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道彬
检察权独立行使之内涵浅析
王道彬
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我国的一项法律原则。从司法实践出发,以现行宪法法律为视角,通过追溯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的思想渊源,考察国内学者主要观点,对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含义和内容进行分析界定,力求客观、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一法律原则。
司法权;检察权独立;内涵
检察权应当独立行使,这在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而且理论界对这一命题本身也没有多少争议。但是从目前我国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的内涵界定看,仁者见仁,莫衷一是。可以说,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着检察机关的地位、检察机关的作用发挥和检察改革的方向。为此,准确把握和深入分析检察权独立行使问题的基本内涵就显得十分必要。
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在其代表作《论法的精神》中提到:“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从中揭示了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在内的司法权是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保障自由权利。这是历史上对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所作的最早阐述。
我国在1954年和1982年制定实施的宪法中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宪法原则。在宪法的指导下,其后陆续颁行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检察官法中也都重申了这原则,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检察活动原则。
国内学者对检察权独立行使含义的界定,大多是依据我国宪法规定作出相同的表述,将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定义为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在具体理解上,学者们的看法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以倪培兴等人为代表,将检察权定位为司法权,认为检察独立涵盖于司法独立之中,与审判独立一起构成了司法独立。他们认为,检察权独立行使是推进司法独立的必然要求。二是以孙谦等人为代表,认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因此,在中国宪政语境中,检察权即法律监督权独立与司法独立是相互联系但又互不隶属两种活动。司法独立仅指审判独立,检察独立有自己的特色和内涵。三是以龙宗智等人为代表,认为检察权独立行使应包含两个层次,即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检察权的外部独立是指检察权运行过程要遵循自身的原则和规律,不受外部因素的非法干涉,而检察权的内部独立则是指检察官的个体独立性,只对事实和法律负责。
综合分析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对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是检察权独立应该包含在司法独立之中,是司法独立的有机组成部分。理由是,我国从司法实践出发,综合考虑历史、文化、习惯等因素,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将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一并定位为国家司法机关,共同行使司法权,因此检察权行使属司法范畴,司法独立即要求检察权独立。二是现行法律对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的规定是片面的、局限的。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在强调检察机关外部独立的同时,还应注重检察官履职的相对独立,即内部独立,是内外独立的统一体。三是检察权独立行使实质上是合法性、独立性和排除干涉性三方面的有机结合。其中,合法性要求检察机关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行使检察权,独立性要求检察机关必须独立地行使检察权,排除干涉性要求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综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我国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应该包括检察权独立、检察机关独立、检察官独立、检察责任独立四个方面的内容。
检察权独立是指检察权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在行使过程中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具体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检察权不同于立法权和行政权。我国实行的是人大领导下的“一府两院”制,行政权与司法权同是立法权的下位权,处于平行位置。在权力实际运行过程中,行政权处于优势地位,可以在拨付检察经费、控制检察干警工资待遇等方面牵制检察权。为此,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不受行政机关干涉,并对行政权运行实施专门的法律监督。
2.检察权独立于社会团体和个人。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要求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时,要依法进行,对事实和法律负责,不因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干涉而歪曲事实、否定法律。检察权也只有在不受社会团体或个人干涉下,依法独立行使,才能充分发挥检察权应有的职能作用,通过强化法律监督去维护公平正义,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应,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3.检察权独立于审判权。根据我国宪法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同是国家司法机关,分别行使着国家检察权和审判权,它们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检察权和审判权作为司法权,职能上相互独立又相互衔接和制约。检察机关行使侦查、公诉权的结果需要法院判决予以认定,而检察权又可以通过抗诉等方式对审判权实施法律监督。
4.检察权独立与人大及党委的关系。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该规定并未把人大和党委列为禁止干涉检察权独立行使的范围内。实际上,检察权并不独立于人大和党委,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而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领导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
最后,以产品中间链条碳排放的降低为目标,重新规划产品的生产流程和制造技术。因为很多产品的最后环节并不具有很高的碳排放,但是中间原材料的投入环节具有高碳排放的特征。不仅如此,我国还应加强区域合作。碳关税是一种单边贸易措施,针对特定商品,不考虑不同国家和地区二氧化碳排放的差异。因此,我国应加快同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经贸联系,建立更为开放的自由贸易区,在自贸协定中制定碳减排约束和激励机制,充分考虑区域内不同的排放差异,可实行碳排放交易机制和补偿机制,通过生产补贴和消费补贴,鼓励低碳产品的生产和贸易,共享低碳发展技术。
检察机关独立是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外部独立,指检察权只能由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不能行使检察权,也不能干涉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它与检察权独立密切联系,不可分割。检察机关独立是检察权独立的基础,只有检察机关独立,检察权才能不受干扰的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独立只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应然状态,要想落到实处,需要检察机关的独立。检察机关独立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检察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主要体现在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上,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检察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2.检察机关独立于人大。人大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人大审议检察院作报告、人大代表对检察机关提出质询案以及对检察长和检察官的任免等方面,实际上人大并不直接干涉检察机关的业务工作,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时,相对于人大而言是独立的。
3.党的领导确保检察机关独立。中国党产党和人大一样,并不直接领导检察机关的业务工作,而只是体现在对检察机关的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和政治领导三个方面。党的领导和检察机关独立并不矛盾,相反,党的领导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各级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此外,宪法规定了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办事,当然要遵守宪法关于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规定,检察机关独立。
众所周知,检察权是由检察官具体行使的,这就要求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检察机关和其他检察官的干涉。检察官内部独立是指检察官在行使检察权时相对独立于领导同事、各级同行和其他检察机关,不受他们干涉。然而,检察官独立与法官独立又是有区别的,二者的主要不同点表现在:一是法官独立具有完全的独立性,法官个人对承办案件全权负责,而检察官办案需要听从指挥,其独立性是相对的,具有不完整性。二是法官办案唯法是从,而检察官办案既要依法进行,还要听从领导安排。三是政治因素会对检察官产生直接影响,而对法官只会产生间接影响。
检察权独立行使要求检察责任独立,只有检察责任独立了,才能保证检察权真正独立行使。检察责任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2.检察权制约。我国现行法律对检察权主要作了如下制约性规定:一是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二是党的领导是我国的一项宪法原则,检察权独立行使要受到党的领导和监督。三是人大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向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为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工作有监督权。四是上下级检察机关(包括检察官)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这种行政上的领导关系是制约下级检察机关及检察官的有效手段。另外,对于各项检察业务的开展,上级检察机关也制定了各种制约机制,以保证检察权公正独立行使。
我国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确立了依法治国方略的宪法地位。而我国在宪法和有关法律中强调检察机关要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为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有效实施法律监督,最大限度地地保障人权,实现法治和宪政。
司法活动追求的是公平正义,公正是司法的目的、核心和灵魂。检察权设立的初衷就是司法分权,保障司法公正。如果检察权依附或隶属于其他权力,或受其干扰,司法公正的目的就难以实现,检察权的作用难以体现,检察权威也难以树立。
腐败问题是一个历史性、世界性的顽疾,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反腐败。长期以来,腐败问题治标不治本,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检察权独立行使没有得到切实保障。因此,有效遏制腐败,当务之急就是要实现检察权的独立行使。
综上所述,检察权独立行使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宪法法律原则,有着悠久的思想渊源,它包括检察权独立、检察机关独立、检察官独立、检察责任独立等四项内容。保障检察权独立行使,有利于推动法治建设,有利于推进司法公正,还有利于遏制腐败现象。
参与文献:
[1]孙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
[2]孙谦.检察:理念、制度、改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倪培兴.论司法权的概念与检察机关的定位[J].人民检察,2000(3).
[4]龙宗智.论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改革[J].法学,1999(10).
[5]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D916.3
A
1673-1999(2011)12-0071-02
王道彬(1978-),四川资中人,青海民族大学(青海西宁810007)法学院200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理学。
2011-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