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6日,尹先生从开发商手里拿到大连市西岗区香周路阅阳楼小区的房屋钥匙。之后,尹先生缴纳了2010年度采暖费2011.8元。自11月供暖期开始,尹先生家中的暖气片就没有热过。多次交涉无果,尹先生于今年1月19日找到大连市计量检定测试所对自家室内温度进行了检测。检测报告表明,室内温度只有14.4℃,完全没有达到住宅室温标准。今年3月,尹先生将开发商和供热单位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开发商和供热单位对自家暖气设施进行维修,同时返还采暖费。
西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供热单位负有保障用户室温达标的义务。尹先生提供的检测报告真实、有效。直至今年3月14日供热企业对其承担的管网维修后,尹先生家中的温度才达标,而开发商承担的管网没有出现问题。因此,法院判决供热公司返还尹先生采暖费858元,并承担测温费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