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野下“网络民意”的内在价值与外在意义

2011-08-15 00:50曹钟安
重庆与世界 2011年3期
关键词:民意市民公民

曹钟安,朱 霞

(九江学院政法学院,江西九江 332005)

法治视野下“网络民意”的内在价值与外在意义

曹钟安,朱 霞

(九江学院政法学院,江西九江 332005)

网络民意是一个新兴的热点词汇,随着时代的发展,网络逐渐成为了民意宣泄的主要渠道。在法治社会中,网络民意也具有特别的法治价值与意义:一方面它折射出社会民主参与的程度与状况,给了公民民主训练的机会,公民在负责任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的同时从而也培养了公民的民主素养;另一方面它跟踪热点事件、监督政府行为、关注司法正义,通过对具体法治事件施加影响,往往表现出民主参与对法治进程的巨大推进作用。

民意;网络民意;民主;法治

网络民意近年来备受人们关注,其中表现最为突出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网络民意影响政府行为;二是网络民意监督社会热点事件。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官员与网民“零距离”接触,以普通网民的身份与网友交流并问政于民,以及政府部门发言人网上开博客等系列网络问政平台和机制密集建立,掀起了一轮轮网络民意问政高潮。同时,在“邓玉娇案”、“杭州飙车案”等一个个社会热点法治事件中,网民利用网络在揭露和鞭笞丑恶,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对“网络民意”内涵的理论解析

(一)民意的一般含义

所谓“网络民意”是指通过网络媒介表达出来的民意,它是新时代民意表达的一种有效形式。要理解“网络民意”的内涵就要从“民意”这个概念入手,首先理解民意的真实内涵。“民意”一般而言属于一个政治学或社会学上的术语,我们看待法治视野下的民意,主要在于民意对于法治社会的意义。但如何界定“民意”这个概念确实令不少人困惑。根据笔者收集的资料来看,以下几种定义具有代表性:喻国明先生认为“民意是指社会上大多数成员对其相关的公共事物或者现象所持有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称”[1]。学者李华、严红认为“民意是人民意识、精神、愿望和意志的总和,作为社会真理的坐标,它是判定社会问题真理性的尺度”[2]。学者林竹认为“所谓民意就是指民众的社会政治态度,它表达的是民众的意愿”[3]。很显然,第一种定义是从社会学角度判断的,第二种和第三种定义是从政治学角度判断的。笔者认为,民意如今之所以被广为关注,不仅仅在于其社会意义和政治意义,而更多是表达出民众的利益倾向和价值判断,折射出民众对于现存法律制度的反思。当具体案例(如孙志刚案)与现存法律制度利益倾向和价值判断碰撞出火花的时候,此刻聚焦的民意,它的法治意义可想而知。近几年来,这种民意对于法治的影响愈演愈烈,一系列的拆迁案件通过不同媒介高调地反映出来,最终立法机构与政府不得不反思现行的有关拆迁法律法规,这也说明了民意对于法治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因此,从法治的角度,笔者认为民意可以把它理解为特定范围内的民众针对特定案例事件在其利益倾向和价值判断的基础上达成的比较一致的意愿。

(二)民意的表达方式与网络民意的内涵

民意表达的渠道林林总总,但从法治的视角来看,以下几种民意表达方式尤其值得关注:一是通过利益组织表达。其中包括3种方式:第一种是通过利益代表来表达,它是指人民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将一定范围内的民众的意见集中统一起来,通过提案等形式向各级权力机关表达。第二种是通过行政组织表达,一方面建立公开听政制度,凡涉及社会发展和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都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决策;另一方面建立信访机制,对于政府的瑕疵行为,公民在“正常救济不利”时依然有表达的渠道。第三种是通过社团组织表达,这些社团组织虽带有自发性、自治性,但它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对话中往往更直接地代表各自的利益群体。①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近年受到了诸多学者的极大关注,其中尤其以邓正来教授、马长山教授为代表。二是通过公开舆论表达。这是一种通过舆论媒介进行民意表达的方式,也是个体意见向民意汇合的形式之一。从人类发展历史来看,这种民意表达的方式经历了三个时代:第一个时代是通过报刊杂志等出版物表达民意的时代;第二个时代是通过影视广播等媒体表达民意的时代;第三个时代是通过互联网来表达民意的时代。随着社会改革和民主进程的逐渐推进,越来越多的民众或利益主体通过各种舆论媒介、报纸、网络、电台等多种渠道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三是通过实际行动表达。这是民意表达中比较剧烈的一种方式,也是争取实现自身利益的直接行动,比如集会、抗议、游行示威等等。这是在一定情况下,一旦民众利益在其他表达渠道不足以维护、争取自己利益时,所采取的一种过激的举动。这种表达方式,在时代变革时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网络民意”是指通过现代网络媒介表达出来的民意,它是新时代民意表达最便捷、最自由、最全面的方式。网络媒体是传统媒体的集大成者,它的传播手段具有极大的兼容性:不仅有报纸媒体的文字、图片,也有广播媒体的声音,还有电视媒体的图像,更具有传统媒体所望尘莫及的交互性和虚拟性等特点。点对点、点对面的信息互动,虚拟社区的“去身份”的交流,使之成为有史以来最优秀、最具发展潜力的媒体,因而深受网民青睐,网民可以自由地发表意见和评论,聚合某种愿望或诉求,凝成某种舆论,从而形成“网络民意”[4]。

二、“网络民意”勃兴的社会条件

在网络时代,民主的社会环境之所以能滋生出日益倍增的真实的“网络民意”,主要在于广大网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表达自由权,这是网络民意达到完全伸张境界的必备因素。

(一)充分知情权——网络民意形成的前提

充分知情,是指“公民不仅必须了解、知晓政府事务、社会事务,而且还必须了解自己的事务以及他(或她)正当感兴趣的他人事务;公民不仅必须从政府那里获得自己感兴趣的情报、信息、消息、资料,还必须从新闻媒介、他人那里获得相关的消息、信息、资料、情况等”[5]193。有所知才能有所议,充分地获取信息是人们明智判断的先决条件。“知”是“论”的前提,离开了充分的知情,人们的意见就会成为无源之水,而通过网络表达出来的民意就成了镜中花水中月。

只有让公民知道国家机构中权力运行的内部和外部情况,实行政治、经济及全部社会管理的公开化、透明化,实行“阳光政府”,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使公民及时、准确、真实地了解国家事务,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才能在公民之中形成民意。当然,更不容忽视的是社会事务的公开化必须确保普及和真实,做不到这两点,社会事务公开化的意义也就子虚乌有了。普及是社会事务公开化的宗旨,公开化的对象是全体人民群众,如果重大的事务只是让一部分人知道,而广大的人民群众浑然不知,就无法进行社会参与,不可能产生绝大多数人的意见——民意。真实是社会事务公开化的前提,如果人民群众了解不到真实情况,或者了解的情况过于片面,就无法正确地判断事物的真伪,也就难以形成正确、健康的社会舆论,甚至使舆论走向事物的反面。②做不到普及与真实,那就只能是残忍地欺骗民意,若被不当利用,反而成为“盗用民意”或“强奸民意”。

(二)自由表达权——网络民意形成的保障

网络民意是以表达自由为其保障的,在现代社会中,人们越是享有充分表达个人意见的自由,该社会的舆论就越能呈现出繁荣的局面,通过网络等媒介表达的民意也就越容易形成和发展。表达自由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是每个人不可剥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也是促进思想活跃的重要因素[5]285。表达自由包含两个层次的权利:一是表达形式的自由,即人们可以通过寻求、接受和传递等主动或被动的行为方式来进行表达,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地使用身边的各种媒介;二是表达内容的自由,即表达者可以表达他所想要表达的信息和思想,只要表达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尊重他人的权利或者名誉,保障国家安全或者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健康或道德)。表达形式和表达内容的自由都是形成网络民意不可或缺的保障,它们较好地确保了公民和社会沟通以及公民自我表现的法律渠道,在保护公民通过网络自由表达主张和观点并最终形成网络民意方面具有非同小可的作用。

此外,网络表达自由保证了少数人发表见解的自由。一般而言,多数人不存在表达上的任何法律障碍,但是,多数人很容易利用表达自由来形成压制少数人表达意见的舆论环境,从而使少数人不得不服从多数人的专断意志;而网络表达自由能够给予少数人监督多数人的权利和机会,形成多元化的“观点的自由市场”[5]19-24。不允许多元化意见的共存,就不会有多数人真实意志的表达,更不可能进行真正意志的组合。网络民意的形成,理应是通过网络平台使人民内部意见在必要一致和健康分歧之间保持动态平衡;网络民意应当是多数人的意志加上少数人的自由所最终形成的相对一致的意见,表达自由就是这种一致意见形成的润滑剂[6]。

透明度是任何一个现代文明的国家所必须保证的,如果法律规则不透明,就会潜规则盛行,因此,现代民主社会一般都十分重视给公民表达意志创造较为自由的条件。近10年以来,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为中国的言论自由提供了一个广阔的空间,也上演了一幕幕网络民意与司法公正博弈的悲喜剧,一些案件借助网络而轰动一时。随着网络技术在中国的不断发展,它对中国社会法治进步的推动作用也日渐明显。以2003年孙志刚事件最终促成收容遣送条例的废止为标志,近年来,从“黑砖窑”奴工的解救、刑讯逼供的整治,到许霆案的改判、“华南虎照”的鉴定、“三聚氰胺奶粉”的曝光、瓮安事件的调查,直至最近“躲猫猫”事件的处理等等,几乎每一次都是舆论通过网络产生全国性影响,进而形成强有力的主流民意,反思立法的缺陷性,监督执法的正当性,关注司法的公正性。

三、“网络民意”的内在法治价值

在新时代条件下,尽管人们对网络民意能否形成以及网络民意如何确定还存在疑问,但是现代各民主国家都把网络作为民意表达的重要平台,不少国家领导人也经常通过网络平台与民众在线交流,通过网络媒介了解民意、倾听民意。不是建立在民意基础上的国家权力,将没有正当性和合法性;不符合民意的权力行使行为,会丧失合理性,并缺乏实际有效性。因此,网络民意对于建设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有其独特的内在价值。

(一)网络民意是新时期民主参与状况的探测仪

法治的政治基础是民主,因此民主在法治时代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术语。在当今世界众多的民主形式中,最常见的是代议制的间接民主,然而,代议制民主既不是唯一的民主形式,更不是完美无缺的民主形式。代议制民主在实践中出现种种不足,其中最主要的是忽视微观层次上的民主和扼杀公民个人的积极参与性,最终导致民众的政治冷漠和官僚的威权治理。由于民众冷漠而放弃政治参与,依照民主原则本应由全体公民决定的一系列重要的政治与社会问题,就简化为少数政府官僚和专家所解决的技术性问题。这样,代议制民主在实质上已经演变为一种技术官僚的威权治理。政治生活的官僚化和技术化,使得代议制民主潜伏着合法性危机[7]。其实,传统意义上的民主尤其强调平等参与的理念,强调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主张人民通过各种形式与途径参与到国家政治与社会生活中来,应该说,民主的实质乃参与。

为了矫正代议制民主的缺陷,落实民主的实质,一些学者试图探索新的民主途径和民主模式,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强调民主参与,这其中最为突出的代表就是美国的卡罗尔·佩特曼教授。佩特曼在总结了卢梭、密尔等人的参与民主理论的基础上,在其《参与和民主理论》一书中特别指出,真正的民主应当是所有公民直接、充分参与公共事务决策的民主,从政策议程的设定到政策的执行,都应该有公民的参与。只有在大众普遍参与的氛围中,才有可能实践民主所欲实现的基本价值如负责、妥协、个体自由与发展、人类平等等等[8]32-40。20世纪90年代,著名的政治理论家于尔根·哈贝马斯积极倡导“协商民主”,强调公民在公共领域的直接参与。他认为,民主过程不仅表现为议会中利益的妥协,而且也表现为在公共领域的自由商谈。凡是涉及到重大的公共决策,在政策实施之前必须由公民进行讨论和争辩,通过不同意见的对话,最后达成妥协和共识。①哈贝马斯为“协商民主”这一理论奠基,在他看来,把民主理解为多数决定的选举机制是及表而不及里,民主的本质是“PublicReason”,可以把它叫做公共理性,或者公共辩论。通过公共辩论,使与社会、国家有关的重大问题达成人民共识,保证所有人们都能参与社会公共事务,不管它是弱势,或是少数。参见黄万盛:《正在逝去的和尚未到来的》——皮埃尔·卡蓝默《破碎的民主》中文本序。

其实,“民主参与能够激发个体自身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提高人们的政治效能感,减少人们对于权力中心的疏离感,培养公民对于公共问题的关注,有利于形成一批积极的、富有知识的并能对政府事务具有敏锐兴趣的公民,从而有助于一个参与性社会的形成。”[8]98-101在当今这个网络时代,人们通过网络表达民意成为民主参与的有效路径。另外,网络民意本身就是民主参与的现实表现方式。民众通过网络表达自己真实意愿的过程,也就是民主参与的过程;相反,如果身处没有表达自由的专制独裁的社会中,公民就不可能通过网络对社会生活、国家生活中的各种问题发表意见、表明态度立场,当然在这种环境下的民主参与也是有限的。因此,一国网络民意的活跃程度,在一定意义上也反映了一国国民的民主参与程度,网络民意成为了民主参与状况的探测仪。

(二)网络民意是新时期推进法治进程的内源性动力

在新的历史时期,网络民意对推进法治化建设的影响不断扩大,突出地表现在网络民意不断推进市民社会理性规则合法化的进程。“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是相对的一个概念,从应然角度来讲,政治国家产生于市民社会之中,应为市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强权保障,而市民社会则凭借政治国家去谋求自身的发展,并监督政治国家。正如恩格斯所言:“决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9]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这种二元化分离是任何民主政治秩序的主要特征,以国家代替“市民社会”或相反的民主模式,都必须予以批判与修正。因此,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也不能忽视市民社会理论,市民社会的多元利益自我互动与整合形成的一套自律性理性规则是法律生成的最好体现,正如马长山教授所说:“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二元化互动的关系确实是导致法治生成和发展的根本因素,并构成法治的基础和界限。”[10]201

法治社会的“良法”是由市民社会构建起来的,市民社会是多元主义的社会,并且赋有自由、平等精神和个体价值追求,但这并不意味着无序与无约束,因为同时也具有节制个人、地区和集团特殊利益与需求的“实质性市民认同”,这使得市民在利益冲突与合作的相互关联中达成合意,从而形成市民认同的、合理的、理性的规则秩序。也就是说,市民社会多元复杂的利益冲突与协调,必然导致高度的规则需求与创设,又因为不同利益主体在自由竞争中竭力主张自身利益,所以必须保证高度的表达自由。在多元利益冲突、互动与整合的过程之中,民意得到了极大的张扬与融合,最终不得不衍生出市民社会独有的妥协、让步与合作机制,即市民社会的理性规则—“市民法”[10]170-172。在新的历史时期,这种民意的表达越来越多地通过网络方式进行,网络民意也就成为促进自律性的社会规则秩序的形成,一定社会范围的法律秩序,其“合法化”不是靠政治权利而是靠市民的合意,从这个角度看来,网络民意就实现了推进市民社会理性规则的合法化进程。这种市民社会内生的理性规则的合法化不是凭空设想出来的,而是通过民意的参与性行动达成妥协而形成的,在网络时代,网络民意的作用也就蕴含在公民参与行动的意义之中了。

法治的标志不在于法律的有无与多少,而在于法律是否由人民制定,是否切实体现和维护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是否民众自愿地把它转化为内在的行为规则去遵守和维护。可见,无论是民主还是法治,都无不体现公民参与的理念,无不体现民意的作用。作为新时期民意的主要形式,网络民意源于市民生活,源于社会个体的利益呼声,它不但催生了民主,还将会促进法治。

四、网络民意对于法治社会的外在意义

网络的出现,给广大民众提供了可以自由表达的机会,这是走向民主化、法治化的标志之一,许多网络舆论个案,我们依然历历在目:刘涌案的改判、宝马撞人案的澄清、深圳妞妞事件的披露、孙志刚之死与收容“恶法”的废止、许霆案背后的法律漏洞、彭宇案与“民意审判”等等。透过这些民意激荡的个案,我们可以看出,民意对现行法律的一些值得商榷之处,通过互联网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表达,对于推动法治的进步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网络民意可为立法与政府决策提供有参考与借鉴意义的信息

从政府的执政角度来看,执政者要想获得人民的拥戴,正确地决策和卓有成效地施政,就必须了解真正的民意。可实际上,上级进行调查,下级经常是事先安排,弄虚作假,而受其管理的传统媒体,也往往难以报道令上级不悦的东西,因此,容易发生信息梗阻。而民意则不同,尤其是网络民意更是弥补了上述缺陷。网络是一个开放的信息环境,由于其匿名性,使得言论发表者无所顾忌,可以自由真实地表达某种愿望或诉求,从而打破传统媒体对社会舆论的相对垄断[4]。如果对之加以规范并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进行取舍,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只要立法者与执政者善于加以甄别,就不难找到大量有价值的信息,这对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无疑大有裨益。

(二)网络民意表达培养了公民的民主素养和参政意识

民主政治的基础是公民的民主思想,而网络民意表达则给了公民民主训练的机会,公民负责任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就会开始意识到自己的公民身份,从而培养公民的民主素养。在现代社会中,思想自由和思想文化的多元化是一条不可更改的历史规律,开明的政治要为它让路,民主的政治要为它提供保障,聪明的政治家要善于选择与之对话。在最近几年的全国“两会”期间,公民除了通过利益代表向人大提案外,还积极参与到“网上议政”,许多意见和建议都是通过电子邮件发给全国人大和政协,而政府往往也就一些重大法规和政策通过互联网广泛征求意见,实施“网上听证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在“两会”期间接受媒体采访时,对自己在某些问题上的意见和看法在网上引起网友的争论,他说:“这是网友的自由,也是民主的体现。”①张枚、张云等:《胡锦涛温家宝上网:网络成熟拓宽民主新渠道》,新华社,2004年3月12日。

(三)网络民意表达维护了公民的意思自治与基本人权

人权是现代法治最基本的价值,尊重与保障人权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也是一切进步法律的基本特征。从英国的《自由大宪章》到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人类一刻也没有停止过对人权的向往与追求。人权作为一种人类的基本权利,它反映了人的主体性要求、愿望与理想,是主体利益的外在表达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权是作为主体的人对社会的“基本主张”,这种主张的动机就是实现自己利益的愿望,其内容就是利益本身。因此,从实然效果上讲,人权在法治社会中只有通过法律的体系与程序方能实现,这种人权不是自然形成并一成不变的,而是需要在平等的参与中形成“公意”,让在公意选择下的法律规则来实现人权。正如学者所言:“参与不仅有助于选出合格领导、制定高质量的法律、调查案件的事实真相,正确适用法律,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个人的意思自治与尊严从而抚慰人心。”[11]网络民意在参与中不但能得到彰显,而且还维护了公民表达自由的基本人权。

(四)网络民意聚焦社会问题,推动社会法治的进步

法律是一种不可朝令夕改的规则体系。正是基于此,法律常常具有保守性与滞后性,我们需要不断地从社会现实中、从民意趋向中找到修正法律的资源。“只有那些以某种具体的妥协的方式将刚性与灵活性完美结合在一起的法律制度,才是真正伟大的法律制度。”[12]随着科技的日益发达,民意的汇聚也越来越迅捷,特别是通过媒体网络的互动,往往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其中,最典型的莫过于“孙志刚案”。2003年4月25日,当广东的《南方都市报》刊发《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一文发表后,随之网络上就出现了大量与“孙志刚”相关的信息,一时间,公民维权运动风起云涌。在媒体和部分法学界人士的推动下,6月20日,国务院宣布废除实行20多年的“收容遣送制度”,同时公布惠及千百万人口的《城市生活无着者流浪乞讨人员救济管理办法》。短短两个多月,就废止了一部旧法,催生了一部新法,网络民意可以说居功至伟。

[1] 喻国明.解构民意:一个舆论学者的实证研究[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9.

[2] 李华,严红.和谐社会更需网络民意的合理表达[J].湖北社会科学,2006(8).

[3] 林竹.民情、民力、民智和民意——国家决策的四大基石[J].天津社会科学,2004(4).

[4] 丁建军.网络民意对中国民主政治的影响[J].广西社会科学,2004(11).

[5] 甄树青.论表达自由[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93.

[6] 吴箐.民意:真理的化身[EB/OL].[2010-12-08]. http://blog.chinatv-net.com/mediablog.

[7] [英]巴特摩尔.平等还是精英[M].尤卫军,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92-97.

[8] [美]卡罗尔·佩德曼.参与和民主理论[M].陈尧,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32-40.

[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92.

[10]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201.

[11]陈瑞洪.法律程序价值观[J].中外法学,1997(6):49.

[12][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23.

(责任编辑张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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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7-7111(2011)02-0027-05

2011-01-18

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10年度青年基金项目“法治视野下的网络民意若干问题研究”(FX1020)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曹钟安(1979—),男,法学硕士,讲师,研究方向:法理学与法社会学;

朱 霞(1979—),女,法学硕士,讲师,研究方向:法理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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