○刘卫卫
(长江大学 湖北 荆州 434023)
中西方金融创新的比较
○刘卫卫
(长江大学 湖北 荆州 434023)
金融创新既是促进金融发展的主要力量,也是带来金融风险、导致金融不稳定的重要因素,而金融主体本身的缺陷制约着创新。本文重点分析中西方金融创新上的差异,进而分析我国在金融创新上的问题,最后对我国金融创新提出建议。
金融创新 比较研究 建议
创新概念是由熊比特提出的,指的是新的产品的生产、新技术或新的生产方法的应用、新的市场开辟、原材料新供应来源的发现和掌握、新的生产组织方式的实行等。金融创新正是循着这一思路提出的。金融创新的主体中拥有最大市场份额的银行进行金融创新的动机最强,一般研究的主要对象是银行业。广义的金融创新是对金融制度、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工具的创新,而狭义的金融创新是金融工具的创新。金融创新的发展是由于现实经济运行环境中存在如税收、监管、信息不对称,以及交易成本、道德风险等等的不完善,使人们无法获得高效的金融服务。另外,信息技术和通讯业的进步以及全球化的加深,使得汇率波动,通货膨胀和风险的加大激发了金融的创新。
60年代末,西方各国政府对外汇市场都进行了干预,实行资本控制。银行为了获得资金来源,不断进行金融创新,主要的目的是逃避各国的金融控制和资本监管。各国逐渐放松管制后,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市场创新活动目的在于防范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80年代,金融创新活动达到高潮。进入90年代,世界经济区域化和一体化,金融机构面临更大的赢利机会与风险,金融创新活动日新月异。进入21世纪之后,金融工程得到空前的广泛应用,同时基础性金融工具被大量挖掘。随着信用类金融衍生产品成为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工具创新对经营模式创新影响越来越大。随着金融工程的发展和组合型产品创新的深化,风险评估和控制的难度加大,再加上创新金融工具的杠杆因素,交易者在市场波动中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
1978年以前,金融、银行业基本没有实质上的商业银行业务,也谈不上金融创新。1984年后,我国从计划性金融向市场化金融转化,逐步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政策性与商业性业务相分离,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协作的金融机构体系。同时,建立了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等重大金融法律体系,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另外,金融技术创新迅速,尤其是在金融电子化方面有很大的进步。但是,直到2003年以前,我国总体上看还停留在简单模仿、产品雷同的初级创新阶段。2003年至今,随着银监会的成立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启动,我国银行监管体制更趋于完善,我国真正具备了金融创新的良好基础。这是因为大批银行经营理念得到市场化转变,建立了现代公司治理架构,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大大提高,在信息系统和人才培养上也得到了加强。
西方早期的金融创新理论(20世纪50年代至20世纪80年代中期)有技术推进论、货币促成论、财富增长论、金融中介论、制度因素论、规避管制论、交易成本论等等。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主要有不完全市场理论、金融创新的一般均衡模型、理性效率假说和群体压力假说理论。不完全市场理论将金融创新看作在不完全市场上对金融产品打包和解包的过程。金融创新的一般均衡模型主要从供求均衡分析的角度,研究金融创新的变迁、机会、激励和均衡。理性效率假说和群体压力假说理论要从内部和外部的激励来分析单个机构是否进行金融创新活动,以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提高其市场盈利能力。
目前我国关于金融创新的研究还停留在描述性上,我国的金融创新研究还处于引进创新阶段。学术界研究的主题主要有:一是“金融创新”一般性论著,对创新的原因、环境、改革与发展、国际趋势、历程、经济学基础,对货币政策的影响、技术支持体系、未来发展趋势等的研究;二是“具体的某种金融创新”,主要是研究金融工具、金融组织体系的创新;三是“金融创新对财务会计的影响”,主要研究金融工具的创新,对企业财务、会计和税收的影响;四是对“衍生金融工具”的研究,主要分析衍生金融工具在我国的发展,对金融和经济的影响以及其风险管理。总之,国内对金融工具创新的研究现在还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流派。
西方国家金融机构创新的动机是追求利润和规避管制,而我国金融创新的动机偏向于社会稳定和在无序竞争中抢占市场份额,却忽视了我国的市场特征。西方金融创新的主体是市场经济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各类金融机构,具有很强的金融创新内在驱动力,而我国金融创新的主体不明确,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还未形成,缺乏金融创新的外在压力和内部动力。另外,我国金融机构创新的空间比西方的要小。
金融制度是影响金融创新整体效果的直接因素,西方的中央银行有较高的相对独立性,而我国由于仍处于现代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不完善的金融制度使中央银行更多地受到政府的干预,即我国和西方中央银行的职能的完善程度不同。另外,金融创新深受科技进步的影响,目前西方国家由科技进步而引起的技术性金融创新日益代表着国际金融创新的主流和方向,技术进步引起的创新不仅可以取得高收益,而且不会像一般的业务创新那样引发中央银行的再管制,但是技术性金融创新是我国金融创新比较薄弱的环节,由此我国和西方金融创新存在技术支撑上也有一定的差异。
人才的技术素质是金融创新的关键因素,西方发达国家所缺乏的是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人才,尤其是软件开发人才;而我国缺乏的是各种层次的研究与开发人才。在西方金融工程的研究工作大多招募数以千计的数学家、物理学家、计算机科学家和工程师,被西方广泛称为是火箭科学家向华尔街大规模转移。但是,我国金融专业的学生多数从文科中招募,缺乏数理基础的训练,金融研究机构缺乏科学人才的参与。
金融信息资源是金融创新的重要条件,有外生信息和内生信息两个部分。西方国家的信息技术发达,有诸多的技术咨询与服务中介机构,能满足创新主体的技术咨询与市场咨询要求,而中国专门为金融机构服务的中介不多。内生信息的传递是否畅通直接关系到金融创新活动的效率,是对外生信息进行筛选、加工和处理后释放出来的对金融创新活动实施以指导和影响的信息资源。西方市场经济发达,企业制度健全,创新效率明显要高于我国。
虽然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本质上是创新活动,但我国是在市场和金融结构不完善上进行的金融制度创新,而西方发达国家是在发达市场经济上进行的市场型金融创新。因此,金融创新最根本的不同在于我国是以市场型创新为辅、制度型创新为主的创新活动,而西方恰好相反。
我国金融创新的内部管理不健全是本身主要的缺陷。我国金融企业尚有管理层成员习惯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模式和办事方式,缺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现代金融企业的知识,特别是对金融深化和金融创新认识不清。
首先,金融缺乏必要的创新激励约束机制,我国金融企业未将业务创新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也缺乏科学的创新绩效衡量指标,结果就造成短期效益的不审慎的创新行为。金融创新主体内部为了规避监管而产生对创新行为的激励制度,给银行带来了更多的合规性风险。
其次,缺乏有效的创新成本收益分析机制。由于缺乏广泛的市场调研和有效的成本收益测算,在创新中无法进行精确的定量分析,致使盲目性创新,不仅没有真正带来效益的提高,更不能适应我国金融创新复杂性、多元化的发展。虽然我国一些大型银行有相对丰富的国际业务经验和内部资源,具备一定的风险定价能力和可以开发新型风险定量分析管理工具,但是对新产品的风险总体上仍缺乏足够的定价能力和管理手段。
基于我国金融主体本身的缺陷,以及当前经济危机中大量风险在金融机构的积累的状况,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至关重要。而在其公司治理之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有必要构建和保持独立的、胜任的和有竞争能力的内部审计职能。内部审计既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最大限度地保护各利益主体的权益,还促使经营者完善内部管理,使企业不断健全管理和约束机制,帮助所有者完成其治理目标。即确保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地位,以法律的形式予以保护,认清内部审计目标定位,拓展审计范围,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素质,追求高质量审计。
对于我国金融主体本身的缺陷,完善内部制衡机制也尤其重要。首先,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相互之间形成有效的制衡,避免创新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其次,重点强化董事会和管理层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提高其成员的专业素质,确保其对金融创新风险有真正的全面理解能力和独立判断能力,能够进行与创新水平相适应的监督,并及时发现创新活动中的风险因素。再次,加强内部信息的沟通,帮助业务创新团队更全面地了解自身和市场状况,使董事会和管理层及时掌握创新活动的进展和提前防范相关风险。最后,我国信息技术产业发展迅速,开发设计出适合的金融工具与金融服务,加大新技术投入并提高技术更新后的服务意识也是金融业的必然选择。
另一方面,为了形成相应的产品定价能力,建立完善的金融创新成本收益测算体系,有必要根据风险收益原则和成本收益原则,对创新产品的成本收益进行精细的定量分析;为了建立并维护良好的资本约束机制,不应鼓励规避资本约束的创新行为任意发展,应更多注重对风险的控制,提高创新活动的审慎性。为了使创新活动更符合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应注重创新过程中的风险评估和管理以达到形成长期化薪酬激励机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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