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校实行党代表任期制若干问题的思考

2011-08-15 00:43:48孙金根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1年6期
关键词:任期制党代表党代会

孙金根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44)

2008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这对于扩大党内民主,切实发挥党代表的作用,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暂行条例》颁布后,各级地方党委和基层党委积极开展了党代表任期制的试点工作,高校也进行了探索。高校在探索的过程中积累了一些经验,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尤其是在党代表的整体素质、党代表的权利和制度建设方面还有待提升与加强。

一、基础:提高党代表整体素质

实行党代表任期制,对党代表的整体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民主政治的推进、市场经济的完善和高等教育的发展,高校党代表的整体素质不断提升,对于高校党的建设和党内民主建设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党代表在党员主体意识、代表意识、参政议政能力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尽人意之处,有待于进一步改善和提高。

党代表要具备党员主体意识。这是由党员主体地位所决定的,也是党代表履职的关键。胡锦涛总书记2007年6月25日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发表重要讲话中提出了“坚持党员主体地位,完善党内民主制度”。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他再次指出:“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深刻领会这些有关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理论,全面把握坚持党员主体地位的党建新理念,对于加强党的建设,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意义重大。党员主体地位,是以人为本理念在党建中的生动体现,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坚持党员的主体地位的实质就是要充分调动党员对于党的事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党员的主人翁责任感。作为普通党员,要具备党员主体意识,作为党代表,尤其需要具有党员主体意识。只有具备明确而牢固的主体意识,党代表才会有代表意识和主人翁的姿态,才能为履行代表职责、真正代表党员群众的意愿奠定深厚的思想基础。

党代表需要有浓厚的代表意识。代表意识强,就能积极地、主动地参与党内事务,履行好党代表的职责。如果代表意识淡化,缺乏责任感,对党员群众的愿望和要求麻木不仁、漠不关心,就会辜负党员群众的期望和信任。作为党代表,不能只是以下级的身份来开展工作,而要以党代表的角色决定自己的行为,真正体现党代表的主体意志和自主精神。党代表需要有很强的参政议政能力,这是能否胜任党代表的重要标准,也是党代表能否履职的重要因素。当党代表是光荣的,但不能将党代表仅仅作为荣誉称号,党代表是受党员群众委托在党代会上发挥参政议政决策作用的,责任极为重大。如果党代表的参政意识不强,参政议政能力弱,就不能完成自己的使命。要将那些政治上可靠,又具有参政议政能力,有独立思考问题能力的人吸收到党代表中来。党代表需要有高度的责任意识,没有高度的责任意识,参政议政能力再强,也无济于事。如果党代表有了强烈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感,时刻铭记自己的党代表身份,时刻铭记党员群众的嘱托,就会主动与党员群众交心谈心,就会成为党员群众的知心人,就会主动服务于党员群众,切实履行好党代表的各项职责。党代表还要有鲜明的模范意识。党代表是党员中的榜样,因此,党代表要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在工作中要切实发挥模范作用,为其他普通党员发挥示范和带头作用。这种模范意识和模范作用还要体现在党代表的履职过程中,履职的过程就是切实服务于党员群众的过程,把党员群众的冷暖放在心上,及时反映广大党员群众的诉求,为广大党员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以实际行动赢得党员群众的爱戴和拥护。

二、重点:落实党代表权利

落实党代表的权利是高校实行党代表任期制的重点。党员的民主权利就是党员平等地参与管理党内一切事务的权利。根据党的十七大通过的党章第一章第四条的规定,党员享有八项权利。这些权利是:学习权、讨论权、建议权、批评权、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申辩权、保留意见权和申诉权。党代表来自党员,代表党员参与党代会,不仅享有党员的民主权利,而且应该享有比普通党员更多的民主权利,否则党代表就很难履行代表的职责。在党代会非常任职条件下,党代表的权利局限于党代会上,党代会闭会以后,党代表的权利就很难落实了。近年来,党代会常任制和党代表任期制试行后,在一些单位,党代表的民主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落实,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由于处于试点阶段,党代表的权利能否得到切实的保障和加强,这些问题的解决还有待于试点工作的推进和经验的积累。同时,有关的党内法规和规章虽然规定了党代表在党代会上有参与讨论修改报告和讨论决定重大问题,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等权利,但是没有明确党代表的提名权、提案权、评议权、质询权和罢免权等。这些都会影响和制约党代表作用的充分发挥。

实行党代表任期制,要明确党代表的任期,即在党代表产生以后,其任期与学校党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在任期内,如果没有依照有关规定终止其代表资格,其代表资格始终有效,履职行为自然受到保障。除了明确任期外,还要赋予党代表相应的权利。党代表应该享有以下六项基本权利:一是选举权。在任期制条件下,党代表在学校党代会上最重要的活动是参加选举。在学校党代会上行使选举权,是党代表最重要的权利。党代表在党代会上选举学校党委及纪委班子成员,选举出席上一级党代会和党的代表会议的代表。二是决策权。在学校党代会召开期间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在学校党代会闭会期间,对学校党委和纪委贯彻落实党代会决议的情况进行评议。三是审议权。审议权是指党代表对党委和纪委这“两委”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的职权。党代表的审议权主要在党代会上行使。审议“两委”的工作报告时,党代表要坚持党性原则,讲政治、讲大局、讲正气,不仅要敢于评议,还要善于评议。四是提案权。提案权是充分体现党代表参政议政能力的职权。在任期制条件下,在任期内,党代表应该单独或联合向学校党代会或党委提出议案。议案的形成,要建立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议案的内容应该是有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而不应是一些很具体的工作问题或工作中的无关大局的细节问题。五是质询权。质询权是指党代表依照党员群众的意愿,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重大活动,尤其是可能涉及权力滥用、侵犯党员群众利益的行为提出质询并要求答复的职权。质询权是党代表发挥监督作用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党代表应对党员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或不清楚的问题等,对学校“两委”委员及党委工作部门提出询问,可以采取平等对话、公开答询等方式进行。六是评议权。评议权是指党代表对“两委”委员的任职和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的职权。党代表的评议权在党代会期间和党代会闭会期间均可以行使。对“两委”委员的民主评议可依照下列步骤进行:委员个人述职、党代表提问、党代表评议、投票测评等。如果党代表的这六项基本权利得到了保障,就能切实发挥党代表的作用,使其能成为真正的常任代表,使党代表任期制能落到实处。

当然,在享有基本权利的同时,党代表自然也要履行相关的义务。党代表在享有相关权利的同时,要模范地执行党代会及党委的决议、决定,正确行使党代表权利,及时反映本选举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愿和要求,自觉接受选举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等。

三、关键:加强制度建设

加强制度建设是高校实行党代表任期制的关键。要大力加强制度建设,为党代会和党代表作用的充分发挥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制度有优劣之分,优劣的标准主要看制度是否符合中央关于试行党代会常任制和党代表任期制的精神和要求,是否能体现党员主体地位理念,是否符合高校的实际情况。要以中共中央《暂行条例》为基本依据,立足高校实际,搞好整体谋划,逐步建立和健全党代表任期制的各项具体制度,构建党代表任期制的制度体系。可以尝试实行党代表直接竞选制。党的十七大第一次在党代会报告中提出了有关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问题。“公信度”主张真实的选举。“公信度”的理念适合于选拔干部,也适合于选举党代表。党代表的公信度不够,党代会任期制就难以实现。在实际工作中,党代表的产生,存在着实际上由组织掌控和主导的现象,缺乏对党员主体地位的尊重。这样产生的党代表缺乏责任意识和主体意识,党代表的履职行为也大打折扣。因此,按照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建立党代表竞选制度,是提高党代表公信度、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生动体现和必然选择。要以高校试行党代表任期制为契机,大胆实践,逐步建立竞选机制,那种党员不明白自己的代表是如何产生的,党代表不知道自己的代表身份是如何确定的状况要逐步改变。要建立党代表调研制度。调研活动是党代表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不仅可以使党代表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党员群众中,与党员群众打成一片,及时倾听到党员群众的呼声,及时收集和整理党员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而且可以使党代表发现学校各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在任期制条件下,党代表无论是在党代会期间或闭会期间,都要以个人名义或有组织地参加调研活动,主要调研学校党代会的决议和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领导干部的政治表现和工作情况等。党代表在全面把握了这些情况后,要及时向学校党委或相关部门反映,以便使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要建立党代表行权的保障制度。党代表要具备良好的素质,因此要重视对党代表的教育培训工作。党代表自身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自觉地加强学习,不断以新的理论和新的知识来武装自己。同时,学校也要注重对党代表的教育培训,可以通过提供相关学习资料,召开研讨会,举办培训班等方式进行培训,也可以送往校外相关部门培训,增强其代表意识,提升其整体素质和履职能力。党代表履职,需要一定的经费保障。学校党委要对党代表活动进行专门的预算,提供专项经费,使党代表的活动经费能专款专用。党代表履职需要一定的时间。党代表参加活动,其所在单位要大力支持,给予时间保障,不能因时间问题而影响党代表的活动。党代表履职需要有组织保障。要建立相关的机构,联络和协调党代表的活动,有效地沟通党代表和党代会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对党代表的活动要提供便利条件和切实保障,不能干扰,更不能打击报复。要建立对党代表的监督制度。党代表享有一系列的权利,党代表的活动要有切实的保障,但是党代表履职也要受到相应的监督和制约。对党代表的监督,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党代表应向所在单位的党员述职,如实汇报自己的履职情况和活动成效以及存在的不足等,虚心接受所在单位党员的评议、质询和监督,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回避。党代表是所在单位党员选举产生的,所在单位的党员是权力的委托者,而党代表是权力的受托者,权力授受关系很清楚。党代表理应按照权力委托者的意志正确行权,否则就有悖于权力委托者的初衷,他们就可以撤换或罢免自己选举出来的不称职的党代表。

[1]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09.

[2]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3]张书林.党代表任期制条件下的代表职权[J].北京支部生活,2008,(4).

[4]刘益飞.党代表公信度:实行党代表任期制的基础[N].组织人事报,2009-06-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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