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迁徙自由权的实现对我国社会发展的价值体现

2011-08-15 00:45:37刘湖平
大家 2011年6期
关键词:自由权宗法行使

刘湖平

论迁徙自由权的实现对我国社会发展的价值体现

刘湖平

迁徙自由是一国国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于一国法治来说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图从迁徙自由权对宗法文化、法治精神、权力运行和和谐社会的影响四方面阐述,揭示迁徙自由对我国社会发展所具有的重大价值作用,为我国社会的发展提供一些有益的理论探索。

迁徙自由 宗法文化 法治 和谐社会

本文系:河北省2007年度软科学课题《迁徙自由和宗法文化对我国法治社会的影响》的成果,课题编号:07457236

迁徙自由是指公民在其所属国的领土内自由选择地方居住的权利。迁徙自由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人身自由权的重要内容,是现代法治国家中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正是基于迁徙自由权的重要价值,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经接受并确认了这项权利,并多以宪法的形式加以确认。迁徙自由权的实现促使自由、平等、正义、公平等价值理念在我国的进一步确立。其具体价值体现如下:

一、迁徙自由权的实现是削弱宗法文化影响的最好方式

宗法文化在中国已经扎根了几千年,它的影响可谓是广泛而又深远。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全国的社会格局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在农村,生产互助合作和公社化运动,取消了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实行集体所有制经济,这在根本上对宗法文化产生了强烈的冲击。然而由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没有变化,宗法文化对现实生活的影响以极为隐蔽的方式存在于人们的脑海中。随着改革开放,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分田到户,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种植经营成为农村经济的一部分,宗族在农村生产和生活中又发挥了重要作用,宗法文化死灰复燃,影响不断增强,以至于到上世纪九十年代达到一个高潮,具体表现为修族谱、认同族成风。国家通过法律或政策等其他途径来强硬消灭宗法文化,只会导致两种文化的激烈对抗。迁徙自由权的实现,必然会彻底改变社会成员的组成格局,随着时间的推移,宗法文化存在的社会基础不存在了,它也将消失于无形之中。

二、迁徙自由权的实现能彰显法治精神

亚里士多德在其著名的《政治学》一书中提出并首次阐述法治这个概念:“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以权利为中心的法治,权利是法治的真谛。“对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是现代法治文明高度发展的标志,也是法律本身赢得民众信仰与推崇的关键之所在。”这种受尊重和保护的权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平等。

平等从来就不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主流,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建构的是一种金字塔型的等级制度,体现了尊卑有序的社会形态,突出反映着人与人的不平等,并且这种不平等已经进入大众文化和心理之中,进入了价值评判系统。这种价值观的存在,对于真正法治社会的建构是十分不利的。而迁徙自由权是一国国民的最基本的权利,它实现对于一国国民来说意味着被国家或政府所尊重,这种尊重的最直接后果就是引起国民基本价值观的改变——从将人从地域的角度分成两种或多种具有与生俱来的身份的人到一国国民没有身份标签、人人平等的改变。迁徙自由权得到尊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理念得到尊重,并且通过法律权威性的宣扬,使平等理念真正扎根于国民的价值观中,这是构建一个法治社会的基础性条件。

三、迁徙自由权的实现能润滑权力的运行

权力运行机制首先要求民主,即多数人的统治或者多数人决定;其次是法治,即权力的赋予、权力的行使和权力的剥夺都必须依法进行;再次是制约,这种制约包括权力赋予者对于权力的制约,也包括权力主体相互之间的制约;最后是责任,要求权力主体对于权力的不当行使或疏于行使、违反法律、侵犯公民和社会的合法权益的,必须承担相应的否定性后果。目前,由于我国宗法文化的存在,必然会影响权力行使者行使权力过程,而这种原因是权力行使者无法抗据的。如果无视宗法文化的存在,那么就会得到“道德”的非难;如果无视制度的存在,那么就会得到法律的非难。“道德”和法律的两难境地使权力行使者在行使权力时必然存在两种价值标准,导致在社会资源的分配上达不到合理的配置。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大市场,迁徙自由是加快市场化的催化剂,使资源达到配置的最佳状态,各种宗法家族和衍生的宗法势力实现全国的大融合。这必然使权力行使者在行使权力时不需要考虑“道德”的非难,而只需考虑权力的正当行使,从而使权力的运行不存在宗法的障碍,得到润滑。

四、迁徙自由权的实现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人与人的系或人际关系的和谐,人际关系实质上就是一种利益关系,我国由于宗法集团及其衍生集团的存在,整个社会的人际关系变得错综复杂,各种利益主体为了实现自己或本集团利益的最大化,必然会损害他人的利益。在利益的驱动下,各种矛盾就显露无疑。迁徙自由权的实现,使整个社会中家族或其他集团的数量大大减少,而这些集团通常是阻碍社会发展的。社会的人际关系相对来说变得简单多了,在每个国民的观念里,只有个人与国家,而不存在个人,家族,国家。因此迁徙自由权的实现,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清扫一种顽固的文化上的障碍上具有重大意义,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亚里士多德,吴寿彭译.政治学[M].商务印书馆,1985.

(刘湖平:河北行政学院综合教研部,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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