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燕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室,河南郑州450042)
我国农村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问题探讨
赵 燕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室,河南郑州450042)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老龄化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农村养老问题日益突出,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形成了挑战。巩固和加强农村家庭养老方式,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建设社会主义孝文化,关注农村老人心理需求,探索农村老人救助方式,加强立法,切实保障农村老人的合法权益。
农村;家庭养老;社会养老;途径
1.农村土地养老保障不断弱化。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民拥有土地的数量不断减少。目前,我国有1/3省份的人均耕地面积不到1亩,有660个县的人均耕地面积不到0.5亩,已经接近或低于联合国测算的、土地对人类生存最低保障警戒线0.8亩。这意味着减少了农作物播种面积,加大了农业生产继续增长的难度。加上农业的弱质性和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较低,生产经营中的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巨大。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有限的土地越来越难以承载农民的养老需要。
2.农村家庭养老方式面临挑战。我国农民的养老长期以来以家庭为主,由于各种原因,农村家庭养老的问题日渐增多。一是家庭养老投入受到制约。人口流动性增强和社会价值观转变,使得更多的农村年轻人到外地独立谋生,不能够切实地承担起扶养老人的责任。在农村,农民用在子女身上的花费,远远高于所支付的养老费用。农民家庭的财富由父母向子女转移的一个直接后果,就产生了“重幼轻老”的社会现象。二是家庭规模逐渐缩小,农民子女凸显养老负担。由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规模小型化成为农村家庭的发展趋势,越来越多的农民独生子女将形成“四二一”的家庭格局,一对夫妇可能赡养4个老人。农民子女的养老负担逐渐演变成突出的社会问题。三是农村老年人自养比例上升。子女不赡养,或者只提供很低的养老保障,老年农民只有自养。目前,农村老年人自养比例逐渐上升。他们年老体衰,生产经营能力较低,生活质量不断下降,成为农民群体中的弱势群体。
3.农村人口老龄化拖累了农民养老状况的改善。根据联合国的统计标准,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0%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7%,这个国家或地区就进入了人口老龄化社会。2006年2月,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表明:2001—2020年是中国社会的快速老龄化阶段。农村老龄化水平高于城镇老龄化水平1.24个百分点。这种城乡倒置的状况将持续到2040年。我国农村已经完全进入老龄化社会。农民老年人队伍数量庞大,不仅影响他们自身的生存质量,而且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的重大人口因素。
4.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加重了家庭养老负担。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正处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中,需要大量的农村人口,特别是具有较高文化程度的农村青年进城务工搞基础建设。而城镇户籍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松动,促进了农村劳动力流向城镇。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农村家庭养老提供了经济支持。但是,长期的聚少离多所带来的“空巢家庭”和“代际”分化,造成了农村人口结构老化,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失去了依托。在此情景下,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并没有得到好转,而是面临着更多的困难。
5.农村税费改革冲击着集体养老基础。在我国农村,赡养年老多病、无依无靠的老年人,多年来实行的是以五保户和养老院为主要形式的集体养老制度。集体养老的物质基础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物质丰富和管理完善。农村税费改革减轻了农民的整体负担,但也削弱了县乡两级的财政实力。村级集体经济趋于瓦解,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又相当有限,致使原来由乡镇统筹和村级集体经济负担的部分五保户和其他一些农村贫困对象失去了救济保障。在欠发达地区的农村,情况更为严重。一些符合五保政策的对象,因为财政下拨资金有限而被挡在五保门外,未能实现应保尽保。各地集体经济发展的不均衡,直接影响到集体养老的普及和规模化发展。从目前的情况看,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的迅速变化,集体养老只能作为农民养老的重要补充形式。
1.家庭养老的文化基础是以孝为核心的文化传统。传统孝文化是家庭养老中具核心位置的伦理规范。孝文化是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的人们孝的观念(孝意识)、孝的行为规范和有关孝的理论、制度、习俗、行为方式的统称。其社会意义在于维持一种社会和谐,即对长者和统治秩序的敬畏和基于敬畏的服从。孝文化是中国传统伦理型文化的基础和核心。
2.家庭养老的经济基础是基于土地而产生的收益。农村家庭养老因老人的身体状况不同,采取的形式也不相同,大多数身体基本自理的老年人选择与老伴一起生活,没有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生活不便或有疾病的老人才会与子女一起生活。老年人口的生活来源,主要依靠自己劳动和家庭其他成员供给。老年人口随着年龄的增长,劳动能力逐渐丧失,生活来源依靠劳动收入的比例逐步下降,而由家庭其他成员供养的比例逐步上升。70岁是农村老年人口经济来源转折期,70岁以前多数靠自身劳动,70岁以后主要靠家庭其他成员的供养。农村老人并没有退休年龄的限制。实际上,在农村即使是60岁以上的老人,很多依然在从事农业生产,他们自己生产几乎全部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只有在行动不太方便或身体有疾病的时候,他们才会脱离农业生产实践,由土地产生的收益成为其养老费用的重要来源。
3.家庭养老的社会基础是农村以邻里评论为主导的评价体系。这种因地缘关系而产生的评价体系影响着养老的动机。在地缘文化影响下,人们对邻里关系有较强的认同感、依赖感和归宿感。农村老人渴望形成和谐的邻里关系,经常能与老朋友、老邻居进行聊天、交流,他们会感觉到很充实、很温暖。联系紧密的乡邻关系使赡养老人的质量和水平成为对其子女进行道德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多数子女对不孝顺父母的评价会感到羞耻,从而主动地承担起老人的养老任务。虽然养老的质量还会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很少发生弃父母于不顾的情况。大多数老年人不愿选择到养老机构去养老,只有无儿无女的孤寡老人才会到养老机构去。所以,去养老机构养老被视为老年群体的无奈选择,儿女也会被乡邻们看不起。
4.家庭养老的心理基础是农村老人安享晚年天伦之乐的理想追求和父母子女之间的彼此信任。老年人有着比较牢固的家庭观念,养育子孙的最好回报就是老有所养。父母对子女有着强烈的信任感和依赖感。在老年人的需求中,健康需求水平最高,次之的是和睦需求和尊敬需求。当他们进入老年人阶段,他们对于家庭的依赖性更大,对家庭中的代际关系、人际关系十分重视,他们希望自己的儿女孝顺,能与他们多沟通多交流,希望能融入他们之中,许多老年人更渴望接受来自孩子的爱和情感。这是社会养老机构所无法提供的。对大多数农村老年人来说,孝顺的子女就是人生最大的成就。
1.巩固农村家庭养老的基础地位。家庭养老依然是我国农村居民养老的主要方式,在农村养老中具有基础地位。在新的形势下,需要继承和发扬家庭养老的传统优势,赋予农村家庭养老以新的内涵。一是继续倡导尊老敬老的风尚,强化家庭养老的思想观念。二是完善家庭养老规章体系,使家庭养老从伦理走向法制。三是把赡养农村老年人同其子女的切身利益联系起来,鼓励尊老养老的行为美德。同时,还需要正确引导农村老年人加强自我养老。农村老年人应当切实转变传统观念,树立防老意识,提高自我养护能力。
2.改革现行土地制度,提高土地保障能力 。在现代化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起来的情况下,土地既是农民最为基础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依靠的生活保障。一是改“承包制”为“永包制”。只有永久性地确定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才能让农民真正成为土地和耕地的主人。只有充分调动农民经营土地、长期投资土地的积极性,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的生产潜力,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土地流转制度,逐步实现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大幅度地增加农民的生产性土地收益。二是改革征地制度。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是从计划经济时期沿袭下来的,它以政府的名义征地,不分公益性项目还是经营性项目。所以,必须修订有关非农建设用地的法律制度,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严格限制政府运用征地权的项目范围,切实保障被征用土地的农民的合法权益。
3.做好农民身份转换过程中的养老制度衔接工作。经济和社会的转型,加快了农村的城市化进程。相当一部分农村居民的身份开始向两个方向转变:一是通过劳动力转移,一部分农村劳动力成为城镇务工人员。二是通过土地征用,一部分原来拥有土地的农民成为失地农民。农民工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正规就业的,又有灵活就业的;既有稳定就业的,又有流动就业的。对此,应当分层次、分类别地保障农民工权益。对于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直接将他们纳入城镇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之中,养老保险基金由雇主和个人共同缴纳。对于不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先建立过渡性质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不实行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对于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可以按照缴费比例和个人账户规模,折算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并且根据折算后的缴费年限建立城保个人账户。对于回乡务农的农民工,可以继续在原籍所在地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在本人达到最低领取养老金的年龄、经本人提出申请、经办管理部门批准,将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额并入本人在原籍的农保制度,改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当前,从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国家要尽快出台全国性的统一政策,以解决农民工养老账户的合理流动问题。
4.建立社会统筹的农村养老保障框架。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方式的变革与创新,就是要实现从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为主向社会养老为主的转变。这个转变所遵循的原则主要是,朝着城乡统筹的一体化方向,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政府引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根据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实行低标准、广覆盖,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一是扩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范围。适应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分阶段、有步骤地将农村居民基本养老账户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账户接轨,统一制定城乡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办法,保障农民的养老金能够在不同地区之间、在不同保障方式之间进行有效的流转或接转,能够随着时间的推移实现资源的保值增值。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由完全个人账户的模式改为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调剂金账户相结合的模式,这样就解决了完全依靠个人账户增加积累、没有待遇调整、难以长期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生活等一系列问题。二是多渠道筹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作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核心问题,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制约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事业的发展。面向农民筹资,要降低门槛,坚持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国家三方联合筹资的办法,采取以个人缴费为主、国家政策支持、集体适当资助的形式,实行基金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对于集体资助存在的不确定性,国家财政要保底,要适当投入,以保证养老保险基金落实到位。公共财政投入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就不应该再提取管理服务费,其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相应地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这样有利于用多种方式建立农民参保补贴制度。三是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监管机制。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是一种长期性的后备基金,具有累计性和刚性增长的特点。管理这部分社保基金,就要确保其安全,努力实现其保值增值。现行的基金统一与财政专户的管理方式,虽然可以规避投资风险,但很难保值与增值。随着资本市场不断成熟,国家应当逐步放松投资管制,以便农民养老基金能够通过股票市场和其他有价证券市场实现保值增值。四是制定与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立法滞后,农民养老保障项目就不易开展。通过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立法工作,进一步明确政府、农村社区、企业、农民个人等不同主体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中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法律的强制作用来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各种形式、各项措施都有法可依。
5.开发农民养老保障和补偿保障的新模式。一是提高农民个人参保覆盖率。符合本地社会经济条件的个人筹资方案,必定会得到农民的认可,因而能够调动农民的参保积极性,降低服务成本,增强服务效果。根据本地特点,各地区探索适宜的筹资、补偿、奖励的模式,已经形成了不少好的做法。如一次交纳、分期定额缴纳、以资产权利抵押融资,或者个人先不缴费、年老后倒扣个人应出资部分等,以及多种形式的困难农民参保补贴制度。二是强化农村社会化养老保险的低成本服务。盘活养老资金,提高养老金的使用效率,发展集中公共养老服务,推进服务的规模化、专业化,降低服务收费价格,减轻农民养老的经济负担。建立参与式的便民服务机制,让越来越多的农民认识到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好处,让越来越多的农民受益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责任编辑 杨国营]
F121.29
A
1671-6701(2011)01-0109-03
2010-12-27
赵 燕(1956-),女,河南南阳人,本科,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室高级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