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复配要知类型 守原则

2011-06-16 01:35
农村农业农民·B版 2011年5期
关键词:有机磷类混用菊酯

一、复配类型

1.杀虫剂加杀虫剂:就是将不同类型、不同作用方式的杀虫剂复配,目前主要有有机磷类和有机磷类、有机磷与拟菊酯类、有机磷与氨基甲酸酯类、有机氮与氨基甲酸酯类,有机氮与拟菊酯类等复配方式。

2.杀虫剂加杀菌剂:这种类型主要发挥杀虫、杀菌兼治作用。

3.杀菌剂加杀菌剂:一般将具有内吸治疗作用的杀菌剂与保护性杀菌剂复配使用。

4.除草剂加除草剂:一般将持效期长、短不同的除草剂搭配;将内吸传导性除草剂与触杀性除草剂搭配;根据杀虫谱互补,杀单子叶杂草的除草剂与杀双子叶杂草的除草剂混用。

二、复配原则

1.增效原则:两种以上农药的混用,在药效上有增效和减效两种可能。而且,同样两种农药配比不同,增效程度也不相同。

2.毒性原则:农药混用后毒性不增大,持续药效期应相同或增加,残留不高于单用的药剂。

3.药害原则:有些农药单独使用对作物安全,混合使用容易产生药害,在配制时,必须考虑到对作物的安全性。

4.抗性原则:应选择利用负交互抗性的农药品种,起码选择没有交互抗性的农药。

5.酸碱反应原则:目前生产中应用的农药多数呈中性或偏酸性,不能与碱性农药如石硫合剂、波尔多液等混用,以免发生化学反应而降低药效。(冯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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