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宁
(西南政法大学警察科学研究所,重庆400031)
改革开放后,经济犯罪在我国一直呈现出高发态势,这不仅是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结果,同时也反映出侦查部门在打击经济犯罪方面还不够得力。综观我国目前在打击经济犯罪方面的政策和手法,法律不完善、人员素质不高、装备落后等都不是在短暂时间内能够改变的因素。因此,在现有条件下及时获取犯罪证据,对于打击经济犯罪是极其重要且必要的。经济犯罪及时取证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随着生产力的提高以及分工的日益细化,经济生活已经变得越来越复杂,经济犯罪也已深入到经济生活中的各个领域。经济犯罪自身的隐蔽性,导致了经济犯罪的“犯罪黑数”极高。有关资料显示,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一些要案的平均潜伏期在1.4年左右,90年代中期增长到3年多,90年代末以来则上升到6年以上。某区检察院从1998年到2003年6月共立案查处94件经济犯罪案件,其中潜伏期1年以上不满2年的仅13件,最长的9年,平均3.77年[1],如此延后的发现案件的时间导致侦查机关调查取证面临极大的困难。而经济犯罪的证据又极易被伪造、变造或者篡改、销毁等,案件被延迟发现之后,很多证据都有被人为改变的可能性,这就要求侦查人员抓紧时间调查,争取在最大程度上获得有益于侦破案件的证据,以消除发案的延迟性所带来的不利局面。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七类,在经济犯罪中,我们常见的多数为书证证据。书证虽然易于被侦查人员调查提取,但同时也易于被犯罪人伪造、变造和销毁等。在当前经济犯罪形势日趋复杂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及时调查获取经济犯罪证据就变得极为关键。与此同时,随着犯罪人犯罪手法的改进,他们往往在作案后极少留下明显的证据线索供侦查人员查证,这就进一步加大了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的难度。因此,经济犯罪的书证证据就如一把利刃的两面:若能够及时地取证并用好这些证据的话,它将极大地推动案件的侦查工作。反之,若让犯罪人抓住时机破坏、销毁证据或者钻了证据性质的空子,案件的侦查必定会受到极大的影响。
经济犯罪的主体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的主体,他们的个性体现在其智能性上。一般刑事案件的犯罪人多采用暴力手法来获取利益,而经济犯罪主体更多的是利用头脑,在犯罪手法上融入高科技,提高犯罪手法的科技含金量,以此来达到犯罪目的。与此同时,经济犯罪常常伴随着商业贿赂案件的产生,经济犯罪人不仅有高智商的头脑,他们同时也希望和拥有强势公权力的伙伴合作。此时,公权力介入经济领域则在所难免,而经济犯罪人也由单一的智能型变为了智能型与权力型的结合,这在经济犯罪领域极为常见。综上所述,经济犯罪的主体是智能与权力地位的结合。在这种局面之下,侦查人员若不能及时调查取证,则势必会给犯罪人以销毁证据甚至控制侦查进程的可乘之机,最终造成证据的流失,影响整个案件侦查的展开。
“发现难”、“取证难”已经是经济犯罪侦查领域众所周知的共同难题,而“取证”又是其中最为难办的难题。目前看,“取证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经侦队伍素质有待提高。经济犯罪属于高智商型犯罪,不论从其手法还是预谋性上分析,经济犯罪都不是一般刑事案件所能比拟的。但综观全国经济犯罪侦查队伍建设,有的将经济犯罪侦查队伍作为养老的队伍,有的将经济犯罪侦查队伍作为安置富余人员的队伍。试问以如此的态度对待经济犯罪侦查,我们拿什么去和犯罪分子周旋、斗争?要想提高经济犯罪的发现率、破案率,就必须抓经济犯罪侦查队伍建设,只有拥有一支素质过硬、由多专业人才构成的经侦队伍,我们才能对付经济犯罪分子。
2.经济犯罪中的腐败现象严重。
经济犯罪难以发现、难以侦破不仅仅因为其自身的原因,大量官员的腐败也助长了经济犯罪的发生。作为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公司等单位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参与到经济犯罪案件之中,为经济犯罪人打开方便之门,这不仅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同时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而一旦案件引起侦查机关的注意之后,他们又会想尽一切办法进行掩盖,阻碍侦查人员取证,帮助经济犯罪人逃避侦查机关的打击。“权钱交易”、“权力寻租”在经济犯罪领域已是屡见不鲜,腐败正在成为经济犯罪最主要的助推力,因而在打击经济犯罪的同时必须打击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现象。所以,在经济犯罪取证过程中,搬开腐败的绊脚石将为侦查工作的推进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3.群众配合积极性不高。群众对经济犯罪取证配合的积极性不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第一,经济犯罪不像其他的暴力刑事案件那样有鲜血淋漓的现场,这让群众在直观上对经济犯罪并没有什么厌恶的印象,从而导致群众对经济犯罪案件的抵触排斥情绪不强,不太愿意配合侦查机关进行的取证工作。第二,经济犯罪案件并没有明确的被害对象,群众往往难以感受到经济犯罪的发生,他们总认为自己并没有受到什么损失,也不愿意沾惹这些麻烦事情,所以,拒绝配合侦查机关取证的情况特别多。第三,我国对配合侦查机关取证、作证的人员并没有相关的保障制度,这让群众对自身的安全有所顾虑,对财产利益损失感到没法弥补,加之社会上乐于参与侦查机关办案的群众也少之又少,多数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就更难以提高。群众配合取证的积极性不高,对侦查机关获取经济犯罪证据来说将是一大损失。
1.经济犯罪证据的易变性。经济犯罪证据的易变性根源于经济犯罪的证据形式主要以书证证据为主,而书证的一大特点就是易于销毁或者伪造。经济犯罪人由于其本身智能性就比较高,他们在作案过程中及作案后,随时都可以将书证证据销毁,这将给侦查带来极大的阻碍。而一旦经济犯罪人将国家工作人员腐蚀,让他们成为共同犯罪人参与经济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难免会利用手中的权力来控制书证证据,或与经济犯罪人达成攻守同盟,帮助他们销毁书证证据等。总之,经济犯罪书证证据的易变性要求侦查机关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提取、保存证据,以免书证证据遭到破坏从而影响侦查工作的进行。
2.经济犯罪行为空间跨度性。经济犯罪在空间上扩张和延伸的表现就是行为和结果的异地化,其中尤以走私型经济犯罪表现得最为明显。1986年到1990年5年间,中国公安机关共逮捕入境犯罪的外国人和香港人、澳门人、台湾人2286人,其中实施走私、盗窃、诈骗、伪造4种经济犯罪的有1596人[2]。经济犯罪的空间跨度不仅仅是在这种实体案件中表现为人和行为结果的跨国或跨地域,同时,伴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在经济犯罪领域出现了网络经济犯罪。在网络环境下犯罪分子并不见面,甚至并不直接联系,而是通过邮件或者网页等相应的电子技术来进行诈骗等,这样就对异地抓捕取证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济犯罪行为空间跨度的增大不仅增加了侦查的成本,也为经济犯罪的侦查提出了一个短时间内难以克服的难题。
⒊经济犯罪证据转化难。经济犯罪证据的转化问题主要涉及当经济犯罪案件由相关行政部门移送来的时候,如何将行政部门人员收集的材料转化为能够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材料。在证据材料的转化问题上有如下几个困境:第一,主体必须合格,即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材料必须是由合格的侦查人员收集的,避免证据出现瑕疵。第二,行政部门提取的相关物证在转换的时候需要重新拍照或者勘验,在这种情况下,原始的环境是否仍然存在是个关键。只有突破这些难点,侦查机关才能有效地将行政案件材料转化为法庭证据材料。
经济犯罪的发生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我们不能只注重于侦查手段的使用,多种措施共同配合,才是打击和控制经济犯罪案件的有效途径。
经济犯罪侦查人员没有过硬的本领与素质是难以应对案件中的各种复杂情况的。在这种情况之下,调整经侦队伍的人员结构,改变经侦队伍的知识层级结构,都是必须采取的策略措施。但仅仅做这些工作仍然是不够的,还必须加强经侦队伍证据思想体系的建设,在他们脑中形成共同的证据体系结构与证据链结构的理念。只有用现代的证据思想与理念来培养经侦队伍中的多学科人才,才能让他们在同一的思想体系下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来调查取证。
经济犯罪“取证难”并不是说在经济犯罪侦查中就没有什么规律可循,任何犯罪都必定有一套属于它自己的内在规律,而经济犯罪上下手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及账本之间的差异性就是我们侦破经济犯罪的突破点。经济犯罪上下手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公司或者单位的交易之间会有相应的钱与物的进出关系,当一个犯罪人伪造、变造或销毁书证证据的时候,我们即可通过与该交易相关的公司、单位进行查证。这是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规律,也是经济犯罪难以避免的一条内在规律,我们要侦破经济犯罪就必须抓住这些暗藏在经济活动背后的规律。而账本之间的差异性主要是针对公司企业内部普遍存在的多本账问题,我们如果只是被他们表面上的账本或者能够公开的账本所迷惑,那就根本没法侦破案件。查找经济犯罪中账本差异性的时候,侦查机关需要在第一时间控制案件中的会计人员或者主管人员,对他们住所及其他可能隐匿真实账本的地方进行搜查,取得暗藏的账本之后,再与对外公开的账本进行核查,以此来侦破案件。因此,侦查经济犯罪不仅仅是各种侦查手段的使用,同时也必须了解经济犯罪自身的特点,这样才能更好地与经济犯罪分子斗智斗勇。
在经济犯罪侦查中,合理手段的采用是必不可少的,这些手段又可以分为一般的侦查手段和特殊的侦查手段。一般的侦查手段主要是询问被害人、证人、相关知情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扣押,搜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以及司法会计鉴定和笔迹、文检鉴定等。这些措施能够收集到大部分的公开证据材料。但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够通过这些常规的手段来侦破的,此时我们就必须要考虑采用相关的特殊侦查手段。特殊手段主要是为了获取证据或案件线索而采取的秘密侦查方法或者科技手法。秘密侦查法包括内线侦查、秘密录音、秘密跟踪、监视和狱侦手段(在看守所、监狱等法定羁押场所,采取秘密或半公开的隐蔽手段,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或摸清其思想动态的一项专门工作)[3]。科技手法主要是针对现在经济犯罪出现的网络犯罪,侦查机关必须依托科技手段来获取电子证据。与此同时,侦查机关还应借助科技的发展,采用测谎技术、电子计算机技术等高科技手段来侦查案件。只有做到一般侦查手段与特殊侦查手段的结合使用,我们才能更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
打击经济犯罪不仅仅是经侦部门的任务,同时也是广大金融相关部门应尽的责任。经济犯罪往往有一个发展过程,在整个发展过程中首先接触到的必定是工商、税务、银行等相关的金融部门,如果这些部门有合理的防范控制经济犯罪的系统性的制度或规章,并能有效落实,认真执行,就不仅能够做到防范经济犯罪于未然,同时,在经济犯罪发生之后,金融相关部门也能及时配合经侦部门冻结可疑资金,掌控犯罪人的可疑信息,并及时监控和核查犯罪嫌疑人及其相关信息的动向,以此来协助经侦人员发现、遏制各种金融领域内的经济犯罪活动。
[1]周骏如,徐少芬.经济犯罪证据查证难点及相关法律思考[J].法治论丛,2005,(2).
[2]王仲兴.经济犯罪形态与对策研究[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23.
[3]叶青.经济犯罪证据的查证难点及对策研究[J].政治与法律,2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