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方式探讨

2011-06-16 01:35杨茂林
农村农业农民·B版 2011年5期
关键词:融资农产品农民

杨茂林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产业化过程中的一种新型经济组织,是我国农业市场化发展的产物,已经成为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的亮点。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中原大地上蓬勃发展起来,截至2011年3月底,郑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接近1100家,涵盖农产品种植、畜牧、家禽养殖、建筑机械、农业社会化服务等领域,极大地搞活了农村经济,促进了农民增收和农业增效,加快了机械加工制造产业的发展。但从运行情况来看,无论是流通环节中的农产品收购,还是生产环节中的扩大规模,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资金的需求都非常旺盛,资金不足成为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的一个“瓶颈”。

一、发展现状

(一)政策扶持力度较大,发展规模和影响力也较大

2011年3月24日,郑州市政府颁布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从政策扶持、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技能培训等多方面支持其健康快速发展。一是财政支持。自2011年起郑州市政府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合作社进行信息开发、人员培训、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引进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等。二是税收优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和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向本社成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郑州市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区位优势积极组建专业合作社,取得了较好的发展,提高了社会影响力,促进了农村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民增收,实现了农村市场的帕累托改进。

(二)生产经营覆盖面广,以种养殖业和农机服务业为主

郑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布较广,涵盖农产品种植、家禽养殖、建筑机械、农业社会化服务等多个领域。合作社的组成和性质呈现一定的地域性特点,荥阳作为“建筑机械之乡”“阀门之乡”,与其他地方相比,荥阳的合作社在机械工业生产销售领域分布较多。中牟的西瓜生产基地,瓜农以合作社的形式规模经营发展的特点较为明显。从整体上看,合作社普遍以当地优势农业产业为依托,以种植、养殖业和农机服务为主。

(三)经营管理日趋完善,社会服务功能和经济效益逐渐增强

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以来,努力加强经营管理,不断提升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力,制定了财务会计制度、盈余分配制度,完善了内部积累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既推动了土地连片作业和规模经营,又克服了一家一户抗御市场风险能力弱的问题,增强了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优化了农村生产要素组合,转移了农村剩余劳动力,极大地促进了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

二、融资现状

(一)自身经济实力不足,内生性融资能力欠缺

由于受小农经济“保守、求稳、避险”心理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除发起人和核心成员外,其他社员大多以非现金资本入股,包括土地、房屋、技术、机械等,这就造成了大多数合作社的启动资金薄弱,内生融资能力较低,郑州地区大多数合作社的注册资金10万~30万元,使合作社起步时过度依赖政府补贴和金融机构信贷支持,自身的经济实力又不能满足巨大的固定资产投资和季节性流动资金的需求,使合作社的发展规模和发展潜力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二)信贷融资渠道单一,未能形成多方融资合力

就合作社总体信贷资金而言,信贷融资的渠道较为单一,农村信用社一般通过三种途径向合作社发放贷款。一是通过农业经济组织贷款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授信。二是将合作社会员作为一般农户,以农户小额贷款和联保贷款的方式,直接向合作社成员发放信贷资金。三是向合作社的带头人发放抵押贷款。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支农的政策性银行,其重点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特殊作物的贷款支持,还没有设计出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的信贷产品;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由于其商业化运营性质,其支农目标有所偏移,涉及农业贷款时出现“慎贷、惧贷”现象,只能满足部分农村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适度的信贷需求和少量农户小额贷款需求,其实质上将合作社排除在信贷主体之外;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信用互助社等新生代金融机构,大多处于试运行阶段,对于农业贷款都如蜻蜓点水一般,而且贷款条件较高,无暇顾及专业合作社的资金需求。

(三)社员盈利能力有限,合作社资本积累能力不强

调查显示,郑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按其生产经营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主要从事初级农产品的生产销售,一类是以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主,一类是以一些简单机械的加工制造业为主。这些都处于产业链的最低端,利润空间较小,盈利能力有限。由于大多数合作社没有严格执行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和盈余分配制度以及亏损处理方案,仅靠个人权威和影响力来经营管理,社员追加资本投资的积极性不高,进而导致合作社财富积累功能较小,也是其难以形成农村信贷主体的原因之一。

(四)农村金融环境较差,抵质押资源匮乏

一方面,由于基层金融机构对农村市场还没有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也没有广泛开展信用评定工作,农村保险体系、担保机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再加上农村抵(质)押资源匮乏,造成农村整体信用环境较差;另一方面,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产大部分是农村产权,如土地、房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主要产权无法实现确权,不能达到金融担保抵押要求。再加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资本积累,抗风险和偿债能力较弱,难以满足金融支持所需条件,也就构成了融资困难的客观因素。

(五)民间融资成本较高,加重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风险

调查中了解到,民间融资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较为重要的一种融资方式,其民间融资对象主要为当地的种养殖大户,较为富裕的商户和企业以及社员的亲朋好友。民间融资主要用于短期流动资金和资金周转,其成本远远高于正常信贷资金成本。虽然民间融资的潜在储量较大,但因长期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其借贷行为没有明确的标准,也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契约关系模糊,书面协议较少,口头合同较多,缺乏严谨的履约依据,其利率水平受当地民间借贷具体情况和借贷双方关系的影响较大,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社员带来较大成本压力和经营的不稳定性。

三、融资方式

(一)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方式,提升信用融资实力

依法规范创新合作社的运行方式和经营体制,注重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营销和市场建设。积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各类农产品展销会、推介会、博览会,与高校、超市、物流或配送中心、农产品加工企业对接建立销售网络,向外开拓市场;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册产品商标,树立品牌,开展各种形式的品牌宣传活动;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生产,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品牌建设;建立农产品安全生产记录和质量安全台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增强合作社资本积累能力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盈余分配制度和会计账簿,确保成员出资、公积金份额、生产资料与产品交易、盈余分配等产权资料记录准确无误。要建立良好的内部积累和风险防范机制,强化自身素质,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最大限度地增加成员收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和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以及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要在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切实做到诚实守信。建立和完善示范引导体系,继续大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活动。各地要重点培育扶持一批民主管理好、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三)金融机构加强创新,形成支持合作社发展的金融合力

各农村金融机构加强金融创新,通过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律和金融需求,开发相应的信贷产品,建立专门的信贷工作机制,有效降低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成本,强化信贷服务意识。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建立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档案。要加快建立和完善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指导基层农村金融机构开展信用评定工作。进一步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贷款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和增加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保险机构也可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保险范围。

(四)优化财政扶持方式,着力培育特色产业的合作社

在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的同时,更要用好财政资金,资金安排可按照“抓特色、找优势、保重点、顾一般”的方法,围绕优势产业和特色农产品布局,重点抓好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和特色优势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重点围绕优质小麦等优质粮食和优质特色水果、蔬菜、畜禽、花卉、苗木、蜂蜜等组建优势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积极拓展二、三产业领域,探索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农村信用等领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作者单位:荥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汜水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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