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非正常信访终结制度”的思考

2011-08-15 00:51山西省煤炭地质局党委书记白秀平
支部建设 2011年8期
关键词:台阶仲裁事务所

■山西省煤炭地质局党委书记 白秀平

关于建立“非正常信访终结制度”的思考

■山西省煤炭地质局党委书记 白秀平

本文所讲的“非正常信访”是指长期越级、跨地区、跨部门上访、缠访案件,主要以个体个案为主,不考虑有理无理的问题,只研究信访形式的问题。此类案件在各地、各部门大量存在,有的甚至几十年上访不止,耗费了大量的社会管理成本,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一定程度上已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如何治理这个社会“顽症”呢?我认为,必须尽快建立“非正常信访终结制度”,核心内容是“开辟一条通道、坚持三个台阶、实施三项改革”。

开辟“一条通道”

开辟“一条通道”就是要把此类上访案件的处理全部纳入法制轨道,绝不允许极端自由主义、个人主义问题越来越突出,这是建立“终结制度”的前提和关键。当前要重点研究解决好以下三个问题:

信访人员不愿意纳入法制轨道。现在一些缠访、上访人员,把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和谐稳定的理念作为“软肋”,企图通过持续上访得到更大利益。你讲和谐稳定,他就专门制造不和谐不稳定气氛;你讲重视节日节庆、重大活动的安定团结,他就专门在这个时候越级上访、进京上访,甚至告“洋状”。之所以会形成这样的现象,主要是一些地方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没有严格划分责任,理清关系,分清是非,反而为了图省事少麻烦,不惜让大步多给钱,以求息事宁人。结果是花了大笔冤枉钱,问题没解决,反而用错误的利益导向助长了恶性上访。现在有些被上访人员长期纠缠的单位,不惜为上访人员代付诉讼费、律师费,希望按照法院判决处理结案;但很大一部分上访人员不但不放弃漫天要价,更不同意在法律轨道内解决问题。

法律部门不愿介入此类案件。此类案件大部分久拖不决,存在时效性问题,更主要的是调查取证难、审理成本高、判决执行难等诸多问题,法院受理积极性不高,律师事务所等法律中介服务机构更不愿经办此类案件。

现行信访体制不利于建立法制通道。一是党政机关和各有关部门的信访处理机制仍以行政协调解决为主,如“一把手”接待日等等,都不是良性长效机制。二是“人治”和“权力干预”的社会效应,上访人员习惯于层层往上找,信访机构习惯于层层往下批。上级要求下级“妥处”,下级不知道该如何“妥处”,始终找不到根治问题的办法,把小案件拖成了大案件,简单案件拖成了复杂案件。

坚持“三个台阶”

协商解决。首先要鼓励社会法律中介机构介入信访案件的处理。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凡是发生信访争议案件的,都要将现在的由信访机构协调协商处置,改为委托律师事务所承办处置,争取在律师事务所的帮助协调下,双方协商解决问题。法律事务机构要全程服务信访人,律师事务所可以获取高于其他案件的经济回报。

行政仲裁。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律师事务所要帮助引导信访人进入行政仲裁程序。行政仲裁机构要强化仲裁的权威性,弄清情况,吃准政策,敢于仲裁。要有严格的行政裁决的时限要求,防止扯皮推诿,延误处置时机。

法院判决。第三个台阶是协调、仲裁仍不能解决信访问题的,必须及时引导其在法院立案。法院对“非正常信访案件”要突破时效限制,有案必接、有诉必审,在处理过程中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裁判、依法执行;要与行政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当事双方必须执行终审判决,不执行的必须采取强制措施。

每个案件不是都要过“三个台阶”,而是最多走“三个台阶”。

实施“三项改革”

改革信访工作理念。各级党委、政府要培养一批能够勇于担当社会责任、乐于处置各类信访案件的法律事务所。从某种意义上讲,大部分信访机构和上访人员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原告和被告的关系;在两者争吵不清、争吵不止的情况下,第三方介入极其重要,因为第三方身份比较容易取得信访者的信任,能够为信访者提供法律程序上的指导,提高他们的维权能力;同时第三方又便于为争议双方搭建沟通平台。只有第三方介入,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原告”、“被告”争来吵去,“搅成一锅粥”的困境。要用市场价值规律,实事求是地评估中介机构处理此类案件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给予适当的经济报酬。只要能够培养起一支这样的队伍,就为“信访案件”处理纳入法制轨道创造了条件,也就容易建立起“非正常信访终结制度”。

改革信访管理制度。要将现在党委、政府设置的信访局改革为人民群众权益保障局,党委、政府只设信访接待办公室,主要负责阶段性、群体性、突出性信访诉求的接待工作。凡是需要依法依规作结论的,都要由权益保障局承办,监督地方部门限期处理。这样不仅可以减轻党委、政府的信访压力(有时党委、政府本身就处于被告位置),而且可以改变目前多部门分门别类维权、权威性不足的问题。权益保障局要承担起监督当事双方行为,直到争议问题结束为止的职责。对复杂案件、久拖不决的案件和双方分歧大的案件,要负责引导进入“非正常信访终结制度”,限期作出处理结论。

改革信访处置手段。“非正常信访案件”在法制通道内,走完第三个台阶(包括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程序)后,如果双方仍然达不成协议、不能息诉罢访的,必须进入强制执行轨道,不能因为“怕乱”、“怕闹”而不敢实施强制性措施。

一是法人单位不执行终审判决结果的,由法院或上级组织联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对法定代表人依法处理,确保终审判决落实到位。

二是上访人员不执行终审判决结果的,要分别情况采取强制措施,制定具体政策法规。属于心理偏执的,强制进行心理辅导治疗;属于藐视法律的,强制进行法律教育。

为了防止在实施“终结制度”过程中出现冤假错案,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每个环节的行政法律监督,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特别是对于隐瞒事实、违背法律、徇私枉法,造成冤假错案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猜你喜欢
台阶仲裁事务所
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强制轮换制度的思考
2019年度综合评价前100家会计师事务所信息
北京博贤律师事务所
多优先级通用路由仲裁器的设计实现
对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仲裁申请如何处理?
革故鼎新 尘毒治理上台阶
走在除法的台阶上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好还是临时仲裁好?
台阶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审计收费探讨——以H会计事务所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