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乡村社会资本生态:动态发展中的共存与互动

2011-08-15 00:47赵泉民井世洁
天府新论 2011年6期
关键词:信任农民

赵泉民 井世洁

转型期乡村社会资本生态:动态发展中的共存与互动

赵泉民 井世洁

现代化进程中的“乡村社会转型”带来了“转型乡村社会”的情态。在此催酶诱化之下,乡村社会资本也就由“单质同一性”转向了“异质多元性”局面:既有传统社会资本,也有现代社会资本,更有处在亦新亦旧、新旧杂陈“中间状态”的社会资本。它们共同汇聚于乡村基层,使得社会资本生态呈现出“多元一体”关系中的动态发展。乡村社会资本在传统和现代之间的关系表明,两者并非有着不可跨越的鸿沟,同时也昭示出乡村社会应是在传统和现代之间进行“建设性的建构”,而不是“非此即彼”的狭窄选择。这就要求人们在对乡村问题 (包括社会资本)考量时需要打破既成的“发展主义的思维范式”和“二元论”的思维取向,真正在破除“非此即彼”模式中去蠡测“转型乡村社会”的实在,惟有如此才能在理论和实践结合基础上把中国特色的乡村发展道路展现出来并阐释清楚。

转型乡村社会;社会资本;多元一体;动态发展

所谓“社会资本”,依照较为广泛接受和普遍认同的美国学者罗伯特·帕特南 (R.Putnam)的观点,是指“社会组织 (共同体)的特征,诸如信任、规范、网络,它们能够通过推动协调的行动来提高社会的效率”。其有如下几层含义:(1)社会资本的基础是社会网络关系,群体和组织是社会资本的载体;(2)社会信任度是社会资本的内容,有效合作是社会资本的成果和外部表现;(3)制度、规范是社会资本存续和发展的条件。21世纪中国正在从“转型中国家”转向“城市化国家”〔1〕。在此过程,乡村社会的转型及由此达到国家富强、农村发展与农民富裕,这是市场化进程中中国孜孜以求的目标,然而原子化的小农在市场中是“被边缘化”的群体,市场越发达,经济越自由,弱势小农只能是越被动。这一“难题”消解的必然路径是农民组织化或合作社组织的发展。新经济社会学创始人格兰诺维特 (Mark Granovetter)曾指出:现代市场中各种社会因素对经济发生有着重要的影响,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社会中的一切经济行动乃至于所有的行为都是嵌入到社会关系网络之中的。〔2〕由此而言,农民之间的关系网络、信任、伦理规范、意识形态、认同与参与便构成了乡村的社会资本,这不仅是乡村经济发展基础,同时也是乡村社会治理重要资源。而且值得注意的是,伴随着经济发展及现代性因素向基层的浸润,乡村社会资本正经历着由“单质同一性”的传统社会资本逐渐转向“异质多元性”的传统和现代社会资本并存,进而向现代社会资本占主导的趋势发展。现代性因素的新生与传统性因子的复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农村社会资本的变迁,并最终影响农村社会的有序治理。基于此,本文对“转型乡村社会”的社会资本情态做一初步剖析。

一、关系网络:“封闭内倾型”与“开放外向型”交织

中国传统农村社会是以婚姻、血缘、宗族关系为纽带形成的网络社会,并以此为纽带形成一个个的村落。此种情态之下,农民生活极富地方性,活动范围有着地域上的限制,区域间接触少,生活隔离,各自保持着相对孤立的社会圈子。也正是“地方性特点”,使得人们生活在一个狭小且充满“熟人”的社会团体中。而且其中更为主要的是,社会秩序的维系常常是以农村社会所特有的社会网络及一定的人际关系为基础的,如亲族网络、近邻组织、民间组织等。换句话说,民间组织的构成中,不仅是先赋的情感性关系占据着主导地位 (当然,这种先天的情感性关系的发展脉络和测量标准,其实就是以血缘为基础,按照血亲关系的亲疏而衰减),而且更为主要的是,这些社会网络都承担着相当的功能,同时传递着某种社会关系,每一种社会关系都是一种社会资源,而这些社会资源又是潜在的社会资本。它既来自于农民群众,又服务于农民群众,容易取得农民的认同,为农民提供了沟通、交流的场所,促进了良性人际纽带的产生。同时借助于一些民间信仰活动仪式的举行,如婚丧嫁娶、祭祀祖宗、酬谢神灵、架梁建筑、耕种祈雨等,农民基于自身的交往倾向 (亲人、熟人、邻居等小圈子)结成各种自愿的满足不同需求的团体或网络,借其来加强社会团结、扩大社会联系,实现人际间的协调和沟通,社会关系由此形成了一种以血缘、地缘为基础、半径较小、彼此互动的“地域性关联”:一方面为解决农村集体行动的困境创造了可能;另一方面在此彼此熟知环境中,人们会得到从心所欲而不逾规矩的自由 (当然,这和法律所保障的自由是不同的)。显然,此种交往偏好立足于村落和熟人等特定范围之内而成的传统社会关系网络,更多注重的是人际之间情感、内心体验和稳定性。而且在这种关系结构中,单个个体农民的位置是相对确定的,其社会身份、地位、财物、权利甚至是荣誉都是被分配和先赋的;同时,这种特定关系网络也规定了处在网络结构中每一位成员相应的责任、义务、价值观和道德准则。不过,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所有这些东西并非是农民自己主观的选择,而是被强行施加到身躯之上。尽管说个人失去了选择的权力,但却拥有一定程度上的安全感、稳定感。故而,这种关系网络,可以说是一种封闭性心态下的“内倾型关系网络”。其带有明显的家族性、相对稳定性、非选择性和狭隘性等方面的特征。

然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中国经济市场化的转型和社会流动性增强,农村社会关系网络开始发生了变化。市场化造成的一个结果是农村亲属中的“亲密度”经由强化后现正在明显地呈现出弱化的趋势,〔3〕特别是大多数农民将其主要精力投向了“越来越自由和开放的经济领域”,发家致富成了农民“支配性的价值信仰”〔4〕(实际上,“致富”已经是中国改革的目的和所有中国民众心中“最大的愿望”,直到现在,它还仍然是中国“发展”乃至于“社会价值观”的核心部分)。在此濡染下,利益导向自然也就成为亲属家庭联系的重要纽带,人际交往与人际关系趋于“工具化”,亲属聚合除了沟通感情之外,更为主要的是为了生产上更有效的合作和经济上的互利;另一个结果是乡村社会“同质性”弱化,“异质性”则在增强。在市场经济作用下,社会分工细化、兼业行为增多与职业构成多样性,使得农民发展出了业缘、朋友、同学等自治性社会关系。这些关系形态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作用,他们与传统亲缘关系紧密糅合在一起,构成了现代农民的主要关系网络。因此,有学者指出“从当代中国农村实际情况来看,传统的亲缘关系与现代社会、经济关系的交织、隔混更是一种现实的存在”〔5〕。当然,这种存在并不是简单地由一种交换模式向另一种交换模式的转换,而是有着两方面趋势:“网络性交换的非网络化”和“非网络性交换的网络化”。前者是指交换从单纯追求社会资本(社会关系的维持和强化)转向既追求社会资本也不放弃其他形式的资本,尤其是经济资本,这是社区记忆丧失和契约型关联注入的必然结果;后者是指正式关系向非正式关系转化倾向,即人们将原本可以通过协议、契约进行合作改为通过建立网络性关系 (认干亲、认宗、拜把子等)的途径。此种改变表明人们由原来单纯追求经济资本转变为既追求经济资本又注重社会关系的建构,其主要是由于伦理型关联的依然存在以及社会资本节约交易费用的不可或缺性造成的。〔6〕这两种变迁在农民日常社会生活中的表现是“让正式关系带上了更多的人情味,同时也使非正式关系具有更多的理性”。网络性交换非网络化和非网络性交换网络化使看似传统的“人情”原则与看似现代的“商业”原则实现了整合,其直接的社会后果是使社会成员通过“人情+利益”机制整合在一起。在这一机制作用下正在形成中的关系网络更多注重的是功利、理性和流动性,是一种开放性心态驱迫下的“外向型关系网络”,而且农民的社会关系网络规模有所扩大,网络的异质性提高,网差加大,微观层次的社会资源也在有所增强。

很明显,浸润在现代市场经济规则中的农民社会关系网络,相较而言,其在利益导向下也就具有了非家族性、流动性、不确定性和广泛性的特点。究其实质,显然已经不同于先前的“乡土性社会网络”,一定程度上可以称之为一种“新生性社会网络”。不过,这里特别要指出的是,诸多新特质的出现,并非是对传统关系网络的否定,而是在追寻个人收益最大化过程中出于“工具理性”和交易成本之考虑对已有关系网络的一种延展、重构和再塑造而已。

二、信任结构:情感取向的“差序式”与理性支撑的“契约式”并存

信任是人们对交换规则的共同理解,是社会资本的关键要素,它支撑着广泛的经济关系和社会过程,为社会生活增添了润滑剂。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信任主要建立在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的基础上,民众拥有的信任观念具有浓厚的乡土性和草根性。费孝通说过,“乡土社会里从熟悉得到信任。这信任并非没有根据,其实是最可靠没有了。因为这是规矩”,“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7〕人们交往不仅遵循“因亲情而信”模式,而且在方式上多是按照费孝通提出的“差序格局”原则,是以自我为中心,以熟人社会为半径,以血缘、地缘关系为经纬展开的。也就是说,他们人际信任的空间基本上是自然的、有限的、固定的和非流动的,与土地有着千丝万缕的物质和精神的联系。这就是所谓的“乡土性”。因此,我国农村居民的人际信任关系是基于一种血缘和地缘的信任关系,那种对血缘、邻里关系的注重以及对家族的认同感,主导着农村居民的人际信任结构。农村居民也往往是按照亲属关系的远近程度来区分他们的信任程度,从“爱有差等”到“信有差等”,人们之间的信任关系也就随着亲疏的远近而变化。一般来说,他们只信任自己身边的亲人、朋友、熟人,社会网络也是由亲人、熟人、朋友组成,依据血缘、地缘而形成自己的信任结构。因而,这种信任一方面多是基于熟人之间的亲情、友情等人际资源而不扩展到陌生人身上、满足于稀薄人际关系需求而呈现出一定的“差序式”格局;另一方面也是带有浓厚情感性的、直觉、和习俗性质的信任。其主旨“从属于习俗的规范和满足于习俗需要,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具有功利目的的。”〔8〕

依照社会结构决定论,信任与社会结构紧密相关。换句话说,不同场域中的信任逻辑是不同的。经济发展、社会流动加速及现代性社会具有的“时空虚化”及在时空分离基础上的“脱域”特质,〔9〕使得农村社会结构已由“熟人社会”进化为“半熟人社会”。与此相应,信任场域及信任惯习自然也就随之发生了变化。一方面市场化刺激了农民的物质和精神欲望,并为其满足欲望提供了无尽的可能和创造了违背传统道德的理由,这就直接导致了信任场域中人们行动的情感成分减少,人际关系日益理性化起来。另一面,特别是信任惯习,作为一种历史的产物,必然是一种动态的、开放的系统。布迪厄 (Pierre Bourdieu)曾指出:惯习是一个开放的性情倾向系统,不断地随经验而变,从而在这些经验的影响下不断的强化,或者调整自己的结构。此情之下,农村社会中,信任的存在场域开始由过去具有伦理性质的“紧密关系”自然转向具有市场性质的“相对松散关系”,信任开始由过去“低风险性”的信任逐渐转向一种“高风险性”的社会信任;信任的发生及其危机处理机制也将由过去伦理关系下的“情感操作”转向交换关系下的“利益平衡”。也正是因此,农村地区的信任关系也逐渐在过去的以血缘、地缘为主转向以业缘、机缘关系或其他方面,并有逐渐脱离原有人际信任关系结构的趋势。据笔者对全国东、中、西部22省963个行政村18岁以上19631位成年农民的“信任状况”问卷调查,问卷中“你们主要是通过什么途径找到工作的?”这一题的回答能够分辨出村民的信任类别——回答“亲戚、老乡帮忙”的村民的信任类型为特殊信任,回答“同学或者打工时候结识的朋友帮忙”或者“报纸、广播、电视提供的信息”、“政府帮助”、“其他组织帮助”的村民的信任类型是普遍信任。通过对问卷统计分析,其结果从总的情况看,农民对家庭成员、直系亲属、其他亲属、同姓村民、邻居等群体所表现出的特殊信任在降低。这一点,特别是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后出生且年龄在40岁以下的村民身上表现的最为突出。同时,村落中表现出的普遍性信任也已初具形态,并有了一定程度的基础。其中的缘由何在?这也正如一些学者基于微观数据并通过量化分析所揭示的那样:在宏观层面上,市场化对农村社会的信任有消解作用,但市场化本身可能建立起一种新的公共信任。也许,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方建立起的新的公共信任与原有的公共信任是不一样的,是适应了新的市场制度的信任。在中国传统农村的封闭社会里,宗族在执行公共职能上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人们的公共信任可能更多地来自于宗族和地缘关系,这种信任在市场化过程中随着封闭社会的逐渐开放而减低;而在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真正现代意义上的社会公共治理机构的完善,新建立起来的公共信任很有可能是基于规则和正式制度的信任。〔10〕

也就是说,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深化,农村的交换方式自然是要由过去的以“实物和情感”为内容和媒介逐渐转变为以“货币”为媒介,农村劳动力则也要由过去完全配置在“农业行业”一域转变为分布在“各行各业”的多元化趋向,即使在农业内部也出现了专业化生产的现象。正是分工和交换方式的变化扩大了农民的关系网络范围,淡化了人际关系的亲密程度,因此减少了基于亲密感情而产生的信任,也削弱了传统的人与人之间的以伦理道德为约束的交往规则和范式,所以导致原始性社会资本存量的下降。但是,另一方面,分工提高了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现代化程度,相应地提高了他们抗风险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因此更有能力获得信任和施予信任。从这一点而言,关系网络的扩大稀释了人际之间感情的浓度,使得传统的行为规范不再适用,但是在扩大的关系网络中蕴含着更多的交易机会和获利机会,在正式制度的保驾护航之下,这些机会就会转化成为现实,为农民增收提供强大的推力。所以,基于利益最大化寻求中“理性算计”的小农,一方面因社会风险及行为预期不确定性的增强致使村庄信任格局在一定程度上尚受拘囿在先天性血缘关系体制之中;另一方面也伴随着行动情感成分式微、精确计算意向浓厚、人际关系日益理性化的交织,农民开始走向利益——信任、了解——信任、效率——信任的心路历程。两者的纠结,既使农村社区传统信任资源外显出消解征象,又使“契约式”信任结构初显端倪,人际之间的信任向着理性化方向展延,农村居民大部分是在兼顾礼俗和现代社会之契约的基础上进行诸种形式的合作。

三、价值理念:“村民文化”和“公民文化”纠结

一个社会共同体的和谐,源于人们对该社会共同体的一种归属、认同的情感,但更依赖于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契合。传统中国农村生活的价值认同,其内部秩序背后是几千年儒家思想的浸染,“仁、义、礼、智、信”这套儒家伦理渗透在村落的日常生活里,于无声处制约着农民的思想和行为。儒家精神的价值本位是群体的、“无我”的,而不是个体或个己。个性或独特性自然不会受到重视。此种意念浸染下的传统中国村民文化,首先是一种以家族为价值取向的文化。所有民众共同遵从并守护的行为规范和道德礼仪是在亲情和家庭基础上得以发展的。农民在日常行为和特殊问题的处理方面,主要依靠的是传统的家族或宗族的“非正式制度”力量,而不是通过政府、政策和村委会等正规组织加以解决,即或存在某种程度上的政治参与,也必将以家族及集体作为政治表态的出发点和归宿。同样,对于经济层面的物质利益把握也是如此,不论集体与个人是否发生利益冲突——个人都应该压抑、放弃乃至牺牲自我利益,以便更大地增进、保全集体利益。也就是说,个体作为具有独立性的利益实体是不存在的,只是家族、集体 (实质上是以人身依附为基础的共同体)中的一个细胞。个人的存在和价值只能由集体派生,并非是先天注定和不可剥夺的,而且其价值取决于他能为集体所贡献的服务。其次,在社会心态上表现为农民的封闭保守和自我边缘化。由于长期以来具有强度性、封闭性特点的小农经济和计划经济体制在很大程度上对农民的思想、行为、生产活动范围造成了束缚和限制,使之形成了相对封闭保守的参与心理。他们认为自身的能力仅限于世代耕种的那块土地,而参政及社会参与只是掌权者或精英人才所为的事情,故对于政治只能采取观望、不为或被动的态度。这样,传统中国农村最终出现的局面是:农民被排斥在政治生活之外的同时,也在不断演绎着一种自我边缘化的政治文化,并对政治生活及公共事务极不关心,甚至从不介入。而且,与农民的主体意识薄弱和淡漠相对应的是在民主观念及法律认知上,村民文化更多地表现为对民主的狭隘理解和对法律的畏惧。以至于在农民内心世界深处长期存在着一种误解:认为民主就是选举,法律是特权者的利器;法就是刑罚,是以惩戒民众使权威得以维护。由此导引下,在法律关系中农民仅仅是将自己视为法律的对象而非主体,更不用说利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或解决问题。总的来说,村民文化氛围中的农民,其在对“自我”的价值认同更多凸显出来的是一种“利益个别化”及“行为自主程度”都极为低端的“乡民意识”。

改革开放后乡村经济结构从“以农为本”走向“非农化”的经济增长模式,由此而来,农民的收入结构和从业模式随之发生变化,通过流动获得的非农收入日益增长。据相关统计,自2006年之后至今,农民收入结构中“非农收入”已经超过了农业收入,占到了农民总收入50%以上。〔11〕经济自主性增强,加之乡村逐步走向开放与流动,乃至于政治参与实践的学习和锻炼,社会流动中与现代文明的广泛接触及现代传媒的日益普及以及所传播的现代信息对思想意识的熏陶,诸多带有现代性因素的耦合,一方面在催生了农民思想意识巨大转变之同时,也使得乡村社会在文化和心理上的封闭性不断被打破,不仅在村落内部人际交往过程中,“市场交易规则的成分越来越多地渗透到人情、面子的规则之中”〔12〕;而且在以个人命名的契约关系、理性思维及商业原则作为乡民社会“异己性因素”的催化之下,原有的乡民意识和村落共同体意识在不断瓦解(也包括宗族组织观念不断地弱化),正如社会学家涂尔干(Emile Durkhem)所言: “一旦他可以频繁地外出远行,……他的视线就会从身边的各种事物中间转移开来。他所关注的生活中心已经不局限在生他养他的地方了,他对他的邻里也失去了兴趣,这些人在他的生活中只占了很小的比重”〔13〕;另一方面也有力地推动了农民的自由意识的逐步确立,独立人格日渐形成,法治观念不断增强。也就是说,农民的政治文化和心理正在不断向着现代公民意义上的政治文化与心理转型。而且这一判断,也可从笔者历时3年在对全国东、中、西部22省963个行政村18岁以上19631位成年农民的“公共权力观念”问卷的调查结果中得到佐证。在调查中,笔者发现对于村级公共事务参与抱着“这是我的权利”意识的农民,占到了被调查者总数的74.3%以上,呈现出较强的参与意识和权利意识;另外约有25.7%的农民参与则是持之于从众和被动心态。与此相随,正如一些学者进行基层社会实证研究后所揭示的,农村社会正在由传统意义上的“无讼”社会、“无需法律的社会”走向了农民‘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权利的转型社会,故而“农民‘拿起法律的武器’行为日渐成为乡村社会纠纷解决的常态”。〔14〕

如果说作为一个公民,最起码需要具备“权利意识即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以及义务意识即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应该具备平等意识、独立人格、公共精神、自主理性等等”〔15〕的话,无疑,政治理性程度在不断提高中的农民,其公民人格的认知和公民意识的自觉正在型塑之中。正如学者调查后分析的:农民不再像人民公社时期的社员那样表现出对公共权力的盲从与膜拜,而是联系自身利益决定态度与取向。在表现形式上,一方面村民对于村庄中公共事务表现出愈益负责的权力意识,同时还愈益关心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现实政治,如国家农业政策的变化,社会风气的好坏等;另一方面,他们对政治的跟进又不如公社时期紧,显现出极强的功利色彩,不再会轻易的参与已无关或关心不大的政治事情,尤其是价值形态层面的政治,表现出一种相对的政治冷漠①吴毅.村治中的政治人—一个村庄公民参与意识和公共意识分析〔I〕.http://www.humanrights-china.org/ch.。但对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政治事务则是表现出了积极主动和自觉的态度。有学者对我国6省33个村庄900多位村民政治参与态度、偏好及行为的问卷调查分析揭示了这一点,当问及村民“你对村民委员会选举是否感兴趣”时,69.4%回答是“感兴趣”,并有80.7%的村民回答自己参加了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而且有90%村民强调自己“参加投票是自愿的”;此外,在问及“在没有误工补贴的情况下,是否也愿意参加选举”时,83.9%表示“是”;同时有51.8%的村民认为自己能对村民委员会工作进行有效监督。〔16〕

而且,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基于不断增强的现代民主和法制意识,不一定行使现代政治权利的农民却一定会用现代性的政治标准去衡量自己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落实和尊重。因为是否行使权利是个人的自由,但个人是否具有权利却事关作为现代公民的政治资格。所以,一些村民会对村里的党员加干部的村民代表会议模式持一种批评的态度,认为这并不能真正体现村民代表会议的代表性。而另外一些村民在有限的公共参与过程中所看重的就是规则的公正性,而非结果的满意度。就如同他们对选举的评价:“只要规则公正就行了,至于谁当干部则无所谓。”而规则是否公正,不仅关系到个人的权利是否得到维护和尊重,同时也关系到作为人的尊严。换句话说,农民的现代民主和法制意识乃至于公平观念已经甚为浓厚。〔17〕就此,如果我们将“农民的话语权”理解为是农民政治权利和民主意识的集中表达的话,那么,民主与法制意识的增强、理性思维及商业原则和以个人命名的契约关系等“新型的现代性价值”,已经是在农村开始兴起,并随着其发展和展延浸润,会不断地改变着农民的“集体性失语”状态。这一点,若是从价值文化理念层面来理解,乡民社会中的农民“理性无知”状态已经是在改变,尽管说其离人们所期望的公民社会还有着遥远的距离,但无需置疑的是,这已经是乡村新的社会型构——公民社会的滥觞。正如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教授大卫·海尔德 (David Held)所强调的:“公民社会保留一个突出特点的程度在于它是由若干的社会生活领域所构成——家庭世界、经济领域、文化活动及政治交往——它们由外在于国家直接控制的民间或个人、团体之间的私人的或自愿的安排来组织。”〔18〕

四、结语:“多元一体”关系中乡村社会资本的共存与互动

作为社会变迁之一的乡村社会转型,是指乡村社会由一种结构模式向新的结构模式过渡和转变的过程。从这一意义上看,而今中国乡村社会的乡土性特征 (费孝通语)已经发生了变化,同时乡土社会结构的存续,又是在维持着部分乡土特色,这种变化与存续相互结合,构成了中国社会基层的“后乡土性”〔19〕(乃至于“去乡土性”)宏观趋势。这里特别要指出的是,传统的乡村文化在现代化、市场化和全球化浪潮冲击下,正在经历着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纯粹文化与商业文化、本土文化与外来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共存和相互影响,并非绝对的单向发展,乡村文化的现代化转型并不意味着它彻底告别传统,而可能是在传统的基础上形成了一些现代性的因素。也正是因此,使得乡村的社会资本生态呈现出“多元一体”关系的动态发展,或者说是“‘复合型’社会资本”情态。所谓“多元”是就乡村社会资本构成而言,既有传统社会资本,也有现代社会资本,更有处在亦新亦旧、新旧杂陈状态中社会资本形态,它们汇聚于乡村基层,呈现着动态 (或和谐或冲突)共存关系。其中,传统社会资本,如前面论述中提到的交往偏好立足于村落和家庭、邻里熟人等“强关系”范围之内的“内倾型关系网络”,以及镶嵌在此种社会关系网络中的“差序式”特殊信任,和奠基于“乡民意识”(传统文化、公社文化)基础上的“无我”价值取向;现代社会资本,则主要是有农民建立在业缘认同和人际关系日益理性化之上的“弱关系”倾向下的“自治性社会关系网络”,追求利益和效率最大化而成的普遍信任及契约信任,乃至于权利意识支配下的公民文化。“一体”是指诸多社会资本的社会性功能突出,共同服务于转型期小农经济社会结构下农民的功利性和实用性之理性。

更为主要的是,传统与现代的社会资本之间并没有明确界限,而是在三种共存层面上进行着互动,更多呈现出是一种“过渡地带”或对“传统”的“再构造”情态 (实际上,就其生态而言已经不同于“乡土性社会网络”,可以谓之是一种“新生性社会网络”):第一,传统社会资本与现代社会资本相互交织,同时存在于同一事物或现象中。例如农民的信任已经不再是局限于血缘家庭范围之内,后天人们通过认干亲、拜把子、套近乎、做人情等关系运作策略而形成的“非亲属关系”或“拟亲属关系”同样是值得信任的。当然,这种关系取向信任的背后实质上起作用的主要不是关系本身,而是关系中包含的双方之间心理情感上的亲密认同。因此,只要能形成这种情感上的亲密认同的对象都是可以信任的。同时,这种扩大了信任既有传统意义上的初级关系“情感因素”在内,但也更有基于市场经济驱迫下以“利益纽带”为基础个体基于共同的利益和愿望的自由、平等的联合体的追求。在这一意义上看,中国的农民和农村现在其实更多地是捆在市场上,而不是捆在土地上。正是这种经济理性和经济品格塑造出不同于完全依附于土地的农民,才使得理性算计的思维方式弥补了单纯务农“情感馈赠”对村落内、社区间普遍人际交往的限制,人们的交往信任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更加地追求理性,在信任关系上不再仅仅是对自己的亲人信任有加,而是开始向外部转移,以寻求更多能够信任的外部机制。最终使礼俗社会的丰富内容得到理性算计的动力而更富有活力和张力。其次,传统社会资本并不都是社会发展的障碍,相反,乡村社会各个层面的发展是在传统社会资本基础上借助于传统的力量来进行的。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并没有导致传统社会资本的消失,反而其在参与“现代化”的过程中获得了新的存在形式,表现出较强的生命力。各地乡村中普遍存在的众多功能各异的民间组织,如老协会、喜事会、钱会、老人会、技术协会、生产互助性组织……等,以及根据不用需要临时组建的活动组织,其社会基础就是准血缘的村邻,是在地缘生活中长期形成的“认同”基础上的社会关系。这些组织的文化网络是村落社区传统中遵循的共同价值以及共同信仰精神与行为规范,由此规定了类别各异的组织间从社会生活的需要上,以不同功能共同建构着社区的共同生活。这些功能组织的存在本身就是对非宗族社会结构的内在支撑,替代和加强了宗族社会的许多功能。更为重要的是,既有组织的存在与社会公共空间中存在的自组织机制天然地契合,前者是后者顺理成章的延续。无论是既有组织、潜在组织或为适应新需要而新建构的组织,都依托于社会公共空间中存在的自组织机制。一旦社会需要,便从中运作出不辱使命地承担起特有社会责任的组织。组织的创生与村落内在的“现代性”需求相呼应,使组织的权威性、调动资源的能力等根植于本土,从而作为基础的本土需求也约束了组织的目标,使之紧紧地贴附于本土利益。据学者研究,目前我国乡村中的非政府组织数量 (包括已登记的和未登记的)至少已在316万个以上,约占全国非政府组织总数的2/3以上,其涵盖了农村社会的方方面面。〔20〕而且这些组织,即便是带有家族、宗族性质的,其活动基础、活动方式也已有所改变,甚至是具有了现代NGO的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多在自愿基础上组成;成员吸收逐渐摆脱了过去那种以血缘、地缘为基础的吸纳方式,成员发展辐射到了全乡、甚至是乡外。再次,传统社会资本在与嵌入村庄的现代性因素发生作用,促使其“变异”。这方面表现最为突出的是作为传统关系网络载体之一的“行人情”发生了种种变化:“日常性人情”(非仪式性场合的表达性馈赠)大幅度减少,“仪式性人情”(仪式性场合的表达性馈赠)发生了种种异化。越来越多的村民正借人情的互助之名而行聚敛财富之实,人情维护社会团结的功能也日趋弱化①陈柏峰.农村仪式性人情的功能异化〔I〕.三农中国网http://www.snzg.cn.。其异化之根源在于农村正在发生的剧烈变迁,开始摆脱土地束缚的农民,在其生活面向日益城市化和人际关系日益淡漠化和理性化时,越来越看重眼前的经济利益,加之他们对村庄生活越来越缺乏长远预期和人际关系的日趋离散,使得村庄中已不存在结构化的制约力量。乡村社会资本在传统和现代之间的上述三种关系表明,两者并非有着不可跨越的鸿沟,相反,它们之间存在着更为普遍的“过渡地带”及蕴涵其中的文化底蕴和社会基础,而且极为重要的一点只有利用这些“内生性资源”,才可以稳定而积极地进行乡村重建。也就是说,乡村社会应是在传统和现代之间进行建设性的建构,而不是“非此即彼”的狭窄选择。因为不管从何而论,传统与现代性之间总是要呈现出共存与互动的总体特征。

毫无疑问,中国乡村正处于传统社区向现代社区艰难转型的阶段,现代化还远没有实现,但令人惊奇的是现代性却充盈着它的四处。只是这些离散的现代性之间还缺乏着立基于社区主体之上的内在联系。而要将这些多元化的元素聚合起来真正促成所谓“现代化”的乡村社会,一方面从持续增长的观点来看,需要有现代化取向的精英阶层与主要群体和阶层之间建立起“亲合关系”,特别是来自于体制内 (基层政府官员)及准官方 (村干部、能人)的精英,他们的合法性和可信度对于社会资本的形成、凝聚和增加至关重要。正如现代化问题研究专家艾森斯塔德 (S.N.Eisenstadt)强调的那样:“现代化精英较为强大而又具有内聚力以及能够从各个不同的阶层获得支持,而又不至于因此在社会中引发新的分裂和破坏主要阶层的内聚力时,现代化和政治现代化就能越发持续发展和制度化。”〔21〕另一方面,整合、激发公共社会资源,培育农民公民意识和生活共同体观念,增强其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公共社会资源包括道德、伦理、信任、互助、合作、理解等规范型的资源,也包括规范、规则、组织等制度型的资源。其作为一种基础性资源,对于改善社会变迁的质量具有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而其激活的主体,可以是政府、企业,也可以是社会自组织,但无论何种路径,其定位和职能发挥也只是或应该是服务角色和配角的位置,〔22〕而且效用的最终发挥或最大化还是要归结到农民身上,特别是农民的公民意识培育和公共性 (认同感、安全感、凝聚力)理念养成,乃至于“公民型转化”。正如帕特南 (R.Putnam)分析的,公民参与规范和参与网络的形成会“提供了政府和经济的绩效,而不是相反。”〔23〕一项关于意大利公民文化的调查也表明,同样是在市场条件下,在公民文化弱的地区,人们之间的信任和公共生活的安全感很差,欺诈和腐败多发。与此鲜明对照的是公民参与发达的北方地区,人际间的信任和互惠合作卓有成效、欺诈行为受到遏制。在这些地区,权力不大的政府却行动有力,原因在于它可以“依靠国民更加地合作与法律和契约的自我实施”〔24〕。而且公民社会的“内部效应”是公民文化形成与提升的“学校”,如合作习惯和公共精神的培育;互信、互惠、温和、妥协、谅解、宽容等品行的养成;与人交往、共事交流技能的形成。〔25〕

总之,一个现代意义上的乡村社会要求确立公民权责的若干基本原则是:建立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责任;增进社会信任和监督关系;发展权利义务对等的社会关系;遵循非个人化 (普遍主义)的社会关系标准,同时,一些公民组织正在用行动实践这些原则。这些变化,无疑是朝向法治社会的基础性变迁,因为它涉及法治社会的基础建构——非个人的社会关系,并在这个基础上组织社会秩序。特别要指出的是,构成这些原则的元素或资源肯定是多维度、多取向、多重的:既有传统的,也有现代的,更有居于两者之间的“中间形态”;既有本土资源,也有外部嵌入资源,更有两者在交汇冲撞中“适应性变革”而成的资源;既会有来自于社会自组织的资源,也会有政治力量推动的资源,也更会“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两者结合而成的资源……。〔26〕既然如此,这就要求我们在对乡村问题(包括社会资本)考量时需要打破先前的“发展主义的思维范式”:研究前提立足于传统—现代、乡村—城市、落后—先进、政府—市场、农业—工业、国家—社会等一系列二元对立的假设。当然,超越“二元论”的思维取向,并非就是在说不要现代而回归传统、不要城市生活而去固守乡村、不要市场而由政府全能包办……,恰恰相反,而是要破除“要么……要么……”的“非此即彼”模式,蠡测“乡村社会转型”中“转型乡村社会”的真实情态,并在理论和实践结合基础上把中国特色的乡村发展道路展现出来并阐释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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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12.82

A

1004—0633(2011)06—101—07

本文系笔者主持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现代化进程中农民合作社组织与乡村社会的互构研究” (项目编号: 09CSH034)系列成果之一。

2011—07—18

赵泉民,上海财经大学博士后,中国浦东干部学院教研部教授。 上海 201204井世洁,博士,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 上海 201620

(本文责任编辑 刘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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