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社会背景下的异地法官远程视频审判的设想

2011-08-15 00:45薛晓蔚
关键词:合议庭庭审审判

薛晓蔚

(太原师范学院 政法系,山西 太原 030012)

信息社会背景下的异地法官远程视频审判的设想

薛晓蔚

(太原师范学院 政法系,山西 太原 030012)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人类进入信息社会,作为上层建筑的司法制度也必然会进行变革。信息社会为司法的变革提供了物质基础,已经相对成熟的远程视频通讯技术使法官身处异地审判成为可能。我们设想由随机产生的不同地域的法官组成合议庭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审理案件,并当庭作出判决,将法官从熟人社会中彻底解脱出来,完全不受人情、金钱和权力的影响,只凭证据和法律作出判断。但远程视频审判的实现有赖于一个比较充分的庭前准备,只有双方在庭审前充分的交流,包括证据和意见的展示,才可以使庭审顺利进行。

信息社会;远程视频审判;审判方式改革

一、司法改革的困境

尽管我们一直在进行审判制度的改革,一直努力追求司法的公正,但一个毋庸置疑的现实依然摆在我们面前,司法腐败依然很严重。深究其原因,固然很多,也比较复杂,但笔者以为,回避制度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是关键因素。

回避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保证法官的中立性,即通过回避的实施,使法官变成一个中立的局外人,不掺和个人的利益,完全以事实和法律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处理。但现有回避制度的设置根本起不到这样的作用。在按照诉讼法中设置的回避条件实施回避之后,法官依然不是中立的法官,依然可能带倾向性地思考并作出判决。

人原本是群居的动物,中国的社会更是一个重亲情、友情的社会。因此,当一个人遇到诉讼后,他会在自己的圈子内启动所有关系,人托人,关系再托关系,最终和承办法官及受理法院的庭长、院长建立联系,影响审判结局。从理论上讲,任何一个人都可以通过努力和法官建立联系。在这样的背景下,让法官保持中立就成为很难的事情,司法腐败的存在及蔓延也就容易理解了。

但现实的环境使我们很难割断当事人和法官的这种联系。特别在基层法院,法官世世代代生活在同一片土地上,且不说三姑八舅,就是同学圈子、朋友圈子都足以使任何一个当事人找到法官或法院的领导去说情。中国古人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即法官在熟人社会里很难保持其中立性,于是设计出异地做官的制度。

今天从古代的异地做官制度中得到启发,也设计出干部的异地交流制度,其中便包括了法院院长的异地交流,但这种交流也有局限。一是仅限于院长的交流,连法院副院长都不包括在内,更不用说普通的法官,但实际上一般案件的审判院长并不审批;二是仅限于同一地域的交流,即基层法院院长在同一个地级市内交流,中院院长在同一省内交流,因地域的相近使和院长的沟通成为可能。

因此,在传统的社会里,完全隔断法官和当事人的联系就成为比较困难的事情。一些法院试图做一些努力,如山西省大同市中院,将庭前准备工作由立案庭完成,在开庭前短暂时间内决定承办法官并要求当庭判决,以杜绝承办法官和当事人的庭前接触和庭后接触。但这样的改革在基层法院几乎不可能,因为大部分基层法院的法官人数有限,案件只要决定在某个法庭审理,当事人自然就知道承办法官或者能对案件审理发生影响的人是谁。况且,只要我们知道案件在某个法院审理,找到院长或者副院长就可以达到影响案件结局的目的。从理论上,我们无法保证每一个院长必然是公正的。事实上,连最高人民法院的副院长也曾出现过问题,更不用说其他各级法院了。

这样就使我们的审判面临着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即隔断当事人和法院以及法官之间的联系。如果当事人总能和法官进行非正常的沟通,通过非正常的手段影响案件的结局,“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就不可避免,司法腐败就会存在。只有彻底杜绝法官和当事人的庭外非正常接触,法官才可能保持中立,案件的处理才可能公正。

西方司法制度中主要是通过陪审团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通过陪审团而不是固定的法官来决定案件的事实处理,通过繁琐的挑选陪审团程序来达到回避的目的,通过封闭陪审团来隔绝和当事人的联系。因此,我们在西方的法制史上很少听到贿买陪审团的丑闻。但陪审团的审理方式在我们国家缺乏文化背景的支持,我们就需要另外设计新的模式,以解决旧的问题。

二、信息社会的可能

信息社会的到来为我们解决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

人类社会已经由工业化社会进入信息社会。信息社会以社会生活的计算机化为特征,拥有覆盖面极广的远程高速通讯网络以及各类远程存取快捷、方便的数据中心。多媒体技术和信息高速公路网络的建立,使人与人之间的距离缩短,一些原来在工业社会背景下无法实现的事情成为可能。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们现行的诉讼制度是工业社会背景下的产物,在整个诉讼制度中有比较明确的工业社会的色彩。当人类进入信息社会后,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应当随之发生相应的变革。因此,随着信息社会的逐渐深入,诉讼制度的变更自然就会发生。

在工业化社会里,人类仅实现了远程通话功能,信息社会则完成了远程视频功能,这样人与人之间尽管远隔重洋,但依然可以无障碍地交流。技术的进步带来诉讼方式的变化。我国一些法院已经开始探讨远程视频开庭[1]。这项技术是在现有诉讼制度的框架内,以节省司法成本而进行的,主要适用在刑事案件的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的提审中。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尽管被告人、辩护人和公诉人、法官不在同一地,但法庭活动可以顺畅进行,依然可以完成审判程序。

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建立数字法庭的尝试,使我们产生新的念头,为什么不利用远程视频系统对审判制度作彻底的变革?

三、异地法官审判的设想

现有回避困境的产生是由于法官身处熟人社会难以摆脱关系的结果,那么我们可以设想让法官只审理外地案件不审理本地案件。在工业社会的背景下,法官只审理外地案件,法官必须到外地去。在信息社会背景下,法官不必去外地,身处本地就可以通过视频系统审理外地的案件。

这套设想的具体细节为:

1.建立联网的数字法庭系统。从技术角度,数字法庭已经不是困难,现有通讯技术完全可以根据审判的需要专门研制出一套适合远程审判的视频设备,包括显示屏、摄像头、麦克风、音箱和实物展示平台等。每个法院根据需要建立若干数字法庭,用于远程视频审判。同时,每个法院建立若干法官审判室,用于本地法官审理外地案件。该套设备的投入应当在中央财政和各地财政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

2.建立庭审法官制度。庭审法官由受理案件的法院指派。该庭审法官只负责庭前活动和法庭指挥。庭前活动如庭前调解、举证指导等,法庭指挥则相当于现在审判长的角色,指挥法庭的有序进行。但庭审法官不属于合议庭成员,不参加合议庭的评议,也不对案件的处理发表意见。

3.合议庭由异地法官组成。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可由同一地级市内不同基层法院的法官组成合议庭,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由本省各地的中级法院法官组成合议庭,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则由全国各高院的法官组成合议庭。组成合议庭的法官从法官数据库中随机产生,但由电脑自动排除本地法官的选用。

4.强调法官的自行回避。在电脑随机产生合议庭后,首先由法官自行回避。可以重新设置回避的条件,放宽回避的条件,只要存在影响中立的因素,均属回避之列。合议庭成立后不告知当事人,法官在匿名状态下审理案件。裁判结果宣布后,当事人才可以知道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名单,并可以在网络上查询到该法官的基本信息。当事人可以在上诉时或者申诉时,把法官没有自行回避作为要求发回重审的理由。

5.强调当庭判决。在远程视频审判中,必须强调当庭判决。依赖于一个准备充分的庭前程序,当事人在法庭上完全应该完整地叙述自己的观点。法官也应当在法庭审理中明了案件的经过,理解双方的观点,法官有能力在庭审完毕后立即作出判断。如果庭审完毕后不立即进行合议庭评议,无疑就为当事人和法官非正当沟通留下了机会。

6.强调全程记录。已经没有必要再使用书记员进行书面的记录,计算机系统可以将所有的法庭活动完整记录。

根据以上的设计,我们可以描绘一下远程视频审判的过程。双方当事人在案件受理法院传票通知的时间,准时到达法院的数字审判法庭。受理法院的庭审法官和操纵视频系统的书记员等入座。当事人通过计算机按钮在法官数据库中随机决定合议庭成员。其他法院的值日法官在当地法院的审判室内,得到组成合议庭的通知。合议庭法官在知悉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后,决定是否自行回避。如符合自行回避的条件,由庭审法官同意回避,当事人重新决定法官。合议庭组成后,并不告知当事人法官的供职法院和基本信息,而在判决书中予以列明。法庭审理由庭审法官主持,依然分为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以及最后陈述。当事人的举证通过实物展示平台等系统出示,合议庭法官通过视频阅读证据,并聆听当事人的陈述。庭审法官仅安排当事人的发言程序等程序性问题,不得对实体问题发表意见。而合议庭法官则可以向当事人发问。在最后陈述后,宣布休庭随即进入合议程序,合议庭法官通过视频进行合议,且形成书面意见后,告知庭审法官宣布并制作判决书。所有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登录法院网站予以浏览。开完庭后,随即制作光碟二套,一套由当事人签字后封存备查,一套供复制和浏览。

四、充足的庭前准备

上述异地法官审判的设想顺利实施,还有赖于一个充足的庭前准备。

1.建立强制答辩制度。现有诉讼法中,唯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必须答辩,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答辩制度,但被告人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刑事诉讼法则没有规定答辩制度。强制答辩制度的优点在于区分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如果被告方对原告方的指控认可,或者基本认可,案件则使用简易程序(刑事案件认罪程序本质上也是简易程序),则由受理法院的法官直接审理。如果被告方对原告方的指控持否定态度,则适用普通程序,即远程视频审判程序。设置强制答辩制度的目的在于将案件进行繁简分流,使一部分案件通过简易程序审理,以节省成本。

2.建立意见展示制度。要求原被告双方在庭前充分展示自己的观点让对方知晓,不允许法庭上提出新的观点,坚决不允许搞突然袭击。该制度与强制答辩制度和证据展示制度相关联。原告方在诉状中应当完整展示自己的主张,被告方在答辩状中也要求完整展示自己的抗辩理由。且这种展示和抗辩可以多次进行,直到双方把所有的观点在庭前充分展示出来。

3.建立证据展示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建立证据展示制度,但依然允许当庭提出新证据。行政诉讼中则只要求被告方答辩期内提供证据,没有给原告规定举证期限。刑事诉讼中则只要求公诉人提交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而不是全部的证据。对辩护人则没有明确的举证期限的要求。在新的制度下,应当要求所有的证据均庭前展示,不允许当庭提出新的证据。可以根据对方的举证情况,另一方再去收集新的证据,进行二次甚至三次举证。在举证期限结束之后如果发现新证据,可以申请延期审理,但不得在庭审中当庭提交新证据。

4.建立律师强制代理或者辩护制度。在远程视频审判中,要求当事人在庭前做好充分的准备,要进行意见和证据的充分展示,因此,律师的帮助就是非常必要的。在专业律师介入下的庭前准备会更充分,法庭审理也将更顺利。通过强制答辩制度实现案件繁简分流之后,大部分案件应当通过简易程序审理。这样,需要通过远程视频审判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全部案件的比例中占小部分。这部分案件一般比较复杂,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均会聘请律师寻求帮助。如果当事人由于经济原因请不起律师,可以考虑启动法律援助程序,由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服务。就现有律师的规模而言,足以承担起强制代理或者辩护的任务。

5.建立庭前调解制度。在民事案件中,双方的证据和意见充分展示以后,庭审法官应当组织调解。事实上,通过证据和意见的展示,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对对方的证据和观点已经有了充分的了解,可以一定程度预测案件的结果,这样便有了调解的可能。

五、实现异地法官远程视频审判的意义

尽管现在谈异地法官远程视频审判的设想在一些人看来有些天方夜谭,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信息化会越来越影响到司法制度的发展变化。这种变化可能先是微小的,如送达的方式必然会由现在的直接送达改为更现代的送达,但最终会导致审判制度革命性的变化。

笔者设想,如果异地法官远程视频审判制度有朝一日得以实现,现在困扰人们的一些问题将得以解决。

1.实现法官的中立化。这项制度可以使法官从熟人社会中脱离出来,从程序上割断了当事人和法官的联系,永远只审理陌生人的案件,从而尽可能保持中立。在案件受理开庭前,由于合议庭还没有产生,当事人无门可投;在合议庭组成后,当事人亦没有任何渠道和法官发生联系。在刑事案件中,更可以打破目前公检法的亲密合作关系,使法官不受当地公安和检察院的影响,更公正地判决。在行政案件中,也可以消除地方政府对法官的影响。

2.实现法官的独立。在这项制度下,法官完全独立思考,独立地作出判断,不再需要找领导审批,甚至不再需要审判委员会的研究,地方政府和其他任何机构更无从干涉,彻底实现法官的独立。

3.落实合议制度。多年来我们的合议制度名存实亡,名为合议制,实为承办制。采用这项制度后,庭审法官只负责法庭的主持而不负责合议。合议庭成员做到了真正的平等,没有谁是承办人,谁是陪审法官,每个人均需要认真地倾听,认真地思考,没有谁的意见是主导性意见,完全以投票决定案件的结局,最终使案件的判决结果不是某一个法官的意见,更不是庭外法院领导的意见,甚至是地方政府的意见,而是多数法官的意见。

4.落实公开审判制度。采用全程视频后,可以解决审判庭空间狭小的问题,让更多的公民通过登录法院网站看到全部的庭审过程。而且,在庭审结束后,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随时点击观看。当然,不公开审理的除外。这样,就可以使任何一件审判活动完全处于阳光之下,达到公开审判的目的。

5.实现司法公正。这些制度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司法的公正,通过把法官和他生存环境的隔离,可以使法官不受任何影响,中立地独立思考,完全以法律和证据对案件作出判决。

[1]林晔晗,何娟.广东高院首次远程视频开庭,全省三级法院将建成“数字法庭”[N].人民法院报,2010-07-09.

【责任编辑 张 琴】

Assumption on Long Distance Visual Trials by Different Judges in the Background of Information Society

XUE Xiao-wei
(Department of Politics and Law,Taiyuan Normal University,Taiyuan 030012 ,China)

The superstructure is determined by the economic foundation.As mankind has entered the information society,it is necessary for the judicial system as part of the superstructure to be transformed,which is made possible by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on material base.The comparatively mature technology of remote video communication has made it possible for judges in different locations to judge the same case.We can assume that the judges chosen at random from different regions in a collegiate panel this way will be completely free from the influence of connections,money or power.Such a court award will only on evidences and by law,and will free the judges from a society of connection network.However,the realization of the remote trial relies on fairly abundant pre-trial preparations.Only by sufficient communications in the pre-trial discussions including demonstrations of evidences and views can such a trial be carried out smoothly.

information society;trial by remote video communication;reform on trial mode

1672-2035(2011)01-0053-04

D926

A

2010-07-20

薛晓蔚(1964-),男,山西交城人,太原师范学院政法系副教授,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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