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海事局 赵学强
海事监管机构实施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的对策
镇江海事局 赵学强
通过比较《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和《固体散装货物安全操作规则》,全面总结海事机构相关的立法现状和监管不足,系统地提出应对《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的建议性措施。
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海事监管;履约;对策
随着海上运输的繁荣发展,每年有数百万吨散货,如煤炭、精选矿、化肥、动物饲料、矿物质和矿石等由海上散装运输。散装运输船舶在遭遇大风浪形成自由液面而翻沉的事故时有发生,“建富星”“南远钻石”“海欣”“宏伟”等船在短短1个多月内接连遇险,引起了海运界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针对固体散装货物在航行中的主要危害,如货物的配载不当造成结构上的损坏、航行中稳性丧失或减小、货物的化学反应,及其导致的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常存在的船体老化、腐蚀严重、结构变形等问题,增强对散货船运输的重视,提高散货船安全性能,加强散货运输的安全监管势在必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通过提供各种固体散装货物航运的危害信息和对预计载运的固体散装货物采取的程序指导,促进安全积载和航行。
在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大会上,国际海事组织已意识到散装货物运输中存在的问题,但在当时还不可能对谷物以外的其他散货制定详细的运输要求。国际海事组织(IMO)集装箱与货物分委会于1965年出版了《固体散装货物安全操作规则》(BC规则),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5届会议通过了《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1974)第VI章和第VII章的修正案,同时通过了《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中国作为《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缔约国,该修正案和规则已于2011年1月1日默认生效,并取代了于1965年通过的建议性的BC规则。所有SOLAS公约适用船舶和500总吨以下货船装载固体散货时都应满足IMSBC规则。
IMSBC规则增加了适用范围、公约依据以及散装运输货物的资料获取,并增加了散货运输名称、散货密度、黏性物质、通风等相关定义,对固体散货按照新的分类方法进行了分类和标示。为了安全运输,规则将固体散装货物分为三组:A组包括那些在运输时的水分含量超过适运水分极限可能会流态化的货物;B组包括会使船舶产生危险局面的具有化学危险的货物;C组包括既不属于A组也不属于B组的货物,设置了统一格式的货物申报单,特别要求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持有符合证明、事故应急反应须知以及配载图(舱单),增加了建议性的保安规定和资料性的相关资料和建议案。
相对BC规则而言,IMSBC规则主要对部分货品种类和要求进行了增加或调整,增加了新的货物条目如颗粒状橡胶、加工成型的固体硫黄等,细化了部分货品分类,如直接还原铁,即被分成了三类。
IMSBC规则将BC规则的附录由9个删减到4个。BC规则附录A、B和C被IMSBC规则附录1中每种物质单独的明细表所取代,所列货物也由明细表中的组别A、B和C来区分;BC规则附录D在IMSBC规则中被编为附录2,取消了附录E、F、G,新增加了附录3“固体散货的特性”。
IMO对固体散货运输的监管最早于1962年提出,后经不断修正与完善,已制定监管文件数十个,主要包括SOLAS公约第十二章“散货船安全附加措施”,以及《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散装货物安全装卸规则》《码头代表固体散装货物装卸手册》《散货码头和装卸人员安全操作指南》《测量散货密度的统一方法》《散货船水位探测器性能标准》《货物装载和系固安全操作手册》《运输木材甲板货物船舶安全操作手册》等。
为履行固体散货运输规则,我国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批法律法规,弥补了国内散货运输的管理依据空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
根据BC规则制定的管理依据主要是交通部1987年《关于海运矿粉等散装货物装舱标准和船舶、港口责任划分的规定》,1988年颁布的《海运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以及(89)交运字198号交通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海运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安全检验方法》的联合通知。
中国海事局为履行IMSBC规则的强制要求于2010年12月发布了《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固体散货申报、检测、评估和监督检查作出了相关要求。
散货船舶安全涵盖了两个方面:船体结构方面和货物操作。当前国内对干散货船的监管主要通过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两种手段来实施。海事机构对船舶货物操作监管缺乏依据,仅依赖国际强制性规定,国内尚未制定相关的监管规定和安全标准。
国内船舶的船体结构客观上状况较差,主要体现在检验标准偏低,国内散货船舶仍然沿用货船的标准,船舶自身的结构安全未能提高,船员缺乏相应的培训,需要掌握的货物操作知识获取不足。IMSBC规则要求配备氧气分析和气体探测等预防中毒、腐蚀和窒息危险的设备以及防止粉尘危害的措施也未加入到船舶设备检验中。
货物监管方面未制定我国散装固体货物的取样和实验的标准,缺少对货物资料的明确监管规定和获取准确货物资料的程序,货物资料的内容、传递形式以及监管要求无国内立法的支持,这可能导致船长在不完全掌握货物资料的情况下制定装载计划及安排货物的操作,从而造成船舶装卸、配载、平舱以及航行期间货物操作存在安全隐患。
参照《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制定《散装运输固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对已评估的货物的危害,从个人安全装备、货物处所完整性、电气防爆、防火分隔、禁止明火、测量设备、通风要求以及消防设备等方面制定最低要求一览表,强制船舶结构、设备配备以及应急反应措施达到货物适装要求;参考国际经验,增加散货船手册的要求,指导制定科学的装卸计划,在保证稳性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船舶装卸的科学性;采纳散货船安全装卸操作规则,打破散货船监管限于船舶检验、船舶检查等静态控制的模式,转而采取过程控制的方法,提高监管的质量。
制定履行国际公约的配套法律,制定针对固体散货运输的国内立法,将公约规定的货物资料的内容、提供方式、取样试验程序及相关操作进行规范,引入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使我国的履约水平达到公约的要求,同时解决国内运输的安全问题。
海事机构在对航运公司进行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过程中,应重点检查体系文件的内容是否进行更新,是否增加了适运货种的须知文件和操作手册,具体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船员获得待装卸货物的理化特性资料、装卸条件、积载和系固、船舶稳性计算以及安全运输预防措施的程序或须知的符合性;
(2)货物日志的记录符合制定的程序或须知;
(3)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的配载图符合积载和隔离的要求,发生事故后的报告;
(4)涉及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的应急反应和医疗急救须知;
(5)船员是否进行了散货运输知识的培训,如抽查船长是否熟知确定流化可能性的补充试验程序等。
针对IMSBC规则的内容进行解析,建立散货船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培训发证体系,满足规则的强制要求,提高散货船员的安全操作技能。
海事机构加大对散货船员实操性检查力度,对船员的履约能力进行评估,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从管理角度提高船员的操作水平。
目前我国对BC规则的实施发布了几类货品的检测方法,如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但没有与IMSBC规则相适应的检测机构和标准检测方法,建议海事机构推动建立权威检测机构,制定检测标准,发布对适运水分极限、含水量、静止角、积载因数等货物参数的检测程序,对机构进行符合性检查,确保检测数据的权威性。
IMSBC规则强制生效后,首先应及时对海事监管现场执法人员进行知识更新培训,使其充分掌握规则的强制要求,熟练掌握操作性检查,结合近期港口国检查在IMSBC规则方面的具体缺陷,深入掌握规则的具体内容。
其次,开展针对IMSBC规则的集中检查,对适用船舶进行详细检查,查找我国船舶在履行规则进行散货运输时的具体缺陷,进行集中检查缺陷的汇总整理,找到散货运输的薄弱环节,切实提高我国散货船舶的安全运输水平。
(1)船舶证书以及相关文书的检查
装运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有效期内的IMSBC适装证书、散货船装卸手册、稳性资料手册(装载仪)、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单以及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单(装货时)。载运可流态化精矿应检查其TML证书和含水量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的应持有规则规定的符合证明、配载图或舱单以及事故应急须知。检查船岸双方商定的装卸计划以及记录吃水和吨位的货物日志。
(2)对散装货物载运船舶的结构及设备检查
根据附录1固体散货细目中相关货种的要求,结合SOLAS公约,对货物处所和机舱的分隔、电气设备在危险区域的使用、舱底水系统的水密性、通风要求、个人安全装备、消防系统的配备等进行详细检查,确保船舶硬件达到要求。
(3)注重现场监管和船员操作性检查
检查散货船装卸货手册是否包括SOLAS公约关于手册的7项内容,装卸作业是否按照商定的计划进行,货物日志的记载和装载计划的调整,平舱程序,装货完成后的舱底水测深记录,配载图是否满足积载和隔离的要求,船舶稳性计算。对船员的检查应包括船舶稳性计算、个人防护设备的使用、装运货物的安全知识、确定硫化可能性的补充实验程序、危险货物的分类和特性、积载与隔离措施等。
Countermeasures of maritime supervision implementing IMSBC code
ZHAO Xueqi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