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尔的政治哲学*

2011-08-15 00:54:59
云南开放大学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代议制密尔功利主义

刘 刚

(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福州350007)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1806-1873年)是19世纪英国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他长期任职于东印度公司。1866年密尔出任国会下院议员,任内为改革法案与劳动阶级的利益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并且极力参与政治与社会改革工作,1868年因选举失败而脱离国会。密尔的一生经历了英国资本主义从确立到逐步发展的历程,代表新兴的资产阶级激进派,参与了政治上层建筑的改革与完善。他著作颇丰,反映其政治哲学思想的有:《论自由》、《论代议制政府》、《功力主义》、《女性的屈从地位》、《论社会主义》及《关于国会改革的意见》等。

一、政治哲学根基的建构:密尔式功利主义

密尔继承边沁功利主义的基础之上建构了密尔式的功利主义,奠定了其政治哲学的思想根基。密尔式的功利主义,体现在修正与发展了边沁的快乐主义上。如何认识快乐的问题上,密尔与边沁有不同的看法:他不仅承认快乐有量的差别,而且还强调快乐有质的不同。关于快乐、幸福、满足这些概念,密尔对此加以区分。“在密尔看来,所谓幸福,就是能增进快乐和避免痛苦,不幸就是痛苦和不快乐。满足了,不一定幸福;不满足,却未必不幸福。”[1]同时,他还指出人的品格和自尊心的差异,对于不同的满足产生的快乐亦不同。禀赋高的人,不只是满足于低级的快乐,更多的是追求精神的快乐,这样才能真正达到幸福。

密尔式“幸福”是其功利主义的核心概念。密尔认为,幸福是一个具体的、包含成分众多、内涵广泛的整体的概念,快乐之所以有价值也是因为快乐是幸福的组成部分。密尔与传统的功利主义相异,他不以快乐为最终标准,而以幸福作为最终标准。因此,密尔式“幸福”在对边沁的快乐主义做修正的同时,也将其转化成为幸福主义理论,包容了许多简单的快乐体验所不能涵盖的多种追求,从而消解了对快乐主义的诸多指责。密尔持有的功利主义道德观认为,在相信人们可以得到幸福的信念之下,能够为别人做出自我牺牲的行为,都是值得赞美的。密尔还强调,功利主义所主张的幸福,并非单个人的幸福,而是一切与该行为有关人的全体之幸福。他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准则,这其中亦包含了利他主义的因素,是一个巨大进步,也是对功利主义所得出的极端利己主义的补救。

可见,“密尔改变了边沁最大幸福原则的利己主义基础,强调人的社会情感和公众的社会利益。密尔的国家目的观淡化了边沁功力思想中的享乐主义和极端的个人主义色彩,突出了社会利益和公众利益,为其思想提供了新的功力理论基础。”[2]密尔式的功利主义充分地凸显了他思考个人利益,亦兼顾社会大众。一方面,密尔考虑到众人利益,将“幸福”的原则建构在最大多数人的基础之上,“有一种集体主义的哲学观”;[3]另一方面,密尔还主张个人对“幸福”及“快乐”的美好追求,倡导实现个人的最大功效。为此,密尔式的功力主义更多的是充满了对未来美好的渴望与追求,带有鲜明的密尔式的特色。

二、政治哲学之核心范畴:“自由”的诉求

“密尔作为19世纪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代表人物”,[4]自由无疑是其政治哲学的核心范畴。其在《论自由》中,对何为“自由”进行了明确的论述,“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地或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个人乃是最高的主权者”。密尔认为:“唯一实称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追求我们自己好处的自由。只要我们不试图剥夺他人的这种自由,不试图阻碍他们取得这种自由的努力。”[5]同时还强调“乃是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6]可见,密尔所讲的自由是个人的社会自由。

密尔指出:“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他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的主权者。”[7]他意识到,对自由的侵犯是大众社会中的权威,即往往是社会权力对于个人权利的侵害,而不再是专制时代的政治权威。为此,他认为,只要个人不造成对他人的危害,就应该容许他自由地去做他认为最有利于自己发展的事情。在密尔看来,个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社会之中的,所以对自由的威胁除了可能来自政治权威,社会的控制是对个人自由更可能、更直接、更经常的限制。此外,“密尔为个人自由划定了一个范围或界限,在此范围之内,个人有完全的自由,可以自由地追求任何自己想要的东西,任何超过这一界限的政府或社会行为都是对自由进行侵害的不当之举;”[8]而个人如果在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利时超出这一范围的话,他的行动就有可能涉及他人或社会的利益,就应该受到合法的限制。以下是密尔认为个人应当保有的社会或国家不应加以干涉的个人自由领域。

首先是思想及讨论自由。密尔认为社会无论以何种理由来压制思想及讨论自由都是不正当的。对于压制者本身来说,冒着自己不可能错误的危险假设,而事实上,每个人的世界仅是他们接触到的世界,因而无论是某个人、某群人乃至某个时代的普遍意见都必然带有片面性,真理并不总是在多数人手中。真理的获得是以反对它的自由为条件的,是以人可能错误并能改正错误的观念为前提的。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任何条件能作为获得真理的理性保障。其次是个性自由。密尔认为个性的基础是欲望和冲动,在当时的社会中普遍的趋势乃是否定和压制个人的欲望,使得在社会中看不到具有个人多样性的特征的欲望,其后果是得不偿失的。在密尔看来,个性自由发展的意义,在于他既是人的目的和幸福的根本,又是社会和人类幸福的首要因素之一。只要不妨碍他人,个人自由就不应当受到干涉,任何对个性自由的干涉都将造成社会停滞的严重后果。最后是个人联合的自由。密尔认为,社会的进步,往往是个人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而并非是理性设计的结果,任何人的贡献都要通过自由的联合的社会过程来实现,并且在这一过程中接受他人的检验。由自由联合所取得的成就往往要超出个人理性所能设计或预见的结果。个人联合乃是个人自由与社会连接起来的桥梁。

可见,密尔在坚持个人自由的同时,既反对启蒙时期自由主义者把自由当作一种抽象的、绝对的权利,也不赞成传统功利主义简单的将社会自由归结为个人自由的做法。他强调,在个人自由与社会之间,不能简单的舍此及彼,而是应该在两者之间寻求某种必要的和谐。个人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当一个人的行为对他人或社会利益造成有害影响时,对之进行干涉就有必要。即便自由在个人领域亦不是绝对的。所以,他赞同社会对个人自由进行限制,在某些问题上是合理的。可见,密尔是一个坚定的个人自由主义者。

三、政治模式的设计:代议制政府

密尔认为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就是主权或作为最后手段的最高支配权力,属于社会整个集体的那种政府。密尔指出,能满足社会所有要求的政府是全体人民参加的政府,在他看来这个理想的政府类型一定是代议制政府。面对评价一个政府好坏的问题,密尔认为应该根据它对人们的行动,根据它对事情所采取的行动,根据其怎样训练公民,以及如何来对待公民,根据它倾向于是使人民进步或是使人民堕落,以及它为人民和依靠人民所做工作的好坏。可见,在密尔看来,优秀政府的标准在于对“进步”的推动,即让整个社会在经济、文化、道德等各方面更加有序化,让整个人类社会朝着更高层次健康发展。显然,在国家消亡之前,最有利于进步的政府形式就是:“主权或作为最高支配权力属于社会整个集体的那种政府,每个公民不仅对该最终的主权行使发言权,而且,至少是有时被要求实际上参加政府,亲自担任某种地方的或一般的公共职务”。理想上“能够充分满足社会所要求的唯一的政府是全体人们参加的政府;任何参加,即使是参加最小的公共职务也是一样有益的;这种参加的范围大小应到处和社会一般进步程度所允许的范围一样;只有容许所有的人在国家主权中都有一份才是终究可以想望的。”

密尔认为“代议制政体就是全体人民或大部分人民通过由他们定期选出的代表行使最后的控制权,而这种权力在每一种政体都必定存在于某个地方。他们必须完全握有这个最后的权力”。[9]即人民有权掌握政府的行动。在他看来代议制政府比其他任何政府更能促进社会福利的优越性建立在以下两个原则之上:一、每个人对于自己的权利与利益,只有当他本人能够并习惯于捍卫它们时,才可以得到保障;二、能促进普遍繁荣的个人能力越大,越是富有多样性,普遍繁荣就越能广泛普及。“在密尔看来,理想的代议制也不是没有弊病的,也容易产生一些缺陷和危险。”[10]密尔承认在某些重要方面,官僚政治的政府凭借其经验和充分的考虑而处于有利地位,但对个人来说只能是例行公事,从而丧失生命力,因为官僚政治总是倾向地变成迂腐政治。在代议制政体中如何保持监督和制约所需的智力条件是避免代议制政府产生弊端和危险的重要问题。

针对代议制政府带来的弊端,密尔认为补救的办法有:首先,他提出了限制选举权的主张,密尔认为“即使在最民主的代议制政府体系中,原则上也需要某种教育资格”[11]即让有文化、受过教育的人有选举权,对那些不会读、不会写以及不会做普通算术运算的人、不缴税的人、领取救济金的人、未经证明有偿付能力的破产者或得过破产法好处的人,都应该取消其选举资格。而对于那些杰出人士及缴纳赋税高的人,实行复票制,给他们以两票或两票以上的选举权。同时,在选举时要打破区域限制,以便在全国范围内选出优秀人才。其次,密尔认为理想的政府不应是任何阶级在其中能发挥压倒一切影响的政府,而应保持平衡。议会不应只代表多数人,而应代表全体,应着重关注少数人的利益,否则的话则与理性与公正背道而驰了。密尔还认为只要注意代议制政府人员构成,及早进行预防,这种弊端也是可以克服的。

综上所述,密尔是西方功利主义时期诸多政治哲学家中最耀眼的一颗明星。一方面,他是功利主义的集大成者,另一方面,他又是自由主义的极力倡导者。为此,他是西方世界功利主义政治哲学的中坚力量,又是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先驱。他把自己的政治哲学建构在功利主义与自由主义结合的根基之上,具有鲜明的特色。纵观密尔的一生,其理想的国家治理模式的追求就是代议制。他试图建构一个全能的代议制政体,他设计了一个理想的政治模式,最终,推动了西方政治文明的进程。密尔的政治哲学是一个庞大的思想理论体系,他的限制国家干预的思想则被当代保守主义者所继承,作为民主理论家,他的精英指导国家政治的思想对后来的精英民主论者产生了重要影响,他的宪政思想及对民主与社会主义的诉求等,在政治文明史中闪烁着耀眼的光芒。

[1]吕素霞,吕莎.功利主义:从边沁到密尔[J].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13—15.

[2]马德普.政治文化论丛第二辑[C].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319.

[3]美.苏珊·李·安德森.崔庆杰,慧颖译.密尔[M].北京:中华书局,2003.97.

[4]欧阳英.走进西方政治哲学——历史、模式与解构[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162.

[5][6][7]密尔.论自由[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13.

[8]王彩波.西方政治思想史——从柏拉图到约翰·密尔[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460.

[9]密尔.代议制政府[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68.

[10]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5.390.

[11]约翰·密尔.胡勇译.密尔论民主与社会主义[M].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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