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三预”机制构建设想*

2011-08-15 00:55沈慧敏张俊霞胡燕飞单敏军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2期
关键词:职务犯罪职务预警

沈慧敏,张俊霞,胡燕飞,单敏军

(1.浙江警察学院,浙江杭州 310053)(2.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浙江杭州 310053)

职务犯罪“三预”机制构建设想*

沈慧敏1,张俊霞1,胡燕飞1,单敏军2

(1.浙江警察学院,浙江杭州 310053)(2.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浙江杭州 310053)

职务犯罪的特定对象、特定环境、特定行为特征,为我们掌握职务犯罪的规律性提供了极为有利条件,并为建立起职务犯罪的预测、预警、预防工作机制提供了可能。应建立统一的预测机构和信息采集系统,设立科学的预测指标体系;重视预警信息的研判、处理和发布工作,建立“三色预警”机制。同时,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变“形式监督”为“实质监督”;适当分解权力,变“一把手”为“金三角”;完善岗位工作规定,变“隐性公正”为“显性公正”;加强预防立法,变“亡羊补牢”为“未雨绸缪”;加大对职务犯罪惩罚的严厉程度和科学度,变“养猪效应”为“零容忍”。

职务犯罪;犯罪预测;犯罪预警;犯罪预防

掌握世间事物的运动规律,以控制其发展方向,是我们祖先从一个蓝色星球的万类生灵中脱颖而出的重要动因。预测预警最初源于人类对自然界重大灾害征兆的研究,最先出现的是气象预警系统和地震预警系统等。在现代科技已经高度发达的今天,对自然现象预测预警的屡屡成功,启发了我们对社会领域构建预测预警机制的思考。特别是在日益严重的职务犯罪现象困扰世界各国、威胁各国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今天,构建科学的职务犯罪预测预警机制,遏制职务犯罪日益恶化的势头,将其发生率控制在最低限度,是摆在全党全国人民面前的历史任务。而要做到减少、控制犯罪现象,研究和探讨职务犯罪的预测预警问题,寻求其产生、发展变化的规律,及时做出预警,进而制定出有效的对策和措施,“禁止于未萌”,无疑是必然的选择。

一、职务犯罪的预测、预警、预防概念及逻辑关系分析

(一)概念界定。本文所称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侵害国家机关管理活动和职务行为廉洁性,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较大或重大损失,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目前,我国对于职务犯罪预测、预警、预防概念尚无统一定论,但在理论与实践研究中,社会预测预警、犯罪预测预警都有较快发展。因此,我们认为,对职务犯罪预测预警必然要借鉴其他领域的研究成果。

犯罪预防领域中的犯罪预测,是指通过对过去、现在的犯罪现象的调查、统计及其他科学方法,取得的与犯罪和犯罪人有关的数字和观察犯罪前出现的征兆,对未来或未知的犯罪发展趋势、数量增减和种类变化等进行的展望和推断①。也有学者认为,犯罪预测指在正确认识犯罪现象的历史与现状及其发展变化规律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知识和方法,对未来一定时空范围内犯罪现象可能产生的变化和发展趋势进行的推估和判断②。还有一些研究者将犯罪预测概述为一种借与犯罪有关的过去之事实及今天之数据而推测未来犯罪之整体趋势、规模、类型、分布和个体是否陷于犯罪的实践活动③。由此,笔者认为,职务犯罪预测是指在掌握职务犯罪规律的前提下,通过对职务犯罪发生领域相关信息的采集和分析,利用现代计算机等高科技手段,对其在将来某一时空范围内的发展趋势进行推断和评估。

犯罪预警(Early-Warning)是犯罪预测的一种特殊方式,指通过对犯罪现象发展变化趋势的动态监测,捕捉其可能引起社会治安秩序失衡、失序和失控的征兆进行预先报警④。关于职务犯罪预警,有学者将职务犯罪预警概述为检察机关根据一定时期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情况,总结分析案件的特点、成因和规律,预测发案趋势,积极向案发单位和有关部门发出宏观性的检察建议,通报职务犯罪动态,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采取措施进行防范,适时向社会公布职务犯罪高发、易发、多发领域的预防警报⑤。显然,以上对职务犯罪预警的定义过为狭隘,不利于充分发挥与职务犯罪相关联机构参与职务犯罪预警工作。结合社会各界对预警的研究,我们认为,职务犯罪预警是指通过对职务犯罪动态监测,在科学预测的前提下,对恶性发展趋势进行预先报警,从而指导、引导相关管理职能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降低职务犯罪发生的一种手段。

职务犯罪预防,是指为了杜绝、减少、降低职务犯罪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的总称,包括职务犯罪预测、预警、防范等。

(二)职务犯罪预防、预测、预警之间的逻辑关系。

1.预防与预测预警的关系。职务犯罪预防指对职务犯罪的事前防范,有“预”有“防”,先“预”后“防”,预防是目的,预警、预测是预防的手段。缺乏预测的预防,是盲目的、无的放矢的预防,因而也就很难达到防范效果。比如,我们每天都在收看的“天气预报”节目,其实就是在预测气象情况的基础上所作的预警(预报),人们据此来安排第二天的出行及更衣等生活(预防)。在科学预测的前提下,掌握职务犯罪变化趋势的相关信息,对其发展进行预先警报,使职务犯罪的发生率降低到最小,这就是建立职务犯罪预测预警机制的初衷及价值体现。

2.预测与预警的辩证关系。职务犯罪预测强调依据严密的逻辑和数理推理,依靠准确的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对现有信息进行分析,综合考虑职务犯罪的良性和恶性因子,对发展趋势进行推断,是对职务犯罪这种特定犯罪现象的总体或个体趋势的预先估计,其目的在于制定相应的对策,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达到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而职务犯罪预警在实践领域的运用,主要是针对职务犯罪恶性发展的趋势所发出的警告,在防患于未然方面更具有积极的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讲,两者是有区别的。但职务犯罪预测与预警又是互相依赖的,共同构成了职务犯罪预防的重要组成。预测是职务犯罪预警的前提和基础,只有科学的预测,才能为预警提供正确可靠的理论基础,才能制定相应的措施,达到遏止犯罪的目的;而预警是职务犯罪预测实现的必要保证,只有将犯罪预测的结果以预警的方式加以表现,才能使人们及时掌握职务犯罪的信息,并应用于实际操作阶段,更有力地推动犯罪预测工作。因此,在实践工作中,我们必须把犯罪预测和犯罪预警有效地结合起来。

二、职务犯罪预测预警的可行性分析

(一)职务犯罪的规律可循性。

1.职务犯罪的动态规律性。这种规律性表现为职务犯罪在其发展、变化的过程中呈现出一定的连续性和继承性——不仅是职务犯罪个案的规律性,而且是类案的规律性,以及总体的发展规律。职务犯罪的起伏规律、部门辐射规律和地域辐射规律是职务犯罪动态规律性的体现,为我们对职务犯罪的预测预警提供了客观依据。实践证明,职务犯罪与经济发展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如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职务犯罪现象跟某些国家出现过的职务犯罪现象有很大的相似性,我国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今天出现的职务犯罪印证了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明天即将出现的职务犯罪。构建职务犯罪预测预警机制,正是以对职务犯罪发展规律性原理把握为基础,参照过去职务犯罪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特点、规律,用相似类推的方法、仿真建模的方法或建立指标体系的方法进行的。

2.职务犯罪的静态相似性。相似性是客观世界的普遍规律。没有相似性,人类就不可能认识世界,也就无法生存下去。虽然各个地区、各个时期发生的各种职务犯罪形式、犯罪过程及危害结果各不相同,但从总体上去分析,我们必然能有效归类出其中的共同特性。所有职务犯罪不管外部表现形式如何,其内在都有某些共同的属性。比如,从客观行为表现来看,所有的职务犯罪都发生在公务活动中,是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对公权力的亵渎和异化,具有公务性特征。在同类职务犯罪中,也表现出众多的相似性,此地发生的职务犯罪有可能在彼地同样产生。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行业、领域职务犯罪高发多发现象。这充分说明职务犯罪区别于其他刑事犯罪,具有很强的自我对照性、可比性,为我们借鉴别人的经验教训,做好本地职务犯罪预测预警工作提供了可能。

3.职务犯罪固有的因果关联性。任何一种犯罪的产生都是有因可循的。作为一个犯罪主体,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总是有一定原因可循的。即使是“天生犯罪人”,⑥也离不开一定的原因因素作用的。第一,促使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产生的原因因素的多寡直接决定着职务犯罪的数量大小,其产生的原因因素的性质决定着该职务犯罪的严重程度。第二,产生职务犯罪的原因因素的组合方式决定着职务犯罪的具体形态,多个相关因素之间的结合方式就直接决定着职务犯罪的出现与否及表现形式。第三,在职务犯罪的形成中,权力的滥用是在缺乏对权力制约机制的条件下产生的。职务犯罪这种固有的因果关联性,为我们通过分析因果关系,更好地预测职务犯罪、做好预警预防工作提供了基础条件。

(二)职务犯罪的实际可控性。职务犯罪的可控性原理是指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可以控制的,因而它的规模和趋势也是可以通过预防活动得以控制的。

1.职务犯罪原因的可控性。如前所述,职务犯罪是具体原因因素在一定条件下产生的,而促使职务犯罪原因因素的产生是现实中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些事实大多是人为的,因而可以通过人们的努力,予以消除;有些虽在一段时间内无法消除,但可以通过努力来减少其消极影响;有些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但是人们可以通过改变她与其他因素之间的结合方式来改变其作用方向或力度。这告诉我们,通过消除、避免、改变或者改善职务犯罪的原因因素及其作用方向,控制其对职务犯罪发生的促成作用是完全可能的,从而为建立职务犯罪的预测预警机制提供了广阔的前景和客观的基础。

2.职务犯罪的发展趋势是可控的。职务犯罪的可控性决定了其趋势的可控性。既然引起职务犯罪现象的原因因素是可控的,那么由职务犯罪原因因素的作用方式所决定的职务犯罪的趋势也是可以通过对犯罪原因因素的控制来改变的。

在职务犯罪预测预警实践工作中,应充分重视专家的系统经验性。长期从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专门人员,清楚地了解职务犯罪的特点,他们的经验对确定犯罪与其各个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分析犯罪的时间和空间分布、判定和修正预测结果都大有益处。另外,当今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对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也为职务犯罪预测预警提供了工具。

三、构建职务犯罪“三预”机制的设想

根据系统论的观点,所谓机制,是指系统内各子系统、各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形式及其运动原理和内在的、本质的工作方式。由此我们认为,职务犯罪预测预警预防机制,是指职能主体、客体及各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形式及其职务犯罪规律运动原理和内在的、本质的工作方式,包括预测机制、预警机制和预防机制。

(一)职务犯罪预测体系构建。

1.建立统一的职务犯罪预测组织。目前,我国涉及职务犯罪管理的职能部门很多,如检察院的反贪局、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本单位纪律检查部门等。但由于各职能机构各司其职,形成合力不够,尤其是在职务犯罪预测预警预防方面没有统一的协调机构,职务犯罪“三预”工作没有状态化,责任不明确,效果不理想。因此,建立统一的职务犯罪预测机构乃是当前构建职务犯罪预测机制的关键。由于我国地域面积大等原因,在设立统一、独立的职务犯罪预测组织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在检察院反贪局设立职务犯罪预测预警组织,专门负责收集、研判职务犯罪信息、发布职务犯罪预警。该组织可以称为职务犯罪预测预警中心或职务犯罪预测预警处,聘请各类专家参与职务犯罪预测工作。职务犯罪预测组织与检察院的层级系统相对应,从上而下分别为高层职务犯罪预测组织,中层职务犯罪预测组织和基层职务犯罪预测组织。高层职务犯罪预测组织主要根据国际和国内情况,依据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进行宏观预测,并对下层预测组织有业务指导权和要求反馈权,定期向社会公布或发布预测成果。中层职务犯罪预测组织主要是根据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在高层预测组织指导下对本层范围内进行预测,对基层预测组织有业务指导权和要求反馈权,定期在本层范围内公布或发布预测成果。基层职务犯罪预测组织主要是根据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在高层和中层预测组织指导下,对本层范围内的职务犯罪情况进行微观预测,并定期向有关方面发布预测成果。

2.设立科学的预测指标体系。职务犯罪预测指标体系,是职务犯罪评估的基础,是评判职务犯罪现状的客观依据,是保障预警工作准确度的前提。在设计职务犯罪的预测预警指标体系时,可从三个方面去寻找相关要素。

(1)从职务犯罪的成因中去寻找。造成职务犯罪的因素很多,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原因,在众多的因素中,我们要针对职务犯罪高发领域中的目标成因,综合其社会背景、机制体制,选择决定性要素。职务犯罪成因决定因素主要来自于四个方面:一是行使职权的工作机制。包括工作流程规范化程度、权力制约机制执行情况、工作的透明度、权力行使自由裁量权等,岗位工作流程不严密、不规范、制约机制不健全、工作不透明、自由裁量权大,容易造成职权被滥用。二是社会、市场对职务的需求度。随着社会供求关系紧张,市场竞争加剧,客观地会使一些行业成为高危行业,如当就业难现象出现时,人事管理等相关部门将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危行业。三是行使职务给予对方获得的利益大小。在利益驱动下,一些行业、领域将成为职务犯罪的重灾区,如工程招标、政府采购等。四是其他因素。如新兴技术手段的产生,客观上给职务犯罪提供了方便,企业行业“潜规则”、不诚信行为给职务行使带来的影响等等。将以上各项因素通过建立数据模型进行自动分析,当某一岗位影响因素指标超过警戒线时,应当列入预防重点,发出预警信息。

(2)可直接从职务犯罪案件发生中去寻找。当符合重点预防职务犯罪指标体系特征案件出现后,职务犯罪预防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反应。职务犯罪统计数据直接反映职务犯罪的严重程度,职务犯罪研究机构应当从易发、多发的职务犯罪案例以及大案、要案、具有代表性、苗头性案件中去发现职务犯罪规律,从而发掘预防职务犯罪的重点行业、领域、岗位。

(3)从信访投诉、干部管理尤其是网络举报等多个方面去寻找。随着干部队伍管理的日臻规范化、制度化,以及群众民主法制意识的日益增强,涉及公职人员的信访投诉越来越普遍,其中网络举报正日益成为一种预防打击职务犯罪的有效手段。因此,在设计职务犯罪的预测预警指标体系时,一定不能忽视从信访投诉、干部管理尤其是网络举报等方面去寻找相关的因素。

3.信息采集系统的构建。职务犯罪信息的采集是职务犯罪预测的基础工作,直接关系预测预警是否准确,以及预警信息发布是否及时有效。职务犯罪信息来源于多方面,目前由于交流不畅、“家丑不外扬”等原因,这方面的信息得不到汇总、整合,给职务犯罪的预测预警工作带来了极大困难。因此,建立有效职务犯罪信息收集系统是职务犯罪“三预”机制建设的核心。笔者认为,应当建立三层职务犯罪信息采集系统。

第一层次是职务犯罪案件侦办单位的信息采集系统。信息来源于各刑事司法机关的日常工作,有报案记录、犯罪侦查记录、起诉记录、判决记录和监禁记录等。具体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警方的犯罪统计。即警方在日常工作中受理、侦查、处理的案件事实。二是起诉统计。能表明某一时空范围内检察机关及自诉人共计提起诉讼的总案件数。三是刑事处罚统计。即关于法院开庭审判情况的统计以及刑罚执行统计。

第二层次是行使职务管理监督部门的信息采集系统。包括各级纪委检察机关受理的职务违纪违规投诉、案件查处情况,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组织部门述职述廉情况。对于这部分信息收集,现在尚未建立相应情况定期互通制度,因此要通过立法立规,明确相关职能机关(部门)定期向职务犯罪预测中心报送信息责任。

第三层次是民间渠道的信息采集渠道。目前在我国,由于相关法律规章不健全,信息采集不全面、不完整、不科学,尤其是受本位主义、小团体利益驱动,一些信息不准确、不真实。因此,信息采集在强调以官方犯罪统计为主的同时,建立民间信息收集渠道也十分重要,特别是随着网络的普及,网上信息成为一个非常实用、廉价的信息渠道。

(二)职务犯罪预警系统的构建。在职务犯罪预测预警机制的构建中,建立科学、准确的报警系统是最终评价该机制成果有效性的直接依据。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创建一个职务犯罪信息处理及反应系统是预警机制的重要内容。

1.预警信息的研判与处理。对采集到的预警信息,预警主体应当会同纪检、审计等各相关职能部门,定期进行整理分析。在预警信息研判处理时,应注意做到“三抓”:一是要抓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将容易发生问题的薄弱环节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作为预警信息发布的重点内容(如重大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二是要抓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对涉及管钱、管物、管人的高危岗位和高危人群的相关信息要重点把握。三是要抓犯罪系数和风险点。对某些发生过违法违纪或职务犯罪的部门和岗位要做重点监测,对收集到的相关信息进行重点研判,并结合行业系统诱发职务犯罪情况对其结果进行科学界定,苗头性问题提醒在前,倾向性问题健全制度制约在前,普遍性问题教育防范在前,实现关口前移。对预警信息及其分析结果,应根据存在问题风险的大小、影响程度、轻重缓急,区别不同对象,采取不同形式,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2.预警信息的发布。

(1)搭建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当前,我国对职务犯罪的形势判断正处在各自为政、自我判断阶段。由于没有权威部门对职务犯罪情况作出预报,一些单位总是在事情发生后,再来做一些亡羊补牢的工作。所以,很需要有一个专门部门在收集各类信息、预测职务犯罪形势的基础上,对各行业、各领域职务犯罪的形势进行预报工作。笔者认为,在各级检察院成立专门的职务犯罪预警中心,同时建立必要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群防群治的合作平台,对做好职务犯罪预警工作十分必要。近几年来,杭州市各区检察院以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办公室为主要交流平台,定期通报辖区职务犯罪情况,交流各成员单位的工作经验,收到了较好效果,值得借鉴。

(2)建立“三色预警”机制。首先,按照“事先-事中-事后”的逻辑思路,将预警信息分为三类:一般常态性预警信息(事先预防类)、苗头性倾向性预警信息(事中重点监控类)和违法违纪问题、职务犯罪问题预警信息(事后及时纠错类)。其次,对上述三类预警信息,分别实行“蓝、黄、红”三色预警。一是蓝色预警。属于常态普遍预警,重在规范引导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可将易出现为政不廉、以权谋私的岗位全部设为蓝色,重在实时提醒相关岗位上的人员依法正确规范地履行岗位职责(相当于事先打预防针)。二是黄色预警。比蓝色预警上升了一个级别,属于动态预警。重在对重点岗位人员的行为过程展开监督,及时发现和防范违规违纪行为。利用内外部风险信息,对岗位人员行为过程开展动态性预警,随时发现和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范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这是三色预警中的核心部分,从发布到解除的过程就是事中防范的过程,也是最具有实效的预警。黄色预警信息发布后,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跟进,跟踪问效,按时反馈预警结果,提出预警建议,对于事实清楚、未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发出警报解除信息;对未能说明情况,或事实不清、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不予解除,并组织人员重新调查核实;对明显存在违规违纪甚至违法行为的,应转入下一级红色预警。三是红色预警。属于重度预警,重在及时纠错,追究责任。对黄色预警中发现的问题,预警对象若整改不力,或者被查实有违规违纪事实甚至有职务犯罪嫌疑的,则向其(单位、岗位或者人员)发出红色预警信号,由纪检监察部门介入调查,经查实属违规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行政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如果突破了法律底线,涉嫌职务犯罪的,则由检察机关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职务犯罪预防系统的构建。预测是预警的前提和基础,预防和控制是预测预警的目的和必然结果。在预测预警的基础上,必须做好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1.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变“形式监督”为“实质监督”。设立专职监督机构,并赋予监督机构独立的监督职能,充分发挥内部监督作用。借鉴香港廉政公署和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的做法,在中央设立一个专门的职务犯罪监管机构,可称为“廉政院”,与国务院平行,专门行使监督权,只对全国人大负责,对职务犯罪的查办方面有特权。在其下,按各地市行政区划设立“廉政局”,直属“廉政院”,其职责是负责本辖区公务人员廉政情况的监督工作。“廉政院”只设两级,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查案中的人情和关系,有利于提高效率、统一行动,但主要是有利于自身的廉洁。当然,机构设置层级过少也必然引起负荷加重,所以,可暂时保留检察机关的部分监督权。香港廉政公署的灵魂是独立性,包括人事、经费、管辖等。为了保证“廉政局”的独立性,其辖区必须严格按照各地市的行政区划,监督辖区内各级别的行政机构,还要拥有广泛的侦查权力和组织人事权,经费来源必须脱离地方党委和政府。除了向全国人大负责、确保“廉政局”独立于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以外,行动上也必须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实行首长负责制。

2.适当分解权力——变“一把手”为“金三角”。传统政治体制的积弊造成了权力过于集中。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单位和企业权力运行的环境相对封闭,给权力滥用带来了较大的机会。为了解决“一把手”集权的问题,在权力配置和结构设计时应遵循权力运作和公共管理的客观规律,实行党政分开、分工制约、依法控制、避免过分集权、保证权责对称等原则,对集中的权力进行分解,尤其是使决策、执行和监督权相互分立,以防止“一把手”责任无限、权力无边,使党政领导干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决策方面除了规范决策程序、吸收公众和专家参与、增加决策透明度之外,还应坚持实行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方面应由分管领导和具体部门执行,并保证公众对执行过程有知情权;监督方面应建立必要的反馈机制,使信息均衡对称,以便于有效监督。为了防范用人腐败,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各项规定。加强对“一把手”选人、用人的监督,严禁插手和干预下级单位和部门干部的选任,防止领导借机腐败犯罪。为防范资金使用方面的腐败犯罪,应建立起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会人员、主管领导联签制度,有效限制领导用钱权限和自由度,并通过及时开展审计加以监督。为了消减过分集权带来的弊端,应当通过程序设计强化集体领导,健全民主。如中共杭州市委曾出台规定,设计制度以限制党政“一把手”的权力。主要内容包括:在人事权上,选拔任用干部不能“一把手”说了算,市、区、县(市)党委常委会任免干部实行无记名票决制;乡镇、街道正职推荐人选、拟任人选和党政工作部门正职推荐人选、拟任人选实行全委会票决制。在财权上,“一把手”不能直接行使审批权,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权由班子副职成员行使。在事权上,明确七项重大事项须集体讨论,“一把手”只能“末位表态”,等等。⑦

3.完善岗位工作规定——变“隐性公正”为“显性公正”。借鉴现代企业“精细化”管理理念和方法,实现权力行使的可视化、标准化、流程化。一是推行“阳光政务”、“阳光作业”,打造“阳光政府”。“太阳是最好的防腐剂,电灯是最好的警察”。一切公权力的行使都必须以追求公平公正为最终目标,而公平公正必须以公开的途径和方式来实现。二是规范岗位工作流程。对行使权力较大的岗位,分解工作内容,建立必要的内部审批工作流程,实行“流水”作业。三是尽可能缩小岗位自由裁量权。四是推动工作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4.加强预防立法——变“亡羊补牢”为“未雨绸缪”。我国立法机关一直以来都很重视职务犯罪惩戒立法,但职务犯罪预防立法则较为鲜见,仅有一些地方性法规。为此,应尽快出台系统的《预防职务犯罪法》。实体法方面,我们认为应注重这些内容:重大公共项目中的竞争体制,如大型项目的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阳光措施,如建立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银行账号一号制等;回避制度,如禁止其亲属从事公务员管辖内的相关经济活动。程序法方面,由于职务犯罪多是智能型的,从产生动机、策划、付诸实施肯定会有一个较广的时空范围,因此需要建立立体预防网络,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各防御系统、机关长期性工作和配合方式。另外,鉴于职务犯罪案件发现难度大的特点,许多国家和地区对特殊犯罪的侦查有特别法律规定。如美国1968年通过的《综合犯罪控制与街道安全法》规定,秘密监听适用于“贿赂政府官员罪”等12种犯罪的调查;德国刑事诉讼法有关于“监视电信通讯”的规定;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专设一节,规定“谈话或通讯窃听”等。所以,我国有必要制定“预防控制职务犯罪侦查特别程序”,适用于此类案件的早期发现及对犯罪的调查取证。

5.加大对职务犯罪惩罚的严厉程度和科学度——变“养猪效应”为“零容忍”。我国现有刑法对职务犯罪的惩处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惩罚力度小,刑法梯次不科学、不合理等问题。主要表现为:第一,强调“定量”,再由定量转化为定性。如贪污受贿5000元以下仅属于一般违纪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有当贪污受贿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才考虑追究刑事责任。这好比是“养猪”,等把猪养大了再杀掉。而在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中,则实行“零容忍”原则,行为人哪怕贪污受贿1元钱,也照样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他们强调的是定性非定量,对职务犯罪实行法律上的“零容忍”,其警示和预防控制作用无疑要远远大于我们国家的“养猪效应”。所以,建议立法机关尽快修订相关立法,变“养猪效应”为“零容忍”,将贪污受贿等腐败类犯罪消灭于萌芽状态。第二,起刑点过高。司法解释中盗窃罪的数额500元即是“数额较大”,可追究刑事责任,而贪污受贿一般要5000元以上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并且万元以下还可以转化为行政处分。起刑点偏高,放纵了犯罪,削弱了刑法打击力度,助长了一些人“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行为。所以,应明确职务犯罪的起刑点。第三,刑法设置粗疏。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贪污受贿罪为例,有五千以下、五千到五万、五万到十万、十万以上四个阶次,十万元以上再无数额划分点。这显然是滞后于社会发展的,并导致审判中自由裁量权过大。还有,只要不是“情节特别严重”,不管数额大小都只是“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这极易给犯罪人留下空子。再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论其数额,最高刑只有5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按规定最多也只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这种数额和量刑的规定,很可能使行为人产生贪污、受贿等数额愈多愈“划算”的思想,不利于预防职务犯罪。第四,应扩大受贿罪的对象范围。将受贿罪的对象范围由财物扩大到任何形式的利益,并取消“为他人谋利益”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注释:

①梅德衡、傅跃建主编《预防犯罪对策》,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1995年9月版,第46页。

②俞雷主编《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总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9月版,第288页。

③张弘主编《犯罪预防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3月版,第196页。

④秦立强主编《社会稳定的安全阀:中国犯罪预警与社会治安评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版,第140页。

⑤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17:32温州新闻网。

⑥由犯罪学家龙勃罗梭(Cesare Lombroso 1836-1909)提出,此理论深受达尔文进化论的影响。他通过对一系列犯罪人的研究,考察他们的生理特性,提出了天生犯罪人与正常人不同的特质。自天生犯罪人的提出以来,受到广泛地抨击。

⑦参见《人民日报》2005年9月8日。

D917

A

1674-3040(2011)02-0012-06

2011-03-05

沈慧敏,中共浙江警察学院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张俊霞,该院法律系教授;胡燕飞,该院纪委副书记、副教授;单敏军,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干部。

*本文系浙江省职务犯罪预防办2010年研究课题

“三维结构职务犯罪预测预警机制构建研究”(项目编号:SYB2010B03)的阶段性成果,由张俊霞执笔。

(责任编辑庄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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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村干部职务犯罪高发的思考
机载预警雷达对IFF 的干扰分析
九步审讯法对职务犯罪审讯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