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创业企业的融资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2011-08-15 00:52宫俊梅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11年5期
关键词:民间贷款融资

宫俊梅

(长春师范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吉林长春 130032)

1 融资制度的分类

GEM2005中国报告认为新创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种:(1)创业者自有资金投入;(2)非正式的投资,主要指出创业者外的私人权益投资的情况,包括家庭、朋友以及其他人;(3)创业资本 (Venture Capital)。GEM2007的会议上同样提出了创业的正规融资和民间融资这个主题。因此,根据对资金来源的制度安排,将融资制度划分为正规融资制度和民间融资制度。

1.1 正规融资制度

正规融资制度是那些受到政府法律保护的行为规范和交易安排,其中包括来源于国有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国家的创业扶持的资金制度安排,如一些创业基金等。一方面,我国现在的国有银行虽然已经进行了改革,但银行远未真正实现市场化与商业化,主要以行政主体身份运营,以满足国家宏观经济需要为目标,注重对国有经济组织的贷款发放,而不愿意对创业企业发放贷款。另一方面,政府制度并未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予以支持。政府的诸多举措对急需资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如中央政府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基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支持,地方政府成立创业基金或直接给中小企业融资。但我们应该看到,我国政府目前的努力对于众多急需资金融入创业企业来说是不可能满足的,政府重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对传统型中小企业存在相对歧视。

1.2 民间融资制度

由于正规融资制度未能演化到有效率地满足该社会的交易需求,就产生了一些未被政府认可或尚未认可的制度,这就是民间融资制度。民间融资制度不会受到政府和法律的强制性保护,但是也具有区域性的约束力。Ander Isaksson(2002)认为非正规金融主要指金融体系中没有受到国家信用控制和监管当局监管的金融交易活动,包括非正规的金融中介和非正规的金融市场。现代市场关系侵入的程度、专业化分工的程度及正规制度能够规范和干预的程度,决定了这些非法律意义上的行为规范所能调节的交易的范围和程度。在正规金融顾及不到的创业企业方面,民间融资起到了补充作用,在贷款涉及的范围、金额、利率及便利程度等方面,民间融资都显示出独特的优势。

2 正规融资制度的金融缺口

2.1 政府政策上的偏见

政府垄断了正规金融资源的控制权,并且政府在金融资源的分配过程中存在严重的所有制偏见。很多政府部门认为民营企业管理不规范、诚信度不够,不遵守法定的或者合同的约定。所以信贷额度一般都被政府优先考虑给国有企业,在市场化进程中发展起来的诸多民营企业和正在创业的企业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支持。创业企业贷款的单位交易费用过高,对创业企业来说无论是人力和收集企业信息的成本还是单位监督成本都远高于大企业。因此,银行从节约成本和监管费用的经济性出发,宁愿在低利率水平下满足风险较小的大企业的信贷需求,也不愿在较高的利率水平上冒险向风险较大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并最终导致中小企业融资活动陷入信贷资金缺口。关于政策上的扶持,国务院虽然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用于扶持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基金支持的中小企业多如星辰,基金数额毕竟有限,远远不能满足广大创业企业的资金需求。所以创业企业要想从政府方面获得资金支持,是非常困难的。

2.2 金融管制较多

我国商业银行为降低信贷风险,苛刻地规定贷款条件,要求建立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各大银行建立了各自不同的信用评级体系,这样对同一家企业的评级出现不同级别的现象,也易引起授信混乱。而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本应由市场来决定,但为了防止通货膨胀和高利贷的产生,我国中央银行则统一规定存贷款利率,这样使利率失去对经济应有的调节作用。人为控制利率并将其固定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结果必然是单方面刺激了对信贷资金的需求。而大多数创业企业刚刚成立,管理不规范,既难以达到可获得贷款的信用等级评定,也难以承受较高的货款利率。国有金融机构实行集中信贷审批权,县级行一般无贷款审批权,地市级分行根据其经营管理水平、效益指标、不良贷款比例及所在地区经济状况,被授予不同的权限。贷款向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倾斜,大多投向信息产业、交通、能源、高新技术产业等。

此外,国有商业银行还普遍提高了贷款准入企业最低资本条件和贷款条件,如对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对贷款额度的要求等。这些贷款的条件限制使创业企业无法从国有商业银行融到所需资金。我国银行运作的市场化程度有限,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时手续繁琐、时间较长,致使创业企业获得信贷融资成本加增。创业企业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必须要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财务报表等书面报告,然后银行的贷款审批部门会通过信用评分、征信调查、审贷会议等一系列规定的程序对贷款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直至最终否决或批准申请。创业企业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一般只能通过抵押贷款或者担保方式,抵押及担保手续多、收费较高,甚至有些担保机构的担保条件比银行贷款条件更为苛刻。银行审批通过后,商业银行会和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并通知办理相关的抵押手续,也要接受银行的多次审查和实地调查。

信贷管理约束大,借贷现象普遍存在,我国商业银行为降低信贷风险,普遍建立了严格的信贷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贷款责任终身制,信贷人员放贷风险成本远大于放贷风险收益,再加之向中小企业贷款,其风险明显大于向大型企业。而且我国中央银行统一规定存贷款利率,商业银行贷款倾斜性的信贷政策也十分严重,一般向政府垄断的国有企业或规模大、效益好的支柱产业和行业倾斜,而刚刚创业的企业很难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就会转向民间金融筹集资金,这很有可能产生金融制度供给和需求的不均衡。

2.3 创业板市场限制过多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创业板块,于2009年10月23日创业板上市交易举行开板仪式。10月30日,创业板开市,首批28家股票上市交易。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创业板是指专为暂时无法在主板上市的中小企业和新兴公司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是对主板市场的重要补充,在资本市场有着重要的作用。在我国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可以看出创业板对企业发行人的要求是至少设立三年,其他具体要求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首先,审批制度作为证券市场的基本制度。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核准制是一种严格的实质审核制度,存在一定人为因素、效率不高等弊端,不利于培养成熟的市场参与者,也不适于更好地推动创业企业的快速发展。

其次,就创业企业而言,盈利要求过高,无疑阻碍了一些发展前景好而暂时无盈利创业企业的上市融资。对创业板上市的企业要求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因此,对于有潜力而又需要持续资金支持的公司,创业板所能提供给它们的支持就相当有限。

最后,股本要求过高。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对初创企业而言,其股本总额很难达到2000万元,那根本就谈不上上市了。

所以我们不难看出,这种政策安排,显然阻碍了众多成长性良好,但资本规模、盈利能力等指标暂时达不到上市要求的创业企业,可见创业板块短期内并不能满足国内创业企业的上市需求,对于企业而言并不能促进其发展,对其融资也毫无意义。

3 民间融资制度的不规范

我国正式金融制度安排难以满足创业企业融资需求,而城乡居民的收入增加,闲散资金增多,银行的通货膨胀率高,为了增值就可能进行民间借贷。民间融资的手续简单、方便快捷,所以已经成为我国创业企业融资主要的渠道。然而民间借贷由于随意性大、规范性差,即便定有书面协议,一般也都不是正规的,有效性差,这样不可避免引发一些民事经济纠纷甚至诉讼案件。

创业企业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支持,除受银行信贷收缩、融资渠道狭窄等客观因素影响外,与其自身的产品结构单一、科技含量低、不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等都有一定的关系。民间融资的存在和发展,给金融调控政策打了一定的折扣,资金很容易流入一些国家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企业,加大了潜在风险,弱化了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等政策的调控力度,使经济发展呈现盲目性。民间融资活动在金融机构之外进行,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干扰了金融运行,增加了人民银行的监管难度,从而削弱了宏观调控的效果。

由于民间融资不规范,得不到监管当局有效的监控和管理,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容易引发借款人到期无法归还,从而引发债权、债务纠纷。民间融资的升温对金融机构存款形成一定分流,影响了金融机构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削弱了金融机构的信贷能力,不利于信贷投放,如不加以规范和引导,势必会冲击金融业的发展,影响金融市场秩序,甚至会影响到经济的健康发展。由于民间资金利率高、诱惑力强,在整个资金需求的缺口中占有一定比例,如被投资者利用,就会引发非法集资,致使部分社会资金被高利贷利用,扰乱金融秩序,从而影响了地区金融的和谐与稳定。而且我国的国土面积广阔,且地方性差异很大,经济发展不平衡,所以各地的企业及其发展也不应该按照统一的标准来要求,所以不同地区应有自己的地方政策和发展规划。

[1]周刚.关于构建中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分析与思考[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02(8).

[2]青木昌彦,钱颖一.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结构[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

[3]Anonymous.GEM Researchers Study Major Issues Facing Entrepreneurs Worldwide[M].New York:PR Newswire,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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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宫俊梅.基于创业视角的融资制度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08.

[6]汪阳.国家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创立,亿元扶持中小企业[N].人民日报海外版,2007-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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