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胜利初期国民政府对日索赔与索还工作始末

2011-08-14 14:13唐伯友
重庆与世界 2011年6期
关键词:盟国远东物资

□ 唐伯友

作者系重庆图书馆抗战文献中心 筹 史学硕士

各国代表首次参观赔偿物资装箱时在中岛飞机株式会社东京武藏工厂所摄

1945年8月15日 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 八年战火即将停止。重庆 中国战时首都 沉浸在一片欢乐的海洋之中 各界民众通宵达旦庆祝抗战胜利。国民政府主席 蒋介石先生即时发表《抗战胜利告全国军民及世界人士书》的广播讲话 要求战后中国人民遵循“不念旧恶及与人为善”的民族传统 表达了“只认日本黩武的军阀为敌 不以日本的人民为敌”和“不要报复 更不可对敌国无辜人民加以污辱”的宽容豁达精神。根据国际法规及国际惯例 中国对日索赔与索还工作提上议事日程。

战争赔偿与被劫物资归还 是战争遗留问题的重要内容之一。战后 中国对日索赔及索还工作 不仅是中日双边关系问题 还是一个极其复杂的国际政治问题。它涉及到各反法西斯盟国的利益 深受当时国际政治经济格局 尤其受美国亚洲战略及对日政策的影响和制约。因此 注定是一个艰难曲折的过程。

实际上 早在1943 年11 月的开罗会议期间 中美英三国元首就已经讨论和通过了战后对日本的处置办法 宣布 “三大国此次战争之目的 在于制止和惩罚日本侵略 ”要求日本进行战争赔偿。会后蒋介石同罗斯福私下交谈时建议 “日本于战后给予中国的赔偿中 一部分可用实际财产的方式付给 日本大部分的工业机器及设备 战舰及商船 铁路机车及车辆等 都可移交给中国。罗斯福表示他同意这一建议。”与此同时 盟国也认识到 赔偿不但被看作是恢复受战争蹂躏的盟国经济的重要办法 而且也是一种惩罚日本侵略行为并防止它将来重新武装的重要方法。

开罗会议后 蒋介石命令在行政院或国防最高委员会组织机构 着手进行调查统计自“九一八”以来 我国因受日本侵略 关于国家社会公私财产所有之损失。1944 年2 月5 日 成立“行政院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负责该项工作 以备向日本要求赔偿 3 月19 日 该会提交《战后对日媾和条件纲要》 提出以下经济赔偿方式 “ 甲 赔款与债权 日本对华所得赔款无论已未交付 所享债权无论有无担保 一律取消 乙 损害补偿 日本非法所致中国一切公私损害 日本应负赔偿之责 并以实物或金钱交付 丙 投资与建设 日本在华所有投资以及在侵占或割让地区公私建设包括路矿厂舍各种财产以及存贮物资一律交与中国 戊 复兴资源 日本在若干年内应负责供应中国复兴建设所需资源及制成品。”1945年4月1日教育部成立“战时文物保存委员会” 从事文物损失的调查工作 11月 该组织更名为“清理战时文物损失委员会” 制定损失文物登记办法 并派员分赴各地进行调查。可见 战时中国对日索赔与索还工作抱有乐观态度。

第一批赔偿物资起运前在须贺港签收情形

1945年7月26日 中美英三国元首为敦促日本无条件投降 迅速结束战争 联合发表波茨坦宣言 Potsdam Declaration 阐明盟国战后对日基本原则 其中第11条明确规定 “日本为支持其平时经济及交付公正之实物赔偿 得维持必要之工业。但不得维持能使日本再武装之工业。为完成此一目的 日本得取得原料 但不得加以控制。最后 日本亦得参加世界贸易。”这是盟国确定日本赔偿原则最初法律根据。但条文对哪些保留 哪些不准保留 不准保留者又如何处理 并未作具体说明。可见 此时国民政府的对日索赔索还意愿与盟国有较大差距。

1945年8至9月 美国政府制定并执行战后对日政策 Initial Post-Surrender Policy for Japan 为执行日本赔偿归还政策 盟国12月27日 特组建远东委员会 Far Eastern Commission 作为最高的决策机构 根据远东委员会组织规程 Terms of Reference of the Far Eastern Commission 规定 该会会址设于华盛顿 会员国包括中、美、英、苏、法、荷、加、澳、新西兰、印度与菲律宾等11个盟国 其任务主要是制定日本履行投降条件时所应遵守的政策、原则与标准 并应会员国请求审核发给驻日盟军总司令部之指令 及该总司令涉及政策决定之措施。1946年2月26日 远东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 确定有关赔偿的任务为 解决赔偿要求 根据《波茨坦宣言》与盟国占领及管制政策 决定战后数年内日本之平时经济水准。1946年3月11日 该会赔偿委员会成立 主管赔偿拆迁及被劫资产归还事项。

1945年底至1946 年初 为了制定盟国对日索赔与归还可行政策 美国政府两度派专使鲍莱赴日考察。最终鲍莱以1926至1930 年为标准估算日本生产和生活水平 主张其余设备予以拆迁充赔 并提出了拆迁充赔工厂设备的种类及数量 包括 1、工作母机制造设备的一半 2、所有陆海军工厂、飞机制造厂 3、所有球轴承和滚轴承工厂 4、20 家造船厂的全部设备 5、年产量超过250 万吨的钢铁生产设备 6、以煤矿炭为燃料的火力发电厂的一半 7、除附属于金属精炼厂者外 所有的接触法硫酸厂 8、4家氨碱法纯碱制造厂中最新式的一家 9、41 家电解法苛性苏打制造厂中的20 家 10、所有轻金属工厂。

吴主任委员签字时情形

吴主任委员勘察大阪劫物仓库情形

盟总民间物资保管组组长与各国首席代表勘察劫物仓库旅行途中车上合影

针对鲍莱方案 国民政府迅速提出应以1914年的工业生产能力作为估价日本工业水平的基础 以1920 年以前的日本工业水平作为拆迁过剩工业设施的原则 并草拟成《中国要求日本赔偿计划》 要求日本拆迁设备 1、火力发电设备120 万千瓦 2、船舶98.3 万吨 3、铁路车辆修理厂年修机车200 辆、客车300 辆、货车2400辆 4、铁路车辆制造厂年产机车600 辆、客车800 辆、货车600 辆 5、钢铁冶炼厂年产240 万吨 6、锌冶炼厂年产5000 吨 7、铅冶炼厂年产5000吨。由上可见 国民政府制定日本赔偿与归还政策 在原则上是符合鲍莱方案和美国政策的 只是在程度上比盟国态度更进一步罢了。

1946年7月18日 远东委员会制定并公布“劫物归还政策” 即“旧案” 但各国都认为此项政策漏洞太多 需加以修正补充 于是远东委员会决定另拟“新案”。直到1948年7月29日才通过劫物归还政策“新案” 也只不过是对“旧案”的零星修补。即便如此 新案规定归还物资只限于工业及运输之机器与设备 黄金、贵金属品、宝石、外国担保品 外国货币及外汇资产 文化物品及农产品和工业原料等四类。并规定 “经所有国证明确属原物时 得向盟总申请归还。申请时须由劫物所在地之盟国代表团代办理申请手续 填具表格 并检具 1、劫物详细说明 2、产权证明文件 3、被劫情形如地点、日期之叙述 递交盟总民间物资保管组 以备审核归还。”远东委员会有关日本劫物归还政策的马拉松式的难产 使国民党政府在被日劫物的追索和归还问题上失去良机。1947年6月19日 远东委员会修正通过美国“战后对日政策” 并称之为“盟国战后对日基本政策” Basic Post-Surrender Policy for Japan 。此项政策最终目的在于确保日本不再成为世界和平与安全的障碍 并尽早成立民主和平的日本政府。该政策第四章 经济政策 第一条阐明经济解除武装政策 “目前日本军事力量之经济的基础必须毁坏 不准重建” 第四条特别规定了赔偿归还原则 “由于日本所犯侵略罪行 为使日本加于各盟国之损失得到公平之赔偿起见 并为消除日本若干工业中之作战潜力起见 凡日本现存或将来生产之机器设备或货物 由远东委员会决策或远东委员会组织规程规定为必须提供赔偿者 必须勒令日本移交 充作赔偿。某一盟国分得日本赔偿品之比额 应依据广泛的政治理由加以决定 对于该国因日本准备及进行侵略战争 而遭受之生命财产上之丧失与损害 以及该国在击败日本时所致之贡献——包括抗战之程度与时间——均须加以适宜之考虑” “凡被日本劫掠、胁迫交付、或用无价值之货币购买之资产 其业已认证者 应全部克速归还。”至此 盟国前期对日索赔与索还政策基本确立。

中国民国驻日本代表团日本赔偿及归还物资接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委员会议

由上所述 《波茨坦宣言》及盟国战后对日基本政策所规定之日本赔偿归还原则 有两大特点 即日本支付赔偿以工业设备及产品等实物为主 盟国并不索取现金以充赔偿 盟国向日本索取赔偿 同时顾及能使日本在战后维持一合理的平时经济生活水准。实际上 盟国的决定极具政治远见 即拆迁日本工业设备充赔 不但可以达到消灭日本潜在战力的目的 而且可帮助远东被害各国迅速恢复工业生产 从事经济建设 从而逐渐形成远东经济形势上的均衡 增强全世界的政治安定力 维持日本国民平时生活 使其在物质上可以安定生存 精神上不致仇外心理达到避免日本右翼分子鼓动民众 制造仇视战胜国心理酝酿敌意 再掀战祸的目的。

但是 针对各盟国对“临时赔偿方案”分配比率分歧极大 且难获一致意见的实际情况 美国政府决定采取单独行动 于1947年4月对盟军总部发布《先期拆迁计划》Advance Transfer of Japanese Reparations 指令就临时方案范围 提出30%的供赔物资分给直接受损国。其中中国15 英、荷、菲各5 赔偿拆迁工作正式实施。

先期拆迁令发布后 盟军总部指定日本陆、海军兵工厂18所供赔偿用 分三批拆迁。各受偿国在盟总领导下和日本政府开始实施 在原已划定的、由日本政府保管的拆迁物资内 选定具体工厂和设备 编制目录清单 估定价格 通知各受偿国据以申请 然后用抽签或协议方式进行分配 分配后责成日本政府拆卸装箱 送达指定港口 由受偿国派轮船接运回国。

国民政府行政院赔偿委员会主持先期拆迁工作。除在日本另设接受委员会外 还在国内成立机械工具、造船、钢铁、化工、电力、轻金属等六个小组 并指定各部会专家为召集人 各小组从事综合及审查各单位赔偿申请及建厂计划 以备提供给盟总审核等工作 并设督运委员会负责运送。

正当各受偿国积极实施拆迁工作时 远东局势发生深刻变化 美国改变远东战略 确立扶植日本以对抗共产主义的政策。为此 1949 年5 月6 日 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通过13/3 号文件 5月12日正式宣布停止实施拆迁。劫物归还政策 美国使用否决权致使其搁浅。此时 先期拆迁计划只完成10% 仅为远东委员会通过的临时赔偿方案的30%。更有甚者 先期拆迁令中规定拆迁、甚至已经开始拆卸了的一部分设备 都强行停止再拆。如 “麦克伊声明发表后 应拆迁运往中国的工业设备仍有总重量的46 总价值的30 尚未装船运发。残存物件重17,888 吨 价值23,442,906 日元 1939 年的价格 。”至此 战后初期 中国在日办理赔偿归还工作陷入实际停止状态。

据统计 在整个对日索赔过程中 国民政府仅获得三类日本赔偿 1、日本在华大部分资产 2、先期拆除物资 工作机械7686 台 重量为52034 吨 试验设备1690台 重735 吨 电气设备19827 吨 “其值1939 年日币84,931,433 元 折合美金22,070,282.19 元 3、劫物归还 国民政府共接收书籍、古物、货币、整厂机器设备、计件机器、汽车、船舶、工业原料、贵金属、杂项、盟总经售物资等共约价值18,132,357.65 美元。”除此之外还有分得的日本残余舰艇 总吨位不足5 万吨。因此 中国在日办理赔偿归还委员会主任委员吴半农曾感叹 “与我国战时损失 当时统计为620亿美元 相比 固属九牛一毛 即较之远东委员会11个盟国所通过之临时赔款方案今日所已经执行者至多也不过原案2%-3%而已。”

《在日办理赔偿》归还工作综述上、下册

作者系重庆图书馆抗战文献中心 筹 史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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