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及预防探析

2011-08-15 00:43:48何振忠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子女

何振忠

(黄河科技学院商贸学院法律系,河南郑州450053)

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及预防探析

何振忠

(黄河科技学院商贸学院法律系,河南郑州450053)

新生代农民工犯罪虽然不是新生现象,但近几年上升的明显程度令人担忧。为此,应从三个方面预防其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一是完善教育管理机制,注重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综合素质;二是完善权益保护机制,努力改善新生代农民工的生存状态;三是完善犯罪预警机制,构筑预防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防线。

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预防

在我国,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劳动力市场结构正在发生历史性的变化,基本完成了一次代际替换,“80后”员工成为主体,“90后”员工大规模拥入。同他们的父辈相比,新生代农民工心怀梦想,希望通过劳动获得更多报酬,能够尽快在城市立足,得到社会的认同。调查显示,新生代农民工大多不是因为生存理由而进城,而是将进城看做改变生活方式的机会,把个人的发展看得比饭碗更重要,“属于发展型农民工”。他们怀揣着梦想,但面对理想与现实的反差又产生重重矛盾与困惑心理。新生代农民工既不愿重返农村,又无法享受和城里人同等的待遇,成为一个疏离于城市和乡村的“夹心层”。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没有根,在农村也没有根,他们既融入不了城市,也回不到农村。不少人生活条件差,社会适应能力弱,心理健康不佳,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在“留不下的城市”和“回不去的乡村”之间,越来越多的新生代农民工偏离了人生航向,迷失在犯罪的丛林里。新生代农民工犯罪虽然不是新生现象,但近几年上升的明显程度令人担忧。笔者从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原因入手,提出一些预防控制措施,以引起大家的思考和关注。

一、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原因

1.学校和家庭教育的缺失、管理的疏漏,使得农民工子女成为犯罪的潜在主体。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民工子女无法像城市孩子一样按户籍选择就读学校,通常只能上一些农民工子弟学校。这些学校的硬件设施及教学质量与其他正规学校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同时,由于他们的父母大多从事耗时费力的体力劳动,无法投入更多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在教育上,因而彼此间的交流也很有限。这种教育、引导、管理上的缺失,使得农民工子女大多处于一种放任自流的状态,一旦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刺激和诱惑,极易走上犯罪道路。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多数与其受教育阶段的畸形成长过程有关。由此,学校和家庭教育的缺失、管理的疏漏,使得他们成为犯罪的潜在主体。

2.强烈的心理落差感,是新生代农民工走上犯罪道路的内在原因。新生代农民工中的大多数虽然来自农村,但并没有正式干过农活,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民工。他们与第一代农民工比,受教育程度较高,职业期待较高,适应城市生活的能力也较强。然而,他们的综合素质和竞争能力远不及同龄的城市青少年,这就容易产生心理落差,造成自卑感和逆反性,以致走上犯罪道路。美国社会学家戴维·马茨阿提出的“漂移理论”认为,大多数少年犯罪人是一些漂移者,他们既有可能犯罪,也有可能守法,即在犯罪行为与守法行为之间漂移,他们究竟实施哪种行为,这要取决于行为当时的情景和他们自己的心理及情感。某项研究报告显示,小学中农民工子女的行为总检出率为25.5%;行为问题与自我概念显著正相关,其中行为因子分裂样、抑郁、攻击性、违纪与自我概念总分的相关程度极其显著。这反映出,他们没有正确及时地形成自我概念,以致出现了种种不良行为。农民工子女在现实生活中所受的挫折,特别是人格上所受的歧视,会给当事人造成长久且深刻的心理伤害,进而影响其健康人格的形成,容易产生攻击的欲望 (报复心理)及行为 (破坏活动)。他们为克服自卑感,往往采取补偿行为,但极端的、过度的、超越常规的补偿行为会触犯社会禁忌乃至构成犯罪。因此,心理落差引起的失望和“被剥夺”的感觉,是农民工子女犯罪的内在原因。

3.浓厚的“乡党”情结和团伙意识,是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重要诱因。新生代农民工由于年轻、缺乏社会经验,又是外地人,具有孤独感,因而在平时的交往中,有机会便以老乡、兄弟等名义混在一起形成小团伙,而这个小团伙往往会产生一两个“权威”、“核心”人物。当小团伙的领头人沾染上不良习气后会迅速传染给其他人,从而造成连锁反应、交叉感染。一旦其中一人有了犯意,其他人便认为“大家都是老乡,如果不帮忙出头,以后自己有事,也就没有依靠了”。在这种情形下,他们很容易达成共识和默契,最终导致共同犯罪。

二、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预防

1.完善教育管理机制,注重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综合素质。要拓宽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途径,给予其充分的选择余地,并广泛利用社会资源,挖掘办学潜力,激活用人机制,拓宽教师来源渠道,提高教育质量。应建立完善的统计跟踪制度,充分了解农民工子女的流动情况,进行相应的教育资源分配。要重视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使之减弱或消除心理不良感觉,积极融入城市社会的正常生活中。同时,加强新生代农民工的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心理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守法用法能力,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其违法犯罪。

2.完善权益保护机制,努力改善新生代农民工的生存状态。要加快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把农民工对就业服务、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和住房方面等方面的需求纳入城市公共服务范畴。积极探索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为他们提供生活和工作的制度保障。针对目前农民工依法维权能力较弱的情况,积极开展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帮助他们维护合法权益,让广大农民工获得一个良好的生存空间。

3.完善犯罪预警机制,构筑预防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防线。针对农民工子女的特殊情况,要形成家庭、单位、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及时消除其不良情绪和犯罪心理,帮助他们改变扭曲行为,预防各种违法犯罪事件的产生。

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率逐年上升的态势,应该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政府各部门应加强社会管理,合理分配资源,为新生代农民工创造适宜的成长环境,消减其步入歧途的不良因素,使他们能在当地安居乐业,为社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责任编辑 陈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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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6701(2011)01-0069-02

2010-12-19

何振忠(1969-),男,甘肃定西人,本科,黄河科技学院商贸学院法律系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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