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老汉赶着自家马车去赶集卖土豆,他将土豆卸下来后,把马车拴在附近路边的电线杆上。中午土豆卖完后,李老汉准备收拾行李回家,碰上同村妇女周某要捎脚坐马车回去,李老汉同意了,周某将半袋子地瓜往车后边放时,站了半天的马儿从半睡眠状态中突然被惊醒,立马挣断缰绳拉着车儿惊奔起来。将路边一卖菜中年妇女马某撞倒,致其右脚骨折,医疗费等花去3700余元。
事后,马某以自己被马车撞伤为由要求李老汉赔偿损失,李老汉认为马是因为周某受惊的,自己无责任。此案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检察官点评:
本案中,李老汉与周某均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依照民法过错责任原则。李老汉与周某均存有过错。李老汉的过错在于对马的缰绳拴得不牢,在周某装车时,对马车看护不细心、不到位等管理瑕疵;周某的过错在于放重物时注意不够,导致马受惊而撞伤人。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马某可以同李老汉和周某两侵权责任人协商解决,若不成可将两侵权责任人为被告起诉至法院。
(杨学友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