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陈 澄
经济环境下,为提高生产效率和理财效果,企业常常要进行财务、资源等方面的整合,包括将一些落后的、不需用的资产、设备进行剥离。而按照我国增值税法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已使用过的除摩托车、游艇、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暂免征收增值税。这项规定为企业对一些旧资产进行剥离时提供了税务筹划的可能性。
对于纳税人销售资产,增值税法作了如下规定:纳税人(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除摩托车、游艇、小汽车之外的旧货(包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可暂免征收增值税。否则,应按4%的征收率简易计算增值税并减半征收。
第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录货物;
第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第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于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由于企业具有确定固定资产销售价格的自主权,再根据上述税收规定,并购企业完全可以在对被并购企业的资产的剥离过程中,通过合理确定销售价格进行筹划,其筹划的思路为精心比较各销售价格方案下的净收益,以净收益最大化者为最优方案。
(一)案例分析 甲企业年初纵向并购了乙企业,并购完成后对乙企业进行整合,拟改变乙企业原有生产经营范围。因此,准备将乙企业已使用过的登记在册的固定资产某机床一台对外销售,该机床原值20万元,已提折旧5万元。现确定了四个销售价格:一是按原值20万元出售;二是以高于原值的20.3万元(含税价)出售;三是以低于原值的价格19.5万元出售;四是以23万元的价格出售,在每个售价方案下,都将发生资产清理费用1万元。
方案一分析:
因为此时是按原值销售该固定资产,根据规定不需缴纳增值税,则出售该机床的净收益为:201-5-1=4(万元);
方案二分析:
此时机床的销售价格高于其原值,根据规定需按4%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则应缴纳增值税:
(假定此处不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其它税)
则出售机床的净收益为:
方案三分析:
因为此时固定资产的售价低于原值,所以按规定也不需缴纳增值税,此时净收益为:
方案四分析:
此时的售价23万元也高于该固定资产原值20万元,按规定也需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为:
则净收益为:
比较上述四种情况,可以看出:
一是销售旧固定资产的价格,当以等于或以低于原值价格出售时,以等于原值的价格出售时净收益最大;
二是当以高于原值的价格出售时,净收益末必比以等于或低于原值的价格出售要高,这时应考虑增值税税负的影响。
可以从以下方程式中计算出平衡点:
求出X=20.42(万元)
即,当以高于原值的价格出售时,售价必须大于20.42万元,净收益才会比以原值出售多(此时不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其它税)。
综上所述,在本案例中,若不考虑其它税的影响,选择23万元的价格方案出售被并购企业的机床,获得的净收益最大。
(二)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增值率节税点问题 通过上面的分析,当以高于固定资产原值的价格出售时,净收益未必比等于或低于原值的价格出售要高,也就是说存在着某一平衡点E,使得以高价出售的净收益等于以原值出售的净收益。假定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原值为P,使用过固定资产的销售价格为S,使用过固定资产销售价格高于原值时的增值税适用征收率为4%,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增值率为D,那么:
当S/1+4%>P时
企业最大实际销售收入=S-(S/1+4%×4%÷2)
而当S/1+4%≤P时,
企业最大实际销售收入=P
二式综合,得出
这表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价格超过原值但没超过原值1.96%的增值率免税节税点,那应尽量使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这时免税的节税效应会带来更大的收入;如果售价可以超过原值1.96%的增值率免税节税点,那表明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可以带来更大的收益。
(三)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综合税务筹划 在上述案例中,从简化角度出发免除了对所得税税负的分析。但是在一定的销售价格下,相关的所得税确实存在并且随着固定资产销售价格超过增值税免税节税点并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即财产转让所得也随之增加,体现出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一种负相关关系,这就需要进行全方位的综合税务筹划。
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定价如果在资产原值以下,不出现财产转让所得,不用考虑企业所得税问题;若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价格可定在资产原值以上但未超过增值率节税点以上,这时,出于节税考虑,企业应把价格定在资产原值的水平,这样既不用考虑增值税,同时也不产生财产转让所得,不用考虑企业所得税问题。
如果企业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价格可以定在固定资产增值率以上,固定资产增值率分析显示价格将比节税带来更大的收入时,就需要进行包括考虑企业所得税在内的综合税务筹划。
如果企业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价格可以定在固定资产增值率以上,企业以高于资产原值的价格销售,但不含税销售收入减去处理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允许扣除费用后的余额小于资产原值,即没有应税所得,则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增值率的分析结果也不会产生影响。如果企业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价格可以定在固定资产增值率以上,以高于资产原值的价格销售,且不含税收入减去处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允许扣除费用后的余额大于资产原值,此时发生应税所得,则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增值率的分析结果会产生影响。
假设使用过固定资产的不含税销售价格为S,固定资产的原值为P,资产增值比增值税免税多增加收入,多增加的收入为X,处理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允许扣除费用为Z,企业所得税适用利率t,这时因资产增值而比免税多增加的收入Y(Y为资产增值比免税多取得的考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后的实际收益)要减少到:
案例分析:资料如上一案例,但甲企业在将被并购企业乙的已使用过机床对外销售时只面临两个价格选择,一是以原值20万元销售,二是以超过原值的23万元销售。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33%。
若以原值20万元销售机床,则免交增值税,同时也没有产生财产转让所得,不用交企业所得税。
出售机床的净收益=20-15-1=4(万元)
若以超过原值的23万元销售,此时机床的增值率为:
说明此时的售价带来的收益要大于增值税免税时的收入,即
但由于此时的不含税售价减去允许扣除费用后的21.115余额万元仍大于该机床的原值的20万元,所以这时还应考虑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应纳企业所得税=(21.115-20)×33%=0.36795万元,则
由于企业所得税的影响,销售机床因资产增值而比增值税免税多增加的收入要减少0.36795万元,但考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后的净收益还是比增值税免税时增加了1.74745万元。所以,在同时考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时,甲企业应选择23万元的价格来销售机床,此时带来的净收益最大。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著:《税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