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
纵观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等法律以及地方性法规,均未建立列席人员列席会议的保障机制。也就是说,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还处于缺失状态。
虽然各地制定的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有所涉及,但情况不一。列席人员列席会议保障机制的乏力,严重影响了列席人员列席会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实践中,不管是在代表团全体会议还是其他会议上,列席人员都很少发言,致使列席效果大打折扣。
我们要正确认识列席的重要性,明确列席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尽快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解决列席人员法律制度短缺问题,使列席人员参会、发言都有法可依。
公民导刊2016年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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