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模式选择

2011-08-15 00:49:04张珊珊徐芝兰
关键词:强制保险责任保险环境污染

张珊珊,徐芝兰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模式选择

张珊珊,徐芝兰

我国已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频发期,亟需构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的基点是选定环境责任保险的模式。介绍了国外环境责任保险的三种模式。鉴于我国目前环境问题压力大和保险市场不成熟,应该选择以环境责任强制保险为主,以环境责任自愿保险为辅的模式作为过渡,随着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的成熟发展,逐步从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向自愿保险转变。

环境责任保险;英法模式;美国模式;德国模式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面进入工业化时期,环境污染事故也进入了高发期。据《全国环境统计公报》统计,2007年全国共发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462次,直接经济损失3 016万元;2008年全国共发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474次,直接经济损失18 185.6万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频现,2003年12月23日,重庆开县发生天然气特大井喷事故,造成234人死亡,4 000多人受伤,6万多人被疏散转移;2005年,中石油吉林分公司双苯厂发生的“11·13”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6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 908万元,导致松花江水污染,污染带流经的所有城市饮用水告急等等。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发生既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损害,也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既对加害方无益,更让受害方受损,不利于污染事故受损方利益的保障,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不利于社会的稳定。这样的事实与我国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举措相左。被称为“精巧的社会稳定器”的保险,通过分散风险的方式来解决环境侵权责任成为很多国家有效实践的社会化机制,更是转型期中国亟待运用的解决环境问题的手段。发端于欧美国家的环境责任保险值得我们效仿,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的基点在于确定的模式选择。

一、环境责任保险构建的效用

(一)及时保护受害者的受损利益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受害人如果向环境污染加害人请求赔偿,既要面对因为加害人可能丧失赔偿能力而不能获得赔偿的危险,又要面对冗长的诉讼程序。即使受害人在环境民事诉讼中胜诉,确定了损害赔偿责任,但往往因赔偿金额巨大,污染制造者无力承担或故意逃避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使受害人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如果直接请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损害将及时得到补偿。

(二)分散和转嫁风险

污染企业通过支付保险费的方式,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将集中在污染企业身上的巨额赔偿责任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有效防范各种事故的发生,分散责任企业的经营风险,部分避免责任企业因现阶段技术水平无法解决的环境污染问题而陷入破产倒闭的困境。

(三)减少政府面对的环境压力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有利于政府强制企业通过支付保险费形式,从而将环境污染“外部性问题”内部化,也是遵循“污染者付费”原则的有效方式。运用责任保险方式督促投保人环境保护义务的适当履行,通过保险理赔减轻政府污染整治的财政压力,一定程度缓解政府因环境污染侵害造成的社会群体性纠纷,化解因大范围环境污染触发的社会矛盾。

二、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构建的基础

(一)欧美国家环境责任保险的经验

20世纪60年代,欧美国家已经开始发展环境责任保险,经历50年的发展,环境责任保险业务和保险制度已经成熟,拥有一套较为科学合理的环境责任保险理论和实践。欧美国家环境责任保险的种类主要集中在核事故、水污染、声震污染、辐射污染等范围,围绕保险模式、保险险种、保险费率、承保范围、保险机构以及理赔等内容,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理论和成功的实践经验,可为我国所借鉴。

(二)我国保险业的自身发展

我国保险业经过20几年的蓬勃发展,自2000年以来,保险业资产年增长率都在25%以上,2007年保险行业的总资产突破2万亿大关,造就了一批资金雄厚、管理良好的保险公司。2007年12月4日,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确立了“绿色保险”制度路线图,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开始在多地展开。2007年12月,华泰保险公司正式推出了 “场所污染责任保险”和“场所污染责任突发及意外保障保险”两个险种。湖南省2008年将化工、有色、钢铁等18家重点企业作为投保试点,2009年1月中石化巴陵石化公司等五家企业又投保平安保险公司的环境污染责任险,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为在全国推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如提供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环境损害评估方法,为保险公司计算实际损失金额提供了保险赔付依据。

三、国外环境责任保险的模式概况

(一)英法以环境责任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模式

英国和法国的保险业比较发达,实行以环境责任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的模式,仅在法律特别规定时才实行环境责任强制保险。英国最先在1965年的核装置法要求安装者购买最低500万英镑的保险,1970年又开办声震环境责任险,伦敦保险市场1974年开始承保环境损害。法国1977年开始由保险公司组成环境污染再保险联营,推出污染特别保险单,把承保范围涵盖为既包括偶然性、突发性所引起的环境损害扩展,又包括单一性、反复性或持续性的环境损害,如大气污染、水污染、噪音、臭气、震动、辐射、光害等所造成的损失。同时要求对造纸、洗染、啤酒及酿造业进行强制保险。

(二)美国、芬兰以环境责任强制保险为主导的模式

美国和芬兰实行环境责任强制保险。美国以1973年为分界点,由附属于公众责任险的因持续、渐进的污染所引发的环境责任险转变成独立形态的环境责任险。1976年的《资源保全与恢复法》授权国家环保局局长依法发布的行政命令,强制企业对因污染引发的对第三人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关闭费用及关闭后(30年内)可能引起的监测与维护费用投保。1988年又成立专门的环境责任保险公司承保上述污染责任和费用等,并设定100万美元的最高责任限额。芬兰在环境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领域进行积极的尝试,1998年生效的《环境损害保险法》规定,所有可能对环境产生危害的企业,都必须根据企业的规模和可能产生的环境危害的程度在保险公司购买金额从1 000-3 000万芬兰马克不等的环境保险,在芬兰领土内发生的环境损害即使受害者无法确定环境损害的来源,也可以从环境保险公司得到赔偿。

(三)德国环境责任强制保险与财务担保相结合的模式

德国依据1991年的《环境责任法》,强制设施所有人投保环境责任险或提供政府金融机构的财务担保。《环境责任法》规定,设施所有人必须采取措施保障履行其运营中引发的环境影响,并由此导致的对于第三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三种保障措施:(1)与在该法内有权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签订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合同;(2)由联邦政府或某个州政府提供免除或担保损害义务的履行上的证明;(3)由该法规定的金融机构提供证明免除或担保赔偿义务履行。同时,明确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设施所有人的责任:第一,主管机关有权全部或部分关闭该设施的继续运行;第二,后果严重的,可以对设施所有人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

四、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具体模式选择

上述欧美发达国家的环境责任保险具有下列共同点:(1)责任强制保险模式存在的市场普遍。强制保险在大部分国家都已确立,近几年,欧盟一直考虑推行强制环境责任保险,虽然欧盟试图通过利用环境责任指令将强制环境责任保险举措引进欧盟,因为多重原因未能如愿以偿,但已经奠定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欧盟的环境民事责任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并为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在欧盟的实施做了铺垫。三种模式区别仅在于:是以强制保险为主还是为辅。当然,并非所有的污染事故都采用强制保险,一般主要集中在环境污染风险特别重大的领域。(2)责任任意保险模式具有存在市场。在英国和法国两个保险业发达国家,污染企业投保任意保险具有很高比例,因为自愿保险模式能主动调节资源的配置并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只需政府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鼓励保险人自愿承保环境责任。

鉴于我国环境压力大,转型期环境突发事件频发,环境责任保险市场尚不发达。企业主动参加环境责任保险的积极性不足造成环境投保普遍不高,如果投保企业不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就很难形成规模,没有一定规模,则难以实现环境风险的分散和损失的分担。污染事件不仅赔付率高而且赔偿额大,使得保险人对污染保险承保的意愿不强。加之环境责任的自身特点,污染事故的群体性、涉及人数的众多性、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倘若对受害人损失不予以及时救济,可能会影响社会稳定,引发群体性纠纷。因此,基于我国目前的境况考虑,我国应该选择以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以环境责任保险为辅的保险模式作为过渡。一定程度上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对于一些风险较高、污染较重、污染事故较为频发的行业实行责任强制保险,如石化、皮革、印染、造纸、采矿、水泥等行业;而对于一些污染较轻、污染事故发生率较低的行业可实行责任自愿保险,以作为补充,如尖端电子科技、运输、绿色食品等行业。具体可通过授权国家环保总局制定参加强制环境责任保险的行业及地区名录范围。随着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市场的完善,强制保险的行业和地域名录范围可以逐渐缩小,从而实现从以环境责任强制保险为主的模式向以环境责任自愿保险为主的模式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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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文汝)

F840.4

A

1673-1999(2011)07-0050-02

张珊珊(1983-),女,安徽蚌埠人,硕士,安徽财经大学(安徽蚌埠233030)工商管理学院教师;徐芝兰(1982-),女,湖北黄冈人,硕士,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教师。

2011-01-19

安徽财经大学青年课题项目“生态文明诉求下的法律绿色化研究”(ACKYQ 0816)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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