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如何提高服务保障民生效能

2011-08-15 00:50陈德鹏邓立军
大庆社会科学 2011年3期
关键词:检察工作办案检察

陈德鹏,邓立军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黑龙江 大庆 163000)

检察机关如何提高服务保障民生效能

陈德鹏,邓立军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黑龙江 大庆 163000)

“十二五”规划更加突出民生的保障和改善,检察工作与民生问题息息相关,密切相连。立足全面履行检察监督职能,依托公正文明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关键和根本。检察机关要切实服务保障民生,就必须端正执法思想,牢固树立公正、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廉洁的执法理念,强化素能培养,提升执法能力,提高执法公信力,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接受外部监督,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渴求。

提高执法公信力;服务;保障;民生

民生是指与实现人的生存权利有关的全部需求和与实现人的发展权利有关的普遍需求,包括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尊严权、财产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环境权、发展权等。民生问题涉及人民群众生存、生活和发展的各个层面,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所涵盖的所有检察工作都与民生问题息息相关,密切相连。立足全面履行检察监督职能,依托公正文明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生的关键和根本。随着互联网引领的开放、透明信息时代的到来,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新挑战,如何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切实服务保障民生,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现实问题。

一、要适应新形势,转变执法理念,端正执法思想

检察机关要深入持久地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筑牢公正执法、为民执法的思想根基,内化于心,外践于行,坚持做到以人为本,宽严相济,公平公正,不枉不纵,既要依法办案,增强“严打”的威慑力,又要牢固树立人权意识,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有效服务保障民生,就必须主动适应发展变化的经济社会形势,端正执法思想,筑牢六种执法理念。

一是公正执法的理念。公正是对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检察工作最高和最终目标。时代赋予公正执法新的内涵,既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又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真正做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到位。检察机关要把这一理念贯彻落实到各项具体工作中去,体现在每个检察干警的实际行动上。要进一步强化监督职能,强化程序意识,根除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要忠于国家法律,忠于事实真相,做到收集证据公正、认定事实公正、实体处理公正,使我们的每一项业务工作、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能充分体现公平和公正,都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实现执法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是理性执法的理念。检察机关既承担着侦查职务犯罪、追诉犯罪的职责,又承担着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处在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沿。这一使命要求检察机关必须理性执法,检察官不仅要精通法律,有过硬的业务素能,还要有很强的大局意识、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能够理性地把握和处理服务大局与法律监督、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惩治犯罪与预防犯罪、保护公益与保护私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等一系列工作中的重大关系。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能够保持执法者应有的理性,慎用执法权,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理性思维去分析社会矛盾,及时化解矛盾,服务保障民生,真正融法理情于执法办案全过程。要结合执法办案,促进犯罪行为人悔过自新、争取早日回归社会,使被害人从物质利益、精神人格方面得到救济、补偿;使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缮、恢复,达到减少社会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三是平和执法的理念。平和执法要求检察官在执法办案中要以谦和平等的态度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要以公心、耐心和诚心解决人民群众和诉讼主体的合理利益诉求,疏导和化解矛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冷静的心态,客观、审慎、谦抑地行使职权。真正把重民生、排民忧、解民难的思想贯穿于办案全过程,牢固树立联系群众、一心为民的良好风气,把党的根本宗旨切实落实到各项检察工作中。

四是文明执法的理念。文明执法既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牢固树立文明执法理念,就是要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检察办案工作始终,在确保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注重修缮社会关系,在检察工作各个环节采取多种方式化解矛盾,解决合理诉求,做到案结事了。要对群众和诉讼参与人说话和气,态度和蔼,办事热情,服务周到,多为群众提供便利条件;要举止文明,态度公允,尊重案件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不污辱、不挖苦、不嘲讽;要以法服人,以理服人,不以权压人,不仗势欺人;要坚持摆事实,举证据,论法律,讲政策,不能以力服人,不能暴力取证;要善于听取不同意见,多思考,多商量,多咨询,要平易近人,不耍特权,不主观武断;要把依法办案与保护人民群众和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结合起来,在查办涉企案件中,做到不随意采取强制措施、不随意冻结查封企业资金账号、不损害企业信誉、不影响企业稳定。

五是规范执法的理念。要坚决摒弃简单执法、机械执法、粗暴执法、就案办案等执法陋习,切实改进执法办案的方式方法。要在加强检察业务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建设上下功夫,规范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规范办案环节,力求使每个执法环节都要标准化,做到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标准、时限和条件,严格遵守执法行为规范和检察职业道德规范,使每一项执法办案活动都严格依法,每一项执法活动都符合规范。

六是廉洁执法的理念。廉洁是检察职业道德的底线,也是公正司法的保证。切实有效服务保障民生,就要求执法的过程和结果必须公正,所有执法司法活动必须廉洁。有些问题案件和司法不公现象,要害在执法背后有不廉洁行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既要通过强化法律监督,促进司法执法机关廉洁公正执法,更要不断加强对自身执法办案的监督制约,提高检察人员综合素质,确保自身公正廉洁执法。

二、要适应新要求,强化素能培养,提升执法能力

检察人员执法能力的培养和提高是服务和保障民生的关键。针对不同执法岗位的职责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专门培训和实践锻炼,切实提高发现违法犯罪、分析研判案情、侦查突破案件、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适用法律政策等法律监督能力,努力使执法能力、执法水平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渴求。

一是切实提高查办职务犯罪的能力和水平。渎职、腐败是危害民生,影响社会发展的毒瘤。在当前科技高速发展的信息时代,职务犯罪呈现出高智能性和高隐秘性的特点,职务犯罪的物证和犯罪痕迹少,犯罪手段日趋隐秘,犯罪行为人利用先进的交通、通讯设备进行反侦查活动、转移证据和赃款赃物,使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更难收集,传统的“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受到严峻挑战。为适应工作形势的需要,提高查办职务犯罪侦查能力和效率,检察机关就必须加大职务犯罪侦查的专业化培训力度,实行专门化侦查与一般化侦查、集中型侦查与分散型侦查、一步式侦查与分步式侦查相结合及侦查一体化的科学合理的侦查手段和方式,采用先进的科技设备辅助侦查,发现破案线索,指引侦查方向,收集固定证据,突破和彻查职务犯罪。

二是有针对性的加大培训力度。要根据实际办案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新特点以及犯罪手段、方式的新变化,增强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计划地培训一批擅长办理金融、涉税、知识产权、微机等新型犯罪案件的类案专家,实现检察工作的专业化分工,真正做到以专业化建设带动执法办案水平整体提高。在培训方式上,可依托现代远程教育等手段,进行实用知识、实用技能、实用经验和新法律、新知识、新技能的教育培训,提高培训质量。

三是注重执行法律和刑事政策能力的培养。检察人员能否正确执行法律和刑事政策,直接影响到办案质量。要强化对证据的审查、鉴别能力的培训,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坚持案件质量分析制度,及时发现问题,查找原因,把好案件质量关。要在熟练掌握法律的同时,熟练掌握和应用刑事法律政策,突出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四是坚持疑难案件评析制度。精心选择一些疑难案件,组织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业务能手进行分析评议,认真分析在办理疑难案件中的证据审查、证据运用、证据把关等方面的问题,总结办案经验和教训,不断提高干警的收集证据、分析证据、运用证据证明犯罪的能力,引导干警通过亲身实践提高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要顺应新期待,发挥职能作用,服务保障民生

检察机关的每一项工作都与人民群众的生存、生活、发展权利和利益密不可分,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为顺应人民群众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检察机关要立足检察职能,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和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为根本出发点,从人民不满意的问题入手,以更为科学、更为完善的执法办案机制,服务保障民生。

一要加大打击力度。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且呈现出新特点并不断变换作案手法的特殊时期,一些不法分子,置党的政策与国家的法律于不顾,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突出问题,依法履行好指控犯罪职责,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犯罪、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在群众身边、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的职务和渎职侵权案件,特别是社会保障、征地拆迁、医疗、食品卫生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领域中的案件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背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案件,构成犯罪的,都要一查到底,绝不手软。

二要规范、文明办案。人民群众希望司法机关是最公正、最讲理的地方,是人民群众寻求法律保护和帮助的场所。在服务保障民生中,要突出解决广大干警受有罪推定等传统执法观念的影响,严禁采取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利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严禁私设办案点、变相非法拘禁;严禁违反监管规定,加强看守所监管活动监督;严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严禁在办案中职责不分或脱节、脱岗对人权、程序、质量重视不够的问题发生,克服与司法文明不相符的执法理念;突出解决以案谋私,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以及吃、拿、卡、要、报等现象;突出解决受利益驱动违法办案、越权办案、拖案不办和特权思想、霸道作风,要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得失的标准。

三要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检察部门在坚持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要认真落实依法从宽处理的政策,坚持认罪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和流动人口犯罪案件依法平等处理的观点,实行逮捕必要性双向证明、附条件不起诉等办案方式,要按照“两减少、两扩大”的要求,对初犯、偶犯、未成年犯、老年犯中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人员依法从宽处理,可诉可不诉的尽量不起诉,能不逮捕羁押的尽量变更为其他措施。在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群体性事件引发的刑事案件等其他敏感性案件的过程中,依法掌握好宽严尺度,统筹考虑办案的综合效果,确保矛盾得到化解、局面得到稳控,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要强化诉讼监督工作措施。建立与侦查机关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及时掌握刑事发案、立案和破案情况。健全对立案后侦查工作的跟踪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立案后违法撤案等现象。完善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及时掌握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以及侦查机关受理移送的处理情况。健全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侦查违法行为开展调查、纠正违法的程序和方式。加大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的办理力度,完善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程序。完善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制度,探索建立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强化对监管活动的动态监督。加强对涉及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征地拆迁、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的监督,积极开展调解监督、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检察建议等检察监督工作。

五要增强诉讼监督工作实效。坚持把经常性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抓住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适时开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正确处理抗诉与息诉的关系,对确有错误的裁判,坚决依法抗诉;对裁判结果没有错误,但审判工作有瑕疵的案件,积极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审判机关及时改正。

四、要加强监督制约,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筑牢执法监督防线

检察机关要始终重视监督工作,抓好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全面筑牢执法监督防线。

检察机关要始终把内部监督工作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

一是强化办案流程管理。健全证据规则、立卷标准、刑检部门介入案件侦查引导取证、办案质量问责、案件质量评析等制度,在办案流程上,变结果监督为过程监督、变事后纠错为过程纠错。

二是施行质量监督制约。强化对案件质量的监督,把侦、捕、诉的本质都是完成指控犯罪的观念贯穿于办案全过程,把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理念贯穿于办案全过程,实现在案件的初查、立案、审查逮捕、公诉环节的工作配合和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三是深化案件质量督导。加强检务督察,通过对案件执行程序的情况进行考评,对违反程序及有关办案纪律规定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保证案件实体和程序公正。

四是完善案件质量考核。全面推进检察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将每一个办案人员、每一项检察业务、检察业务的每一个环节都纳入考评之中,通过日常考核、定期考核等多种途径促进执法水平的提升。

检察机关还要自觉接受外部监督,有效提高执法公信力。

一是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健全向人大请示报告制度,积极主动地把检察工作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与沟通,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和评议检察工作,对指出的问题和不足、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查找原因,要积极吸纳,不断改进工作。

二是接受公安和法院对检察执法的制约。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侦查机关认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及时更换承办人重新进行审查;对审判机关判决与公诉意见不一致的案件逐案进行自查,认真分析原因,查找和解决自身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努力提高工作水准。

三是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制约。邀请人民监督员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参与检察委员会对“三类案件”、“五种情形”案件的讨论,安排人民监督员参与讯问犯罪嫌疑人,观看同步录像,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有效促进办案人员规范文明执法。

四是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大力推行“阳光检务”,充实公开内容,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外,可以通过互联网等对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控告申诉、民事行政检察等环节可以公开的执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依法予以公开。拓宽公开渠道,完善公开方式,探索建立依当事人申请予以公开的制度,完善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建立健全对不起诉、不抗诉案件答疑说理制度和重信重访案件公开听证制度,积极推行检察文书说理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责任编辑:刘金友〕

D926.3

A

1002-2341(2011)03-0073-04

2011-04-05

陈德鹏(1954-),男,黑龙江龙江人,检察长,从事检察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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