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志妍,李东材
(1.西北师范大学 西北少数民族教育发展研究中心,甘肃 兰州 730070;2.白银市工业学校 甘肃 白银 730900)
中国与加拿大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政策比较研究
滕志妍1,李东材2
(1.西北师范大学 西北少数民族教育发展研究中心,甘肃 兰州 730070;2.白银市工业学校 甘肃 白银 730900)
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和加拿大都基于经济背景确立了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政策,并随着现实的发展变化而不断探索改进和完善,分别形成了以“奖助并举”与“贷助打包”为主要特征的资助政策体系,对缓解社会矛盾、促进教育机会均等,推动两国少数民族的发展都发挥了巨大作用。“奖助并举”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政策,但我国也应积极借鉴加拿大资助体系的法制化与“打包”管理模式,积极探索和强化应用贷学金资助项目。
中国;加拿大;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政策;比较
近年来我国大学生资助政策的改革与完善正在深入进行,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体系的进一步健全成为政策的重点之一,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新问题不断涌现,这就使得学习和借鉴他国经验显得尤为重要。加拿大在大学生资助领域拥有较完善的体系,其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政策与项目也已取得较为突出的实效,而且还在不断改革与创新,探讨其运行机制和资助举措,并与我国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政策进行比较分析,无疑对我国类似问题的解决颇有裨益。需要指出的是,加拿大少数民族中的原住民与我国少数民族相近,而各移民少数民族情况复杂不具可比性,故本文主要以加拿大原住民大学生资助政策为比较范围。
在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政策的制定背景中,起基础性影响作用的是两国少数民族的地理的、历史的因素。中国的少数民族主要居住在边远的交通不便的地方,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低,自然条件差,长期以来经济发展也缓慢,人民生活水平较低,这种经济的落后,同时也造成了社会事业的落后。在加拿大,原住民生活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长期处于封闭状态,与主流社会相隔绝,相对于其他地区而言,原住民居住区经济社会发展较为落后,原住民在教育、收入、健康和寿命等方面也与非原住民群体差距很大。
由于经济原因,两国少数民族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数一直偏低。新中国成立之初,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教育发展十分落后,有的少数民族根本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学校教育,少数民族人口中文盲、半文盲占较大的比重。据1950年统计,在全国高等学校、中专在校生中,少数民族学生分别仅占0.9%和0.4%,远低于当时少数民族人口所占的6%的比例。[1](P340)我国五次人口普查统计资料显示,全国少数民族大学生占全部大学生的比例始终低于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加拿大许多的原住民学生面临着很高的费用 (旅行、住宿及照顾孩子),几乎没有家庭能够为他们提供经济支持,而兼职工作或暑期工作对于他们而言也很难找到,甚至对于生活在城市中的原住民而言,大学费用也是他们非常关注的主题。在1934年到1976年的40多年中,原住民取得大学 (专)以上学位的人数总共为750人。[2](P42)少数民族迫切需要国家和社会创造条件吸引和帮助学生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改变其落后面貌。
但两国的政治经济制度的巨大差异使两国资助政策处于不同的背景中,这主要表现在:
1.在行政体制背景上,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拿大则实行原住民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是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条件下的一种地方政权形式,要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行使自治权,管理本地区和本民族的内部事务。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因此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拥有的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民族地区教育财政自治权,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运用财政资金资助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权力。加拿大为原住民在全国605设立了2200多个保留地,多数设在乡村地区,在原住民与联邦政府订立自治协议和颁布自治法案后原住民在保留地实施了自治。在教育事务上,联邦政府本没有教育管辖权,然而,根据加拿大宪法以及联邦政府与原住民订定的条约内容,原住民的管辖权 (包含教育)属于联邦政府,联邦政府在原住民教育事务上,是既有权,又有责。对于原住民高等教育,根据法案,联邦政府对于原住民须提供财务协助及教育支援计划,并鼓励其接受高等教育。因此,加拿大原住民大学生获得资助的权利是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一种条约权利。
2.在经济体制背景上,我国实行民族农牧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加拿大的资本主义私有制有巨大差异。改革开放后,中国对少数民族农牧区经济体制也推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把责权利有机地统一起来,有效地激发了少数民族农牧民的生产热情和积极性,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广大少数民族农牧民有了基本的经济保障,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为子女接受高等教育也提供了良好的经济保障。在加拿大,由于原住民历史上曾“与世隔绝”,并长期遭受民族歧视,造成他们文化水平低,缺乏必要的教育和就业技能,在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中找不到自己的立足之地,往往只能局限于保留地内,接受政府的“福利补助”,终日无事可干,尤其是青年人感到困顿苦恼,看不到自己的前途,于是很容易产生酗酒、犯罪、家庭破裂以至滋事生非等现象。因此许多有资格进入大学的原住民学生迫切需要政府提供足够的经济财政资源,以得到及时资助。
综观两国的情况可以看出,在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领域,少数民族总体处于弱势,较之于那些接近资本、接近权力或者受过良好教育的强势群体而言,他们得到的利益可能很少,接受高等教育往往面临诸多障碍,受到经济因素的制约很大。尤其是在教育成本提高导致收费标准提高的情况下,一部分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很有可能失去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如此发展,必然会引起教育机会上的不公平,引起少数民族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差距的进一步拉大,进而加剧社会的不公平。当然,两国的政治、经济体制背景的巨大差异也使两国的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政策面临着不同的现实,相应地也产生不同的需求取向。在中国其取向主要致力于获得更好的教育资源,而在加拿大则重在摆脱严重制约原住民发展进步的教育困境。
考察两国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政策的发展历程,总结其主要特点,可以将其分为两大时期:无偿资助主导时期和理性多元资助时期。
无偿资助主导时期是大多数国家资助开始阶段普遍经历的时期。从新中国成立起,我国就确立了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政策,并随着现实的发展不断演进、变化,又可分为计划体制时期和转型时期。计划体制时期实行“免费加人民助学金”资助政策,该政策从建国初期一直到20世纪80年代早期。1950年颁布的《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规定,为了鼓励与帮助少数民族学生接受各种高等教育,凡考入高等学校的少数民族学生一律享受公费待遇。在1952年实行的人民助学金制度中,相对于高等学校普通学生享受的人民助学金,少数民族学生的标准可酌情提高。1977年高等院校恢复招生后颁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的办法》规定,高等师范、体育和民族学院的学生百分之百享受人民助学金;其他学生的人民助学金享受面按75%计算。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我国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政策也进入转型时期,实行了“免费加助学金加奖学金”政策,较这一时期普通贫困大学生“学杂费”加“人民奖学金”资助政策为优。1987年《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重新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的通知》规定,凡被录取为民族专业 (学校)的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1992年国家教委印发的《关于加强民族散居地区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中规定,民族专业等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的高校学生免收学费。
加拿大大学生资助政策已走过90年的发展历程,并以法为纲不断完善。对原住民大学生的资助,也经历了较长的无偿资助主导时期。从1957年起,加拿大政府开始关注贫困原住民大学生的学费和生活费问题,并实施了向原住民大学生提供助学金的政策。1957年出身中西部草原的帝分贝克(John Diefenbaker)组成保守党政府,在其任期内对原住民的社会经济教育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并推动有史以来加拿大首度的原住民奖助学金计划,鼓励原住民就读大学 (专)院校或学习师资培育、医护、技术或农业等专业。原住民奖助学金计划,使得原住民学生就读大学 (专)院校的数目有相当程度的增加。1964年,在李斯特 ·皮尔森(List Pearson)总理的推动下,联邦政府在联邦基金资助项目的基础上实施了覆盖面较广的大学生贷款计划。该计划是由联邦政府主持,省府积极参与的国家级资助项目,除魁北克、努武特以及北方领地地区外,全加拿大10个省都加入了该项目。1970年,联邦印地安事务部将其工作重点定位在奖助个别原住民学生攻读大学 (专)院校方面。1977年快速增加的原住民大学生的入学人数,促使印地安事务部开始规划《大学 (专)教育补助计划》,目的即在鼓励原住民进入高等教育机构就读。
伴随着高等教育趋于大众化,高等教育的成本理论也有了新的发展,促使大学生资助政策进入了理性多元资助时期。中国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实行了“学费并轨”加“奖贷助减免”多渠道资助政策。1997年我国高校开始实行了收费制,少数民族学生也不例外。但同时,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相继研究制定了一系列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和措施,逐步建立了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学生贷款、勤工俭学、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方式的多元资助政策体系。2002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中提出,在同等条件下,高等学校少数民族贫困生优先享受国家资助政策,确保每一个大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停止学业。如新疆设立了“新疆少数民族特殊困难学生资助金”等多项专门资助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向内地高校印发了《资助内地普通高校新疆少数民族特殊困难学生暂行办法》(新教高 [2002]31号),对资助范围、办法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为新疆籍少数民族贫困大学生完成学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加拿大也对原有的资助政策进行了调整,采取了多种资助方式,但贷款在加拿大大学生资助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加拿大的助学贷款经历了三次改革。1964年,银行提供贷款资金并按期支付给获贷学生,政府提供100%的担保。银行负责学生偿本付息的管理业务。但由于银行追还贷款的工作不积极,拖欠率总在20%以上,呆账率在10%以上。1995年起,加拿大联邦助学贷款开始推行风险分摊制度。银行负责贷款偿本付息的管理,并承担坏帐的主要负担。当贷款进入还款期时,政府向银行支付相当于贷款账面金额5%的风险补贴金。但由于银行承担了较多的债务,5%不足以弥补其呆坏账损失,不能得到预期的回报,银行没有积极性,因而在2000年终止。2000年,政府开始直接贷款业务,银行不再介入其中。政府全面控制政策的制订、方针、监测,并对学生贷款负全面责任。政府与民间的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由民间服务机构负责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加拿大联邦政府学生贷款对原住民大学生起到了巨大的帮助作用。[3]
总体而言,两国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政策的趋势是资助的范围不断扩大、资助的方式日益多元。但是,中国从一开始就重于“助”,以保护“工农的受教育权”,后来又增加“奖”的措施,以求在“助”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少数民族教育水平;加拿大也从“助”开始,使原住民愿意并能够接受高等教育,后来又将资助转向法制化的贷款资助。尽管两国面临的问题和具体的应对措施有所不同,两国都必须依据本国的国情及现实的发展来施行并不断调整资助政策,以期更好地促进教育的发展和实现教育的公平。
两国都建立起了针对贫困大学生的资助政策体系,适用于所有因经济贫困而影响进一步求学的学生,少数民族大学生也不例外。
中国的普遍资助体系由以下方式构成:(1)奖学金。奖学金是我国现行高校学生资助的重要形式。因获奖面比较大,奖励层次细、奖项设置多而在学生资助中发挥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一方面,资助了学生,另一方面,很好地激励学生奋发学习,有利于培养人才。(2)贷学金。贷学金是国家利用金融手段加大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的一种主要措施,能实现成本分担,保证贫困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去上学机会,完善了社会保障机制,有利于实现成本、效益公平,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增强学生责任感,体现公平原则。(3)助学金。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了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4)勤工助学。高校的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大学生靠自身知识和能力,利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通过参与校内外科技、文教、商务、社区等服务性劳动,获取社会知识,培养实践能力,并获得相应经济报酬的一种行为。它具有灵活性、易操作性和可持续性等特点,起到解困和育人的重要作用。(5)特殊困难补助金。它属于临时性、一次性的无偿资助,是我国高校学生资助体系的辅助性措施之一。(6)减免学杂费。对普通高校中部分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减或免去他们的部分学杂费,帮助他们完成高等教育。
加拿大通用性资助项目主要有:(1)贷款计划。加拿大大学生贷款主要由两级政府出资,联邦承担贷款额的60%,省承担40%。贷款的主要对象是全日制大学生,一般由政府部门审核其经济状况,根据政府规定的基本生活水准来计算决定贷款额度,个人累计总额3.5万加元为限。半日制学生可以获得联邦津贴式贷款,但每次贷款额度不超过4000加元。贷款期一般是上学期限再加1年,为无息贷款,但免息时间不超过340周。还贷期为5~10年,最长可延期至15年,享受优惠利率。学生毕业6个月后开始还贷,若有困难可延至毕业三年后开始还款。(2)联邦助学金。其一是机会助学金,与助学贷款同时申请、审查,从而确定该生可以获得的资助总额,并且,机会助学金很可能在贷款之前提前获得。如果是低收入家庭子女,助学金为学费的50%,但最高额为3000加元;如果是贫困且终身残疾的学生,助学金主要用于支付学费,每年2000加元。其二是学习助学金,可在申请加拿大机会助学金的同时提出,以解决学生学习和生活费用。学习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主要是有终身残疾的学生、有抚养负担的学生、读特定专业的女博士以及特别困难的半日制生,资助金额因对象不同而在1200加元至8000加元不等。[4](3)教育储蓄项目。为了鼓励家长承担一部分教育费用,加拿大推出了“注册大学教育储蓄计划”(Registered Education Savings Plans,简称RESP),以免税的方式鼓励家庭的教育储蓄,并以此为依托,附加了教育储蓄助学金和学习基金,由此推动家长和政府一起为孩子的高等教育筹资。教育储蓄助学金是联邦给予加入RESP的家庭的一种财政资助,其资助额度依家庭年净收入的差异而有所不同,最大年限为17年,每生可获得的最大金额为8500加元。学习基金则是一项旨在鼓励低收入家庭加入RESP的措施,只要家长开设RESP账户,政府就在第一年补助500加元,此后每年补助100加元,直到孩子15岁,即政府可以最多补助2000加元的学习基金。[5](4)税收转移支付。这是一种间接资助方式,因其具有灵活性和广泛适用性而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成为加拿大联邦的主要资助方式,形成逐步取代各类直接资助方式的趋势。其灵活性主要表现为有众多联邦税收转移支付项目可供选择,包括教育税收转移支付,学费和杂费税收转移支付,课本费税收转移支付,注册教育储蓄计划中的延迟税和贷款利息税收转移支付项目五大类;其广泛适用性则表现在除贷款利息项目外,所有转移支付项目都是普遍资助,任何在政府认可的大学就读的全日制生均可申请。[6](P232)(5)其它项目。加拿大还有各种类型的奖学金和雇佣助学项目,成为大学生资助的有效补充。
少数民族大学生除了能够获得上述普遍性资助项目外,两国政府有关部门还为他们设立了一些专门资助项目。全面实行并轨招生、缴费上学制度后,中国在采用通用的资助方式基础上,为少数民族大学生设置了一些特别资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学费上的“减、缓、免”,少数民族大学生在一些情况下可优先享受到这些学费资助政策;二是对学生生活费用的资助,除国家发放给少数民族大学生生活补助标准略高外,贫困学生可优先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等。如由于经济发展及高等教育自身发展,国家对资助政策进行了改革,对普通大学生采取了“助学金逐步改为以奖学金为主”的政策,但民族学院的学生仍享受人民助学金,并适当增加困难补助,以实现“不让任何一个学生由于贫困而辍学”的目的。加拿大也为少数民族大学生提供了特别资助项目,即加拿大专门为土著民族学生设立了助学金和奖学金计划。根据联邦政府的《印第安事务和北方开发部法案》规定,“印第安事务和北方开发部”的中学后项目为印第安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提供资助,包括原住民学生的学费、书费、车旅费及生活补助。它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所有基金由联邦政府提供,同时由联邦政府决定资助金数目及设立资助条件及标准。联邦政府还对一些原住民集中地区进行专项拨款,如专门为西北地区的梅蒂人提供学费和生活补助。加拿大最大的政府部门——人力资源开发部也从其培训经费中拨出专款为原住民学生提供补助。根据印第安北方事务部的《2001年原住民学生大学奖学金、助学金》目录,有400多种奖学金和助学金资助类别,每年为原住民学生提供的奖助学金总数超过200万加元。在2002—2003学年,差不多在所有高等教育机构 (包括学院和大学)的25075名学生,通过INAC项目获得了总计约30亿美元的资助。[7]
由此可见,由于资助政策涉及诸多因素,两国都建立了综合性资助政策体系,综合运用多种资助措施来资助学生。而要良好地运用这些资助措施,两国又必须紧密结合本国国情来安排本国资助政策体系的结构。“奖中有助,助以奖行”成了中国的主要资助方式,而加拿大则在通行观念的指导下建立了以助学贷款为主的资助体系。然而,两国对少数民族大学生的资助还没有获得更多合理的理论基础,在体制上也还处在倾向于特殊还是一般的两难境地,这需要在以后进行理论的和实践的创新和探索才能有效解决。
从以上中加两国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政策可以看出,以政府为主导,赋予少数民族大学生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改善处境不利群体的教育状况,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教育公平和教育机会均等,是支撑中加两国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政策的共同理念。资助政策的有效实施,使原本因家庭贫困而无法上大学的少数民族学生通过资助项目和学生贷款计划而能够到高校接受教育,发展智力,增长才干,公平参与社会竞争,同时,也使受助的少数民族学生及其家庭切实感受到社会和政府对他们的经济支持,感到获得资助的公平。增加对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的投入,为大学生提供慷慨资助,成为一种合理合法、广受赞同的政府行为,彰显着对资助在增进社会公平、促进多元共存方面发挥作用的愿景。
中国的政治、经济制度为农牧区少数民族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而近年来国家又严格限制高等学校提高收费标准,因此上学难的矛盾总体趋于缓和。由此我国在少数民族大学生的资助问题上也把助与奖结合起来,以奖行助,以奖促学,力求推动教育教学的有效提升。对于家庭情况特殊,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则运用特别的资助方式予以帮助,使其能够完成学业,力求杜绝因为贫困而使个别学习成绩好、有机会升入高等学校的少数民族学生中止继续上学的现象。当然,大学生缴费上学是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公共选择理论和教育成本分担理论认为,高等教育是一种准公共物品,高等教育给社会和个人都带来了收益,根据“谁受益谁付款”的经济原则,接受教育的个人受益者应承担部分教育成本。随着大众化高等教育时代的到来,国家就不能再采取以往的资助政策,因此以贷学金为主体,多种资助方式为补充的混合资助模式必然成为资助政策的主流。以贷学金为主体,有利于实现更广泛、更多层次的社会公平,有极强的适用性,多种资助方式为补充,能够体现和照顾一些特殊情况和需要,辅助解决贷学金所不能解决的问题。这种混合资助模式是当代的理性抉择。我国应积极研究加拿大的贷学金运作模式,借鉴其成功经验,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贷学金运行模式。
加拿大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政策经历了较长时期的探索、吸纳了许多新的思想,已经趋于成熟,在先后出台的《加拿大大学生贷款法案》、《加拿大大学生贷款条例》、《加拿大大学生资助法》等法律框架下,使资助有法可依,权利和义务明确,并强化了政府在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中的责任。我国现行有关资助少数民族贫困大学生的法律、法规不是很完善,缺乏执行《教育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重要法律中关于资助少数民族贫困大学生的具体实施条例,资助参与各方相关权利、义务、责任等深层次法律问题也都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少数民族贫困大学生在获取资助上处于缺乏法律保障的不利地位。因此我们尽快制定和细化有关资助法律法规,保证资助政策的落实。另外,加拿大学生资助体系的“打包”管理模式很有特色。由于体系复杂,措施多样,为了保障最需要的人可得到应有的资助,又确保资金不被重复发放,提高资金利用率,加拿大确立了以贷款为主,助学金为辅的大学生资助“打包”管理模式,联邦政府负责贷款和助学金的审批和签发,省政府则负责“打包”管理。这种政策性倾斜和各类“打包”管理的动态资助模式相结合使联邦资助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我国在进行资助立法时,在制度设计上也应当像加拿大那样注意政策的相互协调和配合,灵活调整,提高政策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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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mparison of Minority Student Aid Policies between China and Canada
TENG Zhi-yan,LI Dong-cai
(1.Research Center for the Educational Development of Minorities,Northwest Normal University,Lanzhou,Gansu,730070,PRC;2.Industrial School of Baiyin,Baiyin,Gansu,730900,PRC)
China and Canada have established Minority university students Financial Aid policy on the basis of their own economic background since 1950s,and the two countries respectively developed the subsidy policy system of“Scholarships and Grants developing simultaneously”and“Loan and Grants packaging management”in accordance with the changing and developing reality. This has played a significant role in alleviating social contradictions,and promoting equal opportunities in education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wo minorities. “Scholarships and Grants developing simultaneously”is Minority Student Financial Aid policy in line with China national conditions,but China should also actively learn from the Canadian legal system and the“package”management model,and actively explore and strengthen the application of loan-funded projects.
China;Canada;minority university student;financial aid policy;comparison
G 649.1;G 75
A
1674-5779(2011)02-0042-06
(责任编辑苏二利/校对舒澍)
2011-03-01
甘肃省教育厅科技创新平台项目“中外高等教育领域少数民族优惠政策比较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滕志妍 (1972—),女,甘肃榆中人,西北师范大学少数民族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副教授,教育学博士,主要从事民族教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