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题组
(广西地方税务局,南宁 530022)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为克服我国资源税从量定额征收而出现征收范围小,税负低,不能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和市场价值,不利于资源保护和节约利用的弊端,充分发挥资源税的调节功能,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国家于2010年6月1日率先在新疆对原油、天然气进行了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试点工作。2010年6月29日,中央又下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在西部地区“推进资源税改革,对煤炭、原油、天然气等的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对其他资源适当提高税额,增加资源产地地方财政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进一步提出:“适当提高资源税税负,完善计征方式,将重要资源产品由从量定额征收改为从价定率征收,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因此,研究重要资源产品资源税的从价计征问题,对于落实《十二五规划》,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广西石油、天然气和煤炭资源匮乏,对原油、天然气和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对广西影响不大。而广西是全国著名的“有色金属之乡”,有色金属产业是广西的重要支柱产业,如能对有色金属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对于促进广西资源富集地区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由于有色金属矿原矿通常伴生其他矿石或者以某种化合物形态存在,其开采出来往往还要经历洗、炼等过程,才能够成为可使用的矿产,这与石油、天然气原矿开采出来便可成为商品直接使用的特点明显不一样,从而引发了人们对金属矿原矿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争议。锰矿虽然不属于有色金属的范畴,但其与有色金属一样,原矿都是作为金属化合物存在,资源税征管方式也类似,而且广西锰的保有资源储量位居全国第一,将其纳入研究范围,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本课题主要以有色金属资源税的研究为主,兼顾研究锰矿资源税。
广西探明资源储量的矿产较丰富,特别是有色金属矿产种类多、储量大、品位高、质量好、产区集中、开采方便,素称“有色金属之乡”,是我国10个重点有色金属产区之一。目前,广西已发现矿种145种(含亚矿种),已探明资源储量的矿产有97种,国民经济赖以发展的45种支柱性重要矿产广西有30种探明资源储量。其中,铝土矿约占全国总储量的30%,位居全国第二位,锡、锑位居全国第二位,铅、锌也排在全国前十位,锰约占全国总储量的25%,居全国第一位①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
但广西各市有色金属的资源储量分布极其不均衡,铝、锰、锡等优势矿产主要分布于桂西地区。具体来看:铝土矿主要集中在百色,占到广西储量的90%以上;铅锌矿主要集中在河池与梧州,河池与梧州铅的保有资源储量占全区的54.75%和15.98%,锌的保有资源储量分别占全区的76.55%和5.71%②参见广西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网站:http://www.gxdkj.com/build/200709/200709052349084161.htm。;锡矿主要集中在河池,占全区的77.84%③参见中国百科网:http://www.chinabaike.com/z/keji/ck/765331.html。;锑矿主要分布在河池和百色,保有资源储量分别占全区的83.93%和12.03%④相关资料参见广西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网站:http://www.gxdkj.com/build/200709/200709052344571938.htm。;锰矿主要集中在崇左,占全区总储量的62.72%⑤相关资料参见崇左市锰业信息服务网:http://www.czmy.net.cn/News/GeneralNews/NewsDetail.aspx?id=20070913000014。。具体分布情况如表1所示。
⑥广西各市锰矿的开采年限差异较大,最短的可采3年,最长为60年,此处以锰矿储量最大的崇左市开采年限为准。
2008年—2010年,广西的有色金属资源税分别为14796万元、21229万元、31076万元,同比增长幅度分别为133.12%、43.48%、46.38%,而有色金属资源税占广西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2008年为0.52%,2010年上升到0.63%。从资源税内部构成情况看,2010年有色金属矿原矿资源税收入占全区资源税总收入约45%,比2008年增长了约10个百分点。
从调研的数据来看,广西主要有色金属资源税及锰矿资源税集中分布于百色、河池、梧州、崇左等四个市:铝土矿资源税主要来自于百色,2008年—2010年,百色铝土矿资源税占全区有色金属矿原矿资源税比重平均达到86.2%;锡矿资源税主要来自于河池,2008年—2010年,河池锡矿资源税占到全区锡矿资源税98%以上;铅锌矿主要来自于河池和梧州,2008年-2010年,两市铅锌矿资源税占全区铅锌矿资源税比重在78%以上;锑矿资源税主要来自于河池;锰矿主要来自于崇左,2008年—2010年,崇左锰矿资源税平均占到全区锰矿资源税的60%以上。
百色、河池、崇左均为广西少数民族聚居最多的地区之一,少数民族人口占到80%以上,同时,百色、河池、崇左三市都是革命老区,是百色起义、龙州起义和东兰农民运动的发生地和红七军、红八军曾经战斗过的地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但生态环境压力也不断增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并首次把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确定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一项战略任务,使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成为我国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长远战略选择。对有色金属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改革,就是要消除现有资源税制的不利因素,充分发挥资源税促进资源保护和节约利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有色金属资源税从价计征体现了两型社会的基本内涵,同时也是实现两型社会的重要手段。
广西有色金属及锰矿主要集中在桂西地区,这里既是著名的革命老区,也是少数民族聚居区。该地区处于云贵高原余脉,山区面积大,交通不便,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目前,百色、河池、崇左三市仍属于集“老、少、边、山、穷”为一体的贫困地区。
由于受到生产条件的制约,大多数资源企业仅从事单纯的资源开采和输出工作,很少进行深加工,而是将大部分初级资源产品运往生产条件较为优越的发达地区销售,由发达地区的企业进一步深化加工。与深加工产品相比,初级资源产品的价格往往较低,这就使得资源属地从资源中获取的收入要远远低于资源利用地的收入,不利于加快资源富集地区发展。
与此同时,在从量计征的方式下,资源税也无法从不断上涨的资源价格中获得相应增长,使地方政府难以筹集足够的资金来帮助当地恢复生态和改善民生。例如,2010年广西河池开采的锡原矿为237.5万吨,锑原矿开采量为920.2吨,锡矿的伴生矿中炼出的锑矿为116.78吨,炼出的铅锑精矿11683.2吨。而河池2010年缴纳锡原矿的税收约为213.75万元,锑矿原矿石缴纳税收约为736元。相比之下,2010年河池的锡原矿销售收入41647.67万元、利润19304.6万元;锡精矿销售收入28359.72万元、利润14710.98万元;铅锑精矿的销售收入总额则达到25081.74万元,利润总额达到13677.58万元。显然,作为有色金属资源属地的河池市并没有从锡、锑矿的开采中获得较多的资源税收入。相反,按照河池目前的开采规模与进度,河池锡矿可维持15年,锑矿可维持10年,河池很快就要承担有色金属资源枯竭后经济难以发展的风险。同样,百色、崇左也面临着类似的问题。
游客们对三峡地区历史文化的认知主要是巴蜀文化和巫文化。原始的巴人部落、舞蹈表演和神秘的巫文化祭祀活动构成了游客们对三峡地区古代文明的体验,帮助游客更好地理解遥远的历史文化。一位广西的年轻游客描述了印象深刻的巫文化祭祀表演:
对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使资源税随着资源价格的上涨而增加,有利于增加资源属地的财政收入,使资源属地能够从资源利用中获取更大利益,提高资源对属地经济的贡献率,使当地政府可利用增加的财力治理环境,恢复生态,改善民生。如新疆自2010年6月1日起,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2010年新疆共计征收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收入25.37亿元,同比增加17.71亿元,增长231%;而2010年7月至2011年5月,新疆资源税增收了35.78亿元①相关资料参见中财网:http://www.cfi.net.cn/p20110603000732.html。。
2010年,广西全区能源消费总量7919万吨标准煤,其中2010年工业能源消费量为5726万吨标准煤,约为全区能源消费总量的72.31%,而当年广西工业占GDP的比重仅为40.6%②相关资料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was40/gjtjj_detail.jsp?searchword=%B9%E3%CE%F7%A1%B0%CA%AE%D2%BB%CE%E5%A1%B1&channelid=6697&record=1。。在广西规模以上工业中,造纸及纸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和电力热力生产供应业等六大高耗能行业在工业增加值中所占的比重为41.2%,能源消费合计3825.04万吨标准煤,约为全区规模以上工业全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的84.08%③相关资料参见广西统计信息网:http://www.gxtj.gov.cn/show.asp?typid=196&id=8091。。
有色金属采选冶炼是典型的高耗能产业。通过有色金属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适度提高企业使用资源的成本,一方面可以促使企业节约资源,改进技术,提高生产效率;另一方面,配合必要的财税政策支持,鼓励资源企业对资源进行就地深加工,可以拉长产业链,优化产业结构,增强资源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
在从量计征的情况下,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税务机关难以准确掌握纳税人开采原矿的品位、数量和精矿的采选比,无法准确计算其应纳资源税额,只能通过与企业谈判或通过其他间接手段如消耗的电量、炸药量来测算,容易出现偏差。而从价计征,则可以化繁为简,税务机关只需了解掌握纳税人的矿产品销售(或视同销售)数量和价格即可,客观公正,简便易行,便于征管。
为保护十分宝贵的自然资源,提高资源产地从资源开发利用中的受益水平,近年来,世界各国特别是一些资源出口大国纷纷提高了资源税标准。巴西矿山企业综合税费负担水平约在10%-15%,同时对按一定公式计算的超额利润加征l0%的超额利润税。澳大利亚于2011年6月公布了酝酿已久的矿产资源租赁税草案,提议对澳大利亚境内铁矿和煤矿所产生的利润,征收30%的税。印度继将铁矿石出口税率从10%提高到15%之后,又在考虑向铁矿石企业征收暴利税。智利政府正计划将矿区使用税从目前的4%上调至9%。越南也大幅上调各种矿产的资源税税率,根据2010年新的税率表,金矿与稀土矿的资源税税率为15%,铝和钒土矿税率为12%,锰矿和钛矿税率为11%,其余矿产如铜、镍、汞、镁、银、锡、铅、锌、钨等矿种的资源税税率为10%。由此可见,提高矿产品资源税税负已成为全球化趋势。
对广西有色金属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改革意义重大,并且广西也具备了一定的改革基础。但从当前有色金属开发利用和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看,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
对有色金属实行从价计征,征税对象的确定是前提。一方面,由于一些原矿开采后并未经过销售而直接用于生产,因此不存在统一的市场价格。若按精矿折算为原矿,则因为原矿的品位因批次不同,含量出入较大,如何按不同的批次测定不同的选矿比,存在技术的难度。如铝土矿的开采加工业,均不销售原矿或精矿,而是将铝土矿加工成初级矿产品氧化铝后销售或进一步深加工为电解铝,因此无同期同类价格可参照。加之各个企业开采铝土矿的成本差异较大,难以形成铝土矿的统一价格,若将原矿或精矿作为征税对象实行从价计征,计税依据无法确定。另一方面,一些原矿产品虽然存在市场价格,但属于伴生的矿类,若对主矿和伴生矿同时进行征税,容易造成重复征税,不利于税收公平。
2008年—2010年,广西有色金属的开采量基本上逐年增加,虽然部分企业的利润有所上升,但总体盈利水平不容乐观。如铝土矿提炼的氧化铝和电解铝,一方面由于各生产企业相互竞争,不断扩张生产线,导致产能大量过剩,致使价格下滑;另一方面又因为运输成本和电价上涨致使成本上升,最终使企业利润下滑,一些企业甚至陷入亏损。因此,在制定资源税从价计征的税率时,要站在经济形势的大背景下进行考虑,不仅要考虑财政收入的增长及对资源开采利用的影响,还要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若税率偏高,将会降低企业的利润水平,影响企业的生存发展,而税率偏低则难以发挥资源税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
现行资源税的一个基本功能是调节资源的级差收入,这在当初是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因为当时开采矿产的企业都是国有企业,贫矿、富矿由哪个企业开采也是政府分配的,而且矿产的价格是由政府决定的,为避免企业苦乐不均和采富弃贫,所以通过资源税对级差收益进行调节是合理的。现在开采矿产的不仅有国有企业,还有私营企业、个体企业等不同类型的企业,一些国有资源型企业也已上市成为公众公司,资源开采已经实行有偿开采,矿产的贫、富和开采条件的好、坏以及由此产生的级差收入,应该在转让矿产开采权的时候,通过竞争来体现。而且事实上现行资源税从量计征,一些矿产品的资源税按价值计算税率已经非常低,在资源价格暴涨的背景下,早已失去了有效调节级差收入的功能。而实行资源税从价计征,如在原矿销售环节征收,因为富矿价格较高而贫矿价格较低,同样可以调节部分级差收入;如在精矿或初级矿产品销售环节征收,因为单位精矿或矿产品洗、炼需要的富矿数量少而贫矿数量多,也可以产生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在矿产实行有偿开采的背景下,如果矿产资源的价值已在开采权的转让过程中得到合理体现,取得开采权的企业必然希望从矿产的开采中获得尽可能多的收益,对还有开采价值的矿产一般是不会废弃不用的,这就约束了企业采富弃贫的行为。所以约束企业对矿产资源采富弃贫的关键是资源有偿开采和采矿权转让价格要合理,资源税对这方面的调节作用有限,资源税开征以来的实践已证明了这一点。
一些省份为了调控资源产品市场价格和增加政府收入,对一些矿产品征收了可持续发展基金、专项价格调节基金等。目前,广西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发展本地经济的考虑,也希望在借鉴外省经验的基础上出台“矿产品专项价格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对增加资源产地财政收入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无疑也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以铝土矿为例,2010年百色市铝土矿开采量为1368万吨,若按照100元/吨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其征收数额可达13.68亿元,占到该市全年氧化铝销售收入117.1亿元的11.68%,比现行资源税税负高出许多,若与资源税改革同时推进,税费负担明显过重,企业难以承受。
从价计征,是以课税对象的销售或移送数量与单位价格的乘积为计税依据,简而言之,也就是以产品的销售(或视同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多次、多家买卖双方经过竞争形成的交易价格,具有客观性,可以成为计税的合理价格。但不排除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出现,特别是现在一些大型企业集采、选、炼、加工于一体,对于其内部使用或关联交易的产品,当其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交易价格时,税务部门如何核定其计税价格,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就需要税务部门充分掌握矿产品的行业信息,了解矿产品的价格波动,配合有效的征管措施,才能减少税收流失。
对于矿产资源,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将原矿作为征税对象。在实际工作中,对矿产资源税的征管,主要是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方法进行征管,即对账证健全的采矿企业实行查账从量计征;对账证不全的采矿企业采取多种形式核定征收,如电量(燃料)实耗法、炸药定税法等;对于不是直接销售原矿的企业,则按精矿选矿比例折算成原矿数量计征资源税。
目前,小型资源企业账证不全的现象比较突出,由于其采矿点分布零散,地处偏僻,税务部门很难具体追踪到企业对有色金属矿原矿的开采销售情况,因此,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较为普遍;而大多数规模较大的企业实行一体化生产,很少销售原矿,因此按精矿选矿比例折算成原矿数量计征资源税的方法也经常使用。但在现实中,由于矿区地理位置以及品位存在较大差异,且这种差异是不断变化的,采用核定征收和按精矿选矿比例折算成原矿数量的方法,很难准确核算原矿的课税数量,计税标准很不科学。若实行资源税从价计征,仍然仅以原矿作为征税对象,那么也会因为企业不销售原矿,没有原矿的销售价格而难以核算计税依据。因此,无论是从量计征还是从价计征,仅将原矿作为课税对象既不严谨科学,也不便于税收征管,而此类问题在全国矿类资源税的征管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因此,建议修改完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将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的征收对象拓宽到矿产品,征税环节设置在矿产品的首个交易环节,即销售原矿的按原矿价格按率征收,不销售原矿只销售精矿的按精矿价格按率征收,不销售原矿和精矿只销售初级矿产品的按初级矿产品的价格按率征收。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充分竞争为基础,经过反复、多次交易形成的价格,可以较好地反映资源的价值,对企业来说也是公平的。
有色金属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建议选择广西部分有色金属优势矿产品先行先试,取得经验后再考虑推广。从广西有色金属产业的实际出发,建议选择铝土矿、锡矿、铅锌矿、锑矿和属于黑色金属的锰矿进行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试点。
在确定有色金属资源税从价计征税率时,应在资源合理利用、环境保护、增加财政收入和企业承受能力上找到一个平衡点。应根据各个矿类的稀缺程度、开采成本、市场环境和企业利润差别,对不同矿类制定差别比例税率:对于市场竞争激烈、企业生产成本较高、利润较小的矿类,如氧化铝、锰等,宜适用相对较低的税率;而对于国家限制性开采、相对紧缺、市场价格高、企业利润比较丰厚的资源,如锡矿、锑矿,则宜适用较高的税率。
因此,我们初步拟定,对铝和锰两类矿产品实行3%的比例税率;铅锌矿产品实行5%的比例税率;对锡和锑两类矿产品实行12%的比例税率。而比较近年来国际资源税改革,这样的税率水平应该说还是比较低的。同时在税率设计时,已预留一定的幅度,以便在市场变化时可以对税率及时进行调整。
考虑到在不同环节如对原矿、精矿和初级矿产品从价计征时,按统一比例征收对不同类型企业税负可能存在差异,为公平税负,避免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干扰,在实证研究和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对不同环节征收的资源税税率设计可以有所差别。另外,从鼓励企业就地深加工,拉长资源产业链,促进资源富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角度出发,可考虑对不同环节征收税负设计有所差异。
资源开采、利用涉及多项收费。税和费作为财政收入的两种形式,均有其存在的客观性和必要性。它们各有所长,各司其职。税收作为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其规范性较强;而费一般针对具体的受益对象,其针对性更强。在调研过程中,较之于一些地区正在筹划的加收矿产品调节基金,很多企业更倾向于用税收调节。考虑到企业负担,是采取加收调节基金还是推行从价计征改革适度提高税负,需要政府做一个统筹考虑。同时,在推行从价计征增加企业税负的情况下,对原有的涉矿收费应作一个全面的清理,对一些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应予取消。
加强税源监控,强化资源税信息采集工作。积极开展政务协作,加强与掌握资源开采、使用等税源信息部门的联系,建立健全资源税数据库,在此基础上进行分类比对,准确掌握税源的发展变化情况。要注意跟踪资源产品价格变化情况。有色金属矿产品资源税从价计征,其计税依据是产品的成交价格,这就要求税务部门要及时了解有色金属矿产品的价格,对于一些账面成交价显著低于市场价的关联交易,要予以调整。对于一些账证不健全的小型矿山资源税,在难以准确掌握其销量和自用量的情况下,应结合矿产品赋存和生产条件,了解其开采量和选矿比等技术指标,参照用电量、炸药数量或其他物耗、工耗指标,对其核定征收。
税收作为调节国民经济的重要杠杆,其变动将会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具体来说,对有色金属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改革产生的效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在实行从量计征的情况下,企业资源税税负的多少取决于其销售或者自用资源的数量,没有考虑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资源的浪费与对环境的破坏,并且与资源价格脱离,随着资源价格的不断上涨,从量计征的资源税并没有获得同步增长。而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改革的目的就在于将矿产品的税负与资源价格联系起来,使资源税随着资源价格的变化而变化,体现企业利用资源付出的必要成本,增加资源所在地财政收入。
按照拟定税率,在从价计征方式下,2010年广西铝土矿资源税收入35133.96万元,与从量计征方式相比,增加7773.96万元,增幅为28.41%;锡矿资源税收入5134.52万元,增加4917.17万元,增加约22.6倍;锑矿税收收入187.88万元,增加187.8万元,增加约2552倍;铅锌矿资源税收入4009.33万元,增加2403.44万元,增幅达149.66%;锰矿资源税收入4434.09万元,增加2.53倍。若包括伴生锡精矿、铅锑精矿在内,按2010年静态数据测算,在从价计征方式下,2010年有色金属及锰矿资源税收入为52337.83万元,比从量计征下30439.53万元增加21898.30万元,增幅达到71.94%。
在资源产品价格上升趋势下,实行资源税从价计征,企业的税收会呈上升趋势。但实行从价计征,会有利于公平税负。在实行从量计征的征收方式下,税务部门根据各个企业所拥有的矿区品位高低不同而核定原矿与精矿的课税数量比例。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同处于百色市的三家铝业公司所执行的课税数量比例就有所不同:对中国铝业广西分公司和广西信发铝电有限公司按原矿洗净再粉碎后的精矿1∶1.2的比例计算课税数量,对广西华银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按1∶1.08的比例计算课税数量,对课税数量按每吨20元计算征收资源税,即中国铝业广西分公司和广西信发铝电有限公司生产1吨精矿,折合成原矿1.2吨,须缴资源税24元,而广西华银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1吨精矿,折合成原矿1.08吨,须缴资源税22.6元。根据矿区品位差异制定不同的原矿与精矿的课税数量比例,表面上看似公平,而事实上,资源品位千差万别,开采条件千变万化,但课税数量比例通常一经确定,企业就长期执行该比例,造成事实上企业税负严重不公。另外,在核定比例时,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必然会尽量争取较低的数值,从而引发税务部门与企业间的博弈,极其不利于税收与企业的和谐。实行从价计征,将从价税率固定下来,依据客观的市场交易价格按率征收,有利于公平税负,有利于发挥资源税调节级差收入的功能,也有利于减少税务部门与企业间的摩擦。
若实行从价计征,有色金属资源税税负总体上将会有所上升,必然会增加相关资源型企业的成本。但对企业盈利的影响则要具体分析。对于增加的税负,企业一方面可以通过完善工艺,加强管理,提高效率来内部消化;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税负转嫁将增加的成本转移出去。税负能否部分、全部甚至超额转嫁,取决于有色金属产品的供求关系和企业的市场定价权。当某类资源产品供不应求时,生产资源产品的企业可以通过提高价格把增加的税负部分或全部转嫁出去,特别是一些具有市场定价权的企业,更容易实现税负转嫁,甚至有可能通过涨价获得超额转嫁收益。而当一些资源产品供过于求时,对于一些没有市场定价权的企业,税负转嫁会比较困难,则有可能加大企业生产经营的压力。但由于自动稳定器功能的存在,当资源产品价格变化时,税收会相应变化,若供过于求资源产品价格下跌时,资源税会自动产生减税效益,从而降低对企业成本和盈利的影响。
资源税改革影响较大的税种是企业所得税。资源产品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在企业能够通过内部消化或税负转嫁消化增加的税负成本时,企业利润不会因此减少,从而所得税不会相应减少;而对于一些不能完全消化或转嫁税负成本的企业,自身承担增加的部分或全部资源税负,但由于资源税列支于营业税金及附加,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从税基中扣减,企业所得税将会相应减少,但减少的数量低于资源税增加的数量。由于资源税收入为地方收入,而所得税属共享税,资源税收入一定幅度增加而所得税收入的相应减少,对于地方政府而言,税收整体上是增加的。
资源税从价计征,一般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其对物价的传导比较复杂。当企业通过加强管理、改进技术来平抑增加的税收成本,或通过减少部分利润,内部消化增加的税收成本时,不会导致资源产品价格的上升。受市场地位、供求关系或企业经济技术水平影响,当企业通过提高价格来转嫁税负时,短期内会对物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由于有色金属应用产业链较长,理论上可能会对社会物价产生一定的拉抬作用。
不过,有色金属行业所生产的产品价格大部分受国际市场左右,而我国目前具有定价权的仅有稀土、钨、锡、锑等,这也被称为我国的四种战略资源。适度提高这些稀缺资源的价格,符合国家战略。对于一些大宗资源产品如铝、锰产品,由于产能过剩,实行资源税从价计征,一般不会引起相关产品价格的显著上升,对社会物价总水平的影响有限。
在从量计征的方式下,资源企业的税负较低,没有体现企业利用资源为之付出的环境成本,一定程度上导致资源的开采成本较低,由此不仅造成了企业对资源的无序开采,而且也给企业出口资源时留下竞争压价的空间,促成资源的廉价出口。近年来,随着国际市场有色金属价格的上涨,我国的有色金属出口规模迅速扩大,年均增长在50%以上。由于有色金属矿产品具有不可再生性,我国已开始通过控制出口配额和提高出口关税等直接限制措施来限制部分有色金属矿产品的无序出口。但依靠征收出口关税限制出口的措施效果并不明显,同时对有色金属矿产品以中间产品的形式流出国门也不好控制。此外,运用配额和关税限制矿产品出口,很容易引发我国跟其他国家的贸易摩擦,被其他国家认为是制造国际贸易壁垒,如2011年7月5日WTO宣布中国对原材料的出口限制违规。而实行有色金属资源税从价计征,适当提高有色金属的资源税税负,有助于使资源产品回归其应有价值,理顺资源产品价格体系,这样既可以达到合理保护资源环境、规范资源产品出口的目的,又不至于引起贸易争端。
有色金属资源税从价计征,其影响是多方面的,综合评估,其积极影响要远大于不利影响,通过合理的税制设计,其征管在技术上是可行的,而且比从量计征更为便利。广西是民族自治地区,享有民族区域自治权。国家高度重视广西经济社会的发展,2008年1月16日,国务院批准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2009年12月7日,国务院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对运用财税政策支持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有色金属资源税从价计征符合资源税改革的总体方向,建议选择部分有色金属品种,在广西开展从价计征改革试点,通过先行先试,为金属矿产品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积累经验。
〔1〕王丽华.资源税改革与中西部地区发展[J].涉外税务,2009(12).
〔2〕李上炸.多视角看待资源税改革[J].税务研究,2010(12).
〔3〕杨志勇.我国资源税改革评述[J].西部论丛,2010(04).