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自由主义中立性:一个批判性的考察

2011-08-15 00:51李凯马敏
天中学刊 2011年3期
关键词:中立性自由主义现代性

李凯,马敏

(厦门大学 公共事务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反思自由主义中立性:一个批判性的考察

李凯,马敏

(厦门大学 公共事务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自由主义中立性原则是自由主义处理现代社会多样化与文化多元化所带来的各种良善价值分歧的核心原则。不过,自由主义对这一原则的理解是混乱的,平等论、怀疑论、自主论等理论对其证成也是不同的,而且自由主义中立性原则对现代性问题的回应实质上只能算是一种回避,并没有使问题得到解决。所以,这就值得我们从一个批判性的视角对自由主义中立性原则进行反思。

自由主义;中立性;现代性

自由主义思想自诞生以来,经历了从古典自由主义到新自由主义,再到保守自由主义的演变过程,一直占据着西方政治哲学的主导地位。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相比保守主义,自由主义愿意给予人们更多的平等,相比社会主义,自由主义愿意给予人们更多的自由。但是,对自由主义的这种理解显然使自由主义这一意识形态很难按照自己的路径与时俱进。于是,德沃金在《自由主义》一文中就尖锐地批评了人们对自由主义的这种认识,第一次明确地提出并论证了中立性原则是自由主义区别于其他意识形态的根本特征。依据这一原则,在自由主义社会中,国家必须在有关生活方式以及各种良善价值的争议中保持中立,不能公开奉行某种良善生活的观念或把这种观念强加于公民。这一原则已经成为自由主义在多样化和文化多元化的现代社会中处理各种良善价值分歧的核心原则。然而,这样一个原则却需要我们去认真反思,这是因为,自由主义与非自由主义对中立性原则的理解是混乱的,自由主义对中立性原则的证成似乎也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作为自由主义提出的一种方案,中立性原则实质上也只是在回避现代性所面临的问题,而不是自由主义所谓的回应。

一、对中立性原则理解上的混乱

在西方学术界,对自由主义中立性的理解主要存在着三种分歧:个体间的中立性与善的理想间的中立性之间的分歧、后果的中立性与辩护的中立性之间的分歧以及具体的中立性与理由的中立性之间的分歧。这三种理解上的分歧使自由主义中立性原则本身就缺乏明确的内涵。

(一) 个体间的中立性和善的理想间的中立性的争议

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说:“忠诚的国家或政府必须在公民间谨慎地保持中立。”[1]272在这个意义上的中立性就是个体间的中立性,它实际上是要求国家或者政府在每个个体实施他或她恰好拥有的善的理想的机会方面保持中立。左翼自由主义者和右翼自由主义者基本上都赞成这种中立性的观点,尽管他们的解释不尽相同。但问题是,这样一种中立性并不健全,或者说它并不能真正保证公民在对善的理想的选择上的中立性。这种中立性关注的只是国家或者政府在善的理想的实施与促进上的中立。而这其中也隐含了另一种可能,即国家或者政府公民在善的理想的选择上并不一定必须保持中立,国家可以将善的理想强加给公民,然后在其实施善的理想时保持中立。拉兹看到了这个误区,并认为这种理解可能根源于一种错误的观念:中立地行动就是公正地行动。所以,他认为中立性不仅要在每个个体实施他或她恰好拥有的善的理想的机会方面保持中立,“而且还要在个体采用一种善的观念而非另一种善的观念的可能性方面保持中立”[2]148,这样才能真正地做到中立,并进而实现公正。拉兹称这种中立性为善的理想间的中立性,并认为,这种中立性原则比个体间的中立性原则更为激进,更符合自由主义的精神。但是,这样一种理解也为一些持怀疑主义立场的自由主义者所批评,他们认为由于公民在理解善的理想时是缺乏理性基础的,所以拉兹的中立性反而显得过于单薄,而不能真正实现自由主义的平等理想,并背离了中立性的初衷。

(二) 后果的中立性和辩护的中立性的争议

威尔·金里卡在《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的中立性》一文中首先区分了后果的中立性和辩护的中立性。他认为后果的中立性就是拉兹所谓的“中立的政治关心”,即“要求国家去帮助或阻碍不同的生活计划,使之达到平等的程度”[3]246;辩护的中立性就是拉兹所谓的“理想的排除”,即“在为国家方针提供辩护时的中立,并不是就政策的结果而言的”[4]398。不过威尔·金里卡认为,“自由主义正义的两个基本成分——对自由的尊重以及物质资源分配中的公平——都排除了后果的中立性”[4]248。因为对公民自由权的尊重会产生一种“观念的市场”,在这样的市场中一种生活方式的前途是依赖于它能够为其追随者在未来提供利益的种类,而这是一种非中立性的后果;而且由于各种生活方式的代价也是不一样的,所以对资源的平等分配就会产生非中立的后果。另外,布鲁斯·阿克曼还批评后果的中立性隐含了一种功利主义的思维逻辑,即通过评价政治决策产生的结果来判断哪种政治决策能产生较大的中立性。此外,有些自由主义者对辩护的中立性还是颇有微词,认为这样一种中立性忽略了太多的东西,例如社会的分配,天赋、教育、财产等资源的获取方式等。

(三) 具体的中立性和理由的中立性的争议

美国政治学家彼得·德·马讷斐在《自由主义、自由与中立性》一文中又为我们呈现了两种在中立性理解上的争议,即具体的中立性和理由的中立性的争议。具体的中立性指“国家不能以促进某种特殊的善观念的方式来限制个体自由”[2]201;理由的中立性指“调节基本的社会与政治制度的正义原则必须能够根据某些道德与政治价值(任何通情达理的人都会视之为道德主张之基础的那些价值而不管这个人所持有的是何种善的观念)而得到证成”[2]201。有的自由主义者根据政治合法性的理想认为理由的中立性才符合自由主义制度的内在价值,因为正义的原则能够根据理由的中立性原则得到证成,而这是自由主义合法性理想的要求。而另一些自由主义者则认为具体的中立性更符合自由主义的精神,因为和理由的中立性相比,具体的中立性保证了更大范围的自由,这是因为理由的中立性原则可能会要求国家根据某种善的价值来限制人们的自由,而这可能并不会影响自由主义的合法性理想。

二、为中立性原则证成的理论

目前,为中立性原则的存在进行证成的理论主要包括平等论、怀疑论和自主论。

(一) 平等论对中立性原则的证成是不充分的

现代政治学有一个广泛的共识,那就是政府务必以平等的关切和尊重来对待其所有的公民。那么,如何将所有公民作为自由的、独立的、相对尊严的人来对待?自由主义的回答是“政治决定必须尽可能地独立于任何一个特殊的美好生活观,或者,政治决定必须尽可能地独立于什么东西赋予生活以价值的任何特殊观点”[2]40。在一个社会中,公民在生活观上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假如政府使一种所谓的善的生活观优于其他的生活观(这或是因为政府官员认为这一生活观是具有内在优越性的,或是因为这种生活观为更为强大或更有势力的团体所拥有),那么其结果就是政府无法将公民作为平等的个体来看待。所以,国家应该在公民不同的生活观之间保持中立。这就是平等论的观点。但是在以保守主义为首的完善论看来,这是错误的,因为在它们看来,“以尊重人的方式来对待某人,也就是要求以一个好人希望被别人对待的方式来对待那个人”[2]46。这也就意味着要以善的或者是美好的方式对待他。显然这种要求无法独立于关于人之善或者生活之善的理论之外。而国家在这里显然是无法保持中立的,因为国家无法避免以多数人所要求的善的理论对待其他人。所以,以这种方式证成中立性原则是不成功的,更准确地说是不充分的,是难以令人信服的。

(二) 怀疑论对中立性原则的证成是失败的

持怀疑论立场的自由主义者深深地怀疑对完善或美好生活的解释的理性地位,认为人们在决定哪一种生活方式是完善的时候,是缺乏理性基础的。怀疑论论证有两种形式:第一,“对善的无知意味着相对主义,相对主义要求宽容,宽容又需要中立国家”[2]136;第二,由于我们无法推翻人类必须被作为平等的人来加以评判和对待的主张,所以我们必须把每个个体当作平等的人来对待,“并且以一种既不预设也不强加我们所缺乏的东西——即一种理性的善理论——的方式来对待”[2]136。这样国家就应该保持中立。但是,这两种证成都是失败的。在第一种形式中,相对主义并不意味着宽容,“对善的完全怀疑不会导向宽容,也不会导向自由主义的中立性,而会导向不同生活方式之间放肆的争斗,在这种争斗中,力量而非理性是最终的仲裁者”[2]136。而第二种形式的论证其实也就是一种平等论的论证。正如上所述,平等论对中立性原则的证成也是不充分的。所以,怀疑论对自由主义中立性的证成是失败的。

(三) 自主论对中立性原则的证成是难以令人信服的

很多自由主义者相信国家不应该把决策建立在关于良善生活的特定观念的基础上。进而言之,很多自由主义者相信中立性的原则要通过诉诸一些关于自主性的规范原则才能够得到最好的辩护。这种理论认为,由于自主性是惟一有价值的事物,因此,国家仅仅通过保持中立,允许每个公民设计他们自身的生活就可以产生最佳效果;或者说,即使非中立性的政策能够产生最佳价值,但是出于对公民的自主性的尊重,国家仍然有义务避免此类政策,保持中立。然而,这种自主性并没有令人信服地把政治中立原则建立起来,因为这种证成的前提是,假设“自主行动也就是对个人境遇所提供的客观上最有力的理由的响应”是惟一有价值的。但是如果一些人并不认为自主性的价值是惟一有价值的,他们可能会认为自主性价值是其他好的事物中的一种。而如果自主性价值和其他价值是不可通约的,那么,我们就无法推知政府是如何在这些价值中做出选择的;如果是通约的,那么,我们显然可以通过促进其他价值来做更多的善事,而不能仅仅促进自主性价值。所以,从自主性来推导出中立性的尝试是令人难以信服的。

三、中立性原则对现代性问题的回应是含混的

现代性是对前现代性的批判与继承,其最根本的特征就是具有深刻的多样性和文化多元性。按照自由主义的理解,这种多样性和文化多元性意味着“个人应该有自由去决定什么是自己的优良生活观,并且赞成个人从任何被规定的或习得的社会地位上解放出来”[4]602。正是因为每个人都有权利去决定并追求他自己认为是有价值的优良生活或善的观念,而每个人对优良生活的认定或是对善的追求都有自己的价值考虑,所以现代性所主张的多样性和文化多元性也意味着各种优良生活观或是善的理解之间会出现很大的分歧,甚至会引发个体或者群体之间的道德冲突。另外,现代性还面临着这样一个问题:一方面国家建立合法性或者稳定性需要某些共同的善,而另一方面多样性和文化多元性又要求尊重每个人追求自己认为是有价值的优良生活或善观念的权利,显然这之间是存在张力的。所以,在这样的背景下,各种政治学理论都必须要考虑如何去解决现代性所面临的这种问题,不仅仅自由主义理论,包括社群主义、保守主义、共和主义及女权主义等都必须要面临这样的难题。

为解决现代性问题,自由主义提出了国家应该在优良生活观或善的观念间采取中立性的解决方案,即保持中立性原则。虽然,自由主义者在中立性的理解上还存在三种争议,但这些不同的理解都包含这样一种最简单的涵义:“对于各种(尊重正义的)生活方式的价值不能进行公共排序”[4]398。作为解决现代性问题的一种理论,自由主义的中立性原则预设了这样一个条件:各种优良生活的观念或善的追求之间的分歧是不可解决的,且个人的自我决定是不会出错的,所以需要中立性来限制国家做出过多的干涉。不过,各种观念之间的分歧是否真的无法解决,个人的决定是否真的不会出错,这是值得商榷的。不可否认,分歧是存在的,“但将这种分歧理解为‘合理的分歧’实际上超越了事实本身,已经注入了一种特定的哲学阐释——认为分歧的各方都有同等合理的理由,或者,不存在可以用来裁判分歧的‘可公认的标准’”[5]。可是,在完善论者看来,这并不正确,甚至是荒谬的。首先,他们反驳了个人自由主义中立性在善的问题上的决定不会犯错的观念,他们认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其真实诉求可能也是模糊的,且就像上面提到过的,如果个人不会犯错,国家也不会犯错,那么个人就不应该抱怨国家的干预。另外,他们还认为,国家在观念的分歧上保持中立,并不能使这些观念之间保持和平,相反会导致冲突,所以需要某些共同的善来解决这些分歧,从而克服现代性问题。因此,自由主义的中立性解决方案并不是对现代性问题的回应,而是一种回避。

另外,之所以说自由主义中立性原则是对现代性问题的回避而不是回应,还因为它没有解决好国家合法性与稳定性对共同善的需求和多样化与文化多元性排斥共同善之间的张力问题。自由主义的中立性要求国家不能在各种生活价值或者善的理想之间进行排序,不能因为某种生活价值或善的理想而压制其他的生活价值或者善的理想。这样一种主张当然能很好地适应多样化和文化多元化的现实,因为没有任何一种生活价值或者善的理想能凌驾于其他的价值和理想之上,它们都应得到平等的尊重。但是,对于在多样化和文化多元化现实下日益丧失其合法性和稳定性的现代国家而言,这样一种主张显然只能加剧这种趋势。可问题是,目前我们还不能脱离现代国家的保护与组织,我们还需要现代国家为我们提供的公民资格。所以,对于上述的张力问题,自由主义中立性并没有回应,而是回避了这一问题。而且,针对现代社会中日益严重的道德危机,自由主义中立性原则也没有解决,反而把道德判断的标准完全交给了个人,导致了人们从“自由”走向“放任”,造成了道德标准的混乱与庞杂,从而使这一问题更加严重。于是,人们开始将目光转移到了社群主义以及公民共和主义上。

总之我们认为,自由主义提出的中立性原则并没有解决现代性所面临的某些难题,而是将这些难题交给了个人或者对其放任自流,从而回避了这些问题,造成了日益严重的社会危机。

作为自由主义者提出的一种解决现代社会的多样化与文化多元化现实的方案,自由主义中立性有其合理性。但越是这样越值得我们反思,反思它是不是一个清晰且达成基本共识的概念,反思它是不是已被合理且充分地证明,反思它是不是很好地解决了它要解决的问题。很显然,自由主义中立性在以上几个方面还存在着不小的问题。所以,以一种批判性的视角来反思自由主义中立性,一方面是对自由主义中立性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认清自由主义的局限性,为解决现代性的问题指明一个更加有前途的方向。

[1] [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M].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2] 应奇.自由主义中立性及其批评者[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

[3] [加拿大]威尔·金里卡.自由主义、社群与文化[M].应奇,葛水林,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

[4] [加拿大]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M].刘莘,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

[5] 刘擎.国家中立性原则的道德维度[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09(2).

D091

A

1006-5261(2011)03-0035-03

2010-10-25

李凯(1985―),男,河南郑州人,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 叶厚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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