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德评判切勿剑走偏锋

2011-08-02 12:13于学强
治理现代化研究 2011年3期
关键词:硬性官德软性

■于学强

官德评判切勿剑走偏锋

■于学强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的“从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等方面完善干部德的评价标准”,表明官德至少包括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两大部分:前者基于官员特殊的政治职业角色,后者基于官员普通的社会个体角色。官德评判应包括对这两方面的综合评判,尤其是对前者的评判。但有些地方却剑走偏锋,过分地强调后者,忽视甚至漠视前者。

一、导致官德评判剑走偏锋的时代因素

其一是对官德滑坡原因的误判。目前,我国官员腐败问题多与道德品行有关,有调查发现,官员腐败60%以上跟“包二奶”有关系,被查处的贪官中,95%的人有“情妇”。官员的道德品行问题,确实已经成为民众关注的焦点。作为执政党,关注和解决民众所关心的问题,是提升执政合法性的必然要求。但是,全面分析官德滑坡的原因,绝对不能仅仅局限于官员自身道德素养下降,还应当关注其自身政治素养及环境变化所带来的挑战。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中国的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中确实涌现出一部分人以追求灯红酒绿、纸醉金迷的奢侈生活为目标。社会大环境的变化也影响到政治精英阶层。面对部分官员率先“下水”反拉自身“下水”的压力,面对部分官员“下水”无害、不降反升的怪相,面对求自己办事者的步步引诱,部分官员道德沦落呈“前赴后继”之状,政治品质也与日俱下。所以,官德滑坡不仅仅是个道德问题,还是个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如果单纯从整饬官员道德品行着眼,不仅难以解决这一政治问题,更难以解决这一大的社会问题。

其二是对官德评判政策的误读。我们党历来强调官德建设,特别是针对当前的官德建设现状,更加强调加强官员道德品行方面的建设。但是,应当看到的是,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强调官德建设时并没有以偏概全,在强调阶段性工作的同时,并没有淡化重点工作。习近平同志曾经指出过:“干部德的标准应当包括干部的政治品德标准、职业道德标准、家庭美德标准和社会公德标准。”很明确,习近平同志指出的前两项指标,是结合干部的特殊职业、特殊角色而言的,是体现官员之为官员的特殊要求;后两者是前两者的基础,但后两者是人之为人都需要遵循的,作为官员也是人,自然也要遵循,但毕竟是从一般意义上讲的。把家庭美德纳入干部道德考察范围,是因为现阶段官德建设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官员对家庭不负责任的情况比较多。但是,不能因此而把当前的阶段性任务当成官德评判的重点。与官员的政治品质如对党、对国家、对人民的忠诚相比,道德品行只能是从属性的。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民众利益相冲突时,官员的道德选择只能是“国而忘记家,公而忘记私”。

二、导致官德评判剑走偏锋的思维因素

其一是基于官员道德品行与政治品质的相关性。官员道德品行的重要方面是其生活作风,它是官员思想意识和精神境界在日常生活中的反映,是其世界观的重要体现,不仅关系其自身形象,也关系到党的凝聚力、号召力和战斗力。官员政治品质的重要方面是工作作风,它是我们党在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和建设的实际工作中所坚持的观点、原则、方法和态度,是官员生活作风在工作领域的延伸和体现。一般而言,在生活方面奢侈腐化、声色犬马的人,很难在工作中将民众疾苦放在首位。同时,官员的职业道德与其家庭美德密切相关,“家德”折射“官德”。古人常说,“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一家不治,何以治国”?老一辈革命家也关注治国与治家的关系,不论是周恩来的“十条家规”,还是杨业功的“三不许”家风,都说明一个对小家不负责的人,很难做到对国家负责。所以,官员的道德品行不仅仅是其自身的事情,也影响到官员群体形象和政治环境,影响到执政合法性。但另一方面,道德品行与政治品质毕竟不同,前者存在于“私域”,后者存在于“公域”;后者可用公权力加以限制与规划,前者过多用公权加以规约则有些公权侵犯“私域”之嫌。

其二是基于硬性监督与软性监督的相关性。所谓硬性监督,就是有明确的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程序、监督规范的、缺乏监督弹性的监督,如来自上级的监督、纪委的监督等;所谓软性监督,是与硬性监督相比较而言的,虽然也有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等要件,但相对硬性监督而言,这些要件不明晰,如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官德评判可纳入监督范畴,根据监督的内容也可以分为硬性监督与软性监督两种形式。在目前对官德的评判中,八小时以内的监督是正式的、硬性的,有专门的监督机构与监督机制;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则是软性的,监督主体虽多,但并不专业。为了加强八小时之外的监督,将评判内容延伸到官员的家庭生活,以便让其在缺乏组织监督的八小时以外,能做到堂堂正正做官、干干净净做事。毋庸置疑,这种用意是好的,但好的用意不一定就是科学的。一方面,不可能将所有的软性监督转化为硬性监督,健全各个领域的监督法规和监督程序;另一方面,允许、培植和发展软性监督,更易使监督成为一种无处不在的力量。所以,对于官德评判,适用于硬性监督的就是针对其政治品质,而对于官员的道德品行方面,更宜运用软性监督,动用社会道德评判而不是官德评判。

三、官德评判剑走偏锋现象的实质分析

其一是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官德评判的前提是全面认识官德,尤其是全面揭示官德的丰富内涵。官德与道德所体现的是哲学意义上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一般寓于特殊之中,特殊除了具有一般的特征之外,其内涵更为丰富和具体。所以,官德作为道德的一种特殊体现,是道德在官场这一特定领域的体现,是官员特定政治角色下应尽的道德义务或作的道德选择,它既包含了官员作为普通人应具备的道德品行,也包含其特定职业所赋予它的特定内涵。诚如上面所言,官德的内涵至少包括其作为普通人应当具备的道德品行和其作为官员特殊职业应当具备的政治品质两方面。官德评判应当坚持两点论:既要强调其官员的道德品行(这一点决定了官员也是人而且首先是人),又要强调其政治品质(这一点决定了官员之为官员)。道德品行是政治品质的基础,但是道德品行不能代替政治品质。在官德评判过程中,如果片面强调官员的生活作风、家庭孝悌等等道德品行,而忽视、轻视甚至漠视其政治品质,就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

其二是犯了舍本逐末的错误。官德内涵既然包括不可或缺的两大方面,就应辩证地看待这两方面。辩证地看待这两方面,不仅要认识到这两方面内涵不能相互替代,而且应当认识到,从不同的视角着眼两者的关系不尽相同。从一般意义上分析,官员的道德品行是其政治品质的前提和基础。因为官员也是人,而且首先是人,然后才是官员。为官先做人,若不会做人,就不会做官;不会做好人,难以成好官。但是,另一方面,官德所指的是“官员”道德,其政治角色的定位才真正体现其道德的特性与本质。从这个意义上讲,政治品质是官德的重要标志和更高要求,舍此就不能称为“官”德。与此相联系的是,官德评判是对“官员”道德的评判,如果在评判进程中仅仅抓住或者主要抓住其道德品行,而忽视其政治品质这一特殊要求,将官德评判等同于人品评判,人为地降低官德评判的要求,不仅做不到全面评判,甚至有违背“官”德评判的本义,有些舍本逐末。

总之,在道德德评判中,忽视评判客体的角色定位,就缺乏评判的针对性。官员是引领社会发展的精英,官德能带动民德的发展,是所谓“主者民之唱也,上者下之仪也;彼将听唱而应,视仪而动”。以评判民德的标准来评判官德,转移了官德评判的焦点,实际上也降低了官德的标准,难以发挥官德在社会道德建设中的引导作用。

本文是于学强主持的国家课题“德才兼备用人标准实现机制研究”〔10CDJ007〕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聊城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责编/朱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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