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刘鑫
(东北林业大学马克思主义教学研究部)
先秦儒家幸福观的理欲维度探析
◆王刚刘鑫
(东北林业大学马克思主义教学研究部)
从幸福的主观感受来说,人的幸福是由于某种欲望得到了满足,所以欲就成了人们探讨幸福时不可回避的核心问题之一。先秦儒家对欲的探讨自然不能离开理,尽管他们不像宋明时期讲理欲之辨,但先秦时期的人性论和义利观中已然交叉内涵了其理欲关系。
人欲或私欲的存在是一个不争的客观现实。《礼记》说:“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先秦儒家普遍认为“欲”是一种很自然的存在,是人性不可缺少的属性。“欲生于性。”(《郭店楚墓竹简·语丛二》)只要是人,有人性,当然就会有“欲”。孔子说:“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论语·里仁》)孟子说:“欲贵者,人之同心也。”(《孟子·尽心下》),他们都肯定了个人欲望是人性的内在本质之一。孟子主张性善,而“欲”又是“性”的属性,所以“欲”当然也是善的。按照这个逻辑再向前推论一步,如果说“善”代表“天理”的话,那么“人欲”也就是“天理”了。可见在孟子看来,满足人的欲望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因此,孟子认为统治者应当千方百计地满足民众的欲望以获民心,具体说来就是“所欲与之聚之,所恶勿施尔也”。(《孟子·离娄上》)统治者最高的统治艺术就是寻找并去满足民众的欲,“民不求其所欲而得之,谓之信。”(《礼记·经解》)正如恩格斯在《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里指出的那样,“正是人的私欲,……构成了历史发展的杠杆。”其实“人欲”正是人类生生不息的根本动力,人类进步的历史就是不断以合理公正的方法来满足“人欲”的历史。荀子尽管主张性恶论,但他也认为欲望是人的生理本能,对声色的需求与满足是人性独有的本质。荀子也说:“人生而有欲”(《荀子·礼论》),“凡人有所一同: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荀子·荣辱》)他还具体论述了“欲”与人性的必然联系。并在《正论》篇批评宋钘“人之情欲寡”的说法,认为人绝不是天生情欲寡浅的动物,人的欲望就是要寻求各种享乐,而且越多越好。他指出:“性者,天之就也;情者,性之质也;欲者,情之应也。以所欲为可得而求之,情之所必不免也。”(《荀子·正名》)他也反复强调“欲不可去”,“欲”是“情之所必不免”。他认识到不管怎样“化性起伪”,这个“欲”终究是去不掉的。所以荀子没有提出“灭人欲”的思想,只是提出了“道欲”和适当“节欲”的主张。
先秦儒家在肯定人的欲望合理性的同时,也注意到了人的欲望的多样性、层次性。人的欲望到底是相同的,还是不同的呢?早期儒家对此问题的看法是比较客观辩证的。一方面,他们肯定人的欲望有共同之处,“口之于味也,有同耆焉;耳之于声也,有同听焉;目之于色也,有同美焉”(《孟子·告子上》);另一方面,他们也看到“五方之民,言语不通,嗜欲不同”(《礼记·王制》),人们的欲望也存在着多样性的差异。不同的人对某种欲望的或有或无,或强或弱,以及何种欲望应当优先满足,情况不尽相同。先秦儒家在看到了欲望的共性和差异性的同时,还注意到了欲望的层次性。例如,他们看到,所谓“圣人”并不是没有常人的那些欲望,只不过是他们除了常人的欲望外还有更高层次的欲望而已。孟子以舜为例说:“天下之士悦之,人之所欲也,而不足以解忧;好色,人之所欲,妻帝之二女,而不足以解忧;富,人之所欲,富有天下,而不足以解忧;贵,人之所欲,贵为天子,而不足以解忧。人悦之、好色、富贵,无足以解忧者,惟顺于父母,可以解忧。”(《孟子·万章》)在孟子看来,舜不是没有“人悦之、好色、富贵”这些常人的欲望,他不但有而且也得到了满足。但舜之所以为圣人,就在于这些常人欲望得到满足之后,他还有更高层次的欲望追求,那就是希望得到父母的认可,做个孝子。但这个例子是以多层次欲望的满足并不发生矛盾为前提的,并没有说明欲望冲突的价值选择问题。
可以说,对待理欲之间的关系问题,先秦儒家的看法是客观的、辨证的、理性的。既没有简单的扼杀人类追求物质感性层面的幸福,也没有放纵人类的本能欲望,而是以合理的道德理性层面引导人类的价值判断。
其一,先秦儒家采取以“道”节欲。欲望对于所有人来说,都是既不可能完全满足,也不可能完全消除的东西。基于先秦时期的物质生活条件,社会也没有充分的资源来完全满足人们的各种欲望。先秦儒家认为满足人欲的前提和限度是不可以损害和侵害其他人满足其欲望的权利、条件和资源。荀子说:“从人之欲,则势不能容,物不能赡也。”(《荀子·荣辱》)。又说:“欲多而物寡,寡则必争矣”。(《荀子·富国》)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手段,从反对纵欲的角度而言,先秦儒家强调以“道”节欲,而对欲望的实现手段和价值选择而言则强调以“道”导欲。在肯定欲的同时,也须反对纵欲,主张节欲,引导人们对欲的追求都能合乎礼义规范,强调要以合乎“道”的手段来满足欲望,不能“以欲忘道”。(《荀子·乐论》)“欲虽不可尽,可以近尽也;欲虽不可去,求可节也……道者,进则近尽,退则节求,天下莫之诺也。”(《荀子·正名》)显然,这里“进则近尽,退则节求”的“道”,就是要求人们依循礼义法度的规范正确地对待自己的欲望,通过礼义来节欲。
其二,先秦儒家采取以“道”导欲。孔子曰:“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论语·里仁》)“以其道”就是要坚持一定的原则,其中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卫灵公》)孟子也认为,“欲”本身并没有什么不好,关键在于实现“欲”、满足“欲”的手段如何。孟子说:“生,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在孟子看来,生固然是每个人都欲求的,死是每个人都厌恶的,但还有比生更高的追求,这就是义,还有比死更有让人更厌恶的,这就不义。所以,孟子主张宁可就义而死也不害义而偷生。孟子通过对义利关系问题的探讨,得出欲望不可得兼的时候要以道义为标准进行取舍。孟子主张,利在义中,当义利冲突时,舍利取义是最佳选择,合义本身就是最大的利。这说明孟子将道义作为衡量欲望层次高低的标准,或者也可以说孟子认为“义”本身就是最高层次的“欲”。荀子也认为,义与利同样是人必不可少的需要,“欲利而不为所非”。(《荀子·不苟》)。又说:“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然而能使其欲利不克其好义也。虽桀纣亦不能去民之好义,然而能使其好义不胜其欲利也。”(《荀子·大略》)在先秦儒家看来,人对义与利两种不同欲望的需求是有层次之分、高低之别的。当不同层次的欲望彼此发生矛盾时,就有了取舍的标准。人们在选择的时候一定是就高不就低。哪怕是牺牲生命才能实现更高层次的欲望都是值得的。当然,一定会选择高层次的欲望(例如“舍生取义”、“杀身成仁”)来实现的前提是这个人要拥有君子之道。可见,先秦儒家对待人欲问题,强调的是以合乎“道”的手段去辩证地满足。柴文华对先秦儒家伦理思想也评价道:“以高度重视人类理性的心本论和理本论为哲学依据,儒家伦理文化十分强调理性在人类道德生活中的作用。他们所谓的理性主要是指真与善相结合的道德理性。以道德理性节制人们的感性欲望是儒家伦理文化的一贯主张”。
首先,先秦儒家认为人生幸福中“理”的维度所获得的快乐要高于“欲”的维度所获得的快乐。如前所述,人的欲望层次具有多样性,但先秦儒家都把对义的追求看成是高层次的欲望满足。在他们看来,人不能以单纯的利益追求作为行为的出发点,对物质利益的片面追求并不能给人带来精神上的愉悦和幸福。追求仁义等道德理性的满足给人带来的是一种无限的、纯粹的心理愉悦和享受。这种道德理性满足的快乐,才是最大的幸福。它使人摆脱了那种以口腹感官之欲的满足为至上追求的人随时都可能感受到的痛苦。“君子所以异于人者,以其存心也。君子以仁存心,以礼存心。……是故君子有终身之忧,无一朝之患也。”(《孟子·离娄下》)君子并不是没有忧患,君子终身忧虑自己的本性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不能象舜那样“为法于天下,可传于后世”。(《孟子·离娄下》)但君子“以仁存心,以礼存心”,“非仁无为,非礼无行”(《孟子·离娄下》),不在乎外在的一切,无论是贫贱富贵,无论是夭寿吉凶,他都在“孳孳为善”的不懈努力中享受着人所独有的超越性的精神愉悦。人之所以能在为善的过程中享有极大的快乐,在于人在此过程中能够体会到一种不受外在条件限制的自由。物质享乐、感官愉悦这些感性的快乐都需要有特定的外在条件,只有人内在的道德才能是不受到限制。孔子说:“仁远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论语·述而》)“仁”是存在于人本性之中的,所以“道不远人”。(《礼记·中庸》)只要我们有对道德享受的欲求,我们就可以自我满足。也就是说,崇尚德,喜爱义,外在的条件再艰苦,只要我们不失掉道德,就可以自得其乐。
孔子就十分赞赏这样的境界与乐处:“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贤哉,回也!”(《论语·雍也》)许多人“不堪其忧”的饮食居住条件,因为颜子拥有内在的道德高尚的修养而变成了乐处。“不改其乐”体现的是只要拥有高尚的道德情怀,内心就会体现出平和与快乐。孟子认为,“颜子不改其乐,孔子贤之”的原因是“禹、稷、颜回同道”。(《孟子·离娄下》)正如孔子所说:“饭疏食,饮水、曲肱而枕之,乐亦在其中矣。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对此,孟子也举了一个很深刻的例子:“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孟子·告子上》)一筐饭、一碗汤,得之则生,不得则死,此饭汤的物质利益对于人的生命需求是何等重要!但是,如果“呼尔而与之”,饿得要死人也不会接受;“蹴尔而与之”,乞丐也不屑一顾。这个例子给我们留下的思考是:生命的尊严与生命本身哪个更重要?孟子认为人皆有“羞恶之心”,哪怕是乞丐也不愿意丧失自己的生命尊严去接受令人耻辱的饭汤。这也是我们前面所讨论的两种层次的欲望不可兼得时的价值选择问题。也就是说,生命是人所追求的,仁义,也是人所渴望的,当二者面临矛盾时,人应该舍生取义,而不能苟且偷生;死亡本是人所厌恶的,但是也还有比死亡更令人厌恶的(如接受嗟来之食时的屈辱),这时人就会勇敢地选择面对死亡。在孟子看来,“行道之人”、“乞人”的所作所为不过是“人皆有之”,“本心”的自然流露。当然,前面我们也说过能用“道”这一正确的标准来取舍欲望的人是君子。小人是“不辨礼义”的,所以他们会因为物质欲望如万钟之禄、宫室之美等,放弃了自己的“本心”,使自己沦落为单纯追求锦衣玉食的两脚禽兽。这种小人所追求的是感性欲望的满足,获得的是单一物质维度的利益幸福,从而失去了作为人所独有的内在道德理性的满足之乐。“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增广贤文》),这显然不是反对幸福的物质维度而是认为幸福的精神维度更持久、更值得追求。荀子说:“乐行而志清,礼修而行成,耳目聪明,血气和平,移风畅俗,天下皆宁,美善相乐”。(《荀子·乐论》)由此可以看出,先秦儒家对人们追求正当的物质利益是予以肯定的,但要求人们在处理物质欲望与道德理性的关系上应该掌握注重精神的享受,保持平和的心态,以便获得超越性的内在道德理性满足之幸福。
其次,先秦儒家认为整体的社会层面幸福的实现高于个人一己之快乐。在人与社会的关系中,先秦儒家提倡整体性的社会价值观。先秦儒家认为,个体幸福的获得是以符合社会规范与道德理性为逻辑前提的。一个人的幸福总是同物质享受相联系的,但问题是在社会财富总量一定的情形中,假如每个人都只追求自己的幸福,那么就必然会出现分配冲突,结果是必然有相当一部分人不能实现自己的幸福。先秦儒家为了很好地解决这个矛盾,逻辑地得出了每个人都想自己幸福,但应该“推其所为”,即重视“使他人幸福”,履行“使他人幸福”的义务。如孔子的“忠恕之道”,孟子的“与民同乐”,荀子的“裕民以政”等等都是为更好地实现幸福而设定的道德前提。为了真正能实现最大化的一致幸福就必须做到“我为人人”,客观的结果自然是“人人为我”的理想局面。道德理性的社会功用也在于它最终是能使每个人都各得其所。荀子甚至认为人之所以能获得幸福就是因为人是“群”的有道德理性的动物。“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荀子·王制》)力不若牛,走不若马的人,正是靠“群”的力量,生存于天地间。可见在社会中必须遵守道德规范,否则就真的禽兽不如了。正如马克思在《青年在选择职业时的考虑》中所言:“那些为大多数人们带来幸福的人,经验赞扬他们为最幸福的人。”
最后,先秦儒家幸福观的理欲维度在逻辑进路上必然归于德福一致,即理与欲的统一与一致。“从逻辑的可能性上来说,道德规范与人的幸福之间主要存在着一致或不一致两种类型的关系。从道德规范与人的幸福一致的具体情况来看,道德规范是人得到幸福的必要条件,虽然就特殊、局部的情况来看,道德规范与人的幸福之间存在着不和谐的音符,但从总的趋势上、从根本上来看,它与人的幸福是一致的,而且这与道德规范的普遍认可化程度成正比。”通过上述对先秦幸福观理欲维度的分析,可以说先秦儒家还是比较全面深刻地认识到了幸福观的理欲维度及其之间的关系。简言之,先秦儒家认为人的幸福既需要物质的保障,但更需要精神的满足,既不能脱离个人主观内在的自我修养,但更要依靠社会整体的有序和谐。正如杜维明所指出的那样:“要求道德的正当纯洁优先于政治上有关自身利害的权宜之计”,并对人的行为有严格的原则性规范,坚决反对为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先秦儒家幸福观理欲维度的一致性可见一斑。如孔子的“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曾子的“吾日三省吾身”(《论语·学而》),孟子的“舍生取义”(《孟子·告子上》),以及荀子的“从道不从君”(《荀子·子道》),都是这种一致性的具体体现。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知道,先秦儒家的幸福价值取向是注重精神享受大于物质享受,社会整体利益大于个人私利,以道德理性满足为乐,其幸福观的实质是一种带有理想主义色彩的道义论。虽然儒家是当时最有影响的学派之一,但与其它诸子百家地位一样,并不具有一只独秀的压倒性优势。但正是由于其所倡导的幸福观中所主张的理欲维度一致,为其成为封建社会主导幸福观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一方面,理欲维度的一致为普通的民众获得物质满足提供了必要的依据。另一方面,封建统治者亦可以通过提倡“理”的维度来维系其稳定的政治统治。总之,先秦儒家对幸福观理欲维度的深入探讨,无疑在理论层面上依然对现时代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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