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原因及解决途径

2011-08-15 00:45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1年12期
关键词:信用社农村金融金融机构

王 丽

(西北大学 长安校区,陕西 西安 710127)

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原因及解决途径

王 丽

(西北大学 长安校区,陕西 西安 710127)

我国农村金融供给不足,农村资金外流加剧,削弱了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支农实力,损害了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只有通过深入研究,对造成农村金融供给不足、资金外流的主要原因进行系统的分析,才能就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提出建议。

金融供给;资金外流;原因;建议

经过多年的改革与发展,我国农村逐步形成了以农村信用社为主、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为辅,多层次、多渠道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金融体系。但目前农村金融体系的运行难以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金融供给严重不足,资金外流严重,出现了农村金融体系对农村经济的信贷支持下降的趋势。

一、农村金融供给不足、资金外流的主要原因

(一)国家的政策导向,使资金更倾向城市

我国在工业化初期,为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而采取农业、农村、农民服从和服务于工业、城市和市民的倾斜政策。从而使城市的基础设施良好,投资环境优越,大量的资本聚集在城市以寻找投资机会,这样既加快了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又使资本得到较高的回报。农村经济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农业生产大都以农户为单位进行组织经营,并以种养业、个体运输业和农产品初加工业为主,缺少大项目、大企业,对资金的吸引力不强,因而造成农村资金短缺。

(二)农业的产业特性

农业具有天然的弱质性。我国大部分人口从事着传统的农业生产,生产方式处于一家一户式的小农生产阶段,这种生产模式科技含量低、自然风险高,难以成为现代金融机构的直接服务对象。一方面,这种典型的小农生产模式决定了农业生产的收益率远远低于社会平均收益率,必然会抑制金融机构对农业生产的投入;另一方面,农业对自然的高度依赖性直接导致投资农业的高风险性。而且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首先,保守的农户除了贷款购买必需的生产要素之外,不会冒险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农业生产;首先农业保险的保险费率远高于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而我国农业生产者以家庭为单位的超小规模,使得农业生产的商品化程度和预期收益较低,也使农民不愿付出较高的保险成本;其次农业保险承担的风险不仅发生概率高,而且损失集中、覆盖面大,又由于缺乏再保险机制,风险在时间和空间上分散不够充分,容易形成巨灾损失,导致保险公司的赔付率高于预期的赔付率,以致商业性保险公司根本不愿涉足农业保险业务。

(三)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

1997年中央金融会议以后,我国商业银行逐步收缩县级(及以下)金融机构。虽然商业银行并未彻底地退出农村金融市场,但是大量收缩农村贷款业务,仍吸收存款,并将所吸收存款的大部分转移到城市。据统计,当前商业银行吸收18.4%富裕农户的存款,但只给4.5%的农户发放贷款。

商业银行难以回归农村金融市场有两个原因。一是抵押物获取较为困难。在现行信贷政策条件下,担保抵押资产是否充足是决定银行是否贷款的主要方面。由于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在涉农融资中往往不能提供有效的抵押担保,即使银行接受了农村住房、农业生产资料这些抵押品,也难以找到一个合适的拍卖市场去处置,这也制约了国有商业银行回归农村金融市场。二是农业经营风险较大与信贷成本较高。农业经营受自然和市场影响,具有弱质性和高风险性,使得涉农金融机构的运作存在高风险性。商业银行很难了解与应对农村生产活动中面临的各类自然风险、社会风险和市场风险,相对于较小的贷款本金而言信贷成本太高,这使得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对农村金融市场望而却步。

(四)农信社自身机制不完善

虽然农村信用社被定义为当前主要的农村金融机构,是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以及联系农民的纽带,但由于以上三个方面的矛盾因素,使得农村信用社始终面临两难困境,在商业性金融收缩、政策性金融缺位的情况下,难以独力支撑“三农”经济发展。第一,为“三农”服务和追求盈利的目标冲突。由于我国农村信用社先天“合作性”的缺失以及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后,各级农村信用社作为独立法人对盈利的追求,农村信用社往往将从农村吸收的存款投向城镇甚至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使原本就短缺的农村资金不断外流。第二是权力制衡机制失效。农信社理事会受经理层控制体现经理层的意志,根本谈不上对经理层进行制约,“内部人控制”现象较为普遍;大多数农信社没有监事会的常设机构,同时监事会的行政级别也低于经理层和理事会,缺乏对经理层和理事会进行监督的权力保障。第三是激励约束乏力。现阶段农信社经理层的收入与其经营业绩相关性不大,无论经营好坏,经理层的待遇基本不受影响,道德风险十分突出。

(五)政策性银行功能不到位

作为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对作为弱质产业的农业和弱势群体的农村中小企业、农户提供或者部分提供金融扶持。但农发行其资金来源于财政拨付,发行金融债券或央行再贷款,融资成本较高,与其优惠贷款形成巨大的利差缺口,并且随着粮食市场的开放,在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基本完成后,面临着业务严重萎缩的问题,业务范围太窄,亏损严重,资金缺乏,很难对急需政策扶持的农业开发、农业技术进步及农村基础设施等“公共物品”提供金融支持。

二、农村金融供给不足、资金外流的影响

农村资金以各种途径源源不断地流向城市,农村还在为城市输血。农村资金外流严重影响了三农问题的解决,导致农业发展受阻,不利于农业产业升级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由于农村金融制度供给的严重短缺和农村资金的倒流,加剧了贫困地区资金供给和农民收入的恶性循环。在农业发展面临转型和升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在农村金融资源本来就有限的情况下,农村金融资源不断从农村流向城市,从农业流向非农产业,致使农村地区的金融资源更为短缺。金融资源的匮乏必然导致农村产业结构难以调整,先进技术难以引进,农村发展所必需的基础设施环境难以改善,损害了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严重削弱了农村资本自我积累的能力和农业投资的扩大,影响了农民收入和消费水平的持续提高,最终导致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和城乡差距的进一步拉大,这将给社会安定带来重大隐患,不利于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和和谐社会的建立。

三、应对农村金融供给不足、农村资金外流的措施建议

(一)农村金融改革需要政府给予激励

通过市场的方式配置金融资源毫无疑问是最有效率的。但是在农村金融领域,一方面,金融机构面对的是高度分散、数量庞大、规模狭小的农户经济,要全面了解农户的生产与生活信息,准确判断农户的信用水平,成本很高。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金融机构服务的“有限性”,不可能满足农户群体大规模的借贷需求;另一方面,以保证资金安全和获取利息收入为主要目标的金融机构,面对风险大、收益低的农业和需求多样、复杂多变的农户群体,如果盲目放贷,就会面临极大的信贷风险,这就决定了金融服务的“有选择性”,不可能满足农户群体多样化的借贷需求。金融机构的趋利动机与农业的产业弱质性以及农户的需求特点并不吻合,这就决定了金融机构的理性是减少金融供给。因此,要增加金融供给就必须对金融机构进行“制度激励”,为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创造条件。一是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涉农业务给予优惠性政策支持,通过税收、再贷款等手段,对其在一定时期内的利润损失予以补贴;二是大力发展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支持;三是建立统一的农村信用制度和评价体系,规范农户信用评级体系,建立动态的农户征信系统;四是要加强金融宣传,推动农村诚信建设,提高农民的金融意识;五是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引入竞争激励机制,逐步放开对民间金融的管制。

(二)发展农村、农业保险市场

加快农业保险与农民贷款担保机构的组建推广,为农民提供风险化解服务,按政策性保险的思路组建农业保险体系。同时,制定政策法规,给予税赋优惠,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下乡为农民提供服务。具体可以通过政府的适度补贴和政策优惠,吸引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设立农业保险机构;中央财政出资建立中央农业救灾保险基金;探索将农村财产险、寿险和农业生产的政策性保险合并经营,用财产险和寿险的盈余适当补贴生产保险的不足,实现险种的搭配互补;鼓励地方政府、农业大企业、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各出一部分资金,各级政府补助一部分资金的办法办保险;对经办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保险机构适当减免所得税。

(三)建立健全农村贷款的抵押担保机制

农户和农村企业受抵押担保的限制,在贷款过程中常常被正规金融机构过滤掉。为此,应针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鼓励政府出资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积极拓展符合农村特点的担保业务,探索实行动产抵押、仓单质押、权益质押等担保形式。同时,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在农村开展借款保证保险,借款保证保险是解决担保难的有益探索,对银行寻求新的担保方式、保险公司开辟新的险种有积极意义。当然担保机构作为一类金融企业,急需出台监管框架,以防范金融风险,完善提保运作机制。

(四)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培育多元化的农村金融供给主体

要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充分发挥其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不断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构建新的产权关系,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社员入股、民主管理,主要为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与此同时,还要引入竞争机制。一方面,在保证资本金充足、严格金融监管和建立合理有效机制的前提下,鼓励在县域内设立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的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另一方面,在严格市场准入条件,提高准备金率和资金充足率及实行风险责任自负的情况下,引导和鼓励民间私人借贷机构等有规范组织形式的农村民间金融健康发展,以增加农村金融的供给主体,满足农村多层次的金融需求。

(五)扩展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范围,完善政策性银行职能

根据农村发展的实际需要,重新界定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在继续搞好粮棉收购贷款业务的同时,拓展新的业务内容。信贷支持重点应放在那些社会效益高而经济效益低、商业金融机构不愿意介入的项目,如农业综合开发、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开发和推广、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等,这些项目不仅有利于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条件、促进农业和农村可持续发展,还为提升农村金融需求层次夯实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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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一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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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6531(2011)12-0064-02

王丽,女,山东济宁人,西北大学长安校区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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