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摘登)

2011-08-15 00:51
中国水利 2011年5期
关键词:水利水资源水利工程

目标任务

力争通过5~10年努力,基本建成四个体系,从根本上扭转水利建设明显滞后和保障能力薄弱的局面。一要基本建成功能完善的防汛抗旱减灾体系。长江、汉江综合防洪能力分别达到防御1954年型、1935年型洪水标准。主要支流、规划内中小河流重要河段和重点湖泊防洪能力达到国家标准。完成山洪灾害易发区水文、气象、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和重点山洪沟治理。重点蓄滞洪区能够正常运用。武汉、荆州、黄石等重点城市防洪能力达到长江总体防洪标准,主要防洪保护区防洪排涝能力达到国家标准。全面完成病险水库、大中型病险水闸加固。30 km2以上的湖泊得到有效整治。二要基本建成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十二五”期间,全省年用水总量、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达到国家要求的控制标准。全面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实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村村通”。到2020年,基本完成大型灌区和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基本完成泵站更新改造任务,平原湖区超过70%的农田易涝面积达到10年一遇排涝标准。三要基本建成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健康保障体系。主要江河湖库水生态明显改善,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0%以上,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有效管理地下水。重点区域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增加小水电装机容量,实施中小水电站增效改造,加大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力度,解决农村居民小水电代燃料问题。推进水利血防建设,2013年全省疫区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四要基本建立适应科学发展的水利管理体系。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基本建立,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进一步完善,有利于水资源节约和合理配置的水价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机制基本形成,依法治水管水的能力显著提升,水利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显著提高。

把握水利建设的重点任务

一是实施“两江”防洪保安工程,二是实施中小河流治理和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三是实施农田水利建设工程,四是实施农村饮水安全“村村通”工程,五是实施水生态修复和保护工程,六是实施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程,七是实施水资源科学配置工程,八是实施水能资源开发工程。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未来10年湖北省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在2010年基础上翻一番。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将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各级财政对水利投入的总量和增幅要有明显提高。进一步提高水利建设资金在省级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并保持与省级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同步。大幅度增加省级财政专项水利资金。各级财政每年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十二五”期间,公益性民生水利建设资金继续采取“水利贷款,财政贴息”的方式,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力度,满足水利建设的需要。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每年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重点城镇防洪排涝和水源工程建设。继续发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作用,引导农民积极开展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

加强水利建设基金和规费征收管理。延长省级水利基金征收年限,拓宽来源渠道,增加收入规模。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严格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规费的征收管理,将水利建设基金和规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规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严格执行减免政策,水利工程建设基金除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和部门无权减免。

加强金融信贷支持。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开展水利建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务,国家开发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增加农田水利建设的信贷资金投入。加强银行信贷对土地规模经营中小型水利建设的信贷资金投入。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水利项目融资一定的利率优惠和适当的期限延长。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积极探索开展大型水利设备设施的融资租赁业务,积极开展水利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融资,进一步拓宽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发挥财政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合力作用,有条件的地方根据不同水利工程的建设特点和项目性质确定财政贴息的规模、期限和贴息率,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

引导社会各类资金对水利投入。以县级农村水利综合规划为统筹,按照“调整结构、整合资金、加大投入、各计其功”的要求,整合国土、交通、农业、林业、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等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加大对农村水利建设的投入。广泛吸引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民间资金参与水利建设,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产权改革和经营性水利项目进行市场融资。健全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继续发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作用,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和审批程序,引导农民自愿投工投劳重点用于自身受益的村级范围内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提高水利利用外资的规模和质量。

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项目一律责令停止。严格取水许可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严格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管理,限期关闭禁采区已有的取水工程,逐步削减限采区的取水工程取水量。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

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建立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体系,降低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提高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对具有代表性的大中型灌区、重点工业用水企业和生活服务业用水单位实行重点监控。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建设节水示范工程,普及农业高效节水技术、促进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建立先进节水器具和技术推广制度,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和产品。倡导文明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形成节约用水的社会风尚。

建立水功能区纳污控制制度。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体系,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加强水功能区管理,完善监测预警管理制度,未按时完成主要水污染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的地区,水利部门停止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认真实施《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2008—2020年)》和《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章建筑清拆、排污口关闭等污染整治工作力度,着力解决保护区内的环境问题。加强重点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加强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对。探索建立水生态补偿和水源保护补偿机制。

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制度。将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责任目标,主要负责人对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负总责。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地方政府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深化水利改革

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完善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事权清晰、分工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的水资源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协调机制。

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大力推行项目代建制和试行设计施工总承包制。创新水利建设监管机制,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设、规章制度体系和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落实水利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水利生产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网络建设。区分水利工程性质,分类推进改革,健全良性运行机制。深化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按规定落实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建立跨行政区划和重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各级财政补助机制。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建立公共财政对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的补助机制,探索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理顺湖泊管理体制,健全各级湖泊管理机构,强化工作职责,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职能明确、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服务到位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基层水利服务能力。已组建水利管理站的县(市、区),要加大对水利管理站的财政投入;其他地区按乡镇或流域落实水利公益性服务岗位,保障水利公益性服务资金。加强山区水利管理工作。各级财政“以钱养事”补助资金存量部分用于乡镇水利公益性服务的比例不少于10%,今后的增量部分对水利公益服务要给予倾斜。鼓励和支持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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