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静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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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大修:人权保障又一里程碑
文/静致远
一国的刑事诉讼法有“公民权利小宪法”之称,它是国家人权保障程度的最直接体现。
2011年8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堪称对这部法律的一次“大修”。
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布以后,1996年进行了一次比较大的修改,被认为是我国人权事业的一次重大发展。15年后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总共99条,增加了60个条文,涉及内容回应了社会关切和司法实践需要。这次修改更加注重公民权利的保障,更加注重司法公正,更加注重司法效率,是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又一个里程碑。
对于“大修”的原因,一直参与刑事诉讼法修改工作的核心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分析说:
一方面,我国这些年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发展变化非常大,特别是经济发展已经跃居世界第二强国。这样的变化导致刑事诉讼法相对滞后于整个社会领域的发展。相对民主文明的社会发展要求而言,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至今还有类似封建的遗留物,比如刑讯逼供等等。刑讯逼供虽然世界各国都有,但没有中国这样突出。再比如,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过程中被虐待、被体罚非正常死亡等事件经常见诸报端。这些和国家现在的发展都不相适应。
另一方面,我国目前司法实践的发展比较快,原因在于我们国家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过程中,强调我们的司法机关办案要追求司法公正,但是这些年我们的司法在公正方面屡出问题。比如像佘祥林案、赵作海案件、李昌奎案、药家鑫案等等,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提出了质疑。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下降。当然这里有执法原因,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行事,也有法律规定不到位的问题。
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国际的因素。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刑事司法制度方面和国际上比较而言有两个参照。一个是联合国等一些组织,颁布的一些国际公约,确立的刑事司法的一些准则;再一个就是国际社会一些公认的带有共识性的诉讼规则。这些我们国家都非常缺乏。中国法治建设这些年有了较大进步,但这个进步不是体现在刑事法治中,而是体现在民商、行政法中,刑事法治依然落后。这就要求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必须推进。
陈卫东介绍,这次刑诉法修改总体上讲有三个基本的指导思想:
第一、把中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涉及刑事司法的问题,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改予以规范化。刑事司法在中国当下司法体制改革中举足轻重的地位不难理解。我们刑诉法的修改在这块必须做出较大调整。
第二、改革要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我们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不加以解决就妨碍我们刑事司法改革的进行,妨碍我们实现司法公正。
第三、切实推进我国刑事司法文明进步。中国的司法这些年在文明、人性化、科学化方面有了长足发展。即使这部法律修改了,也还不是尽善尽美,但这彰显中国的法治进步是毋庸置疑的。
这次修改从立案到侦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几乎遍布了刑诉法所有的程序。现在涉及的问题,从立案到执行程序,每个问题每个章节几乎都有修改。
——从目前修改来看,首先解决了强制措施问题。强制措施在中国使用率是非常高的,像逮捕这样的剥夺人身自由的羁押措施,使用率非常高,问题很突出,而羁押的替代性措施,像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实践中使用的非常少,作用没有发挥,这就需要通过修改法律加以解决。
——其次解决了侦查措施问题。主要是考虑到为了应对新形势下,一些新型犯罪的不断增加和一些犯罪出现的新态势,比如犯罪的智能化、国际化、组织化。如果采取过去常规的侦查手段破案很难解决问题,必须借助一些科学技术手段,运用一些高科技设备、采用一些特殊手法来侦破犯罪,这也是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写入刑事诉讼法予以法律化的原因。
——此外,审判程序这次改动比较多,从简易程序的扩大到一审程序的完善,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二审开庭,到上诉不加刑、一审、二审的审限等都做了规定。但目前审判程序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增加了几个特别程序,包括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程序、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没收财产程序和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等,使得我国刑事审判程序更加丰富,体例更加完备,使得运用特殊程序审理特殊类型的案件有法可依。
——关于证据制度,这次修改用了不少条文。由于现行刑诉法证据方面的规定只有八个条文,而办案需要围绕取证、举证、质证等证据的审查、认定、判断,所以证据规定必须进一步细化,加强可操作性,显然八个条款过于笼统。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两个证据规定,解决了一些问题,但这两个证据规定是司法改革的产物。这次要把两个证据规定进行梳理,要在刑诉法的修改中进行吸收,因此刑诉法修改过程中,证据的条文不在少数。
——对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这次修改社会很关注的问题就是刑诉法如何面对律师法。2007年颁布的律师法难以贯彻执行,社会各界尤其是律师界意见很大,这次刑诉法修改,基本上做了和律师法相衔接的规定,把律师法中的一些规定在刑诉法的予以衔接。
——再有就是针对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监外执行、假释等执行方面问题。司法机关侦查、起诉、甚至到了二审、再审都付出很多劳动,到最后有的案件三下两下把裁定变更了,在执行环节,改变判决裁定的内容,一些人没有通过正当程序即被假释,减刑假释不是一个正常的审批程序,也不公开也不透明,社会意见很大。如何发挥社会的力量对于那些监外执行的犯罪帮教工作,如何完善工作中的社区矫正问题,这次刑诉法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总体说,这次修改从涉及的执法机关讲,诉讼程序等方面有很多变化。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建成注意到了在此次刑诉法修订过程中,几个重要的关系都处理得比较妥当:
第一、推进了刑事司法改革和我国宪法的关系。一个国家,无论刑事诉讼如何改革,它的底线是宪法,其规定是不能突破现行宪法的规定。比如说,关于一些司法机关权利配置的问题,这完全是宪法的规定。此次刑诉法修改就很好地处理了这样的一个关系。在这些规定上,都没有突破现行宪法的规定。
第二、就是如何选择诉讼模式。刑诉法改革过程中一定会面临着选择大陆法还是英美法的问题。为什么1996年刑诉法修订后在实践中遇到一些困难?就是经常面对一些英美法的东西在我们国家是否适用的问题。比如说,关于律师阅卷,1996年的刑诉法为了将对抗式审判引进诉讼审判机制,取消了卷宗移送制度,但在实际过程中很难执行。这次刑诉法修订过程中,又恢复到卷宗移送这种阅卷制度。这表明我们国家在刑事诉讼的结构层面上更适合大陆法。当然,在技术层面上,我们也要向大陆法系的很多国家一样,向英美法系学习一些技术层面的东西。这两个关系是需要很好地去处理的。
第三、处理好刑事诉讼的国际化与本国国情的关系。此次刑诉法修订过程中,有很多规定都考虑到了国际刑事司法的潮流,比如关于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这很明显是国际公约中的规定。中国的司法也要考虑中国的国情,我们的法治状况要一步一步地推进和改善。因此,刑诉法修订过程中,有很多原则性的规定,但同时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为什么要有例外?实际上就是考虑到中国的现实国情。
第四、处理好犯罪控制和人权保护的关系。刑事诉讼当然是犯罪控制的需要,但是刑事诉讼犯罪控制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国家机关利用公权力,在追诉犯罪的过程中如何保护、保障被追诉者的基本人权。这是一对矛盾,但是它们总体目标应该是兼顾的。就是说,刑事诉讼的结果应当是既控制了犯罪又保障了人权,这是最理想的。在具体制度的构建上,一定是各种制度有所侧重,有的是犯罪控制的需要,有的是人权保障的需要。在一项具体制度的构建上,如果两个目标都要兼顾,往往很难。我们注意到,此次刑诉法修订过程中,有一些就是为了犯罪控制的,比如有关诱惑性侦查手段、秘密技术侦查手段,这些就是为了犯罪控制的;有一些就是为了人权保障的,比如说关于律师制度改革,律师辩护权问题,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等。
第五、处理好程序公正和司法资源之间的关系。理想的模式是程序越公正越好,那是最理想的状态。但是要知道,程序越公正,诉讼的成本就越高,而一个国家的司法资源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是定量,是有限的,不是变量。如果所有的案件都按照最公正的程序去处理,就将面临诉讼爆炸,诉讼瘫痪,导致司法瘫痪。所以最理想的状态是要解决司法的“平均用力”,要有案件的程序分流。我想这次刑诉法修订过程中,很多规定都体现了这个精神。
第六、要解决好法律的原则性和可操作性之间的关系。我们过去很多法律有规定,但到最后执行不好。原因在哪里?一是有些太过原则,留下解释的空间太多;二是例外设置的规定不明确,弹性条款过多;三是没有具体可操作的程序,这导致很多法律条文是空的,是宣言式的、口号式的。那么,这次刑诉法修订过程中,很多方面是针对这个问题来做文章的。比如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过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有规定,但这次修法有很明确的条文规定,其最大的进步不在于明确了它的范围,而在于它规定了一套排除程序。怎么排除?比如说,谁提出来,提出后谁来证明,怎样审查,审查后如何裁决等等。
【新闻背景】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正式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于8月24日上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在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作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提出,考虑到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面较大,修改补充的条文比较多,并增加了新的编、章、节,建议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由常委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现行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制定、1996年修正。十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按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一直在对该法执行情况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跟踪了解、调查研究,从2009年年初开始,着手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的起草工作。经反复与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多次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基层办案部门、律师和专家学者意见,并专门征求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在充分论证并取得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形成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此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共99条,拟将刑事诉讼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85条,修改补充的条文较多,修改的面较大。郎胜从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及规定特别程序等七个方面对修正案草案的主要问题作了说明。
(文:杨维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