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摘登)

2011-08-15 00:51
中国水利 2011年5期
关键词:抗旱水利水库

主要目标

力争通过5年到10年努力,到2020年,进一步增强水利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一是基本建成防洪抗旱减灾体系。“十二五”期间,完成辽河、鸭绿江干流及15条主要江河支流、143条重点中小河流重要河段治理,13个市 (不含大连)和31个重点县(市)以及辽河、浑太河、大小凌河等保护区防洪能力达到规定标准;基本完成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和山洪灾害易发区预警预报系统建设。全面加强抗旱减灾能力建设。

二是基本建成“东水济西”水资源配置格局和高效利用体系。“十二五”期间,建成辽西北供水等11项重点水资源配置工程和7座大中型水利枢纽工程,年新增供水能力22.5亿m3,城乡供水保证率显著提高,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得到全面保障;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183亿m3以内,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降到61m3和32.6m3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8以上,耕地灌溉率达到40%,高标准旱涝保收农田达到 1500万亩(100万 hm2)。

三是基本建成水资源保护和江河流域健康保障体系。到2015年,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主要江河流域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0%,饮用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削减地下水总开采量12.44亿m3,地下水超采得到遏制;完成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1500万亩(100 万 hm2)。

四是基本建成有利于水利科学发展的制度体系。“十二五”期间,基本建立起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得到完善,有利于水资源节约和合理配置的水价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机制基本形成。

水利建设的重点任务

加快农田水利建设。围绕全省新增45亿斤 (22.5亿kg)粮食生产能力,完成11座大型灌区、25座重点中型灌区和11座大型灌排泵站改造任务。健全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切实增加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引导农民自愿投工投劳。加快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围绕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加强配水及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大力发展节水灌溉工程。积极发展旱作农业,提高旱田灌溉率。推广地膜覆盖、保护性耕作等技术。到2015年,新增节水灌溉面积750万亩(50 万 hm2),改善涝区面积 500 万亩(33.33 万 hm2)。 到 2020年,基本完成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高标准旱涝保收农田达到3000万亩(200万hm2)。

加快中小河流治理和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按规划完成全省河道清障任务。完成重点中小河流重要河段治理。完成3座大中型和140座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落实小型病险水库降等报废的工程措施,完成116座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完善山洪泥石流易发区专群结合地质灾害防治监测预警预报体系,加快实施防灾避让,治理重点山洪沟66条。

提高防汛抗旱应急能力。加快防汛抗旱调度管理系统建设。加强防汛抗旱统一调度管理,实现水利、气象、国土、电力等部门水情、雨情、工情等资源的有效共享,加强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层层建立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防汛抗旱服务组织,健全应急抢险物资储备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加强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建立应对特大干旱和突发水安全事件的水源储备制度。加强人工增雨能力建设,科学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

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建设。到2012年年底解决309.8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十二五”期间基本解决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的饮水问题。加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落实管护主体,建立良性运行与管护机制。

继续实施大江大河及主要支流治理。进一步加强辽河、鸭绿江干流治理,综合治理浑太河、大小凌河等15条主要江河;加快13个市(不含大连)和31个重点县(市)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加强沿海地区海防堤工程建设。到2015年,大江大河干流主要河段、地级城市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以上;重要支流、中小河流重要河段防洪标准达到10年一遇或20年一遇,部分重要河段及沿海重点防潮堤标准达到20年一遇以上。

加强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到2015年完成三湾、锦凌、青山、猴山、关山二、大雅河、三道湾等水利枢纽工程;加快建成大伙房水库输水受水地区配套管网及应急入连工程;建成辽西北供水、长海县跨海引水、观音阁水库输水等6项输配水工程。年均调配生态用水10亿m3以上。推进辽西北供水配套工程前期工作,适时开工建设。大力推进中水回用。积极兴建小型水利设施,全面解决缺水城镇、人口较集中乡村的供水问题。

搞好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保护。对黑土区和江河、水库上游、饮用水水源地、易灾地区等进行综合治理;重点推进东部水源区饮水安全保障等工程建设。加强农田土壤改良,提高蓄水保墒能力。加快河道生态工程建设。实施农村河道综合整治,大力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补偿等制度。

加快农村水电及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工程建设。“十二五”期间,完成7个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2个农村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建设和50个农村水电增效减排工程建设,新增水电装机9.38万kW。

落实水库移民安置任务,加大后期扶持力度。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及时足额发放直补资金,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努力使100万移民的生活质量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水平。

强化水文气象和水利科技支撑。加强水文气象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到2015年完成以流域水文气象测报为重点的防汛水情预警预报平台,全面提高水文气象测报能力。气象和水利部门分别负责现有雨量站的管护,共同商定新增雨量站的规划,并由气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实现雨量站资源共享,及时准确为防汛抗旱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加大水利气象科技投入和推广力度,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

建立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的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力争今后10年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1倍。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大幅度增加地方财政专项水利资金,从全省各市、县(市、区)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按较大比重安排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用于水利建设。根据地区间经济条件和水利建设任务不均衡等实际情况,加强省级和市级统筹调控能力,具体提取划转比例由省政府确定。建立与地方财政收入相对应的长期稳定的水利投入机制,县级及以上各级财政对水利投入的总量和增幅要有明显提高。

对农业综合开发、田间工程等涉及水利的专项资金,要依据各级政府批复的水利规划,统筹安排各类水利项目。

完善水利建设基金政策。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从省级管理的车辆通行费、征地管理费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从市、县(市、区)收取并归其使用的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从各市、县(市、区)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

强化水利非税收入征收工作。认真抓好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占河费、采砂管理费等征缴工作,落实有效的征收措施,做到应收尽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划转、征收水利建设基金、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全额征收水利非税收入并全部用于水利事业发展,不得减征、缓征、免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对已有水利非税和工程水费减免缓政策的,从2011年1月1日开始恢复全额征收;财政统筹的水利非税资金要全部返还用于水利建设;各级政府要抓紧制定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从2011年1月开始征收,足额划转用于水利工程建设。

加强对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各级金融机构要按照信贷政策进一步加大水利建设资金投放力度。各级财政要根据不同水利工程的建设特点和项目性质,确定财政贴息的规模、期限和贴息率。探索发展大型水利设备设施的融资租赁业务,积极开展水利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的融资。

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水利。鼓励民间资本、外资等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鼓励农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在统一规划基础上,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充分调动农民兴修农田水利的积极性。将抗旱、排涝设备购置纳入农机具补贴范围。完善农村水电增值税和免征水利工程建设耕地占用税政策。积极稳妥推进经营性水利项目进行市场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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