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代会换届选举若干问题的问答

2011-08-15 00:51
支部建设 2011年9期
关键词:选举人选票党代会

关于党代会换届选举若干问题的问答

编者按:今年,根据中央和省委的安排,我省县、乡、村将进行大面积的换届选举,许多党员和党务工作者纷纷来函来电,询问有关问题。应读者的要求,我们将有关问题集中汇总,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问题请有关专家集中作答。

(读者)问:党组织召开党代会时,上级党组织是否可以指定某些党员做代表候选人?

(本刊编辑部)答: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精神,党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时,上级党组织不能指定但可以推荐某些党员做代表候选人。

问:上级党组织是否可以把党委成员分配到所属党组织参加代表选举?

答:党组织召开党代会进行换届选举时,党的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应分配到所属党组织参加代表选举,而应当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代表选举。如果党的委员会委员(常委)较多地集中在一个或几个党支部,不便于进行代表选举时,也可将部分党委委员(常委)分配到所辖其他党组织参加选举。至于这些委员(常委)是否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或被选举为代表,应当尊重选举单位大多数选举人的意志。党的委员会委员(常委)如果未能当选为党代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席党代会。

问:合同制工人(包括轮换工、临时工)中的党员能否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答:在党内选举中,合同制工人(包括轮换工、临时工)中的正式党员的权利,与正式职工中的党员的权利是相同的。只要得到多数党员的同意,可以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一些合同制工人(包括轮换工、临时工)较多的单位的党组织,在召开党代大会时,应注意从这些工人中选举适当数量的党员做代表。

问:党的临时组织关系转到外单位的党员,能否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答: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的精神,因参加短期培训、学习或参与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等原因,按规定转出临时组织关系的党员,由于党的正式组织关系还在原工作单位,在原单位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可以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鉴于出席党代会的代表,要参与讨论决定党内重要问题,选举党的领导机构,所以,在提名和选举党代表时,既要充分考虑代表人选的政治素质和代表性,也要考虑选出的代表能否按期参加代表大会。对由于前面所述几种原因转出临时组织关系,确实不能按期回来参加党代会的党员,一般以不提名为代表候选人为好。

问:持临时组织关系(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在现所在单位能否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答:持临时组织关系(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因其正式组织关系尚在原工作单位,在现所在单位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以不能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问: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能否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答: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在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在选举党代会代表的过程中,对于那些曾经受到过党内警告、严重警告乃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要具体分析他们的一贯表现和受到党内处分以后改正错误的情况。只有那些能够认识错误,并在实践中证明已经改正错误,在工作中做出成绩,各方面表现好,得到所在党组织大多数党员的信任,确实具备代表条件的,才能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问:党员有重大问题尚未审查清楚,能否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答:党员因重大问题接受党组织审查期间,不宜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这是因为,选举出席党代会的代表,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代表候选人除必须具有《党章》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在政治立场、思想品德、工作成绩等各方面应当是好的,是为广大党员所信赖的。党员涉嫌重大问题,在没有审查清楚以前,无法对其作出正确结论,故不宜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问:党的关系在地方,受双重领导的单位的党组织,可否选举代表出席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召开的党代会?

答: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时,党的关系在地方、受双重领导的单位的党组织,因党的关系不在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因此,不能选举代表出席其党代会。如果工作需要,这些单位可以委派党员列席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召开的党代会。

问: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是否仅限于从本级党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

答: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不限于从本级党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也就是说,召开党代会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时,其代表候选人,不仅可以是本级党代会的代表,也可以是本级党代会所属党组织范围内的党员,还可以是上级党代会所属党组织范围内的党员。

问:在党代会召开之前,选出的代表已调离原选举单位,其代表资格是否有效?

答:党代会召开之前,选出的代表在本级党组织所辖范围以内调动工作的,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如已调离本级党组织所辖范围,并已将党的组织关系转出,则不能作为代表出席党代会。在这种情况下,如工作需要和条件允许,原选举单位可以补选代表。

问:在什么情况下代表视为出缺?出缺后怎么办?

答:选举产生的代表,在党代会召开前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一般可视为出缺:死亡;患精神病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本人辞去代表资格,并经选举单位多数党员(代表)同意;由于各种原因被取消代表资格;在党代会召开之前,调到本级党组织所辖范围以外单位工作,并已将党的组织关系转出。党代表出缺时,可由原选举单位补选。因时间关系来不及补选的,经召开党代会的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也可以不再补选。

问:代表选出后,因特殊原因推迟召开党代会时,是否要重新选举代表?

答:党组织召开党代会之前,应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代表选出之后,要按照党的委员会所作决定和上级党组织批准的时间,按期召开党代会。如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开会,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不能自行决定推迟召开。党代会代表选出之后,确有特殊原因,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推迟召开大会时,如果原来选出的代表变化不大,一般可不再重新选举代表。个别代表出缺,可由其选举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补选。如果原来选出的代表变动较大,应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重新进行选举,并应向所属党组织以及原选举产生的代表说明重新选举的原因,认真做好工作。

问:撤销代表资格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答:撤销党代会代表的资格,是一项非常严肃的事情,党组织必须慎重对待。撤销代表资格需要履行的手续一般是:(1)如果在党代会召开之前发现某个代表不具备资格,即由党代会筹备工作领导机构提出意见,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党的基层代表大会可由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提出意见,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原选举单位可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如果原选举单位来不及或不同意撤换,则应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意见,提交大会主席团会议或大会预备会议决定。基层党员代表大会应由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提出意见,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提交党代会预备会议决定。(2)代表大会闭会后,发现代表在大会召开前确有问题,且不符合代表资格的,可由原选举单位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意见,报经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作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决定。

问:党代会主席团会议或预备会议上,如有人对个别代表的资格提出质疑,问题又一时查不清楚,应如何处理?

答:党代会主席团会议或预备会议上,如有人对个别代表的资格提出质疑,问题又一时查不清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或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对所提出的问题认真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如果属于一般性问题,虽然一时查不清楚,但不影响其代表资格,可以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或预备会议提出准予参加代表大会,会后由选举单位继续进行审查的意见,请主席团会议或预备会议作出决定。如果问题的性质比较严重,虽没有查清全部事实,但就已清楚的问题看,已明显影响其代表资格的,可以向党代会主席团会议或预备会议提出暂不让其出席会议的意见。至于是否撤销代表资格,待问题全部查清后,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确需撤销代表资格,可按党代会闭会后撤销代表资格的办法处理。

问:党代会闭会后,接到揭发代表问题的信件应如何处理?

答:党代会闭会后,党组织接到揭发代表问题的信件,必须以严肃认真的态度进行调查核实。如果查出的问题足以确认不具备代表资格,则应责成原选举单位党组织讨论,作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决定,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问:预备党员可否列席党代会?

答:预备党员可以列席党代会。一些担任领导职务的预备党员列席党代会,有助于他们学习党内生活的有关知识,提高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自觉性;也有利于他们广泛听取代表的意见,改进工作。

问:党组织召开党代会补选党委委员,出席会议的代表如何产生?

答:党组织召开党代会补选党的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的代表可以是换届选举时选出的代表,也可以重新选举代表。具体采用哪种办法,由召集党代会的党的委员会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党员的意见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问:党组织换届选举时是否可以留出委员空额?

答:党组织进行换届选举时,不应留出委员空额。这是因为,党内选举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非常严肃认真的事情。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的名额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因此一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就应当按照批准的名额进行选举。在选举时,如果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对不足的名额应另行选举。只有在当选人数接近应选名额时,经党员大会或党代会讨论,如果多数人同意,才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问:没有党的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能否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答:根据《党章》规定的精神,只有有正式组织关系并被编入某个党组织的正式党员,在该党组织内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外单位转来的正式党员,如果只持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即临时组织关系,而没有“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即正式组织关系,不能被提名为该党组织的委员候选人。

问:有党的正式组织关系的临时工、轮换工党员是否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答:凡在一个党组织内有党的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论属于哪类用工制,在享有《党章》赋予的权利方面都是相同的。有正式组织关系的临时工、轮换工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正式党员,可以被提名为党的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不过是否提名,要尊重多数选举人的意见。

问:离职学习的党员是否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答:离职学习的党员,凡党的正式组织关系已经转出原所在党组织的,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在原所在党组织内不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故不能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学习时间不长,党的正式组织关系没有转出原所在党组织的,在原所在党组织进行换届选举时,如符合候选人条件并得到多数选举人同意,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问:为什么选举要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答:《党章》规定,在党内选举中,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选举或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或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使选举人免除顾虑,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也可以有效地防止某些违反党内选举规定的行为发生,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问:在什么情况下选举人可以委托他人代写选票?

答:在党内选举过程中,参加选举的党员、党代表或委员因不识字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自己填写选票时,可以委托参加会议的其他同志代写选票。被委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填写选票。因故请假不能参加选举的党员、党代表或委员,应视为缺席,不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问:委托他人代写选票时,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应注意什么?

答:委托他人代写选票时,委托人应按照自己的意愿,向被委托人清楚地表述自己赞成哪些候选人,不赞成哪些候选人,或另选哪些人。被委托人应忠实地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填写选票,并应向委托人复述选票上填写的人选。被委托人负有为委托人保守秘密的责任。选票填写完毕后,一般应由委托人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

问:召开党员大会(党代会)进行选举时,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代表为什么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答:《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因故未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作这样的规定,是基于以下考虑:党内选举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进行选举时,凡有选举权的党员或党代会代表或委员会委员都应参加。选举人只有直接参与酝酿提名候选人和投票选举,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正确行使《党章》赋予的神圣权利。规定未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也是为了防止在选举中可能出现的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一类的不正常现象。

问: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党员是否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答: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党员,如果党的正式组织关系没有转出原单位,在党组织进行换届选举时,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能否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候选人条件,并尊重多数党员的意见。一些党政机关,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较多,为有利于机关党的委员会同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保持密切联系,在酝酿委员候选人时,可适当安排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做委员候选人。

问:受过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是否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答:对这个问题要具体分析。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内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不能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近期内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虽然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提名为委员候选人,但从有利于工作和有利于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出发,对于这些同志一般不宜提名为委员候选人。至于历史上曾经受过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处分,留党察看期满后已恢复了正式党员权利的党员,如果确已认识并改正了所犯错误,在工作中做出成绩,得到所在党组织和大多数党员的信任,具备委员候选人条件,则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问:为什么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要按姓氏笔划顺序排列?

答:多年实践证明,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顺序排列,不仅简便易行,而且可以避免人为造成候选人获选机会不平等的情况。这样做,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保障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民主权利。应当指出,在实行差额选举时,选举人应考虑被选举人的各方面因素,慎重选择人选,不能简单地按照候选人的排列顺序画圈。在候选人较多的情况下,尤其要注意这一点。少数民族代表或党员占多数的,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可根据实际按少数民族文字字母为序排列。

问:已经投出的选票可否取回更改?

答:在投票选举时,选举主持人员应给选举人以充分考虑和填写选票的时间。选票一经投出,不得再取回更改。

问: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做好哪些工作?

答: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要监督计票人当场将票箱启封,并对收回的选票进行清点统计,核对无误后,即向会议主持人报告选票收回情况。在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选举有效后,计票人即在监票人监督下开始计票。计票结束后,应由监票人、计票人共同撰写计票结果报告单,共同在计票结果报告单上签字,并共同报告会议主持人。选举结果由监票人(总监票人)向大会宣布。当选人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束后,监票人要将选票封存好,交有关部门保存。

问:在对不足名额另行选举时,候选人如果提出自己不再做候选人,应如何对待?

答:当被选举人提出自己不再做候选人的请求时,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充分考虑本人意见,并向选举人说明情况,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如果被选举人的请求未获批准,被选举人应当尊重组织的安排和多数选举人的意见。

问:公布选举结果后,发现计票有差错怎么办?

答:选举结果公布以后,如发现计票有差错,应及时向选举工作领导机构报告。领导机构应向选举人作出负责的说明,并责成原监票人、计票人重新进行计票,经查对无误后,重新公布选举结果。

问:党组织换届选举时,是否可以只选副书记,等到党员大会或党代会闭会后再指派书记?

答:党组织书记是党组织的主要领导成员,担负着主持日常工作的重要任务。副书记的职责是协助书记工作。一个健全的党组织领导机构,不应该没有书记。在进行换届选举时,不能留下书记职位不选,而等到党员大会或党代会闭会后再指派。如果一时找不到合适的书记人选,可以适当推迟选举时间。

问:党代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组织指派的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是否还要再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

答:在党员大会或党代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组织指派的常委、书记、副书记不必再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委、书记、副书记自然是委员会的委员,不需要再履行增补委员的手续。

问:填写选票和投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党内进行选举时,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填写选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坚持党性原则,以对党、对同志负责的态度慎重选择被选举人;考虑成熟后再填写,不要随意涂改;按照选票上说明的要求填写,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选票填写好以后,选举人要亲自将选票投入指定的票箱。

问:分发选票时应注意什么?多余的选票如何处理?

答:分发选票时,要认真核对到会人数,按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分发,每人一张(或一套)选票,不能少发,也不能多发。选票分发完毕,要记录发出的选票数,以便收回选票后进行核对。多余的选票应当场撕毁或剪角作废。

问:为什么选举前要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情况?

答:《党章》规定,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的权利。选举前实事求是地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是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党代会主席团的重要职责,也是切实保障选举人能充分行使民主权利,搞好党内选举的重要环节。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等,是选举人在选举中进行选择的基本依据。只有在选举前认真负责地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的各方面情况,使选举人真正了解候选人,选举人才能在投票时择优选举,避免盲目投票;才能有效地防止选举走形式,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问:介绍候选人情况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在介绍候选人情况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仅要重点介绍候选人的优点、长处和工作成绩等,同时也要如实指出候选人的不足和缺点,使情况介绍真正反映出每个候选人的特点。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时,不能对选举或不选举某个候选人进行暗示,更不能借介绍候选人情况之机搞保证选举。

问:为什么要介绍候选人的工作实绩?

答:对候选人的政治、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应当认真地、实事求是地进行介绍。一般来说,一个人的工作实绩是思想水平、政策水平、工作水平的综合反映。介绍候选人的工作实绩,目的是使选举人对候选人情况有全面了解。同时,这样做也有利于突出每个候选人的特点。

问:介绍候选人情况可采用哪些具体方式?

答:介绍候选人情况,除了由选举单位党组织或党代会主席团对候选人的情况进行书面介绍以外,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和单位在实践中采取了多种方式:有的由候选人所在的党组织出面介绍;有的根据选举人的要求,由大会主席团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应当明确,由选举单位党组织或党代会主席团对候选人的情况进行介绍是必须坚持的。除此以外,在实际工作中还需采用什么方式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可由党组织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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