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变量要素监控体系促进公正廉洁司法

2011-08-15 00:43:40
群文天地 2011年23期
关键词:公检法相济检察机关

■ 陈 进

立案侦查阶段没有认定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侦查终结后认定了投案自首,此类诸如投案自首从无到有的原因是当事人及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如果原因解释不清楚或者依据不足,这势必引发人们对公正廉洁司法的质疑。这件事例中的投案自首就是笔者所言的变量要素。紧扣要素的变化,核查变化的实质,就能够确保公正廉洁司法进一步取得实效。为此,笔者结合司法实践中的体会谈谈如何建立变量要素监控体系,促进公正廉洁司法。

一、建立变量要素监控体系的必要性

同案不同的刑事处理结果,这一直是司法实践中难以解决的问题,这也是人民群众比较关注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公检法推出了一系列的措施,比如法院的量刑规范、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等,应该说三机关的创新措施和规范化管理是有效的,但是对于刑事诉讼中立案、侦查、批捕、公诉、审判等节点上的衔接是空白点,比如说有的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没有被逮捕,到法院被逮捕且判刑三年以上,这种情形如何有效避免?这不光是司法人员强化监督就能解决的问题,而是要通过变量要素的监控来使监督自然顺畅,使公检法的公信力得到整体的提升。

二、建立变量要素监控体系面临的问题

“有犯罪必有被害,有被害必有救济。”如果案件当事人对宽严相济的落实有异议时应该怎样来处理,如何来自我救济,这需要设计一定的程序来保障当事人的应有的权利。从法律法规和一些机关采取的措施上,没有发现关于这一点的说明。在各个诉讼阶段,犯罪嫌疑人对于被从严处理有意见时应该赋予其在被告知时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如果申诉理由正确的,应当改变原决定。被害人及其亲属对于犯罪嫌疑被从轻处理有不同意见时,不仅可以通过公安机关来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复核,而且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复核的要求。

三、建立变量要素监控体系的路径和措施

对于公检法三机关的监督,有党委政法委的党内监督、有人大的监督,这两类监督侧重点不同、着力点不一样,对个案的变量要素均没有纳入监督范围内。建立变量要素监控体系,应是公检法三机关的一种自发行为,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节点的衔接是更好地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必然结果。对此,笔者有几点设想:

(一)坚持刑事诉讼法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建立变量要素监控体系,并不是公检法三机关各自搞一套规范化的程序,不是大家互相来“挑刺”,而是各自通过履行职能对变量要素起一个提醒、预警的作用,这是对办案人员的爱护,是在互相制约中体现互相配合。因此,建立变量要素监控体系关键是通过公检法联席会议建立一个临时性的机构,承担变量要素的监控,从而实现刑事诉讼各道环节的变量要素的无缝衔接。

(二)逐步统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标准

公检法要通过全员学习的形式,让全体人员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正确的认识。办案中要做到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适度、宽严适时,全面正确地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宽严相济的落实尺度,公检法三家通过联席会的形式进行沟通协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是做到宽严有度。什么样是越位,什么样是过度,什么样是缺位,这需要在实践中选择一些典型案件通过麻雀解剖来深度研究。在实践中对宽严相济的落实要逐步形成基本的共识,实现能动主义与克制主义的理性平衡,这是堵塞人情案、关系案寻找借口的技术屏障。

(三)将变量要素的作为廉政预警的关键和考核的重点

司法腐败是要通过变量要素的变化来揭露的,对变量要素全程动态地进行监控,使办案人员不能、不敢、不愿进行腐败。所以,公检法三机关在规范执法档案时不能图于形式,要在个案中将变量要素作为廉政风险点进行预警,不仅要自己内部进行必要的文书对照,还要走访群众、与其他机关进行节点衔接,不让腐败分子有机可乘。公检法三机关各自有一个相对独立的考核体系,一引起考核内容是相互冲突的。考核不是简单的数字考核,不是静态的考核。公检法的刑事诉讼任务是同一的,考核也应该围绕这一任务的实现来进行。打击犯罪是这一任务中的一个方面,并不代表全面。公检法的任务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有更重的方面,即化解社会矛盾的效果,所以要将刑事调解、和解、社区矫正、未成年人保护等作为变量要素纳到日常考核中。

(四)完善相关立法保障权利的扩大和法律监督的深入

面对国家司法机关,无论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害人都是“弱者”,因此畅通必要的救济途径是有必要。就审查批捕来举例,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对批捕决定的复议权,赋予受害方对不捕权的复议权和复核权。针对侦查权自由度过大和侦查中存在的“对抗监督”的权限问题,我国法律应适当地将侦查权面向侦查监督部门开放,对存在的“对抗监督”的侦查权限进行必要的限制。如对侦查机关采取拘传、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涉及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原则上应当事先提请检察机关审查。再如刑事诉讼法应当明确侦查机关立案、撤案后要在法定期限内报检察机关备案审查,保证立案、撤案活动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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