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付玉辉
2010年12月,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通过了《网络中立条例》,但由于当时没有在《联邦公报》上公布,而这是该条例生效的必要程序,因此该条例一直未能生效。直至2011年9月23日,该条例才正式在《联邦公报》上进行公布,之后于2011年11月20日正式生效。路透社在9月23日曾对此评论,“历经漫长等待,意在处理消费者、内容提供商和那些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之间利益平衡的热门问题的美国《网络中立条例》将于2011年11月20日生效。”
该条例赋予FCC介入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网络管理领域以及发起针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违约问题独立调查的权力。该条例主要由阐述保护互联网的自由和开放、开放互联网保护的必要性和开放互联网原则等8个方面内容构成。FCC认为,互联网的开放性能够促进创新、投资、竞争、自由表达和其他国家宽带目标的实现;宽带服务提供商具有限制互联网开放性的动机和能力;宽带服务提供商已经采取行动限制互联网的开放性。FCC在开放互联网原则部分则详尽阐述了涉及网络中立性的3个高级准则,即透明原则、禁止封堵原则和禁止不合理歧视原则,并专门探讨了互联网开放原则在移动宽带服务中的应用,还对非法内容的传输和内容的非法传输等管理原则进行了论述。
近年来,围绕网络中立性,美国相关各方展开了持续不断的探讨,相关各方对于涉及互联网自由开放主导权的争夺非常激烈,因此《网络中立条例》的通过颇费周折。从目前的发展态势来看,即使是在该条例生效之后,围绕该条例依旧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冲突和矛盾。为何网络中立性的概念会引起美国相关各方的高度关注,为何网络中立性的概念会触动美国相关各方持续不断的深入冲突,并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广泛的影响?这需要从历史角度理清网络中立性概念的来龙去脉。
其实,所谓的中立性对于人们来说并不是一个陌生的词语。但是网络中立性这一概念,在我国却并非一个众所周知的。其实,国际上关于网络中立性的探讨,在我国不甚关注的情形下已经持续了十年左右。笔者认为,美国提出网络中立性概念的原因主要在于对能否保持互联网自由开放特性所产生的忧虑。互联网在未来发展进程中是否能够持续保持自由开放特性,并继续担当美国社会经济创新发展发动机的角色,这成为困扰美国社会的一个重要问题。但是保护和维护互联网自由开放特性的过程则势必触动互联网产业相关各方的既有利益。因此,自2005年以来,美国关于网络中立性的探讨趋于激烈,并逐渐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所谓网络中立性,主要是指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在面对互联网用户和互联网内容服务提供商的时候,不应该采用不透明的、具有不合理歧视的互联网管理政策。笔者认为,从互联网发展历史和未来趋势来看,网络中立性原则的确是一个关乎互联网自由开放特性的重要原则。该原则的本意主要在于通过保护互联网自由开放的特性,确保互联网一直成为世界社会经济创新发展的核心驱动力。对于互联网发展而言,有自由开放,就有未来,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看,网络中立性原则的确立可谓关乎互联网的未来。
对于网络中立问题,FCC的立场是想要形成一个高级架构,以保护作为创新、投资、工作机会创造、经济增长、竞争和自由表达开放平台的互联网。而保持互联网的自由开放特性已经成为美国能否保持国际竞争优势的关键问题。
FCC认为,在互联网创新发展方面,互联网终端用户和互联网内容提供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正是由于以上二者是互联网创新发展的重要动力,所以要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因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歧视性管理政策而受到限制和损害。所谓的网络中立性原则,其实就是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也就是宽带服务提供商(包括固定宽带服务提供商和移动宽带服务提供商)在互联网终端用户和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使用合法内容或者设备时,不能对其采取歧视性的管理政策。由此可见,美国所谓的网络中立性原则主要是通过对宽带服务提供商设置限定性原则,保障互联网终端用户和互联网内容提供商自由使用互联网的权利,从而确保整个互联网平台的自由开放特性。由此可以认为,互联网的自由开放特性最终是由互联网终端用户和互联网内容提供商的自由开放特性决定的,而作为宽带服务提供商其作用则主要是为作为自由开放创新平台的互联网提供基础设施和服务,其在维护互联网自由开放本质特征方面则并不处于核心位置。
互联网经历了40多年的发展,在人类社会交往的各个方面已经具有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位置。从互联网接入层面来看,互联网接入方式从固定互联网阶段发展到移动互联网阶段。从互联网发展领域来看,在互联网领域有服务于人与人之间信息交流的互联网,有服务于物和物之间信息交流的物联网,有服务于车和车之间信息交流的车联网;从信息传播融合角度来看,互联网和通信网之间、互联网和广播电视网之间都在不断地进行着融合,互联网和社会关系网络之间也在不断地进行着融合。由此可见,一方面,互联网信息交往方式正在社会生活和自然领域不断进行延伸和扩展;另一方面,许多新的信息传播服务正在依托互联网自由开放的特性不断被衍生出来。而互联网的未来就在于其能够继续保持开放创新的特性,并继续承担作为社会经济发展创新动力的重要角色。
在移动互联网信息传播环境下,作为人类信息传播核心平台的互联网的自由开放特性显得越发重要。而通过确立网络中立性原则以保护互联网的自由开放特性则不失为一种可行的选择。一般而言,互联网的自由开放特性主要体现在互联网自由开放架构、互联网传播赋权和互联网开放融合效应等方面。从目前互联网发展的实践来看,互联网的开放架构不会受到根本性的改变。而互联网对于普通公民的传播赋权过程却不一定总能一帆风顺。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互联网赋权的过程在总体上是不可逆的,从互联网和其他信息传播网络之间的融合进程来看,该融合进程也已进入深入融合阶段,互联网已经成为广播电视网、通信网、社会关系网络相互融合的重要基础,媒介融合和产业融合的发展趋势也同样不可逆转。既然以互联网为基础的人类交往和信息传播的自由、开放、融合趋势不可逆转,那么在互联网发展过程中,涉及互联网未来的关注焦点之一就聚集在网络中立性原则的冲突上。以美国为例,在网络中立性争论中,政府监管方、互联网公司、电信运营商、公共知识分子、普通互联网公民都在扮演着各不相同的角色。而美国FCC则试图通过《网络中立条例》来平衡各方利益,以维持各方力量在互联网自由开放发展过程中的整体均衡。
对于我国互联网发展而言,网络中立性能否对我国互联网的未来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有许多朋友都对此不置可否。笔者认为,对于我国互联网发展而言,当然需要保持互联网的自由开放特性,因为对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而言,互联网的确是其创新发展的核心动力之一。所以,不管是在我国三网融合进程中,还是在移动互联网发展进程中,或是在我国文化产业体制改革、文化产业发展以及信息传播相关领域的融合发展进程中,具有持续而稳定的自由开放特质的互联网都不可或缺。而采取符合我国互联网发展现实的有效措施,不断完善互联网治理体系,从而维护作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创新核心的互联网的自由开放特性,就显得至关重要。虽然维护互联网自由开放特性的工作难以一蹴而就、一劳永逸,但是我们却不能因其过程的复杂性就对其轻视忽略,毕竟保护互联网的自由开放特性是一个合乎人类社会发展逻辑的正确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