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志清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医院放射科,山东潍坊 261205
医疗纠纷大致可分为2类: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和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1]。本研究主要就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产生原因及如何最大限度的避免进行论述,而对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诸如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并发症、患方不配合治疗及疾病的自然转归则从略阐述。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从前面的规定中,大家可以知道,医疗事故有下面5个特点:①行为人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②行为内容针对医疗活动;③违法行为与过失;④损害事实与事故等级;⑤因果关系。因此要最大限度的避免医疗事故,必须注意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质:与患方发生了医患关系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具有真实、正当、有效的执业证书(照)及其所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否与其执业等级、执业范围即诊疗科目等相适应。
在实践中,常有实习医师、进修医师、非本院医师、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外籍医师执业从医的,如果一旦确定其不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医方将承担高额赔偿责任。各级医疗机构均有相应诊疗科目,卫生主管部门对其可以开展的诊疗项目有明确规定,超出即为违法。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司法实践中,医方的主体资格问题尤为重要,因为一旦确定医疗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就是不具备行医主体资格,就可参照非法行医处理,将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方将承担完全赔偿责任,也就不存在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之争了。
笔者强调医务人员的执业资质,其并不是绝对的。在实践中由于医患之间所掌握医疗知识的不对等性,在某些特殊危机情况下,本着“生命健康权高于一切”,医务人员超范围执业,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2]。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可以免责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在实践中谨慎运用):(1)职务授权行为;(2)紧急避险行为。《民法通则》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3)不能预见,具有不能也不应该预见的理由,能够证明不良结果的出现是行为人所始料不及的;(4)不可抗力。《民法通则》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5)受害人承诺的行为,受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的权益。(条件限制:①受害人只能就自己有处分权的部分进行承诺;②不得违背刑法的禁止)。
损害事实是指某种行为致使受害人财产权或人身权受到损害,造成财产或非财产减损失客观事实。
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2种形式。作为是指行为人积极地实施了法律或规章制度禁止的行为。是以作为的形式表现的违法行为。不作为违法作为的构成前提,是行为人负有法律所要求的某种特定义务,不履行这种义务即为违法。医生的不作为违法行为即属此类,即医生的职业决定他有抢救患者的特定义务,消极地不去抢救就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特定职务决定的特定义务,必须是义务人在岗当班时间才存在。医生承担民事责任并非必须有违法行为,技术失误与违法行为是并列的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要件[3]。
因果关系是确定医疗纠纷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如果医生的违法行为与病员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么,不管其他条件是否具备,医生和医院都不承担责任。
过错,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抱的主观心理态度。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2种形式,但在医疗纠纷中,医务人员的过错只有过失一种形式,因为故意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的,就构成刑法里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不再属于医疗纠纷的范畴。医疗纠纷中的过失,也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2种。
要想最大限度的防范医疗纠纷须注意以下几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做到合法执业,增强医务人员的法制观念,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操作规程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病案是医疗过程各个环节的原始记录,病案中反映的问题往往就是医疗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它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积极友善沟通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树立良好形象,改进服务作风,提高医疗质量。
实施知情同意,书面签字,有据可查,防范医疗争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患者应当进行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患者,应当及时转诊” 。
用健康积极的心态面对各种纠纷和争议,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总之,医疗纠纷的发生有着广泛的社会因素:一方面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制的进步,人们的法律维权意识提高;另一方面,一些医院和医务人员偏重经济效益而忽视服务、管理和技术的全面改善,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比较淡漠,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病历的法律作用认识不足。在对患者进行治疗时不履行告之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告之义务引发的纠纷,及医务人员侵犯患者隐私权引起的纠纷等。要改变这种状况,就需要对当前医疗保障体系进行改革完善,促进医疗鉴定法制化,公信力[4];医务人员必须做到合法执业,使各项操作规程有法可依;患者要保持理智,通过合法途径反映问题[5-6];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必须提高行政效能,严格依法办事,经得住历史的考验;摆脱信任危机,建立无过错医疗意外保险制度,只有如此才能重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7]。
[1] 李芳英.浅议医疗纠纷的成因及防范措施[J].右江医学,2010,38(3):364-365.
[2] 魏云峰.医患纠纷产生原因分析及预警机制的探讨[J].现代医院管理,2008,10(5):15-16
[3] 于全生,赵翠英.新形势下对医疗纠纷的深层思考[J].中国医学创新,2010,7(18):146-147.
[4] 曾真,曾晓敬.新形式下医疗纠纷防范的新思考[J].中国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2010,7(1):153-154.
[5] 施祖东,周永胜,禹勤.我院口腔修复学专业十年医疗纠纷分析[J].现代医院,2011,11(1):104-107.
[6] 邓国标,伍耀堂,陈国强,等.检验科医疗纠纷或投诉的原因分析[J].现代医院,2011,11(3):127-128.
[7] 赵振环,黄兴莲.精神病专科医院医疗纠纷发生的常见原因与防范[J].现代医院,2007,7(2):99-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