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运锋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功利主义对罗尔斯批评的回应
——从密尔的功利主义正义观看
晋运锋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自从罗尔斯对功利主义正义观展开系统而深刻的批判之后,批评者大都认为功利主义政治哲学存在着致命性的弊端,即它可能为了更大的利益而以损害一部分人的利益为代价。通过对密尔的功利主义及其正义理论进行分析,我们发现,不但可以追问密尔功利主义正义观的合理之处,而且可以探究密尔的正义理论如何能够在功利主义的理论框架之内避免罗尔斯的批评,即在追求功利最大化的同时很好地兼顾到正义的要求。
密尔;功利主义;正义观;罗尔斯
当代很多政治哲学家——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罗尔斯——都对功利主义的正义观进行了非常严厉的批评。他们认为功利主义把个人追求功利的原则直接解释成集体社会的原则,从而很有可能会忽视人与人之间利益的差别;而且,功利主义在追求最大限度地满足所有成员功利最大化要求的过程中可能会忽视个人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即可能会为了更大的利益而损害一部分人的利益。对于功利主义正义观是否能够在坚持功利主义的同时很好地回应罗尔斯的批评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对密尔功利主义正义观的研究来寻找答案。
1.由于人际比较的困难,导致功利主义难以对“功利”一词作出准确的判断。功利主义不仅要求对每一个人的功利都有一个基本的判断标准,而且要求这些标准必须可以在人与人之间进行有效的比较,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人都具有评估相关利益的能力。但是,功利或利益本身颇为复杂,它对不同的人会显示出不同的效用来,而每一个人所掌握的信息都是有限的,要准确地进行人际比较是比较困难的;而且,功利本身是主观的,我们很难对主观性的事物进行有效的衡量。所以,罗尔斯认为应该以基本善来代替功利。但是我们认为,即使存在对功利本身的价值层面的争论,这种争论也只是来自于世界本性的复杂性,而不是功利主义本身的缺点。甚至罗尔斯本人也不认为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他承认即使能够做出令人满意的人际比较,这种比较也难以反映出那种使对正义的追求具有意义的价值,因为真正的问题是是否应该从一开始就要求增加幸福的总额[1]。所以,功利比较的问题不是本文所要关注的重点,对密尔功利主义正义观的论证可以在预设能够对功利进行有效的人际比较的基础上展开。
2.功利主义只关心对功利最大化要求的满足,而不关心功利的总量如何在人与人之间进行有效分配的问题。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是一种典型的目的论体系,它把功利定义为理性欲望的满足,把功利最大化看作是功利主义最根本的要求,无需参照其他任何正当的标准就可以判断制度的正确与否。罗尔斯认为,对功利主义来说,首要的道德原则是功利最大化,而并非正义的原则。功利最大化必然会要求公平观察者和同情理论的存在,公平观察者是公平并且富有同情心的,他们自己的功利值与其他每一个人的功利值都是可以相互比较的,这个公平观察者可以恰当地评估一个欲望体系中的各种欲望的强度,并且通过立法、政策调节等一系列手段来最大限度地满足这些欲望[2]。以这种方法为基础,功利主义就会把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看作是相同的,而忽视了人与人之间利益的差别性。所以,对于功利主义理论来说,正义原则只适合于在一般经验条件下限制人们的不正义倾向和损害社会的行为,但是在追求社会如何最大限度地满足所有成员的功利最大化要求的过程中,它可能会忽视个人之间利益的分配问题,这就使得功利主义在原则上“没有理由否认可以用一些人的较大得益补偿另一些人的较少损失,或更为严重些,可以为了使很多人分享较大利益而剥夺少数人的自由”[3]。
3.功利主义没有认真对待人与人之间的差别。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判断现行制度对与错的唯一标准就是功利最大化,其不但在个人的一生中可以要求其为了未来更大的功利而损害眼前的利益,而且,它也把人与人间的交换机制与个人自身内在的交换机制看作是相似的,可以要求某人为了其他人的更大的功利而牺牲其当下的利益。这样,功利主义就直接把个人的理性选择理论扩展为社会的理性选择理论,把个人的功利直接扩展成社会功利,而个人的独特特质却没有发挥任何作用,因而可能会没有“在人与人之间做出严格的区分”[4]。功利主义在这种由个人向社会整体的过渡过程中,只把功利最大化作为其理论追求的目标,而取消了个人独立的地位,这就容易使其不能把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作为根本目标,从而导致其在实现功利最大化的目标时侵犯某些人的权利,造成对个人权利的不平等对待。所以,“虽然功利主义试图平等待人,但却在很多方面违背了我们对于平等待人的真实含义的直觉”[5]。
4.功利主义不能培养出足够的维持社会基本结构稳定的正义感。以某种正义原则为指导的社会基本结构需要其成员有充分的自觉遵守此结构的情感,即正义感,否则,这种社会基本结构就是不稳定的。功利主义要求人们具有仁慈的同情心,并基于同情来重视每一个人的利益,从而可以培养出充分的正义感。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不能产生出足够的正义感来维持社会基本结构的稳定性。一方面,现实社会的基础是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同情只是一种更高层次的道德要求,把它作为正义层面的要求太过强烈;另一方面,即使可以产生出足够多的同情心,功利主义也可能会以功利最大化为借口侵犯某些人的利益,而“实现功利主义原则会破坏失败者的自尊”[6],在自尊被损害的情况下,就很少有人会自觉地遵守正义原则。所以,与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相比,功利主义无法为基于功利主义建立起来的正义原则提供足够的稳定性基础。
我们认为,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批评过分简化了功利主义理论本身,而密尔的正义理论虽然也属于功利主义的范畴,但是,他的功利主义不再是简单的功利主义,其自身具有多种很复杂的因素。所以,通过对密尔的功利主义正义观的考察,我们有理由认为密尔的功利主义正义观可以避免罗尔斯的批评。
密尔把功利最大化作为至上的道德原则,认为“接受功利或最大幸福原理为道德的根本,就需要坚持旨在促进幸福的行为是正当的,反之是不正当的这一信条,幸福是指快乐和痛苦的免除,不幸福是指痛苦和快乐的丧失”[7]。但是,密尔同时也意识到了只是单纯地强调功利最大化,而忽视其他道德要求的简单功利主义的不足。他试图提出一种新的、能够容纳其他道德要求的、更为庞杂的功利主义思想,并且试图在其功利主义的框架内建构正义理论,以求在功利主义理论的基础上调和功利最大化与正义之间的矛盾。对于密尔的功利主义思想及其正义原则,我们可以做出以下四点说明:
1.密尔不像简单功利主义者那样把功利作为评价制度好坏的直接标准,而是把功利作为对制度进行评价的间接的或终极的标准。功利是判断制度正确与否的最终标准,但是在实行制度的具体过程中,并不应该把对功利最大化的追求作为直接的标准,而应该建立判断制度正确与否的独立标准。密尔认为“我确实未曾动摇过我的固有信念,即快乐是所有行为规则的检验标准和生活目的。但是现在我认为这个目的只有在不把它看作直接目的时才能达到”[8]。当眼前的功利被直接用来评价制度的好坏时,可能会损害更加长远的利益,所以判断制度好坏的标准应该是独立于功利的,只有在这些具体的标准发生矛盾或冲突时,功利才可以作为最后的评价标准发挥作用。由此我们可以把密尔称作“制度功利主义者”。这就为其赋予正义原则以充分的重要性留下了余地。
2.密尔功利主义的方法论原则是经验主义的。密尔反对直觉主义的必然真理观,认为“全部知识来自经验,一切道德和智慧的性质主要通过联想的途径去获得”[9]。在社会科学领域,包括政治和道德领域内都无法要求高度的精确性,人们只是在经验中通过不同的中介假说把基本原则与经验法则联系起来,所以经验和中介法则并非一成不变,而人类经验知识的变化是这种发展过程的基本原因。密尔在论述正义的问题时,这种经验主义的方法得到了很好的应用。他认为,虽然正义原则在所有德性当中是最重要的,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为了挽救某人生命而抢夺他人必需的食品)某种其他的社会义务极为重要以致否决了所有普通的正义信条,平常的正义信条在此种特殊的道德要求下就不再是正义的了。所以,密尔并不受罗尔斯对正义原则所设定的那些普遍性、最终性等条件的限制,而是努力建构一种基于功利最大化的、经验的正义原则,这种正义原则的最终决定基础是对功利最大化的提升。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密尔是一位以功利最大化为基础来建构正义制度的“间接意义上的功利主义者”。这就为密尔正义原则的复杂性创造了合理性条件。
3.密尔认为功利主义的目的在于促进人个性的发展和人类进步的实现。密尔认为“凡是在不以自己的性格却以他人的传统或习俗为行为的标准的地方,那里就缺少着人类幸福的主要因素之一,而缺少的这个因素同时也是个人进步和社会进步中一个颇为重要的因素”[10]。个性和发展是一回事,个性的发展主要是指个人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合理选择的能力以及个人的不断完善。个人和整个社会的进步是功利的最高标准,一切道德问题最后都要诉诸于功利,“但是这里所谓功利必须是最广的,必须是把人当作前进的存在而以其永久利益为根据的”[11]。应该把人当作前进的存在,即以发展的观点来看待功利,把人的整体的长远利益作为功利的评价标准,而不是只注重于当下的利益。此种个性的发展观要求社会通过教育、合理的统治以及较为公平的分配资源等手段来促进个人和社会的合理发展,并且要求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对个人的权利,特别是对自由和自主权的尊重和保护。这就为密尔基于其自身理论的复杂性来回应罗尔斯对其没有充分重视人与人之间的差别、以及功利主义可能会侵犯个人的权利和损害人的自尊等批评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4.在《功利主义》中有两个关键点对于理解密尔的正义理论非常重要。第一,他在功利的基础上极端地强调正义相对于其他道德观点的优先性,认为“有些社会的功用,就整个类来说(虽则就特例说也许不这样)比任何另外的社会的功利要重要得多,所以它的绝对性以及权威也大得多,因此这些社会功利不光自然而然地有个质与量都不同的感情维护着,并且应该有这种维护——这个感情,比起那个仅是增进人类快乐或便利的那种观念所引起的比较轻微的感情来,不仅它的诫令更确定,并且它的制裁力更严重:正义永远是这样非常重要的社会的功用的合适的名词”[12]。第二,密尔反驳认为功利主义要求人们过分地注重公共利益而可能会损害到个人利益的观点时指出,“绝大部分善的行为并不是针对整个世界的福祉,而仅是为了个体的利益——这是形成整个世界的善的基础”[13]。他强调除了最多只有千分之一的少数情况下要求个人成为公共施恩者外,在其他的绝大多数情况下,并不要求人们一定要注重公共功利,而只需关注私人功利即私人和其亲友的利益或幸福足矣。基于这两点,我们认为密尔在强调正义重要性的同时已经注意到了罗尔斯所表明的功利主义的弊病,这就使我们从密尔自身的理论出发来为功利主义正义观进行辩护提供了一定的可行性。
1.密尔的功利主义正义观可以赋予自由以绝对重要的地位。密尔认为“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一成员,所以能够施用一种权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为正当,唯一的目的只是防止对他人的伤害……在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14]。个人的自由具有绝对的优先性,除了防止伤害,任何以其他借口来干涉个人自由的行为都是不正义的。密尔认为允许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存在的唯一理由就是它们对于人类的精神福祉非常必要,只有让所有的意见都得到充分讨论,才能发挥出真理的效用,而且,人类的一切其他重要福祉都有赖于“精神福祉”的存在;在实践活动中,个性的自由发展也是人类“福祉的首要因素之一”[15]。由此可见,密尔所确立的个人自由的基础仍是功利。但是,密尔认为,自己的不论是物质上的还是精神上的利益都构不成对他人进行干涉的充足理由,也就是说自由在这里是绝对的,只有为了他人的自由权利不受侵犯,才能成为干涉他人自由的充足理由;他人功利的最大化不能作为破坏自由的充分理由。密尔把作为自由理论基础的“功利”规定为人类进步中的永久利益,而如何确定这种“永久利益”,是很难说清楚的。因为“永久利益”只是一个理想性的概念,随着人类经验的变化对这个问题就会得出不同的答案。虽然密尔在很多地方都强调在两种次要原则发生相互冲突时,就要求助于功利这一最终标准,但是经过他改造后的“功利”概念是那么复杂,以致很难再像简单功利主义那样直接把功利概念用于冲突的解决,他也没有论述如何利用这种功利原则来解决冲突,这使得他的这种求助只是一种理想性的假定。所以,不能认为密尔的功利主义的自由理论与功利的要求是相互矛盾的,因为他所重视的不是逻辑上的严密性,而是对经验上实际问题的解决。在对功利和自由之间关系的处理上,他把功利作为一种理想性的判断标准置而不论,自由才是他所要强调的重点。因此,在密尔的功利主义正义观当中,个人的自由受到了极大的重视,自由只能因为对他人的伤害才能被限制。我们看到,密尔的正义理论赋予了个人自由以绝对优先性的地位,它不在罗尔斯的批评范围之内。
2.密尔的功利主义正义观可以很好地保护个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密尔认为“拥有权利就是拥有社会应当保证个人对其进行支配的某种事物”[16]。他考查了正义的五个方面即法律的公正、道德的公正、应得的公正、守信的公正和平等的公正。这五个方面分别对应着法律的权利、道德的权利、应得的权利、契约的权利和平等的权利,任何非正义都是对相应的权利的侵犯。在把道德义务区分为“完全责任性义务”和“不完全责任性义务”时,密尔认为“完全责任义务乃为某个人或某些人带来相关权利的义务,而不完全责任义务则是那些不产生权利的义务”[17]。正义属于前者,在完全责任性义务中,他人有与之相当的权利。由此可见,在密尔那里,正义与权利是紧密相联的,权利是正义问题的基础。密尔虽然也承认权利的基础是功利,但是他认为基于功利可以推导出对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的重要性。普遍功利原理是判定一个人是否拥有某项权利的理由,而功利中最基本的利益是安全。即使能够取得一时的利益,但是如果没有对这些利益的保障,我们仍然无法继续保有它,所以说安全是其他一切利益的基础,没有安全就不会有对其他一切利益的保障,保证安全这一人类的最基本利益是正义理论的基础。而且,密尔特别注重对少数人权利的保护。他认为,在社会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如果把每个人都平等地看作是一样的,单凭人数的多少来决定某项社会政策,就很有可能会损害到少数人的利益,从而导致整个社会智力水平的下降。所以,由简单的多数代表所产生的民主政治是虚假的,它不能反映另一部分少数人的利益。使正义和普遍利益得以最终实现的关键就在于“人类的各自的和自私的利益几乎总是分裂的”[18]。虽然在这样的社会中,有些人会与错误的东西存有利害关系,但是那些较聪明的少数人会与正确的东西相连,并且在经过充分地讨论后能使整个社会的倾向得以扭转。因此,密尔的功利主义正义观可以在功利的基础上很好地注重对每一个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3.密尔的功利主义正义观在功利最大化的基础上可以很好地容纳平等的要求。密尔的平等原则是:“功利原理之所以成为具有理性意义的原理,最根本的一点就是承认一个人的幸福(其幸福在程度上被视为是同等的,但种类上允许有所差别)与其他人的幸福拥有完全平等的价值。”[19]由此可以看出,平等在密尔的功利主义理论当中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没有平等待人这一原则的存在,功利主义正义观就不可能获得稳定的基础。密尔认为,每个人都要求平等的幸福,即每个人都要求具有平等地拥有获得幸福的一切手段。而且,若是因为公众利益的要求而需要对个人利益做出某种限制时,需要对这种限制作出严格的解释。密尔强调一个人的幸福与其他人的幸福相平等的意思是幸福在程度上必须是同等的。对密尔的功利主义理论来说,一方面,平等有利于功利的增加,缺少平等就会有损于功利最大化的实现。自主性和自由是个人价值的最重要的基础,平等可以使人具有可以独立自主的物质条件的保障,而不用再不得不为他人而工作,这显然有利于个人自主性的发展,从而有利于个人的价值的实现。另一方面,不平等对不平等中的受益者也会造成很大的损害,不受限制的不平等所产生的受益者大都会因权力的无限扩大而变得自私、贪婪、放纵,这些变化都有损于个人精神的快乐的提高,而密尔认为精神的质的快乐比物质量的快乐要重要得多,所以说不平等有损于功利的提高。功利与平等之间的这种关系并不会导致密尔以功利最大化为借口损害平等要求的重要性。在密尔的功利主义理论当中,并没有把功利作为评价制度正义与否的直接标准,而只有在具体的正义之间存在冲突时,才用功利作为最终的评判标准;而且,“平等和公正,无论在普通人看来还是思想深刻的智者眼中,都包含于正义理念之中”[20]。平等必然包含在正义当中,功利也只是评价平等理论的间接基础,所以,密尔赋予了平等以极为重要的地位。而且,由于功利原则本身具有不可确定和理想性等特点,在制度运行的层面上,对密尔来说只有平等才具有内在的价值,不能以功利最大化原则为由来为不平等进行辩护。
4.密尔的功利主义正义观可以培养出足够强的正义感,从而可以保持功利主义正义观的稳定性。正义感的两种基本成分是,“渴望惩罚犯了恶行之人,以及清楚或相信有明确的单个或多个个体受到了伤害”[21]。这种惩罚某人的渴望来自于人的“自卫冲动”和“同情心”两种本能。密尔由对最基本利益的保护推导出正义感。因为每个人都有一种对安全比对其他任何利益更为强烈的需要,所以由安全所激发的情感也会比其他情感更为强烈。这种正义感会呈现出“不容质疑的绝对性、显而易见的广泛性以及与其他利益考虑的不通融性等特点,由此构成了人的是非感与一般利益情感之间的区别”[22]。这种正义的情感特别强烈,每个人在实施行为时,会在此种强烈的正义感的支配下不损害他人的安全,不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人比动物更高级的地方在于他们具有同情心,人类能够把此同情心扩展到整个人类;当通过教育、舆论等一系列手段使个人素质得到极大提高时,人类能克服自己自私的特性,通过较好的社会合作使自己的利益与社会利益达到一致,进而认识到对社会安全的威胁就是对个人安全的威胁。而且,通过社会和教育的正确影响,个人的社会情感逐渐得以成熟,对他人或整个社会的同情心也得到了充分的发展,这样他就会逐渐认识到个体是一种社会性的存在,个体的利益蕴含在社会利益当中,并逐步使自己的情感和目标与他人取得协调成为一种自然的情感需求;即使其情感目标与他人的目标不相一致,也不会存在冲突,他也会去努力促进他人目标的实现。密尔认为,所有情感完整的人都会具有此种自然的社会情感,而且这样一种情感是最大幸福原理的终极约束力,这种自然情感比自私更能促进功利最大化的实现。这样,正义感就被提高到了一个更高的关于社会利益的层次,不只是为了个人利益不受侵犯而能激发出正义感,而且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不受侵犯,也能产生出相应的非常强烈的正义感。所以,这种正义感的产生使得密尔的功利主义正义原则具有了更坚实的基础。
总之,从密尔的复杂而深刻的正义理论可以看出,只是简单地从简单的功利主义的角度出发来解读其正义观是远远不够的。正义观念的复杂性促使我们对功利主义正义观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以求更深刻地理解正义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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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常和平]
B505
A
1671-6701(2011)01-0024-05
2010-12-15
晋运锋(1983-),男,河南许昌人,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