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市扎实开展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2011-08-15 00:44鲁保社
中国民政 2011年11期
关键词:保护性民政流浪

鲁保社

近年来,陕西省兴平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以有利于流浪未成年人身心康复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注重对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硬件建设,实施保护性救助和医疗救助相结合的方式,摸索出一套“全天候救助、人性化管理”的救助模式。

一是建立机制,完善救助管理体系建设。兴平市下发《兴平市关于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成立了以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为组长,民政、公安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城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领导小组,建立了“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在各乡镇、村组、社区、学校开展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宣传教育,对外公布救助热线电话,同时和周边地市级救助站建立救助协作工作关系,进一步健全救助信息网络建设。在财政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市政府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民政、卫生、财政部门分工负责街头患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医疗救助工作。

二是改善条件,实行救助规范化管理。2011年5月,兴平市对救助资源进行整合,挂牌成立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成为咸阳市第一家县级救助流浪未成年人的福利机构,救助管理站和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两个牌子、一套人马,全天候救助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保护中心根据保护未成年人身体发育、身心健康的特点,在住宿、饮食、学习娱乐等方面合理安排,内设健康检查室、医疗室等场所,实行男女分层分室施教,分区域规范管理,设置床位30张,可满足流浪未成年人在保护中心的生活、学习、医疗、娱乐等需要。同时,强化保护中心内部管理,实行规范化运作,不断提高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服务工作水平。

三是主动救助,实现街头救助工作经常化。在救助工作中,由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公安、城管等部门配合,组建联合救助巡查小分队,在城区街道及主要集市巡回检查。在“自愿救助”的原则指导下,对街头流浪乞讨的16岁以下未成年人视作自愿救助,实施保护性救助,护送到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接收政府无偿救助,对流浪未成年人中的重大疾病患者实施救治性救助。对街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做到发现一个救助一个,实行吃、住、教育、查寻一条龙服务。完善在高温、严寒等恶劣天气情况下救助未成年人的应急救助预案,实现街头保护性救助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经常化。

四是治理源头,让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在救助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中,通过发布寻人启事、实地调查走访、发动学校学生辨认等办法千方百计查找家属,让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确实查找不到家属的,送福利院妥善安置,防止他们再次流浪,切实保护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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