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土地权属纠纷要讲『 铁证』

2011-08-15 00:51袁俊杰
资源导刊 2011年5期
关键词:西陵土地权属睢县

□ 袁俊杰

处理土地权属纠纷要讲『 铁证』

□ 袁俊杰

案 例

1975年,睢县西陵食品经营处搬迁,西陵食品经营处与西陵东村三组和西陵北村九组、十组协商,使用西陵东村三组土地6.68亩,西陵食品经营处付给西陵三组土地补偿费每亩70元,并于1975年4月1日签订了用地协议;使用西陵北村九组、十组土地2.48亩,在调查期间没有查到西陵食品经营处使用西陵北村2.48亩土地的协议书和付款条,但在县计委查到了1979年经县计委批准西陵食品经营处使用西陵东村三组(原三队)6.68亩、使用西陵北村2.48亩,共计9.16亩的《土地转移卡片》。该书证记载情况与大量证人证言证明的情况相同。村民组以西陵食品经营处用地一直未给其补偿为由主张土地所有权,双方发生争议。

基于以上事实,县政府认为:1975年西陵食品经营处搬迁,使用西陵东村三组6.68亩土地,已与该村民组签订了土地转移协议,并付给该组每亩地70元的补偿,应该认定该6.68亩土地属于国有;使用西陵北村九组、十组的2.48亩土地虽然没有查到土地转移协议书和付款凭证,但是睢县计委保存的1979年《凭证转移卡片》记载的土地亩数为9.16亩,包含了该2.48亩土地,且与有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该2.48亩土地属于国有。西陵东村三组和西陵北村九组、十组要求西陵食品经营处归还土地的证据不足,其理由依法不予支持。

因此,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九条,《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第二、第三(项)之规定,县政府研究决定:双方争议土地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归西陵食品经营处。

确权决定送达后,当事村民组不服,提起了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依法维持了该处理决定,村民组仍不服,又提起了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一、二审均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分 析

上世纪70年代,由于征地价格较低,加之法律不太健全,一旦涉及征地,双方有的根本没有签订协议,有的即使签订了协议,也往往会保存不善而丢失。近些年来,由于体制的变革,部分国有企业近乎停产或倒闭,以资抵债或变卖国有资产(包括土地)的情况普遍存在,原来每亩几十元的土地现在价值上万,一些村集体产生了失衡心理,便提出要收回土地,权属纠纷也多由此产生。

笔者认为,处理此类纠纷,首先要审查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着重审查原始证据,例如征地协议、政府批准文件等等。如果没有协议或协议遗失,就要调查当时的经办人员、知情人员,将所调查的材料去伪存真,综合各种证据进行论证。弄清土地权属的来源和历史演变情况的同时,正确把握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真正内涵,依据当时政策和现行法律法规,依法作出处理。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第二、第三(项)的规定,《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进行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

在本案的处理中,正是基于查明的事实,适用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第二、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才保证了对本案处理的正确性。

(作者单位:睢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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