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国医药科学》记者 何 晓
据新华社报道, 今年11月初,海南省首家医疗纠纷法庭在海口市挂牌成立,该法庭将通过建立独立的立案、调解通道,设置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案件方式,集中审理海口市所有医疗纠纷案件,并审查确认医疗纠纷调解协议。
这条新闻让人想起了发生在3年前的另一条“旧闻”:2008年5月,江西省综治办、卫生厅、司法厅、公安厅联合下发了一份名为《关于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的实施意见》的文件,就当地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提出了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预防为主、教育疏导、重在调处、依法管理六大基本原则,并在组织网络、预防措施、处理程序、应急处置、部门职责、工作要求等方面也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意见。与此同时,江西省司法厅和省卫生厅还共同组建了一个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并将这个“医调会”的办公室设在了江西省司法厅基层工作处。随即,江西各地的“医调会”即如雨后春笋一般相继跟进设立:省市县三级先后出现的111个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似乎布下了一张天网,要将江西的医患纠纷“一网打尽”。然而,尽管这个“通过综合治理的办法来解决医患纠纷”的形式属全国首创,并吸引了各省相关部门去取经,但其效果却远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好,不仅江西各地的医患纠纷依然不断发生,甚至频频上升为暴力事件;仅今年7月以来,江西省会南昌市就有两起因医疗纠纷引发的打斗事件被媒体报道:一件发生在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另一件发生在南昌市第一医院。而且,这两起医患纠纷与以往发生医患纠纷后的处理方式,并没什么两样——医患之间,“两军”对垒,各不相让,最终使矛盾更加激化。由此可见,江西的“医调会”3年以来的实践证明,第三方调解机制似乎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神通广大”,摆在人们面前的现状依然是:医患纠纷频发,发生医患纠纷之后,照样有“医闹”之类的不正常现象出现,医疗机构还得用不得已的办法保护医护人员的生命安全——也就是说,处于医患之间的“第三方”,并没有起到大家期待的“调解效应”。
实际上,在患者和医院之外建立公正的第三方调解机制,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近些年的全国“两会”上,也不断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从各个角度呼吁调解机制的出台:在2009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教授左焕森建议“建立中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节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设置专门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2010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保定市第一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郭淑芹建议,“由政法、公安、卫生、综治办、民政、信访以及当事者以外的临场医学、药学、法学等方面专业人士以及人大代表、群众代表等组成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以实现医疗纠纷处置的公平性、专业性和规范性;在2011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山东齐鲁医院副院长孔北华认为,医患之间不能解决的问题,先依托第三方调解机制,再不行,只能诉诸法律……
如今,海南省果然将医患纠纷“焊牢”在了法制轨道上,其动机无疑是好的。我们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医患纠纷也好,其他的纠纷也好,都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得以公平、公正、公开的解决。但是,我们的愿望是好的,现实就是现实。设立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也罢,设立专门的医疗纠纷法庭也罢,都是基于现实问题应运而生的,而现实往往与我们良好的愿望背道而驰——江西 “第三方”的实践,已经为我们打了一针“清醒剂”。
因此,我们就有理由怀疑: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不能解决的问题,医疗纠纷法庭就一定能解决吗?
就在笔者对这一问题寻求答案的时候,也是在海南省首家医疗纠纷法庭挂牌成立的前几天,被媒体关注的“八毛门”事件,因为患儿父亲的一封致歉信,再一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事情的起因是:那名患儿2011年8月19日在深圳市人民医院降生后,因为肚子有点鼓,经医生建议转到深圳市儿童医院做进一步检查。8月24日,深圳市儿童医院认为患儿是先天性巨结肠,建议对降生仅6天的婴儿动造瘘手术。8月25日,患儿的父亲带着孩子到广州市儿童医院开了八毛钱的石蜡油后,孩子病情好转。患儿的父亲因此认为深圳市儿童医院误诊,并向媒体报料,在全国范围内引发“八毛钱治十万元的病”的讨论。但由于患儿出生后大便排出困难,10月11日,患儿的父亲带着患儿到武汉同济医院就诊,仍被初确诊为“先天性巨结肠症”,也就是说,深圳市儿童医院当初的诊断是正确的。最终在患儿出院时,患儿的父亲委托武汉同济医院向社会公布了他的一封感谢及致歉信,信中在感谢武汉同济医院治好了孩子的病的同时,也向深圳市儿童医院道歉。
在道歉信里,患儿的父亲说:“因我对专业知识的无知和一时冲动,使深圳市儿童医院受社会舆论的冲击,因而承受巨大的压力,在此,我真诚地向深圳市儿童医院的医生护士道歉……”
看来,“我对专业知识的无知和一时冲动”正是这起沸沸扬扬闹了两个多月的医患纠纷背后的真实原因。
是什么导致了他明知自己“对专业知识的无知”,却仍然“一时冲动”认定医院误诊呢?这个问题,不需要通过第三方调解机制和医疗纠纷法庭裁决,我们也许都能明白: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缺乏信任——患者对医务工作者最起码的信任。
患者进入医院,就等于是把自己托付给了医院;当事人走进法庭,就等于是把自己托付给了法律。如果患者连自己托付生命健康的医院都不信任,又怎么可能在出现医疗纠纷后,去信任第三方调解机制和医疗纠纷法庭呢?由此可见,不论是对医院、还是第三方调解机制和医疗纠纷法庭,真正能打开医患纠纷这把大“锁”的“钥匙”,还是“信任”这两个字!
“病家求医,寄以生死。”用心解读明代著名医学家龚廷贤的这句话,不难看出其言下之意:患者在选择医者的同时,就应该寄托充分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