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中易混淆的法律用语

2011-08-15 00:53
共产党员(辽宁) 2011年8期
关键词:人民代表列席两会

“两会”中易混淆的法律用语

人大代表 人民代表

“人大代表”,是指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简称;而“人民代表”则泛指人民群众的代表,是一定范围内人民群众的代言人。人大代表专指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在履职和平时工作生活中,受法律特别保护;而人民代表泛指人民群众在举行集会或其他活动中自发推荐出来与有关方面协商、交涉的代言人,在履职和平时工作生活中,不受国家法律特别保护。

出席 列席

“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人员为本级人大代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乡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称“法定列席人”;县级以上的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称“决定列席人”;由本级人大选举的上级人大代表可以列席人代会。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法定出席人员是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即常委会组成人员);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为“列席人员”。“出席”会议的人员既有发言权又有表决权;“列席”会议的人员只有发言权而无表决权。

议案 提案

“议案”,属于人大职权概念,指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达到法定人数的代表联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属于人大职权的范围内的议事案,包括法律(法规)案、预决算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案,以及政治、经济、教育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的建议和方案。“提案”,属于政协职权概念,是指政协在召开全委会期间,委员们向会议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质询 询问

“质询”,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种监督方式,具有议案和监督的性质,质询的目的在于纠正“一府两院”的违宪、违法行为和工作中的重大失误;而“询问”,则是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审议议案或报告时,对不清楚的问题进行了解。质询案一经提出,就上升为国家权力机关的质询案,而不仅仅是提出人的质询案;询问的主体是各级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没有人数限制。

“参政议政” “履行代表职务”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依法行使代表权力,而不仅仅是“参议”。在一般情况下,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会议期间的称为“代表工作”,闭会期间称为“代表活动”。有的媒体在报道中出现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提法,是不准确的。规范的说法应当是“履行代表职务”或“执行代表职务”。

(据《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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