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洁,杨华
论城市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
高洁,杨华
分析了目前我国城市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善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和加强信息披露等对策。
城市商业银行;股权结构;内部人控制;法人治理结构
城市商业银行是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产物,现已成为我国金融业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我国银行业中具有特殊的地位。1995年以来,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要求,一些城市以城市信用社为基础组建了大批城市商业银行。目前我国共有城市商业银行144家。在服务中小企业、繁荣地方经济、活跃同业市场、完善金融体系等方面,城市商业银行发挥着自己独有的作用。城市商业银行属于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具有地方特色,因而也被称为地方性商业银行。
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和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1]。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公司法对公司机构的设置、权限及组成公司机构的自然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一系列规定[2]。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银行公司治理是指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情况下,银行的投资者为了实现对银行控制并获得良好回报,针对银行运作所设计的各种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制度安排的总和。
总之,公司治理就是在公司内部建立一个控制体系,使体系中各个组织的权力得到合理配置,权、责、利明确,并辅以相应的监督和激励机制,从而实行科学、高效的管理,以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和运行机制,在银行的发展壮大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一些商业银行已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但是,由于体制的、历史的原因,我国城市商业银行长期不规范操作,累积了相当大的制度风险。
(一)股权结构不合理
城市商业银行是在城市信用社基础上组建的,国家规定地方财政对城市信用社持股比例在30%左右,单个法人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单个自然人持股比例不能超过总股本的2%。这就造成了我国城市商业银行中的“一股独大”现象,股权主要掌握在国家手中,城市商业银行成了行政色彩较浓的“政府银行”。这虽然有利于保证城市商业银行服务地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但是,政府对城市商业银行的过度参与,又使银行的经营管理行政化,银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在很大程度上受政府的影响。地方政府在城市商业银行,既是管理者又是所有者。政府追求地方利益,城市商业银行则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两者在经营目标上又存在很大分歧。产权的不清晰,不仅不利于资源配置的优化,甚至造成了浪费。股权的这种不合理结构,难以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大大降低了城市商业银行的组织效率、运行效率。
(二)职责不清,制衡机制不健全
在成立之初,城市商业银行普遍在形式上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治理架构。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尚未形成,“三会一层”的职责分工一直不清晰,不能形成相互制衡的有效运行格局。股东大会不能按时召开,董事以及高级管理层人选由政府任命,股东大会流于形式,不能很好地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主要以大股东代表为成员,许多人缺乏专业知识,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更是没有。监事会主要行使对经营管理的监督权。我国的大部分城市商业银行,监事会构成不合理、监事职责不明确,监事会的存在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应有的监督职能。董事会、监事会架构设置不完善,制约了公司治理架构的有效运行[3]。
(三)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
内部人控制,是指在现代企业中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控制权)相分离的前提下,由独立于股东或投资者的经营者控制公司,架空所有者的控制,使股东很难对其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内部人控制现象在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中比较普遍。有的城市商业银行,甚至存在着董事长与总经理为同一人的现象,这势必给银行带来很大的风险。实际拥有银行资产控制权和支配权的经理层,却没有股权或者只有很小份额的股权,无需承担财产风险,而拥有所有权的股东却成了外部人员。城市商业银行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原因是所有者缺位。“内部人”与银行发展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对其工作又缺少必要的监督,这就使得掌握银行经营权的经理层和员工有机会运用银行的资产为个人谋取利益,出现过度在职消费、运营战略短期化等问题。
(四)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目前,城市商业银行的薪酬体系都是与绩效挂钩的。表面上看,这种制度可以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但实际上却存在许多弊病。首先,由于产权的不清晰,管理层的选拔任用倾向于行政化考核,薪酬与业绩挂钩比例较低,薪酬体系与业绩水平缺乏明显的相关性,经营管理层缺少工作积极性。其次,员工的收入基本是提前确定的,类似于公务员,银行缺乏自主用高薪吸引高级人才的权利,缺少灵活的激励机制,员工工作热情大打折扣,员工流失现象严重。城市商业银行的员工与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员工,在收入上也存在较大差距。
(五)缺乏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是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的薄弱环节。从2004年开始,银行监管部门明确要求城市商业银行也要进行相关内容的信息披露。事实上,部分城市商业银行自成立以来就没有进行过信息披露。信息披露讲究的是透明度问题,也就是信息对称,包括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管理与被管理者之间、监管与被监管者之间的信息对称性。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目前的现状是,银行没有按规定向股东进行信息披露,股东和利益相关人对一些重要信息缺乏了解;或者是披露的内容过于简单,披露的范围和数据缺乏真实性,股东和利益相关人得到的可能是经过加工的数据。同时,市场也不能对银行实行有效的监督制约。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健全,给银行的经营管理带来很大困难,也制约着银行的发展。
(一)改善股权结构
城市商业银行股权结构的不合理是造成其法人治理结构缺陷的根源,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当务之急就是尽快优化股权结构,实现产权多元化,改变“一股独大”、股东同质倾向严重的局面。为此,可以引进民营资本或外资。吸收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包括民营企业法人,寻求地方上资金雄厚、规模大、发展前景好的企业作为控股股东,减少政府股份的比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引进外资银行的金融产品时,还可以促进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理念的更新,提高公司治理效益,增强城市商业银行的竞争力。上海银行通过外资金融参股的方式,已经发展成为目前综合实力最强的城市商业银行。
(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要调整现有城市商业银行的内部制衡机制,就要不断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基本制衡机制。一是从大股东手里分化出银行的控制权。遵循“一股一票”的原则,按时召开股东大会,使城市商业银行的重大决策、人事任免的权利由股东大会行使,由此建立起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制衡机制。二是健全董事会制度,优化董事会的结构。增加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的数量,增强董事会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明确董事的职责,建立董事会下设的辅助机构,最终在城市商业银行中建立起独立、有效的董事会。三是强化监事会的监督功能,充分保障监事会的独立性。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担任监事,明确监事会的职责,确立其监督核心地位,提高监事会的监督功能和效率,使监事会能充分发挥自己的监督作用。
(三)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城市商业银行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措施。经济和金融的全球化,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金融理论与金融实践的不断创新,使得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然而,同时也使得金融市场的金融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等日益严重。城市商业银行应尽快制定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把风险降到最低。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有效的业务规范和员工行为规范,实施制度化经营。要建立内部稽核机制,保持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
(四)加强信息披露
城市商业银行应该按照公司治理的要求,真实、全面、及时、充分地披露信息,扩大披露范围,提高披露质量,使银行的经营现状、重大决策等重要信息为股东和社会公众所了解。提高银行经营的透明度,加强信息披露,有利于通过外部的压力维护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改善城市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控制各种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
[1]费方域.企业的产权分析[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165.
[2]徐晓松.公司法与国有企业改革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0:29.
[3]张吉光.城市商业银行发展面临十大挑战[N].上海证券报,2006-04-07.
F830.33
A
1673-1999(2011)03-0076-02
高洁(1982-),女,河南三门峡人,西南科技大学(四川绵阳621010)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杨华(1985-),男,河北邢台人,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201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