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稽查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审计方法

2011-08-15 00:51孙利芳
资源导刊 2011年5期
关键词:代扣代缴补偿费矿产品

□孙利芳

浅谈稽查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审计方法

□孙利芳

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150号令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

作为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责对辖区的矿山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其中重要一项职责就是会同财政部门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地质矿产部门的神圣职责,也是矿山企业法定的义务。在多年的基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稽查工作中,笔者发现矿山企业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诸如销售收入的界定、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方面以及对于自产自用或用于抵押、偿债、馈赠、职工福利的矿产品纳费、代扣代缴资源补偿费等方面存在着模糊或错误认识,有漏缴、少缴、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现象。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现就如何做好基层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稽查工作,提几点自己的看法。

一、重点核查销售收入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看是否有漏记、隐匿收入现象

1.严格审查计征基数,即审核采矿权人的销售收入。

按照国务院150号令规定,矿产品销售收入是指采矿权人开采或采选、加工后用于销售,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向购买者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不包括价外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采矿权人代购买者垫付,且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给购买方的运费。重点核查是否将价外费用计入销售收入。

2.检查收入的确认条件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前后各期是否一致,是否有将符合销售确认条件的收入推迟入账或不入账。

区分不同的销售方式来核查其销售确认时点是否正确及时。采用交款提货销售方式,应于货款已收到或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同时已将发票账单和提货单交给购货单位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应注意检查有无扣压结算凭证,将当期收入转入下期入账。采用预收账款销售方式,应于矿产品已经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应注意是否存在对已收货款并已将矿产品发出的交易不入账或转为下期收入。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应于矿产品已经发出并已将发票账单提交银行、办妥收款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重点检查已经发货并办妥托收手续但尚未入账或推迟入账现象。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应于代销矿产品已经销售并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按企业与代销单位确定的协议确认收入。重点检查有无已收到代销清单而未入账的情况。

3.从原始凭证入手追查是否少计、漏记收入。

(1)以销售发票为起点,从发票存根追查至发运凭证、账簿记录和收入明细账,确定已经开具发票的矿产品是否于同一会计期间确认收入,查明有无漏记收入现象。同时,还要查看矿山企业的发票购领簿,尤其应该关注普通发票的领购和使用情况,与收入账簿核对,防止少计收入。

(2)以发运凭证为起点,从发运凭证追查至销售发票和账簿记录,确定销售收入是否已经记入恰当的会计期间,是否漏记少计销售收入。

(3)从购买方入手,查阅有关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发运凭证并与账簿记录进行核对,看是否有少计漏记现象。

(4)加强与税务、审计等部门的联系,取得有关销售方面的资料与我们掌握的资料进行核对,查找是否有漏记漏缴。

4.审核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业务收入、应付账款、现金、银行存款等账户,看是否有将收入挂账、拖后或漏记隐匿等情况。

重点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明细余额进行核查,对应收账款采取函证等方法与销售收入核对看是否一致。同时,复核应收账款累计发生额与营业收入是否配比,找出差异原因,从而追查是否有漏记收入。详细核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看有无将销售收入计入该账户,漏缴少缴补偿费。详细核查应付账款账户,并与原始凭证进行核对,看有无将销售收入计入该账户漏缴补偿费。详细核对银行存款明细账和银行对账单,看是否有未达账项,看银行对账单日期是否与销售收入入账日期一致,有无推迟入账现象。

二、审查自采自用或用于抵押、偿债、馈赠、职工福利的矿产品是否计入销售收入

采矿权人开采或采选的矿产品不用于销售,自采自用或用于抵押、偿债、馈赠、职工福利等其他方面的,应视同销售,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其销售收入由征收部门按当时当地同类矿产品市场平均价格核定。对于自产自用、视同销售的项目,通过查阅出库单、发运凭证追查至账簿,查阅其所办的食堂、锅炉、取暖、下属洗煤厂等机构的账簿凭证,看所自用的矿产品是否按当期销售价格计入销售收入。具体做法有:查阅矿山企业的生产报表、矿产品入库单和生产明细账与会计账簿进行核对,确定全部收入是否入账;从工资明细表、工资发放表入手,通过核对工人计件工资中反映的生产产量与实际入账的产量进行核对,是否漏记产量和收入;通过下井实地测量,测量出一段时间内开采的巷道,根据采掘巷道测算出生产的矿产品产量,并与账簿记录进行核对,看是否有漏记现象;通过定期不定期的实物盘点,与仓库、生产部门、财务部门的生产数据、销售数据、结存数据进行核对,查找是否漏记收入、推迟计入当月收入现象;查阅往来账项、营业外收支、职工福利费项目,看是否有将矿产品抵押、偿债、馈赠、用于职工福利等视同销售项目,是否计入收入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三、审查代扣代缴义务人是否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收购未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代扣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义务人,经管辖的征收机关委托,履行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义务。查阅其代扣代缴账簿或资料,看是否足额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未履行代扣义务的,征收机关责令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审查销售单价的正确性、合理性

对于有原始发票的销售按发票价格计价,对于自产自用等无销售价格的,按规定参照当期同类矿产品市场平均价格计算,对于销售价格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可以核定其销售价格,按当月平均销售价格,无当月销售价格的,按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没有同类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计算。

五、审查补偿费费率的正确性

严格核查是否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规定的费率计算,对于同时生产多种矿产品的应该区分不同矿种分别核算,若不能分开单独核算则从高费率计算。

六、审查开采回采率系数计算是否正确,是否符合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

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对未核定开采回采率和难以考核实际开采回采率的采矿权人,其开采回采率系数值不得小于1。在核查过程中,要仔细审查开采回采率是否有国家规定部门的批准文件,以批准文件为准计算开采回采率系数,正确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

总之,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及稽查工作,是促进矿产资源补偿费及时足额征收入国库的保证,是地矿部门肩负的神圣职责。我们必须充分利用财务管理和审计知识,采取多种征收和稽查方法,继续加大稽核力度,确保进一步提高征收率,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缴工作。

(作者单位:汝州市地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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