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东丽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河南郑州450053)
浅谈手机犯罪
汪东丽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河南郑州450053)
手机犯罪是以手机为主要手段、工具的犯罪,其实质是利用手机的信息接收、储存、传输等功能进行的信息犯罪。手机犯罪的主要方式有手机诈骗,手机制作、传播、贩卖淫秽信息,手机敲诈勒索和手机传言四种。
手机;手机犯罪;犯罪方式
广义的手机犯罪,是指一切与手机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与不良行为[1],既包括以手机为犯罪目标或侵害对象的犯罪,如盗窃手机、走私手机等,也包括以手机为手段和工具的犯罪行为。狭义的手机犯罪是指以手机为主要手段、工具的犯罪行为。本文研究的手机犯罪,是狭义的手机犯罪,其实质是利用手机的信息接收、储存、传输等功能进行的信息犯罪。
手机犯罪是以手机为主要工具或手段的犯罪,因此它对手机的功能有很大的依赖性。这也是手机犯罪与其他类型犯罪最主要的区别。目前人们使用的手机有许多功能,常用的有短信、通话、网络、娱乐、视频拍摄、蓝牙、数据传输、个人行动助理功能等。手机犯罪以手机为作案工具,必须依赖于手机的信息接收、传输等功能,有时往往需要多种功能同时使用。
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电信公司建成的覆盖了全国绝大多数县(市)、主要交通干线及城市内重点地区的移动通信网络,使得手机用户可以轻易地与异地号码取得联系。手机短信及通话、远程登录、远程操作不再受地域上的限制。因此犯罪的地域局限性被打破,手机犯罪的犯罪人或被害人可能处于全国范围内任一省市,犯罪人可以在一个地方针对不同城市的不同对象同时作案,犯罪人与被害人可能相距甚远。手机的可移动性也使手机犯罪具有流动性。犯罪人为了隐藏自己的身份和作案地点,经常跨省作案,使用异地手机、多部手机作案等。这些都给案件的侦破带来很大难度。
截止到2009年,中国的手机用户达到7.47亿。在这么多手机用户中,准确界定某一号码的机主,是一件复杂的事情。此外,手机开户业务管理体制不健全,存在一些私人摊贩在代办手机开户时不能严格审查开户人的身份证件,仅凭身份证号码及姓名即可开户的现象。这些就为犯罪分子作案提供了方便。他们常利用伪造的身份证或他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申请手机号,从而达到隐蔽自己身份的目的。另外,还存在一人同时使用多部手机,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即丢弃不用,使用盗窃、抢夺的赃物手机作案等情况,这使得侦查机关查找到作案手机后,难以进一步查获犯罪人,致使线索中断。
利用手机传播信息,只需一个短信或一通电话,几秒就可以完成。加之手机的上网功能,可以使手机通信网络与互联网结合起来,与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比,手机上网不受IP地址等的限制,更方便、快捷,有更高的覆盖率和更广的传播范围,从而产生更大的影响力。如有人恶意通过短信传播虚假信息,接收该信息的人若信以为真,再转发给自己亲近的人,这样一传十、十传百,就使该信息的影响范围迅速扩大。更严重的是,这种信息一旦进入网络环境,被多家网站转载,就会使虚假信息进一步蔓延,形成一种恶性循环,不仅给相关人或单位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还会对市场运行、社会管理造成不良影响。
手机犯罪的方法主要是利用手机进行通话、短信、上网等,因此操作起来较为简单。但是由于犯罪人与被害人并不直接接触,犯罪人必须细致考虑,精妙布局,既使被害人相信犯罪人提供的信息,达到预期目的,又使自己能够逃避打击,避免公安机关通过手机查到自身。以手机诈骗为例,犯罪人在实施诈骗前进行周密布局,首先对侵害目标有初步了解,其次创造犯罪机会,然后与被害人联系,实施诈骗,再安排其他手段进行辅证,以取得被害人的信任,最后被害人支付钱财后,犯罪人将其转移或提走。整个过程布局精密、环环相扣,形式多样,令人防不胜防。
手机犯罪使用的工具很简单,只要手机具有常用的通话、发短信、拍照等功能即可,其售价不会超过1000元。手机短信群发器,成本不超过几百元,一条短信几毛钱,一通电话一分钟几毛钱,成本很低。作为犯罪工具,一个群发器、一台电脑或服务器、几部手机,就可为犯罪人提供犯罪的基本条件。这与其获得的高额非法得到相比,不值一提。此外,犯罪人可频繁更换手机或使用非法所得的他人手机,还可以随时申请新号,既方便作案,又可使自己避开侦查的视线。
手机犯罪行为多辅之以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如盗窃手机、抢夺手机、抢劫手机、走私手机、利用手机进行偷拍偷录等。这些行为多是为手机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有的不一定达到犯罪的程度,但仍对社会治安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手机诈骗犯罪,是以短信、通话等方式发出虚假信息,从而诈取手机用户钱财的犯罪活动。手机诈骗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2]。
1.以编造的有某种可信性的虚假内容作为手机诈骗的基础
诈骗即用伪造的事实来欺蒙别人。手机诈骗犯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因此它也是用虚假事实来欺骗他人。手机诈骗中编造的信息,要么是凭空捏造的,要么是存在虚假部分,总之是与客观事实不符的。编造的虚假事实常见以下几种:一是突然获利型,如称机主的手机号码中了大奖,或机主抽中某奖,要求机主提供手续费或本人相关信息等;二是有利可图型,如低价销售违法物品,要求机主支付定金;三是提供机会型,如以招聘工作为名,要求机主缴纳报名费;四是亲友关系型,如假称亲人发生事故,要求机主汇款治疗,或好友点歌要求机主回电;五是虚假消费型,谎称机主在某地消费,要求其回电核对等。受害人一旦相信并做出回应,就会一步步落入陷阱,使自身利益受损。
2.犯罪人通过手机单方面与被害人进行联系
在手机诈骗中,犯罪人与被害人没有面对面的接触,而是通过手机进行单方面联系,可以通话,也可以短信联系。犯罪人与受害人取得联系的途径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定向的,一种是不定向的。所谓定向的,是指犯罪人对受害人有一定了解,是专门针对受害人进行的诈骗。这种诈骗由犯罪人直接与受害人通过手机进行联系,编造的虚假事实更具可信性,受害人上当的概率更大。但是在手机诈骗中,这种类型的诈骗比较少见。比较常见的是不定向的。犯罪人发送虚假信息不是发给特定的人,而是采用短信群发器向不特定多数的人发送内容一样或相似的短信,这种诈骗方式成功率并不高,往往收到信息的人很多,回应的人少。
3.整个诈骗行为事先布局,设计周密
要想诈骗成功,就必须事先布好局。能否使受害人相信其编造的虚假事实,是手机诈骗犯罪能否得逞的关键要素,是整个布局中要解决的最重要的问题。为了使受害人相信自己,犯罪人往往设计了周密的印证手段。如在亲友关系型手机诈骗犯罪案件中最常见的方式是假称机主的亲人发生某事故从而诈骗财物。这种案件的犯罪人对受害人的家庭状况有初步的了解,知悉其家中有亲人在外地。犯罪人先采取措施使在外地的人与家中失去联系,一般以电信或移动公司调试线路或配合公安机关工作为由或打骚扰电话等致其关机,然后再向机主发送短信或打电话称“您的家人因事故(急病)住进医院,情况紧急现正在抢救,请将×万元手术(住院)费转入某账户”。机主在无法与亲人取得联系的情况下,拨打犯罪人提供的“院方电话”进行求证,在“院方专人”的证明下,别无选择只能相信该信息的真实性,立即汇款[3]。
4.多用现金支付以外的方法获得非法财物
在手机诈骗犯罪中,犯罪人一般不要求受害人直接支付现金,而是要求其以汇款、回电联系或提供自己银行账户信息等方式做出回应。受害人相信犯罪人编造的事实后,头脑发热,对其他情况无法考虑全面,遂依据犯罪人提供的方式做出回应,如主动向其汇款、支付定金、提供自己的银行卡信息,或提供自身其他详细信息、回拨电话进行操作或询问等。受害人一旦做出回应,就没办法撤回,犯罪人的诈骗行为即告成功。犯罪人得逞后,立即进行后续活动。如收到汇款或定金后,立即提取或转账,或使用受害人提供的详细信息,进行违法操作。这种操作是十分快速的。有些受害人在被骗后立即反应过来,去银行取消汇款或转账,但发现钱款已被提走。
手机诈骗犯罪的侦查难点在于,手机虚假信息太多,如果对每一条短信都进行追踪则会消耗侦查机关大量的精力,若置之不理,真正的诈骗活动又会隐藏其间,危害到治安秩序的稳定及人民的财产安全。
手机黄毒是网络黄毒的“病变体”,伴随手机的上网功能的实现,网络上的顽疾也得以传播扩散到了手机网络上。随着信息时代的高速发展,手机由一代发展到了三代,功能增加了许多,上网功能就是其中之一。网上色情、黄色有害信息数量庞大,很难根除,扫黄工作十分困难。手机实现上网功能后,这种情况显得更加严峻。手机黄毒对手机用户的危害也极大。
目前需要重点打击的是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制作、传播、贩卖淫秽、黄色信息,建立手机黄色网站等行为。这类犯罪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技术含量高
手机上网,即是WAP上网。所谓WAP(Wireless Application Protocol)即无线应用协议,是一项全球性的网络通信协议。WAP使移动Internet有了一个通行的标准,其目标是将Internet的丰富信息及先进的业务引入到移动电话等无线终端之中。WAP定义可把目前Internet网上HTML语言的信息转换成用WML(Wireless Markup Language)描述的信息,显示在移动电话的显示屏上。制作手机网站,需开发WAP应用程序,即需要一个WAP网关和WAP工具包。工具包应当包括模拟器和能让开发者浏览的WML网页。WML页面的开发可以使用Notepad或者其他文本编辑器来进行编辑。然后用Text编辑器书写WAP应用程序。整个过程技术性高,编程者没有计算机专业知识作基础是无法完成的。
2.侵害对象广泛
手机制作、传播、贩卖淫秽信息犯罪侵害的对象十分广泛,只要是手机用户,都可能是其侵害的对象。除了少数用户,大部分人都是被迫地接触黄色有害信息的,尤其是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未发育成熟的情况下,受到黄色有害信息的毒害比较严重。
3.潜在危害大
前面提到,黄色有害信息给未成年人造成生理、心理、性格等方面的影响,可能致其性格内向,严重的会造成性格扭曲。除此之外,处于青春发育期的青少年受黄色信息的毒害还可能导致早熟、早恋,更严重者可能会导致强奸等犯罪行为的发生。这种危害是潜在的,不仅对社会治安造成负面影响,还会对祖国的下一代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必须早做防范。
4.获利渠道特殊
手机制作、传播、贩卖淫秽信息的获利渠道与其他犯罪不同,一个手机色情网站除了收取上网流量费和代收费外,还包括网站上广告的点击受益费等。这些费用不以现金形式支付,而是与手机用户个人的短信费或手机信息费等挂钩的。
近日来,在大量媒体的报道下,人们对手机黄毒的危害已有所认识,公安机关对于利用手机制作、传播、贩卖淫秽信息犯罪的打击也已经开始。但这项工作目前仍存在不足,如在防范意识上较为落后,总是发现后才去打击,预防措施不足,难以溯源堵漏。有些色情手机网站的源头是在国外,对此难以追踪打击,法律、监管上还存在漏洞。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利用互联网、手机等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行为的司法解释已开始施行,但是对用手机制作、传播、贩卖淫秽信息犯罪的监管与处罚还不完善,没上升到应有的法律高度,这需要公安、司法、网监、电信经营部门等各方共同努力加以完善。
手机敲诈勒索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手机为工具,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手机敲诈勒索犯罪虽不如前两种手机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范围大,但是对于被害人来说却是一种十分严重的犯罪活动。
手机敲诈勒索犯罪目前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以威胁机主本人或其家人人身安全为手段,拨打电话,恶语恐吓,非法勒索其钱财;二是以手中持有机主隐私照片、影像为由,勒索钱财;三是盗窃、抢夺手机,拒不归还,索要财物。
手机敲诈勒索犯罪与手机诈骗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前者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其个人隐私及其他人身权利,而后者仅是侵犯了财产权利;二是前者以威胁或要挟方法,迫使被害人因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后者则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使被害人受蒙蔽而自愿交付财物。
此类犯罪的侦查难点在于案件大多被害人报案不及时或不报案。尤其是一些案件中涉及受害人的隐私,受害人出于种种考虑,大多不报案。对于已破获的案件,受害人往往拒绝作证,这就给警方的调查取证带来了重重困难。
手机传言犯罪,主要是指通过手机短信散布谣言、恐怖信息及其他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等信息的行为。手机传言也是危害较为严重的一类手机犯罪行为。其危害性主要在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易引发恐慌。手机传言的主要特点有下面几个方面。
1.传言内容的虚假性
手机传言犯罪多以短信进行,短信内容一般是与人们生活或生命安全有关的,是人们极度重视的信息,但也是毫无根据的或是伪造的虚假信息。这类信息一旦发出,极易引起人们的关注甚至恐慌。
2.传播范围的广泛性
由于手机网络遍布全国,人们在收到短信后,迅速转发给自己的亲友,再由其亲友迅速传播开来。有些信息在流通时进入了网络,其传播速度与传播范围大大加强,其影响可能是全国性的,引发的危害也可能是全国性的。
3.目的的明确性
手机传言中传播的虚假信息与手机诈骗中的虚假信息不同。手机诈骗的目的是为了骗取钱财,即使受害人主动支付财物,而手机传言犯罪的目的是使人们相信手机短信的内容,从而导致人们对某一产品、某一企业或整个社会治安等产生不信任感。
4.侵害对象的确定性
手机传言内容涉及的主体即是犯罪人要侵害的对象。如《华西都市报》中有一篇报道:宜宾某中学42岁的教师用手机发送“安装遥控炸弹炸毁学校”的短信,迫使3000名师生连夜转移。该案中犯罪人因工作调动对校长产生不满,因而采用手机传言伪造虚假信息的方式进行报复。校方接到短信后迅速疏散当时在校的3000余名师生。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赶到现场排爆,并组织力量侦破该案,于次日零点30分许,将犯罪人抓获。很明显,该条传言侵害的对象即是该教师所在的学校。
5.危害后果的严重性
由于虚假信息传播的范围很广,因此其危害后果也十分严重。犯罪人传言的目的不同,引发的危害后果也不同。一是以政治为目的的传言,如在西藏拉萨“3·14”打砸抢烧事件发生后,新疆出现了诸如乌鲁木齐市公共汽车发生爆炸等各式各样的谣言,其目的是扰乱人心,如果不及早辟谣,就会造成当地社会治安秩序混乱。二是危害食品健康类的传言,如无锡市发现的有人利用手机短信散布的“太湖水致癌物超标两百倍”的谣言,引发了不同程度的不安定因素,使市民产生恐慌。三是以单位或公司为侵害对象的传言。这种传言主要目的是打击单位或公司的市场形象,使人们对其产生不信任感,其后果是可导致该单位或公司遭受直接经济损失,甚至致其倒闭。
手机传言犯罪的危害极大,传言一旦传播开来,会引发人们的恐慌。因此对于此类犯罪,必须及早预防。手机传言犯罪侦破的难点在于:一是对于此类犯罪无法主动进行防御。二是传言传播开来后,对于源头难以查清。
3G时代的来临给公安、网监、司法等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手机功能越来越先进,利用手机进行犯罪的智能型犯罪也会日益增多,被动地进行打击目前已不能满足保障社会治安秩序的要求。因此需要广大学者对于新出现的、可能出现的手机犯罪的新形式做出研究,将预防工作做在犯罪前面。
[1]王大伟,余红梅.中国手机犯罪初探[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3).
[2]周环宇.手机信息诈骗犯罪方式、原因及预防[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6,(11).
[3]韩华,刘冰,韩主.手机犯罪现象分析及对策研究[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7,(1).
责任编辑:马 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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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3192(2011)03-0041-04
2010-09-07
汪东丽,女,河南南阳人,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