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险制度探究与完善

2011-08-15 00:52:55秦太宝王文宾
运动 2011年3期
关键词:社会保险运动员体育

秦太宝,王文宾

(中国矿业大学体育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险制度探究与完善

秦太宝,王文宾

(中国矿业大学体育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运用经济学、法学等基本理论结合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对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险体系进行了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对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有所裨益。

运动员;社会保险;机制体系;筹资方式

在国际保险事业迅速发展的今天,我国的体育保险事业依然前进缓慢,长期以来,保险在体育界一直是个陌生的话题。随着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召开,不少业内人士开始了对运动员保险的担忧和思考,大批现役运动员退役后,他们今后的生活是否有保障,我国运动员保险能否建立起长效机制,本文主要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个人的建议。

1 社会保险制度与运动员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起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对劳动者承担的一项基本权利,为社会成员提供必要时的基本保障,不以赢利为目的,而且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运动员作为劳动者,无疑也享有这种权利。根据保险政策的不同,可以将运动员的保险划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运动员社会保险是指根据立法由运动员、运动员所在单位以及国家三方共同筹资,帮助运动员在遭遇疾病、失业、工伤、残疾、死亡等风险时,防止收入的中断、减少和丧失,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运动员社会保险是保证我国体育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之一,是稳定运动员队伍,促进运动技术水平提高的保障,是体育部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有利于改善运动员就业结构[1]。

2 我国现行运动员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社会保险主要由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组成。目前,我国运动员所享受的社会保险主要是医疗保险。我国现行的三级运动训练体制所涵盖的运动员都能享受公费医疗,而且还享有许多优惠政策。尽管公费医疗制度覆盖的运动员范围大 ,但由于我国特有的国情以及我国保险业发展相对落后的状况制约,我国运动员及其家属的补偿十分有限,远不能解决体育活动中重大伤害事故的需要,无法消除运动员的后顾之忧[2]。对现行运动员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主要有保险机制不合理;未能充分调动运动员参与社会保险的积极性;运动员社会保险体制不健全,保障功能差;没有专门的运动员社会保险基金;运动员社会保险立法滞后。

2.1 运动员社会保险体制不健全,保障功能差

我国的体育保险还处于起步阶段,十分稚嫩,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其中最主要的一点是体育保险的覆盖面太过狭窄,只有奥运项目的国家队运动员或重大国际比赛的参与者能够获得保险保障,而其他占体育运动参加者99%以上的专业运动员、业余运动员、体育爱好者都未被体育保险所保障。所以,我国的体育保险事业还过于弱小,体制不健全,保障功能差。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当事人双方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此建立起风险的保障机制[3]。因此,保险双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权利和义务。但通过对运动员保险单内容的调查发现,运动员的保险大多数是一般意义上的团体保险,有些条款意思模糊,保险责任不明确,没有考虑运动员的比赛流动性和风险特殊性。条款的模糊势必影响运动员出险后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质量,运动员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4]。

2.2 没有专门的运动员社会保险基金

没有专门的运动员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内保险市场不活跃的原因之一。体育保险业务目前在我国属于新兴的保险项目,起步比较晚,且由于种种原因致使其发展速度缓慢,面临着资金极度匮乏与资金来源渠道的单一等问题。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险资金的来源渠道主要是社会及企业的赞助,1996年香港南华体育会主席洪祖杭先生向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捐款1200万元,设立了体育保险基金,为国家队运动员保险;1999年北京当代商城出资500万元建立当代女子足球发展基金,为国家女足在未来l0年内购买体育保险,包括伤残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等,但能享受到这些待遇的运动员只占很少的比例,其他没有投保的运动员并非不需要保险,而是投保资金来源无法保障。运动员自己的工资绝大部分更是难以负担保险费用,投保资金来源渠道的单一化导致了投保资金的不足,资金缺乏严重制约了体育保险的进一步发展。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不是一个专业性的保险经营机构,缺乏专业操作人员。此外,运动员职业是一个高危行业,运动竞赛的过程中潜伏着危险的因素,致伤致残的可能性要大大高于其他人群,一旦出现多起严重的意外事故,因基金会财力有限,会难以负担大额乃至是巨额的赔付,那么即便是有资格享有保险保障待遇的运动员在此种情况下也得不到合理的赔偿保障[5]。

2.3 运动员社会保险立法滞后

体育运动行业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和复杂性,且其归责原则也具备自身特殊性,这些都决定了设立运动员人身伤害保险的迫切性和必要性。运动员在退役以后的日常生活中更需要社会保险来对其基本生活予以保障,基本的社会保险能否正常的执行则需要法律来制约。与中国相比,美、日、英等发达国家的保险立法早已走在了世界前列,其具备健全的体育保险法规、完善的体育保险监管机制、发达的体育保险机构、齐全的体育保险险种、强烈的体育保险意识。我国作为一个在运动员社会保险立法领域刚刚起步的国家,存在保险意识薄弱,保险法规不健全,保险的经营主体数量少、覆盖范围窄,投保资金来源单一等缺陷和不足。为此,我国应当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吸取相关国家的立法经验,建立健全体育保险法规体系,构建完善的法律制度框架。

3 我国新型运动员社会保险制度的构想

3.1 运用法律手段尽快建立新型的运动员社会保险制度

国家应当针对运动员从事职业的特殊性,加强有关运动员社会保险的法制建设,在相关的法律保护制度中明确规定运动员保险的具体内容,并制定相关的法律制裁文件来保证运动员保险权益的正常实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出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相配套的有关运动员的法律文件,出台有关体育运动员的保险法规,消除运动员在体育竞赛过程中的后顾之忧,保障我国体育事业的顺利发展。

3.2 成立运动员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费是组成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部分,按负担主体可分为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和个人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法定缴费费率,个人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法定缴费费率,社会保险总额=缴费工资总额×总投保率(单位缴费费率与个人缴费费率之和)[6]。为促进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险事业及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当务之急是要成立专门的运动员社会保险基金,有了专门的保险基金且基金财力雄厚,运动员的后顾之忧才能解决,我国的体育事业才能更好的发展。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险基金可以通过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体育比赛的门票、电视转播收入等渠道获得,也可以通过社会募捐的方式获得。

3.3 着力解决好运动员的再就业问题

运动员是社会普通成员,是社会的劳动者,长期把运动员拒绝在社会保险门外是不符合国家法律的,国家要为运动员做好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主要社会保障,并要理顺关系、搞好衔接,使运动员社会保险制度能够按照正常渠道施行,以便使运动员退役后能切实得到保障。运动员长期进行高强度训练,因此极易造成损伤和职业病。据一份调查数据显示,1959年至1997年期间中国乒乓球队共有78人获得过102.5个世界冠军,而这78人的运动损伤率在75%以上.其他一些对抗性很强和极具危险性的运动项目,如足球、篮球、散打等,损伤率则更高,甚至会对运动员造成影响终身的伤残,由此支出的医疗费用可能远远超出运动员的承受能力。因此,对运动员的伤残保险要改变一次性赔付的办法,对影响终身的伤残要给予终身的保障;在原失业保险的基础上要提高运动员失业保险的生活保障标准,对再次失业运动员要延长就业缓冲期。在行政分配比例几近为零的今天,应鼓励运动员自主择业、自主创业,以自主创业来缓解退役运动员的就业问题。对自主择业或自主创业的退役运动员,国家除一次性经济补偿外,还应对自主创业的退役运动员给予政策扶持,如国家税务机关给予自主创业运动员创业前两年减免税收政策;国家金融机构给予自主创业运动员小额低息或无息贷款;国家体育部门应该建立运动员创业基金,给予退役运动员创业资金支持和创业技能的指导。保险公司不能提供退役运动员的再就业保险,要想解决退役运动员的再就业问题,根本办法就是补充失业保险,把退役运动员纳入保险失业范围,通过对运动员退役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鼓励继续学习等手段为运动员再就业创造条件,对那些选择自谋出路的运动员实行一定的货币安置,即通常所说的再就业保险制度。

3.4 大力发展运动员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模式能较好地解决当前我国运动员保险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如管理问题、资金问题、险种问题,甚至运动员保险覆盖面等问题。它是市场化运作、资金来源于明星身价背后的无形资产,保险公司可为运动员提供特殊险种产品。商业保险必将是我国运动员保障的必要手段。商业保险运作模式规避中国目前运动员保险存在的诸多问题,在这种商业保险运作过程中,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会取得互利双赢的结果。

[ 1 ] 张锋,周坤,李毅,陶克祥.我国运动员保险问题的探讨与对策 [ J ].中国体育科技,2004,3(39).

[ 2 ] 孙春艳.中国运动员保险为何滞后 [ J ].中国新闻周刊,2008,9(1):62.

[ 3 ] 张虹,陈迪红.保险学教程[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23.

[ 4 ] 杨拥军,凌平.浙江省职业体育俱乐部运动员保险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 [ J ].杭州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1):71.

[ 5 ] 顾震.对市场经济下竞技体育人才保险改革的思考 [ J ].集团经济研究,2007(1).

[ 6 ] 谢建华.社会保险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35.

G812

A

1674-151X(2011)03-153-02

10.3969/j.issn.1674-151x.2011.03.076

投稿日期:2010-12-04

秦太宝(1986 ~),硕士。研究方向:体育人文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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