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证:时效过期视同无证
2008年4月,湖南省某市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内例行巡查时,发现该市文坪镇尖石山煤矿采矿许可证已于2008年1月5日到期,在未办理延续手续的情况下,仍从事煤炭生产,当即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该矿置若罔闻,仍继续进行生产。经查实,截至4月16日,该矿共非法开采煤炭资源6112吨,平均销售价格为每吨300元,并已全部销售完毕。
2008年5月,市国土资源局对该矿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非法开采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并处罚款2万元。该矿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自觉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市国土资源局致函市公安局、电力公司、矿税办等单位,对该矿实行了停供火工用品、停供电力、停供税费缴讫证的“三停”措施,从源头上制止了非法开采行为,确保了处罚执行的落实。
本案是一起持过期采矿许可证采矿的案件,是无证采矿中的一种特殊情况。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本案采矿许可证已经过期,又没有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持过期采矿许可证采矿,属于无证采矿,应按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本案中,市国土资源局对违法行为的定性准确,但处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没收违法所得的数额。违法所得应该是违法开采量乘以销售价格。本案中,非法开采量是6112吨,销售价格为每吨300元,非法所得应该是183.36万元,如果并处罚款,也应该以此数额为依据计算。本案中没收违法所得仅为5万元,处罚明显偏轻。二是当事人在执法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仍继续非法开采,已经构成了涉嫌犯罪的情形,应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仅函请相关部门,阻断其继续实施违法的条件,难以起到有效打击非法开采的效果,也不利于树立国土资源执法的权威。三是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执法机关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维护行政处罚的权威性。
市国土资源局在凭借自身执法条件无法有效打击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提请其他部门配合的做法,显示了矿产资源管理中相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的重要性,值得借鉴。对于类似的情况,为了减少可能的危险和损失,若能将联合执法关口前移,即让其他执法部门在发现的环节就介入,打击力度会更大,效果也会更好。(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