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社会有机体论与社会发展标准

2011-08-15 00:48
渭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生产力马克思标准

贺 晴

(渭南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陕西渭南 714000)

马克思的社会有机体论与社会发展标准

贺 晴

(渭南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陕西渭南 714000)

马克思的社会有机体理论认为社会是由人的实践所引起的各种因素相互制约有机联系的整体。它揭示出人是社会的主体,社会发展的标准就是使社会有机体良性运行,马克思的社会有机体理论深化了唯物史观关于社会发展标准理论,并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奠定了理论基础。

社会有机体;发展标准;科学发展观

有机体是指其内部的各个要素、组成部分之间具有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他们互为手段与目的,从而形成一个高度分化又服从于一个根本原则的统一体。社会有机体思想最初是由圣西门提出的,他的门徒在《圣西门学说释义》中明确提出,“社会是一种有机的整体”。后来孔德和斯宾塞创立了较为成型的社会有机体理论。孔德把社会同生物体进行了比较,把社会机体分解成家庭、阶级、种族以及城市和社区,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阶级或种族是社会的组织,城市和社区是社会的器官。孔德、斯宾塞等人的社会有机体理论的合理性在于,他们把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但是他们是站在社会达尔文主义的立场上把社会同生物机体进行简单的类比。

马克思关于“社会有机体”思想最初是在《哲学的贫困》中提出的。针对蒲鲁东把社会的各个环节变成同等数量的独立社会的作法,马克思指出,总体的范畴决不是把它的各个环节归结为无差别的统一性、同一性,而是认为这些环节彼此间处于一种动态的辩证的关系。每一个社会中的生产关系都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在研究社会时,“谁用政治经济学的范畴构筑某种思想体系的大厦,谁就把社会体系的各个环节割裂开来,就是把社会的各个环节变成同等数量的一次出现的单个社会。其实,单凭运动、顺序和时间的惟一逻辑公式怎能向我们说明一切关系在其中同时存在而又互相依存的社会机体呢?”[1]109后来马克思在《资本论》的研究与写作过程中也指出,“现在的社会不是坚实的结晶体,而是一个能够变化并且经常处于变化过程中的机体。”[2]12在马克思看来,社会有机体是指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存在着内在的、不可分割的联系,他们互为手段和目的,每个部分都不能独立存在,从而形成一个内部高度分化而又服从于一个根本原则的统一体。马克思社会有机体理论包含丰富的内容,首先,社会有机体有两个前提性的构成部分。一是人要进行物质生产活动,必须同自然环境发生联系,因此被纳入人的生产实践范围的自然环境是社会有机体不可分割的有机构成部分;一是人口因素,“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其次,社会有机体有一个基础性的有机构成部分。这就是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这是社会有机体中承上启下决定其他部分的最重要有机构成部分。第三,社会有机体有一个上层性的有机构成部分。它包括由人的各种交往实践活动所创造的社会意识,还包括人变革社会的实践所创造的具有中介性质的社会制度体系或政治法律及设施。[3]63-64

马克思的社会有机体思想同孔德、斯宾塞的社会有机体理论有本质的不同,他认为社会是在人的实践活动基础上生成的不断自我更新的有机体,实践是社会生活的本质。第一,实践是社会关系的发源地。人的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生产实践,在这个过程中,人不仅要和自然界发生各种联系,而且人与人之间也必须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并互相交换其活动,否则便不能生产。同时,实践又是有意识、有目的人的活动,在实践过程中必然要发生人与其意识的关系。可见,实践内在的包含着三种关系,即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以及人与其意识的关系,而这些关系又构成了基本的社会关系。第二,实践构成了社会生活的基本领域。实践可分为生产活动和交往活动,其中交往活动包括人与人之间的经济交往、政治交往、思想文化交往等活动。生产活动和交往活动实践既相互区别又相互作用,构成了社会生活的基本领域,即社会的物质生活领域、社会的政治生活领域、社会的精神生活领域。第三,实践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之源。社会的发展是人的实践活动在时空中的展开,因而社会发展的动力只能形成于人的实践活动之中。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构成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人与人之间的阶级斗争实践构成阶级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人们的科学技术和管理实践也构成了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

生产力标准是唯物史观的经典命题,然而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人们习惯于把生产力标准视为社会发展的唯一标准,又把生产力标准简单地归结为经济标准。这样就形成了以经济增长为主要指标的传统的社会发展观。实践表明,这种发展观具有明显的“见物不见人”的缺陷,我们认为要想克服传统发展观的缺陷,必须从社会观入手,重新审视社会发展的标准。

马克思认为社会是由人的实践活动构建起来的有机体,在这个有机体中处于最底层的是人与自然的实践关系,它构成了社会的生产力;人与人之间在生产实践过程中所结成的生产关系构成社会的经济基础,人们的精神实践关系构成了社会的上层建筑。其中人与自然的实践关系即生产力对于人与人之间的经济交往关系、以及人们之间的精神实践关系具有决定作用,同时人与人之间的经济交往关系和人们的精神实践关系也对人与自然的实践关系具有反作用。要使社会有机体处于良性的运行状态,就必须使社会有机体中的各个部分、各个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状态,即要使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与其精神的关系处于一种和谐状态。

这样我们可以看到,社会进步的标准并非某种单一因素所决定的,尽管人与自然的实践关系——生产力对其他社会关系具有决定作用,但是社会发展的标准并不能仅仅归结为生产力,更不能把生产力简单的归结为经济因素。把生产力简单的归结为经济因素,也许与对生产力本身的内涵理解有关。长期以来,人们对生产力的理解仅仅停留在“人们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上,作为人们改造自然所得的结果——经济成果,必然就成为了生产力的核心标志,这样把生产力等同于经济也就不奇怪了。事实上,在马克思的社会观中,生产力表现的只是人与自然的实践关系,其标准应以人与自然是否能够和谐以及能否有利于人的长远发展为标准。

把社会发展的标准归结为唯一的生产力标准,再把生产力简单地归结为经济因素,必然导致生产主义的单向决定论,成为见物不见人的传统发展观的理论温床。实际上,马克思本人也并没有把生产力视为社会发展的唯一标准。对此恩格斯曾经作过说明,“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与再生产。无论马克思或我都从来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那么他就是把这个命题变成是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4]477另外对于当时人们过分强调经济的决定作用,恩格斯还作过检讨式的说明,“青年们有时过分看重经济方面,这有一部分是马克思和我应当负责的。我们在反驳我们的论敌时,常常不得不强调被他们否认的主要原则,并且不是始终都有时间、地点和机会来给其他参与交互作用的因素以应有的重视……可惜人们往往以为,只要掌握了主要原理,而且还并不是掌握得正确,那就算已经充分地理解了新理论并且立刻能够应用它了……这的确也引起过惊人的混乱……”[4]479

从马克思的社会有机体出发,把社会发展的标准确定为使社会有机体内部各种关系和谐,不是否认生产力在社会发展中的基础和决定作用。恰恰相反,只有从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来理解生产力的性质,再把生产力放在整个社会大系统中去理解才能更加深刻地理解生产力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马克思认为人是社会的主体,因此在把握社会发展上,就要求从人的角度来把握社会发展。社会发展本身就具有属人性。首先,社会发展是一种自为的过程,而不是由外界环境所决定的。社会发展主要表现为其主体即人的发展。人的发展不同于动物的进化,动物一生下来,就是它自身,它的本质就是由它所属的种的性质所规定好了,其进化也主要是受外部自然环境所决定的,它遵循的是生物学规律。而人则不同,其是一种实践性的存在,不是一种现成的存在者,人的本质是在其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并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丰富的,正是人的创造活动和自我生成活动在时间和空间的展开才形成社会的发展。其次,社会发展的规律也不同于自然物体的运动规律,社会发展是一个“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相统一的过程。自然物体的运动的规律表现为过去支配现在,现在支配未来的过程,仅仅表现为一种“合规律性”。而社会发展则具有“合目的性”,它表明人的活动总是要受人的目的的支配,人的主观意图、动机和理想渗透在人的活动中,引导和规范着人的行为,并且通过实践活动把这种目的变成现实。正因为如此才使得人对自己的未来有着一种自觉的选择性和能动的创造性,并且使人的发展与自然物质的运动过程区别开来。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的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再次,社会发展是一种追求价值的活动。社会的发展是有方向性的,总是指向价值的。人的社会活动不同于动物的本能活动,动物活动只追求一种生命需要的满足,其需求的对象和满足需求的手段都是由自然界来提供。马克思说:“动物只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人却不同,“人甚至在不受肉体需要的支配下也进行生产,并且只有不受这种需要的支配时才进行真正的生产”[5]97。人不会满足于现存状态,他要把追求和实现人自身的本质 (自由自觉的活动)作为自己的最高价值目标,在实践中发挥人的潜能,使人的本质不断的得到展现,从而不断的创造和实现自我的本质,正是在追求这种价值目标的过程中构成了社会发展的核心内容。

在马克思的社会有机体中,人与自然、社会是内在统一的,人通过自身的实践活动把自然和社会联结起来。人对自然、对自身的关系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己的自觉活动,人的行为与社会发展的命运息息相关。这就决定了他必须相应地对社会进程的后果承担应有的责任,并确立起一种对自身行为的结果负责的精神。因此,马克思把人作为社会的主体,不仅仅是把人作为社会的动力主体和价值主体,而且还使得人真正成为社会发展的“责任主体”,即对社会发展的风险和后果承担责任的主体。责任主体内在地要求人们树立这样一种发展意识:“社会发展的命运就掌握在人自己手里,因此人所面临的最大对手在很大程度就是人自身;人必须学会自我协调和自我控制,尽量减少社会发展的风险和代价,走稳妥、持续、协调的发展道路。”[6]30从而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马克思.资本论:第 2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3]贺祥林.略论马克思社会有机体的构成内容[J].学术研究,2001,(6).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4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2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6]贺来.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的哲学前提[J].哲学研究,2005,(1).

Marx’s Theory of SocialOrgan ism and Standards of SocialDevelopment

HE Qing
(School of Education Sciences,Weinan TeachersUniversity,Weinan 714000,China)

Marx’s Theory of social organism believes that society is an organic integration constructed with various factors which are interacted mutually and caused by human practice.It revealsman is the subject of society.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is to make the social organis m healthy.Its standards are not single butmultitude.Thereby it deepens standards for social development of historicalmaterialism and provide theoretical basis to implement the view of scientific development.

social organism;development standards;View of Scientific Development

A81

A

1009—5128(2011)03—0020—03

2011—01—17

渭南师范学院科研计划项目 (09YKZ065)

贺晴 (1972—),男,陕西户县人,渭南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教师,哲学硕士,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和社会发展研究。

【责任编辑 詹歆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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