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2011-08-15 00:49刘断思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1年11期
关键词:文化遗产物质

刘断思

(鹤壁职业技术学院,河南 鹤壁 458030)

从法律角度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刘断思

(鹤壁职业技术学院,河南 鹤壁 458030)

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濒危、失传的重大危机,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刻不容缓。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而用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无法给予切实保护。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而言,立法保护是根本性的保护,也是长远的有效保护方式。除此之外,还应加强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使开发和保护并重,并采取多样的保护方式,如活态保护、生产式保护和教育保护。

民间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著作权;法律保护

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我们拥有灿烂辉煌、不可胜数的文化遗产,还包含着种类繁多、博大精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早在1990年,我国颁布的《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应由国务院另行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我国也于2004年8月加入《公约》,但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等原因,时至今日,相关的法律法规迟迟没有出台。如何以法律手段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问题及出现的原因

在当今世界全球化、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技艺正在不断地受到冲击,很多正逐渐面临流失、萎缩、濒危、失传的重大危机。有的地方过分地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许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受到掠夺性的开发,生存土壤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困境是非常明显的。

1.缺乏生存土壤

手工太费人力而难招学徒。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如要展现,须保留原来的制作工序,由于制作环节较多又几乎全靠手工,大大影响了生产的效率,创造的效益无法与现代工业化的生产相比较。在追求高效益的今天,手工太费人力而难招学徒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遇到的最棘手问题。后继无人已经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一个难解的死结,其结果常常只有一个:人亡艺绝。高尔基曾说过:“一个民间艺人的逝世,相当于一座小型博物馆的毁灭。”

传承途径单一。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工艺较复杂,易学难精,即使在今天也难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为保护家族利益,主要靠家庭的作坊或家族内部传承,途径单一。

资金短缺。虽然有的项目得到了政府扶持资金,但是没有市场,陷入恶性循环。甚至有些艺人技艺的精湛却不能避免因为整理和搜集非物质文化遗产而陷入生活困境这一尴尬局面。

2.保护意识淡薄

有些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淡薄,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的现象比较普遍;少数地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超负荷利用和破坏性开发,存在商业化、人工化和城镇化倾向,甚至借继承创新之名随意篡改民俗艺术,极大地损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以民歌为例,许多文化工作者花大力气寻找民间歌手,记录他们原生态的歌曲和唱腔,结果凡唱得好的民歌手在进了旅游区几年以后不断异化,这些原自生活的艺术离生活越来越远。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

我国政府历来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专门制定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并下发了《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同时,采取积极措施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1.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

为顺利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国家中心策划与组织并发行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手册》。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非物质遗产进行五项分类的基础上,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分类,在指导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保护工程”实施等方面,比以往有了较大的突破。

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及其附件,在附件中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两类,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进行了列举。在意见中,决定逐步建立国家和省、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明确要求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要制订科学的保护计划,并明确有关保护的责任主体,从而进行有效保护。

2005年12月22日国务院又下发《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进一步科学地确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2.设立“文化遗产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

2005年7月19日,包括舒乙在内,郑孝燮、吴良镛、徐苹芳、傅熹年、谢辰生等11名学者的联名上书建议设立“文化遗产日”。在学者的大力推动下,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

3.对重要和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给予资金扶持

从2002年至2007年,中央财政累计投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经费达2.36亿元。2006年、2007年共有8000万元用于国家级名录项目保护工作。与此同时,全国各省区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力度也不断加大。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传人进行有计划的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习活动,确保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各地政府对保护、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积极行动,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近些年,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经开展起来,但也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普查力度不大。由于民间文化历史悠久、种类繁多,加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重视不够,政府部门的普查工作力度不大,至今对于我们民间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状况、存在种类数量和消失的状况等认识不清,缺乏深入和广泛的了解。

二是保护文化遗产的观念滞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评审,包括从国家到各级地方政府建立分级的名录制度,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但事实上,从一些地方情况来看,申报和评审不仅没有起到真正的保护目的,相反却在申报过程中,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渗透进了无法复原的和非可持续发展的因素,对于地方文化的可持续发展是否有益等原则基本上没有被考虑。

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法律保护依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仅仅几个规范性文件已不能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问题,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已迫在眉睫。

四是缺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及人才的培养,传承渠道不畅。教育领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重视和价值认知,教育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脱节。如大学中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学科极度缺乏,不能培养提供保护文化遗产所需的社会人才。公民尤其是年轻一代越来越远离本民族的传统文化,丧失了对民族文化的关注的热度。

三、我国非物质遗产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和加强

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丰富,它体现的民族性、独特性、多样性,决定了保护方式也应当是多样的。我们应从实际出发,尽快制定更加完备的抢救和保护的法律、政策,科学、全面、系统地抢救和保护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1.立法保护是根本性的保护

我国50多年来对传统文化遗产和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以及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特别是我国近几年来保护工作的实践,都为立法提供了基础。在现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的盲目性和保护意识的缺乏成为我们面临的新问题。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在利益的驱动下逐步认识到,世界文化遗产的金字招牌可以为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巨大效益。一方面,为了申遗我们不惜一切代价;另一方面,一部分申遗成功的文物保护单位,又在过度地开发和马不停蹄地破坏。

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已是十分紧迫的事情。国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上必须与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保持一致,以使我们在具体项目的申报评审过程中有一个相对的标准。除此之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应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纳入立法议程。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相应保护机制的健全,将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持续稳定发展的有力保证。

2.加强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

我们国家由于历史悠久,文化的发展一以贯之,地方文化相互影响、相互渗透非常明显,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许多地方都存在。国家应该考虑建立一种主要由专家参与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确定区域,所有该区域的人共享这一文化遗产,也保护遗产。目前我们只通过各个地方,尤其是地市县一级地方进行申报来确认某地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形式,可能使那些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而没有申报的地方失去保护的动力和责任,从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无意中大量流失。

3.开发和保护并重,避免开发活动时文化遗产的破坏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的文化基因和文化命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际上是在保护和维系我们民族的文化身份,守护民族的精神家园。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上,我们应做到:一是避免地方政府因利益驱动,不顾及对文化遗产的破坏,去“开发”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二是必要的开发必须由专家学者论证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严格实行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准入制度;三是政府必须倾听民众保护文化遗产的呼声,及时纠正有损文化遗产的行为,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

4.采取多样的保护方式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王宁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论坛”上指出,口头与非物质遗产既然属于遗产,就必须按照历史遗产的规律和马克思主义对待遗产的观点去认识、评价和保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要让它按照自身发展衍变的内在规律去衍变,不要人为地去改变这种自然衍变的进程。只有尊重和把握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原来的自然传承规律,才会让它在发展的社会进程中以形神兼备的状态传之久远。

一是活态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保存其固有的生命活力,进行动态保护,而非“标本”式的保护。

二是生产性方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方式保护是指通过生产、流通、销售等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生产力和产品,产生经济效益,并促进相关产业发展,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生产实践中得到积极保护,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

三是教育保护。就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学校教育内容,广泛开展非物质文化教育的宣传工作。如在相应的高校增设有关方面的专业学科,招收此类专业的学生,其中包括本科生、代培生、进修生等;将民间艺术列入大学艺术教育,在中小学各个学段开设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的课程。

[1]严永和.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3]杨明.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模式选择与制度设计[J].法商研究,2006,(1):114-120.

D92

A

1673-0046(2011)11-006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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