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志书语言问题的思考

2011-08-15 00:46
黑龙江史志 2011年4期
关键词:修志志书方志

张 丹

(黑龙江省地方志办公室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关于志书语言问题的思考

张 丹

(黑龙江省地方志办公室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志书语言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志书的质量和使用价值,它是修志工作者必须下功夫认真研究的重要问题。下面仅就自身学志修志的实践,对志书语言问题谈点个人浅见。

一、志书语言的特点

方志学作为社会学科中一门独立的学科,其语言风格必然有自己独特的特点,并且是一个形成与逐渐确定和完善的过程。《中国地方志辞典》解释说,地方志“文风不同于文学作品、评论文章、通讯报道等,是一种述而不作、言简意明的记述体。要求准确、鲜明、严谨、朴实、简练、流畅、通俗”。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在其颁发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中规定:“地方志的文体,采用规范语体文。行文力求严谨、朴实、简练、流畅”,为志书语言的规范性提出了明确的标准。

(一)简练是地方志书语言风格最显著的特点

地方志系“资料性文献”,以保存和利用资料为主要目的,因此,简练对于地方志书更为重要和密切。首轮修志之初,提出“惜墨如金”、“言简意赅”、“文约事丰”等等。一是表现在内容方面。主要是克服和压缩解释性、说明性、抒情议论性文字,及不必要的知识介绍、概念的阐释等,使志书的主题精炼。二是表现在语法修辞方面。尽量减少成分,多短句、少长句;多主谓句,少定语、状语、补语等附加成分;多实词、名词、少副词、助词、形容词、感叹词、夸张词等;多用陈述句,少用疑问句、祈使句、感叹句。三是表现在字词方面。忌用形容词和副词,堆砌词藻、夸张、华而不实的语言是方志之大忌,特别是“最”、“极”、“特别”之类的副词。地方志书因力避对事物分析说明,因此不宜用“是”,以及“为”、“系”等;忌用“如果”等假设之词;四是表现在标点符号上。多用句号,说短话;减少定语成分,尽量少用逗号;去掉陈述句中的书名号。紧密的并列词如“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等可省去顿号等等。

(二)朴实与文采

地方志书以质朴无华为美。其朴实,表现在只要实实在在把事实记述清楚明白即可,不需要刻意修饰,照直说来,直截了当,不华饰、弃浮词,不假设,不渲染,深入浅出,平中见奇,意义深刻而出言浅显,文尚质朴而不流于俗,以朴素自然取胜。朴实并不等于不注重文采,应该说朴实与文采是对立统一的,朴实本身也是一种美,朴实是志书内容和文字的基本要求,但并不排斥文采和形式美。不因文害意、华而失实,把朴实与文采高度协调统一起来,是编修地方志应用的一种追求。提倡志书要有文采,可以借鉴某些文学手法,但必须得当,不能像某些文学作品那样虚夸浮饰。近些年来,严谨、朴实似乎已经成为志书规定性的语言要求,有些志书的编者一味拘泥于此,以致造成一些志书语言的呆板、僵化、生硬,使志书失去了色彩,缺乏可读性。地方志编修,如果既保存了资料又富有文采,岂不更好。地方志书提倡通俗、流畅无疑是正确的,但太白话了也不是一种好的现象。

(三)应具有学问气、学术性

一本好的志书,在某种程度上并不亚于一部学术专著。这是对新一轮志书的更高要求,也是地方志书不断成熟和发展的必然。如何做到学问气、学术性?一是融合文言文。编修新地方志,适当吸收文言词语,使其精练、庄重、典雅,并且有一种语体文所不及的意境美和艺术美。方志语言中正确吸收、融合古汉语,同时注意语言环境和风格的和谐协调,使方志语言在“严谨、朴实、简练、流畅、规范”的基础上,向精炼、典雅、庄重、有文采的方向发展。地方志书毕竟不是大众读物,要有一定知识水平的人才可查阅,不应该太浅显。二是考证境域内历史遗留问题。过去修志,资料来源受限制,难免有些事物记述不准、悬疑问题甚多。首轮修志由于受到种种原因的局限,使历史上的一些问题无法完全得到论证、澄清,大多避而不谈。近二十年来,新资料的发掘和考证不断涌现,给解决区域内历史遗留问题带来了新的契机,二轮修志,应尽量多的作些这方面的工作。三是引用与注释。援引征文考献,是修志的传统。援引史料需慎重选择,务求切实致用,起到完善内容、佐证观点、节省文字、保存资料的作用,力求做到引用史料与正文融为一体。

二、志书语言的观点表达

志书要求保持记述的客观性、真实性、述而不论。但志书是官书,不可能没有观点。那么,怎样表达观点呢?志书语言的观点表达主要有两种基本手法。一是寓观点于记述之中。它要求在记述过程中,编者的政治观点和立场不能站出来直接阐明,而是通过记述的资料自然而然地体现出来,读者在阅读资料的过程中也会自然而然地体会出来。这种手法常用的是资料科学比较法,如因果相彰法、事物纵向和横向对比法、点面结合法、先总述后分述或先分述后总述法等。其实,志书是记述事物的过程和结果的,大部分篇章都是采取这些方法来表达的。在关键的地方选用恰当的词语表明编纂者的观点,也时有用到。二是采用点睛之笔。它要求在记述的关键地方,用简短语句对事物做出恰当的评价或揭示事物的面貌、本质等。点睛之笔一定要在简略或全面记述后,水到渠成时才使用。点睛之笔所用文字必须简明贴切。

三、方志语言的规范性要求

(一)语法规范性要求

符合语法规范性要求是所有著述的一般要求,因为只有符合语法规范性要求,才能保证文通字顺,使人看得懂。志书作为经世致用之书,更应成为遵守语法规范性要求的典范。

1.句子成分要齐全。句子成分有主语、谓语、宾语、定语、状语和补语。一个完整的句子,一般要主、谓、宾齐全,才能文气通畅,表意清楚。但语言实践中,常有缺少主要成分的情况。如“通过学习,使大家深受教育”句中缺主语,应将“使”去掉,由“大家”做主语。

2.词语搭配要恰当。语法要求主语与谓语、动词与宾语、附加成分与中心词等要搭配恰当。这些要求,有的志稿却没有做到。如“农民的生活水平普遍有所改善”句中,主语与谓语搭配不当,“改善”应改为“提高”。

3.文字选择要精练。志书要求文字“一句也不多,一句也不少”。对于叙事冗长的,无必要的背景材料太多的,摘引历史文献、经典著作或上级文件造成文字臃肿的,这些都是志稿中不精练情况。志书在编写中要做到像打电报、编辞书那样精练,要惜墨如金。

(二)逻辑性规范性要求

1.概念要准确。概念是词和词组的意义内容,而词和词组则是概念的形式,任何一个概念都要通过词语表达。选用词语必须概念明确、毫不含糊,否则必然表意不准,甚至出现错误。

2.判断要恰当。判断就是肯定或否定客观事物有某种属性或关系的论断。志书虽然不需要使用逻辑式判断句,但不能不对事物做出判断。判断的正误,是表达准确的关键,因此判断一定要恰当。

(三)修辞规范性要求

修辞是加强语言表述效果的方法和手段。修辞有积极修辞和消极修辞两种。积极修辞要求正确地运用各种语言材料和规律,以达到清楚、准确地表达思想并使人领会的目的,其主要手段有词的选择和正确使用、词的搭配、词序的安排、词的互相照应、句子的通顺和匀称等。另外,修辞格有比喻、夸张、双关、排比等,这其中方志只采用对比、排比、引用等少数修辞格,一般情况下不能采用其他修辞格。

总之,志书的语言问题是非常重要的问题,需要不断地学习才能有所提高。我们相信,经过广大方志工作者不断的努力,力求以后出版的志书都能达到语言规范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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